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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21
【抗暴之戰】女文員獲撤非法集結罪 官指攜防具兼未聽從指示離開 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6/60349485

8月3日旺角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13人在旺角彌敦道被捕並遭起訴。事距三個月,控方撤銷其中三人的非法集結罪,當中包括銀行女文員,以及當時正回家路過現場、不懂廣東話的迪士尼外籍男舞蹈員。他們兩人向控方索取訟費,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指出,女文員在警方多次警告要求人群散去的情況下,仍留在示威現場,並於「相對接近中心位置」被捕,加上當日她身穿黑衫黑褲,且攜有防毒面罩等防具,行為確實自招嫌疑,故拒絕其訟費申請。至於男舞蹈員的訟費申請則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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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訟費申請的兩人分別為銀行女文員梁希穎(24歲)及香港迪士尼樂園菲律賓籍男舞蹈員Jethro Santiago Pioquinto(26歲)。辯方透露,案件自今年8月首次提堂至今,兩人各須付逾三萬元訟費。
控辯雙方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要求下,提交案發地點的街道圖,標示出案發時港鐵旺角站各出口的開放狀態、示威者集結位置、警方防線位置,以及路面交通工具情況。雙方均同意,兩人被捕時,彌敦道路面沒有交通工具行駛,而港鐵旺角站及旺角東站則仍然運作。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離地林鄭無視離奇「自殺」案 擬僅「檢討」6.12、7.21、8.31和新屋嶺

辯方指女被告途經現場 或因警推進而被捲進人群中
辯方則指出,梁被捕的位置鄰近港鐵旺角站出口,她或是從旺角站返回地面時途經現場,再因警方防線推進而被捲進人群中間,繼而被拘捕。當時她並非參與示威活動,亦未必聽到警方的驅散警告。辯方續指,本案發生於今年8月初,當時各區可見示威場面及催淚煙,梁隨身攜帶防具,並非可疑舉動。
控方呈上梁希穎被捕前兩分鐘的片段,顯示彌敦道現場有大量人群聚集,梁與其他示威者坐在木板上,其間警方呼籲在場人士散去。控方指,梁在示威現場的「核心位置」被捕,「正常路經嘅人根本冇可能行到入去」,加上梁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並攜有防毒面具及口罩過濾器等裝備,可見行為必屬自招嫌疑。嚴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梁女的訟費申請。
至於Jethro Santiago Pioquinto,嚴官看完街道圖後,未待辯方陳詞便下令批准他的訟費申請。嚴官解釋,Pioquinto在旺角站B1出口被捕時,已告知警員他在附近居住並正在返家途中,又即時提供有關住址,與控罪書上的地址相同。此外,街道圖顯示他的被捕地點與非法集結人群有一段距離,而當時他身上並無任何可疑物品。
【案件編號:KCCC2065-20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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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尹兆堅︰三人非遊行發起人 警方選擇性執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2324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指,被捕三人當日參與唱聖詩活動,質疑宗教活動並不違法,又指三人並非發起人,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

尹兆堅:「當時這麼多人參與,為何警方不拘捕,就只拘捕三?或是警方告訴我們,會將當天所有人都拘捕?第三,當日的行動是一個自發的自由行,並且有宗教活動,在修頓球場唱聖詩,我看不到有明顯違法的行為」

李卓人及楊森同涉831非法集結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2311
黎智英涉恐嚇及非法集結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2304

美國關注黎智英等3人案 多名前學運領袖斥政治報復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229.htm
[Image: mfile_1511611_1_L_20200229123456.jpg]
美國國務院促請當局公平透明處理案件。(美國國務院網頁截圖)

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被捕,表示關注,期望特區政府切勿為政治目的而選擇性執法,促請當局公平透明處理案件,確保香港法治以及港人和平集會與表達意見的權利。

另外,八九學運領袖王丹、胡平及王軍濤及學者嚴家其亦發表聯合聲明,強烈抗議警方拘捕黎智英等人。

他們表示,警方拘捕幾個月前參與和平抗議的人士,是一個報復行為,只會加深香港民眾的反感,形容為未來香港爆發更大規模的抗議,埋下無數種子。

他們批評特首林鄭月娥進一步擴大香港事端,希望當局停止迫害有關人士。

[ 本帖最後由 來佬人 於 2020-2-29 10: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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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警向李卓人黃之鋒等24人發傳票 涉六四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806174823520-0806_00822_001_01p...0806225547]
[Image: bkn-20200806174823520-0806_00822_001_02b...08062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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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年前闖立會非法集結罪成囚4周 梁頌恆上訴失敗即時服刑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902122025624-0902_00822_001_01p...0902185450]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於2016年被指其議員宣誓無效,同年11月2日他夥同同政黨另一位前議員游蕙楨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因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梁頌恆在2018年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判監4星期,當時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今年6月開庭處理他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的申請,今日(2日)駁回他的上訴,他因此須即時入獄服刑。至下午近3時半,梁頌恆被押送至荔枝角收押所。
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刑罰亦並非明顯過重,遂駁回其上訴申請。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表明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稍後會先向高院申請取得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梁頌恆提出的上訴理據是,法庭要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控方就必須證明他的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他知悉其行為會對人帶來這效果。
上訴方指,梁當時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立法會會議室重新宣誓,事發前他去過會議室更獲保安開路,主席梁君彥亦曾表示會為他再次監誓。況且他是在本案發生後,才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
但法官陳嘉信卻持相反意見,指出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梁的主觀意念,只須從客觀準則,證明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會做出非法的實際暴力行為。
陳官指,即使梁真誠相信自己有權進入會議室,也不代表他與同案其他被告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正如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梁當時是議員,這仍不能免除他們在會議廳範圍內的刑事責任。
陳官指,梁及同案4名被告在案中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梁必然知悉其行為的性質和案發時的情況,有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故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至於刑期方面,陳官指梁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更透過律師表示不作任何求情,顯示他毫無悔意。陳官認同原審的判刑屬合適,絕非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錯誤,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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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7人涉理大附近非法集結下周提堂 包括25名踢保者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2.htm

去年理大事件,25名被捕後「踢保」人士,連同另外兩名被捕人士,合共27人被落案控告非法集結,其中一人因藏有鐳射筆而被加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下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之後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何振東表示,被捕人士去年11月18日以聲援理大示威者為由,在尖東科學館廣場集結。當時有過百人與警方對峙,最終拘捕135人,但大部分人拒絕擔保,只有6人接受。警方再搜集證據後,當中25人今日被捕,同時有兩名接受擔保人士被控告。被捕人士年齡介乎16至37歲,分別報稱教師、學生、文員及侍應等。

警方表示,理大事件在去年11月11日開始至27日才完結,有多宗暴力事件,造成大面積的財物損毁及人員受傷。何振東指出,期間紅隧封閉14日,有市民清理路障遇襲,亦有傳媒聯絡隊人員腳部中箭,形容是無差別的傷人行為,對此予以譴責。他又說,拒絕擔保並不代表不需要負上刑責,大部分可供訴訟的罪行都沒有檢控期限,勸喻涉案人士不要棄保潛逃,以非法手段逃離香港。


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被扣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9.htm

警方拘捕一名30歲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說,懷疑這名男子在網上號召,昨晚到將軍澳唐賢街一個商場進行公眾活動,警員又在現場發現他一度叫口號,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是將他拘捕。


28人被控去年尖沙咀非法集結等罪 全部獲准保釋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f58b2963...D%E9%87%8B

28人被控去年在尖沙咀非法集結等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全部獲准保釋。

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有大批人稱聲援理工大學內的人,並引發衝突。28名年齡16至37歲報稱學生、教師、註冊護士等,被控在科學館廣場一帶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分三宗案件處理。其中一名28歲女被告另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所有人獲准以五千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遵守宵禁令,案件押後至下月19日再訊。

另外有20人亦被控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下午再提堂,押後至本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9 15: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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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赴湯杜火暴動罪脫 律政司圖澄清法律觀點 針對家長車及哨兵等不在場被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1...DUJCAUSHU/

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16歲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受審,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暴動案審訊。案件早前審結,法官郭啟安今年7月底宣讀裁決,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事隔兩個月,律政司今通知三名被告,指會就案中有關「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行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給予意見。上訴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影響之後的暴動案被告,例如所謂「家長車」的司機以至擔任「哨兵」等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

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表示,一旦法庭如律政司所認為般,案發時涉案者不需「集結在一起」亦構成犯罪,「真係好大件事」,甚至「記者係現場採訪即係犯罪、樓上二樓叫落嚟『加油』都中,就連老豆當刻打電話畀個仔都可以中,我去到月球都可以係『夥同犯案』」。

獲判無罪 被告:律政司趕盡殺絕力求異見者入罪
案中獲判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湯偉雄今向本報表示,律政司的行為與趕盡殺絕無異,「將界線定到有咁闊得咁闊,推到界線好模糊」,力求令異見者入罪。但湯勸勉因本案受牽連的人不要過份擔心,現階段律政司只是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一日未有結果都未成事實」。

湯又謂收到律政司來信後,已與律師團隊聯繫,「會同原班律師團隊上去上訴庭,解返件事」,自言「唔想好似審完走咗去,唔理後面啲人咁樣」,若有需要繼續興訟,「都會繼續打落去」。

湯指據他理解,按照暴動罪原本的定義,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於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一同身處暴動現場;但律政司現在將條例擴闊至並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亦有機會觸犯條例。

湯估計,若上訴庭如律政司所願,循其方向釐清法律觀點,「律政司很大機會翻兜」。若律政司最終就他兩夫婦脫罪提出上訴,湯揚言如有必要會提出司法覆核,「盡量做到就做」。

湯又指脫罪後仍未完全逃離陰霾,律政司此舉等同「響起預警」。湯慨嘆謂:「唔擔心得咁多,做咗要做嘅嘢再算。」

資深大狀指做法罕見 屬97回歸以來首次
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由律政司司長向上訴庭轉交法律問題的案件,極為罕見,1997年前只有兩宗,而本案更是97回歸以來首宗。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受審的人獲裁定無罪後,律政司司長如欲上訴庭就案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給予意見,可申請將該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須聆聽律政司及獲判無罪人士提出的論點。律政司相關申請不會影響案中無罪裁定。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指,律政司於2020年9月15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本案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根據第81D條作出的轉交,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控方早前在審訊時確認,案中並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但認為法庭仍可憑藉案中的環境證據、以及他們身處「暴動主戰場」的附近一帶,推論他們是與和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犯罪計劃」,並曾身處其中以至連同其他人親身參與「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換言之,控方的立場是案發時,即使被告從未身處現場,法庭仍可裁定他們干犯「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裁決未能針對駕車接載或提供物資等不在場人士
惟郭官早前在裁決時指出,基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集體性質的獨特之處,無論在之前的普通法、抑或現時的法定罪行中,兩罪的定義元素均特別要求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一些違法暴力行為。郭官認為普通法下「共同犯罪計劃」可包括並非身處現場的犯案者這個一般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律政司則認為,郭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集結在一起」,實屬錯誤,並會限制罪行所能針對的人,包括不用身處犯罪現場的被告,例如把風者、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以至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以及在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的人。律政司指出,由於正在進行中或將來的公眾活動案件數量甚鉅,相關重要法律觀點牽連甚廣,因此就上述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庭給予意見。

郭官早前裁決時又指出,與過去本港法庭處理的暴動案件不同,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控方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郭官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的最後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事實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郭官特別指出,有關「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可見終審法院於2010年Nancy Ann Kissel一案引述法官Mathew Hale爵士所說:「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上訴庭同時指出:「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郭官自言,他謹記以上至理明言,警惕自己能「說到做到」,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被告為「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以及現已17歲的李姓女生。三人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最終獲判無罪。湯、杜另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對講機,罪成各罰款一萬元。

【案件編號:CASJ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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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赴湯杜火暴動案】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不在場可否定罪 不影響無罪裁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1%BA/

去年 7.28 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三名被告今年 7 月獲法院裁定暴動罪罪名不成立。據悉,律政司已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81D 條,於答辯人無罪裁定後,申請將一些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尋求意見,相關問題涉及「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或稱合謀犯罪) 議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即在暴動、非集集結案中被告不在場,但能否定罪的問題,而相關申請結果不會影響答辯人、即案中三名被告的無罪裁定。有不具名律師表示,如果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法律爭議,將會「好大件事」,隨時連在場記者、不再場者致電在場者同樣可以入罪。

據悉,律政司認為,審訊案件法官郭啟安就「赴湯杜火」一案的判詞,對大量有關公眾集會案件影響深遠,律政司認為,在普通法釋義下「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 ,應在非法集結、暴動罪行適用,而按照「合謀犯罪」在其他罪行的準則,即使「共同犯罪」被告不身處於罪行現場,同樣可定罪;律政司認為,郭官的判詞,即要求控方必須證明,非法集結、暴動案「合謀犯罪」被告,與其他人共同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才能定罪。

律政司:把風、接載疑犯離開 屬共同犯罪

律政司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參與者現實中會不斷走動、也有不同角色,「共同犯罪」的被告,不一定出現在犯罪現場,例如把風、接載疑犯離開的司機、提供武器的供應商、或者在集結現場一段距離掘磚的示威者等;又例如在現場一段距離才被捕的被告,律政司認為,郭官判詞不必要地令上述被告的檢控難度大增。不過,相關申請結果不會影響答辯人、即案中三名被告的無罪裁定。有律師提出,過去律政司鮮有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 81D 條,今次做法相當罕見。

代表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律政司是次以 81D 條處理法律爭議的做法十分罕見,為回歸後首宗案件,回歸前亦只有兩宗案件以相同方式處理。另外,有不具名律師表示,如果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法律爭議,將會「好大件事,在場記者中(暴動罪)、二樓嗌落嚟中、不在場者致電在場者中、喺月球都中。」

潘熙:律政司做法十分罕見

「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 17 歲少女被控在去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夫婦同時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本案為反送中運動首宗開審的暴動案。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年 7 月 24 日,裁定湯杜夫婦及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相關審訊報道)

郭官在判詞中提出,控方是想憑藉「共同犯罪計劃」這檢控基礎,將暴動「現場」擴大至不只限於德輔道西路段,更包括三人最後被捕的西源里。換言之,控方的立場是案發時,即使二人從未身處德輔道西,法庭仍然可裁定他們干犯了「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郭官:如不能證明被告與其他人集結 不可能暴動罪成

但郭啟安引述梁天琦案,其中上訴庭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必須具有「集體性質」,即包括「共同目的」及「集結在一起」。他形容「集體性質」是要求「身心一致,兩者缺一不可」。

因此,郭啟安認為「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並不符合「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中「集體性質」的元素,法庭不應,也不會接納將這個檢控基礎延伸至不在暴動現場集結的人士。所以就本案而言,如果法庭未能達致 (1) 夫婦曾在德輔道西出現及 (2) 夫婦曾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有着共同目的,他們便根本不可能被裁定曾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郭啟安認為本案的眾多環境證供,不足以支持身處後巷夫婦曾參與暴動;至於少女,雖然她曾在德輔道西出現,但現有證供未能讓法庭推論,肯定她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而法庭亦接納少女當天只是陪朋友到現場圍觀的說法。

控方曾提出 不在暴動現場 也可有犯罪意圖

主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裁定,案發當日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確發生暴動,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三人有份參與暴動,因此本案全賴法庭就環境證據作出推論,即包括三人被捕時的裝備及衣飾,三人當時曾逃避警方追捕等。但郭啟安考慮證據後裁定,法庭未能毫無合理疑點推斷三人曾參與暴動。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在結案陳詞曾提出,控方基礎為被告裝備、逃匿在被捕現場的時空,以及他們逃避警方。雖然他們身處後巷,而大部分示威者在大街,但他們均擁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裝備等亦足以推斷他們有意圖參與或在現場鼓勵他人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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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黃之鋒及古思堯被捕 涉去年十月五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http://news.tvb.com/local/5f6c5271335d19...0%E7%AD%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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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 8.31灣仔暴動控罪撤銷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929...NJVPHSMDY/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法官沈小民指,現階段即使完全接納控方證據,亦不足以顯示陳虹秀的行為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故裁定陳的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陳虹秀庭外指,她無罪背後代表「好多人喺現場做人道支援,或不同嘅角色,警方唔可以喺度就照拉暴動。例如記者、守護孩子、人權監察等等,好多做監察守護嘅角色,唔好諗住亂拉佢哋。」

至於其餘7名被告則表證成立,須繼續面對審訊。

陳虹秀及後離開犯人欄,即與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擁抱,多人向她表示祝賀。陳在庭外難掩喜悅之情,眼泛淚光,與眾友人相擁。

陳虹秀在庭外坦言對法庭裁決感到有點驚訝,自己有些激動,「要推翻律政司檢控係好難,其實冇諗過」,並指法庭裁決的意義非單單自身脫罪,背後的意義更大,「好多人喺現場做人道支援,或不同嘅角色,警方唔可以喺度就照拉暴動。例如記者、守護孩子、人權監察等等,好多做監察守護嘅角色,唔好諗住亂拉佢哋。」

經歷13日審訊,陳指不知道法庭最終判決為何;她又指,其他被告聞判決後恭喜她,「但我其實好矛盾,佢哋未離開犯人欄,壓力仍然好大;我就係停咗喺度,佢哋就繼續審訊,我唔會用慶祝嚟講今日無事,因為太多人仲係被檢控中。」

被問是否認為警方濫捕濫告,她謂「大家都聽到檢控理由,都唔係大家第一日講,最後只係睇下法庭會否守住底線」,最後她寄語香港人堅持、無論前論如何困難,「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唔好咁快放棄,可能未能即時見到改善,但總有嘢可以做。」

控方指陳虹秀叫警察冷靜克制屬挑撥
潘代表陳虹秀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陳在暴動現場出現,認為她是自招嫌疑。沈官指案件未完結,要求雙方以書面處理。其餘7名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控辯雙方下月8日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兩天。

潘熙昨於中段陳詞時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是擾亂秩序行為,或有任何共同目的甚至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並指其衣着、裝備及被捕地點均不足以作出定罪的推論。主控則回應稱,有片段顯示陳虹秀接近路障火堆附近,「佢離開鏡頭唔代表佢離開現場」,又指她當日在暴動現場有參與鼓勵行為,控方不需證明她與現場的人相識。

主控更指,陳作為社工,「點解佢要用擴音機去表述呢?嗱,我唔係對社會工作者唔尊重,但佢當時身穿嘅T恤係有政治表述;佢叫警方克制,但就聽唔到佢叫啲人唔好集結、唔好掟汽油彈呀、唔好掟石呀」,又指她「喺警察勸喻人離開時,佢就叫警察冷靜克制」,認為她的言論屬挑撥性,亦是破壞社會安寧。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 官指行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遑論暴動罪
https://hk.mobi.yahoo.com/home/%E7%A4%BE...34893.html

社工陳虹秀等8人涉嫌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指陳虹秀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

陳虹秀離開區域法院,她強調自己一直堅守社工原則,沒干擾警方工作。

陳虹秀:「法庭給出一個訊息,是警方當日這樣拘捕我,是背後有意義。有一點是我一直堅持的,即管香港情況令人擔心,司法制度令人不被信任,但今日我這個情況,仍然有很努力的律師及法庭人員守護法治精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控方日前已舉證完畢,指陳虹秀當時於現場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是帶有挑釁性,辯方就質疑證據薄弱。

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沈小民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即使給予控方證供最有利的考慮,接受所有控方證供,陳虹秀的說話及行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裁定她表證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指,陳虹秀的確有在非法集結及暴動現場出現,即使法官裁定她沒有參與,但事實上她是沒有聽警方勸告,持續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多個示威現場出現,並且用大聲公發言,質疑她是自招嫌疑,反對她的訟費申請,法官要求雙方提交書面陳詞後再決定。

至於案中其餘七名被告則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們不自辯,辯方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到10月8及9日,留待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社工陳虹秀831暴動罪表證不成立 當庭獲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7284

社工陳虹秀等8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續審,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日前已舉證完畢,並指陳虹秀當時在現場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是帶有挑釁性,辯方就質疑證據薄弱。

法官沈小民今日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即使給予控方證供最有利的考慮,及接受控方全部證供,陳虹秀的說話及行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更遑論暴動罪,裁定她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暴動罪表證不成立今被撤控 陳虹秀︰繼續堅持才有希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29.htm

[Image: mfile_1552219_1_L_20200929125349.jpg]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陳虹秀被控去年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經舉證完畢,法庭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撤銷控罪。

陳虹秀在社交網站表示,當聽到法官說可以當庭釋放,感到有點激動,她感謝每一位關心她的朋友,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其他被控暴動的港人。陳虹秀又表示,感謝天父讓她繼續相信,法庭仍有堅守法治精神的法官和律師,希望大家繼續堅持才有希望。

包括陳虹秀在內的8名被告,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餘7人就表證成立。

[ 本帖最後由 大金龍 於 2020-9-29 02: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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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男生涉掟磚堵路脫罪 官指警長或認錯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2...2_001.html

19歲男學生被指於去年10月1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的行人天橋上向馬路扔磚,又推水馬堵橋,因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他不認罪後受審,今(27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雖然被告身處案發現場確是可疑,但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警方有可能誤會疑犯身份。

控罪指,19歲被告趙嘉進於去年10月1日,在荃灣荃新天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署警長供稱當時看不清楚扔磚男子的容貌,他是靠著記憶男子的白色衣着以及緊盯其動向,以作辨認其身份。惟裁判官觀察現場片段,發現他實際沒有緊盯疑犯,反而多次望左顧右。

裁判官又指,該男子向荃新天地方向逃去,但因當時商場大門關閉,無疑是跑進掘頭巷。但現場片段反映,接近20名市民同時身處掘頭巷內,有部分是年青人,並身穿不同顏色的衣物。故法庭不排除警員只是看見穿着白衣的被告混入其中,才會截查他,對被告是否該掟磚男子表示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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