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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31
六四「非法集結案」開庭 眾人高呼「悼念六四無罪」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32253.html
[Image: image]

香港警方30年來首次禁止今年的「六四」集會,但支聯會仍呼籲市民自發到維園點燭光,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13人事後遭傳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警方其後票控包括前香港眾志黃之鋒等多名民主派人士,於「六四」當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至今先後有26人被控,案件周二(15日)一併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押後至下月再訊。(劉少風 報道)

牽涉26人的「六四非法集結案」周二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26名被告中,共有24人出席聆訊,當中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前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張崑陽缺席。控方指由於入境處資料顯示,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已離開香港,要求發出拘捕令。裁判官羅德泉指,控方要證明法庭對被告發出過傳票,即在8月6日或之後被告有收到傳票才能發出拘捕令,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下次聆訊再處理。

控方要求增加各被告的保釋條件:不准離開香港,原因是擔心他們棄保潛逃,指同案已有兩名被告懷疑潛逃,包括被告張崑陽,法院8月6日發出傳票後,入境處資料顯示他8月14日已離開香港,另外入境處紀錄亦顯示羅冠聰6月27日離開香港,解釋「是因為羅冠聰6月4日後知道自己犯案,所以離港」。

辯方質疑有關說法,指控方的推斷欠缺證據,未能顯示張崑陽及羅冠聰是因為有關指控而離港,亦未能證明他們有收到法庭傳票。其中羅冠聰6月27日已離開香港,但發出傳票日期是8月6日,代表他事前未知道自己有案件在身而選擇離港。

控方後來補充,指8月6日出傳票後,警方當晚曾打電話給張崑陽,對方表示明白控罪,後來入境處指他8月14日已離開香港。

法官指,控方理據中沒有提及各當事人棄保潛逃的風險,當中羅冠聰在法庭發出傳票前已離開香港,即使控方指張崑陽在傳票發出後有收到警方電話,在這個事實基礎下,控方沒有進一步理據確實指出其他當事人會有同一做法,強調法庭如果要附加保釋條件予等候審訊的人,要有合理理由顯示當事人之後不再出庭,認為控方理據基礎薄弱,駁回附加保釋條件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下月15日下午2時半,準備轉介到區域法院的文件,獲法庭批准。

大批市民周二到法院支持被告,24名民主派人士上庭前高叫口號。

口號:悼念六四!無罪!濫捕濫控!可恥!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在庭外會見傳媒指,香港人31年來毋忘六四,堅持到維園燃點燭光,這是憲法保障下的表達權利,但卻遭到濫捕、濫控。他引述律師消息指,控方打算將案件轉至區域法院,意味要對他們加諸更重的刑責,但李卓人無畏無懼,會堅持悼念「六四」,不會放棄應有的表達及集會自由,並繼續關注中國人權問題,和12名涉嫌偷越邊境正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港人,希望被逼害的人盡快獲釋。

李卓人說:我們堅持悼念「六四」無罪,我們覺得非常憤怒,為何香港人30年來都燃點燭光悼念,為何在第31年,會變成非法集會?我們覺得非常清楚,根本是這個政權本身想討好中共,將我們悼念「六四」,譴責屠城的聲音,作出政治檢控及打壓。

對於控方指羅冠聰是因為參與「六四」集會後潛逃,李卓人認為有關說法荒謬。

李卓人說:(控方)講到羅冠聰6月27日離開香港,就是因為要逃避「六四」傳票,這是非常荒謬,現在香港的主控官好像學了共產黨那套「你心知肚明」,沒有人心知肚明,悼念是無罪,怎麼可能大家參與集會,那幾萬人或全香港很多人,每個人拿著燭光毫心知肚明,知道自己違法?這是非常荒謬。

香港警方最初先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及常委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和梁錦威,工黨主席郭永健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合共13人發出傳票,控告他們「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於今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上述13名被告已於早前在西九龍法院提訊,他們於周二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警方在上次案件提訊後再發出傳票,加控部分被告其他罪名,除了黎智英沒有被加控其他罪名,其餘被告均被加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李卓人另再被加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外13名民主派人士,即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楊森,亦被票控於六四當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7 03: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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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警察疑「濫捕」點燃全城怒火:港人完全失去集會表達自由?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0323.html
[Image: image]
這名12歲少女快步走避時,被3名警員合力撲倒制服,其中一名警員一度「騎身」在少女上。(科大電台新聞組短片截圖)

香港網民周日(6 日)發起「九龍大遊行」,要求重啟立法會選舉、反對《港區國安法》等,遊行最終觸發警民衝突,警方在驅散行動中以涉嫌危險駕駛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一名新巴司機,又以違反限聚令為由拘捕多人,在制服一名未成年少女時更被指使用過分武力,警方行動再被批評濫權、濫捕。另一方面,人權組織及民主派人士批評,港府在疫情下不但沒有提供渠道予市民表達訴求,反而「一刀切」禁止所有遊行集會。(劉少風 報道)

香港立法會選舉日原定周日(6 日)舉行,但港府早前以疫情為由押後選舉一年,網民周日號召「九龍大遊行」,並提出「四大訴求」,包括反對《港區國安法》、反對香港政府計劃推出的健康碼、要求重啟立法會選舉、以及釋放12名涉嫌潛逃台灣不成功而被大陸執法機關拘捕的香港人。

示威促發大規模抓捕。截至周日晚上9時,警方拘捕最少289人,當中270人涉嫌非法集結,警方被批評濫權、濫捕的聲音不絕於耳,當中較受爭議的是,警方在行動中拘捕一名新巴司機,指他除涉嫌危險駕駛外,同時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警方指,油麻地一輛巴士沿彌敦道駛至近文明里時快速行駛,該司機涉「無故響號」,又稱他快速行車,非常貼近執勤的警員,涉危險駕駛罪被捕,同時指該司機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因搜出袋內有一個「士巴拿」(spanner/扳手)。

新巴職工會及城巴工會,周一(7日)分別在社交網發文,表示密切關注事件。工會呼籲所有車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要以「最高安全規格」使用道路,並時刻忍讓,安全有序地駕駛。至於facebook專頁「巴士台」則引述新巴員工,指有車長不滿警方「濫捕」,即日起發動按章工作抗議,呼籲同業加入響應。

新巴職工會理事長林錦標周一接受本台訪問指,不少司機上班都自備「士巴拿」,方便調校倒後鏡。他形容巴士司機因藏有「士巴拿」而被捕是前所未有,對警方的控罪有所保留,新巴方面會提供合理辯解。

林錦標說:我真的有點反感,通常我們的夥計,都會袋定「士巴拿」,大手掌那麼大,用途是用來調較倒後鏡,因為我們每天會駕幾架車,車款(不同)、司機位未必每個人都適合,我覺得警方沒有理由不知道我們有這些東西,根本很普遍,他(警方)說有攻擊性武器,他(司機)在車上怎麼攻擊你?別開玩笑,我對這(控罪)有所保留。

至於當時巴士是否車速快及路面情況如何,林錦標指,有待取出巴士上的錄影、錄音以及行車記錄儀再作判斷,新巴正了解事件。該司機遭扣留近24小時後,至周一3時許獲釋。

為了防止市民上街示威,警方周日在鬧市見到有人聚集或叫口號即拘捕,又用胡椒球彈槍向人群掃射,有記者倒地,亦有未成年少年被警員推倒。便衣警員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制服數名男子。便衣警員手持伸縮警棍,現場市民不滿,向他們投擲物品,便衣警員隨即上前施放胡椒噴劑,制服至少兩名男子,並將其中一人拖行上行人路,亦有人頭部流血。

警方又不斷截查年輕人,當中不乏未成年少女。網上片段可見,下午 4 時許,防暴警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推進時,一名 12 歲少女快步走避時,被3名警員合力撲倒制服,其中一名警員一度「騎身」在少女上,她的20歲兄長同遭警員暴力對待,二人被控違反限聚令。她的母親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女兒和兄長當時在旺角逛街買顏料,對警員暴力行為感憤怒;而該名12歲少女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指,當時是因為害怕而逃跑。

12歲少女說:因為我當時好驚,我怕被警察拘捕,因為年輕就是罪,所以警察看到人之後,就會捉。

警方在社交網表示,關注有未成年少女「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形容事主「拔足逃跑,形跡可疑」,使用「最低所需武力」將她制服。

除了一般年輕人,亦有民主派人士被捕,根據社民連社交媒體直播,黃浩銘、梁國雄、陳皓桓等人,周日在佐敦逸東酒店外手持橫額,高叫「押後選舉,與民為敵」及「以言入罪可恥」等口號。警方警告他們違反「限聚令」,要求他們解散並發出告票,其後3人往旺角方向前行,並高叫口號,有防暴警員表示,他們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指他們即使獲發告票,仍然繼續示威,最終將他們帶到旺角警署。

此外,同屬社民連的東區區議員曾健成、沙田區區議員岑子杰及副秘書長陳寶瑩亦在佐敦一帶被票控,警方指他們違反限聚令。岑子杰周一接受本台訪問指,港府是以疫情為由打壓集會及言論自由。

岑子杰說:現在政府的做法完全荒謬,你會看到(輪候)全民檢測的隊伍有幾米長,市民聚集,警察完全沒有處理過,但只要有任何人出來,警察覺得不滿意,輕則就以599G(防疫條例)票控你,讓你上法庭辯解,這是明顯用一條所謂抗疫條例,打壓市民發聲的權利。

作為民陣召集人的岑子杰,過去曾舉辦多場大型遊行集會。對於香港能否再出現過百萬人、甚至「200萬零1 人」上街的場面,岑子杰認為,要視乎疫情過後,香港人是否仍有堅定反抗的決心。

岑子杰說:在現在這個情況底下,香港人要更加堅定自己的決心,究竟能否在日益變差的香港底下,再有過百萬人上街?最大的考慮其實是香港人是否堅持反抗,我們總會找到一個時間是可以重新再出來。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對本台指,這幾個月以來,市民非常擔心在遊行集會期間,會被過時、定義過闊的法例控告或拘捕,國際社會憂慮香港言論自由受壓制。他認為政府是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市民遊行集會。他期望在疫情穩定下,港府能夠尊重市民集會及表達自由,協助市民進行示威活動。

王浩賢說:現在看到疫情重新穩定下來,期望政府認真地尊重市民集會、表達自由的權利,履行責任去協助市民進行示威活動。我想這是相當重要,對於防止政府及市民之間的衝突及矛盾惡化,令社會有渠道去表達意見及訴求。

由 10 多個國家的國會議員組成的「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在 Twitter 表示,周日原為香港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但此權利已被剝奪,而反對陣營的多個候選人更被取消資格,許多社運人士、記者被捕,聯盟呼籲國際社會作出適當回應。

有鑑於周日香港出現警察濫捕情況,「Lunch哥」David李國永在周一發起「中環反濫捕和你lunch」。大批警察到場戒備,並搜查參加者的隨身物品,李國永及參加者其後被警方分別以「行為不檢」及「襲擊保安人員」罪名押上警車帶走。


黎智英等「非法集結」案再訊 「過去一年港人集會自由完全被剝奪」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3226.html
[Image: 56d6ab00-6ab1-4b7d-96c3-3a20f25dac1c.jpeg]
2020年9月18日,15名民主派人士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劉少風 攝)

香港15名民主派人士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被控去年4次反修例遊行中「煽惑、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案件周五(18日)提訊。他們在上庭前會見傳媒,表示過去一年,香港人的集會及言論自由完全被剝奪。法官決定將4宗案件分開審訊,首宗案件預定明年2月16日開審。(劉少風 報道)

15名被告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楊森、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區諾軒、梁耀忠、單仲偕、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案件早前已轉由區域法院處理,周五借用西九龍法院大樓提訊。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區諾軒早前表示會認罪,法官准他繼續保釋至12月23日進行答辯,他周五不用出庭,其餘14名被告周五到法庭應訊。

他們上庭前會見傳媒,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指,所有案件都是一年前發生,牽涉4次集會遊行,只有去年8月18日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過去一年,香港人的集會及言論自由完全被剝奪。

李卓人說:我想說的就是過去一年裡面,根本整個香港沒有任何我們可以行使憲法權利、集會的自由完全被剝奪,這個政府常常說,尊重《基本法》、尊重國際公約,共實全部都是大話,我們的權利被剝奪,今天我們要上庭,我們不知道整個訴訟有多久,但我們肯定一件事,就是我們應有權集會。

幾十名民主派支持者到場聲援,與被告一同高叫口號,大批警員在法院大樓外戒備。

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約8名親北京人士在法院外拉起橫額及高叫口號,要求嚴懲黎智英等人。

法官高勁修負責審理案件,決定15名被告涉及的4宗案件要分開處理,將會先處理去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的「非法集結案」,控辯雙方仍需要討論下次開庭的時間。 依序最後審理10月20日的集會案件,4案都由同一名法官審理,首宗案件預定明年2月16日開審。

案件分别涉及去年8月18日、31日及10月1日及20日的遊行。其中去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區諾軒和梁耀忠,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

去年8月31日的案件則涉及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三人,他們同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去年10月1日的遊行,黎智英、楊森、何秀蘭、吳文遠、蔡耀昌等共10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案的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陳皓桓等,另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各被控一項屬上述控罪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

去年10月20日的遊行,楊森、社民連黃浩銘、吳文遠等共7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們亦面對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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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陳浩天參與非法集結和襲警案 官指未能辨認犯案人身份判無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1...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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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5...UKHPWUCUU/

[Image: KGDKKG2KLVA4LH2F3ZKPSSLU3Y.jpg]

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前年7.28在上環參與暴動,去年受審後脫罪。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錯解「共同犯罪」原則,向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問題,主張「共同犯罪」可應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且可針對不在案發現場的人。上訴庭今判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勝訴,直指一些即使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也是「共同犯罪」,包括在遙距指揮行動的人士或駕駛「家長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

相關新聞:大狀稱「兄弟爬山」都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湯偉雄回覆查詢時表示,律師團隊正研究判詞,暫不回應。

裁決對今後案件或有深遠影響。律政司早前表明,「共同犯罪」原則若不能應用於暴動罪,將無法針對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以至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等人。

判詞不會推翻本案無罪裁定 惟對日後同類案件影響深遠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並不尋求推翻本案裁決,故無論上訴庭裁決如何,均不會影響本案三名被告的脫罪結果。

判詞由法官潘兆初撰寫。潘官指出,三名答辯人湯偉雄、杜依蘭及李姓少女在區域法院原審時,均無直接證據指證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控方要求原審法官郭啟安基於環境證供,裁定三人親身參與暴動、或是支持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以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裁定三人即使不在場也屬暴動一份子。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不接納環境證據足以證明三人在暴動發生時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故裁定三人全部罪脫。當時郭官亦表明,共同犯罪涉及參與者毋須身處現場的普通法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有關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的條文。

律政司司長在本案申請釐清兩大法律問題,即:

(一)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

(二)若適用,那麼被告人不必身在犯罪現場也有刑責的原則,能否套用在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

潘官認為上述兩條問題答案都是適用。

上訴庭指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也屬共同犯罪
上訴庭於判詞指,按照犯案者的投入程度及參與模式,犯案者可分類為主犯與從犯,兩者的刑事罪責相同。其中,從犯是協助、教唆、慫使、促致主犯干犯罪行的人,可以包括參與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人。刑法並不要求犯案者必須親身在罪案現場才會有刑事責任。

根據普通法原則,除非相關條文明示或暗示排除共同犯罪原則,否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所有罪名,當中包括《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

上訴庭指,當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是否要從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剔除時,法庭必須全面考慮公眾利益,確保所有罪犯落網的同時,亦避免無辜市民誤墮法網,損害其參與合法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這兩項控罪的要旨,在於參與者利用大量人數集結來達致目的。

判詞續指,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是為維持公眾秩序。正如律政司所言,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本質具高度流動性,參與者之間分工仔細,各自擔任不同角色。當中部份參與者會身處案發現場,實屬主要犯事者。至於一些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則明顯是共同犯罪;他們協助或鼓勵主事者作出實際行動,造成破壞,理應負上罪責。

提供金錢資助者以至家長車司機均符合共同犯罪原則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所舉的例子,認為符合共同犯罪原則,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遙距監督或指揮行動的人士

‧ 提供金錢或防具者

‧ 透過電話或社交網站上鼓勵參與行動的人

‧ 在案發現場附近挖磚

‧ 收集物資或武器的人

‧ 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

‧ 觀察環境並向犯罪者提供資訊的「哨兵」

身處現場並非證明犯罪先決條件
上訴庭認為,不論上述涉案者擔任甚麼角色,他們的行為皆與主犯一致,故須與主犯承擔相同罪責。若果將共同犯罪原則排除在外,則為令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出現嚴重法律真空,損害維持公眾秩序的公益利益,如此絕不會是立法原意。

就立法原意而言,共同犯罪原則作為一個有實際效用的檢控工具,立法者不可能有意剝奪檢控方的權利。雖然答辯方表示,既然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條文當中均沒有清楚列明適用於共同犯罪原則,法庭應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剔除此項原則;惟上訴庭認為,兩罪的立法原意是維持公眾秩序,並沒有任何疑點或含糊之處。

就公眾利益考量而言,上訴庭強調,身處現場並非證明犯罪的先決條件。惟即使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可以針對不在場人士,亦不會令無辜者誤墮法網,從而損害公眾利益。

上訴庭指出,和平示威不會因單獨的暴力事件而改變本質。在這情況下,只要不涉暴力,無論和平示威者、旁觀者抑或圍觀者均不會被控以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若果一個原本和平合法的集結,慢慢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具有常識的參與者必須在可行情況下立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因實際情況所限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以致不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等同犯罪。然而,若果他有份破壞社會安寧,則可視乎具體情況及證據,從而判斷他是否屬從犯或共同犯罪。

表達自由非絕對 市民使用社交媒體或墮法網
對於辯方質疑,現時科技發達,市民平日使用WhatsApp、facebook、Telegram等社交媒體時,可能僅因為留言甚至「畀like」等行為,輕易令自己墮入法網,被指控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因此言論自由或會受到危害。

惟上訴庭強調,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不會為犯案者的行為免責。若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共同犯罪,他們便不再是行使言論自由的無辜市民,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罪犯。

律政司一方於聆訊時指,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法庭應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即協助、鼓勵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責與身處現場作出實質非法行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責,須在法律條文中清楚列明。

辯方回應指法例列明須「集結在一起」才會干犯暴動等罪,若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將違反立法原意,涵蓋範圍過闊,恐令無辜者被控。辯方又指,若律政司有足夠證據,大可控告其他合適控罪,例如煽動或策劃暴動。

【案件編號:CASJ1/20】

大狀稱「兄弟爬山」都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5...E3567VV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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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九人前年8月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黎智英李卓人各判囚12個月
https://news.tvb.com/local/6079498a335d19dc59fc189a

九名民主派人士前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黎智英、李卓人各被判囚12個月;

吳靄儀被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梁國雄被判囚18個月;

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

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2年;

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梁耀忠被判囚8個月,緩刑1年;

區諾軒被判囚10個月。


楊森稱法官將社會不安與和平集會拉上關係 感匪夷所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16.htm

美國譴責對黎智英等人判刑屬政治檢控 英國指檢控不可接受
https://news.tvb.com/world/607a42a234b03...5%E5%8F%9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九人,因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判刑。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譴責是政治檢控,英國就指港府檢控支持民主人士是不可接受。

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表示,北京和香港當局針對香港人,只是因為他們行使受保障的權利和基本自由,包括和平集會和言論自由。有關判刑是另一個例子,印證北京和香港當局如何破壞受到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保障的權利和基本自由,意圖消滅所有反對聲音。

英國外交部發表聲明,指港府決定以支持民主人士為檢控目標的做法不可接受,必須停止;又強調和平示威權利是香港人基本生活方式,受到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保障,應該繼續維持。英國外相藍韜文又在社交網站帖文,表示會繼續與港人並肩。

前港督彭定康則批評,北京持續對香港自由和法治作出全面攻擊,認為北京不明白透過威迫和監禁,是不會讓人愛上極權和腐敗政權。

律政司回應時強調,海外政客公開要求立即釋放,已認罪或經審訊定罪承認所犯過失的被告實屬荒誕無稽,是明目張膽違反國際法及不干預的基本原則,強調法庭獨立及適當地進行審判受基本法保障,對法庭的判刑作出毫無事實的攻擊是完全不尊重法治的表現。

黎智英等人被判刑美國務卿譴責政治檢控 律政司批不尊重法治
https://news.tvb.com/world/607a34b734b03...5%E6%B2%BB

黎智英、李柱銘等九人,因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判刑。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譴責是政治檢控;英方就指,港府檢控支持民主人士不可接受。

英國外交部發表聲明,指港府決定以支持民主人士為檢控目標的做法不可接受,必須停止;又強調和平示威權利是香港人基本生活方式,受到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保障,應該繼續維持。藍韜文又在社交網站帖文,表示會繼續與港人並肩。

前港督彭定康則批評,北京持續對香港自由和法治作出全面攻擊,認為北京不明白透過威迫和監禁,是不會讓人愛上極權和腐敗政權。

另外,國際特赦組織及多個海外政界人士,亦批評香港法庭違反國際法,要求立即釋放被判囚人士。

律政司回應時強調,海外政客公開要求立即釋放已認罪或經審訊定罪,承認所犯過失的被告,實屬荒誕無稽,是明目張膽違反國際法及不干預的基本原則;強調法庭獨立及適當地進行審判,受基本法保障,對法庭的判刑作出毫無事實的攻擊,是完全不尊重法治的表現。


歐盟指本港民主空間不斷縮小 中國駐歐發言人表示堅決反對
https://news.tvb.com/greaterchina/607af1...D%E5%B0%8D

歐盟日前發聲明,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九人因非暴力行為而被判囚,認為本港民主空間不斷縮小,基本自由受到侵蝕,中國駐歐盟發言人表示堅決反對。

發言人指歐盟完全無視中國政府及特區政府嚴格依照《基本法》處理香港事務的基本事實,公然插手干預香港的司法活動,是以自身價值觀為標準,對法治的嚴重踐踏;又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法外特權。

特區政府方面,律政司連續第二日發聲明,指絕不同意一些政客提出欠缺事實基礎的批評;又指法庭獨立履行司法權判刑,卻引來基於政治理由而作出無理批評,重申外國政府不應企圖干預特區事務。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17 13: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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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 大律師吳靄儀 律師何俊仁 知法犯法 竟獲緩刑 法律界促律政司上訴撥亂反正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02.html

李柱銘吳靄儀被定罪 傳大律師公會正調查 最嚴重可吊銷牌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2...2_001.html

六四集會案|判囚4至6個月 梁凱晴、岑敖暉、袁嘉蔚失區議員資格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7%E6%A0%BC

黃之鋒3案分期執行囚27.5月 大狀:做法不合比例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4%e4%be%8b
[Image: 9d5f382706ec98ee6bed336067e12066.jpg]

回應六四集會案 律政司稱絕不同意個別人士荒謬言論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507.htm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7 17: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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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1.18 中環】六旬漢認非法集結 囚五個半月 官:勸年輕人回家說法 極牽強、自欺欺人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11-1...A%E4%BA%BA

【12.28 九龍灣】10 男被控非法集結 6 人罪成 官:向便衣警叫囂屬攻擊性行為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12-2...C%E7%82%BA

前年 12 月 28 日,市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10 名男生被控非法集結,當中 7 人未成年。6 名男生今(2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另兩人面對的襲警罪則不成立,部分被告還押至 6 月 4 日判刑。裁判官屈麗雯指,集結人士向警員大叫「仆街過嚟啦」、「黑警 X 你老母」,實屬攻擊性行為。她指法庭非活在象牙塔,集結人士的用字針對警員,超越辱罵界線,亦造成騷擾及恐慌。

第二及五被告早前承認襲警罪;第一、三、四、五、九、十被告,今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餘下被告罪名不成立,第一、三被告面對的襲警罪,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第一、三、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指,他們當時距離集結有一段距離,亦準備離開人群,向法庭申請覆核;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6 月 15 日進行覆核聆訊,期間 3 人獲准保釋。

裁判官指本案涉嚴重控罪,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將第二、四、九的判刑押後至 6 月 4 日處理。法庭為第二、九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第四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 3 人還押。

第十被告被判囚 4 個月 因還押 118 日獲即時釋放

至於第十被告早前還押 118 日,辯方指考慮整體刑期過長,希望法庭不用索取報告,判處不多於還押時數的監禁。裁判官考慮求情後,終判監禁 4 個月,換言之被告已服畢刑期,即時釋放。控方指今日為星期六,法庭無懲教人員為被告「對數」,辯方申請被告期間保釋。裁判官了解情況後,表示被告不須還押「對數」。

官:店舖如常營業 保安未有阻止遊行

控方指各被告在商場集結行走、叫囂唱歌,又指罵便衣警。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同意辯方所言,市民有權和平集會,示威權利亦要得到憲法保障,但行為超越界線就要制止。法庭認為港人對「和你 shop」有一定認知及包容,案發地點是商場,雖然性質供市民購物,但同時可有形形色色的活動,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故意堵塞通道。

裁判官指,以往示威多次出現傷害他人行為,「但說黑衣人不是進行和平示威,這不是正確陳述。」她指集結人士大部分時間都是邊行邊叫口號,質疑騷擾程度是否影響店舖營業,或是影響市民選擇店舖的自由。她稱保安當日未有阻止市民遊行,僅是維持秩序,途經店舖繼續營業,甚至「Godiva」店舖進行促銷,有人等候購物。

官稱非活在象牙塔 知被告用字針對警員

然而,裁判官指集結人士必然知道便衣警的存在,他們向便衣警叫囂,包括「仆街過嚟啦」、「黑警 X 你老母」,「好仔唔當差」、「黑警 OT,警嫂 3P」,實屬攻擊性行為。她指法庭並非活在象牙塔,集結人士的用字針對警員,超越辱罵界線,亦帶有侮辱性,是非合理示威的行為,亦造成騷擾及恐慌。

第三被告自辯時稱,不知道「香港人報仇」及「勇武」意思,後稱是「加油」的意思。裁判官認為「報仇」明顯指對付被針對的對象,被告唸至中四,對中文用語有基本認知,他不可能不知道當中意思,質疑為何不用「加油」代替「報仇」。法庭最終接納集結人士在九龍灣地鐵站 C 出口對出,向警員叫囂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三被告遊行期間手持青蛙公仔

就第一、三、四、五被告,法庭接納呈堂片段,指他們均有蒙面,在叫囂之前已加入遊行,而第一、四及五被告期間展示青蛙公仔,「看不到有合理原因及毫無關連下,同時一致巧合地參與集結」。他們向警員叫囂,顯示他們是集結成員,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士,達到共同犯罪意圖。

第三被告自辯時指,遊行為了表達政治訴求。惟法庭認為被告作供態度迴避、不合情理、如被問及當時是否唱歌及叫口號,被告推說不記得及不肯定。法庭指被告作供不合常理、有所隱瞞,裁定不可靠。法庭認為第一、三、四、五被告有份擾亂秩序,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官稱不排除次被告趁熱鬧

第一、三被告另被控襲警罪,法庭認為警員受襲後反應不合理,作供不可靠;第三被告自辯稱誤以為第一被告被不知名人士按低,遂上前幫忙。法庭指他反應或是合理,不排除他誤會事件,裁定兩人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次被告,法庭從片段可見,當集結人士叫囂之際,次被告與集結人士保持距離,裝束與他們不同,亦沒有蒙面,不能排除他是趁熱鬧,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惟他早前承認襲警罪,仍要面對判刑。

官指難以辨認三被告身份裁罪脫

辯方爭議第六至十被告的身份,裁判官指商場人流眾多,不少市民衣著與被告相似,加上商場閉路鏡頭質素普通、色彩暗淡,當時被告蒙面,要小心處理辨認身份。

就第六被告,裁判官認為其衣著普通,當日遊行隊伍中,有人跟他擁類似衣著,其鞋上的「Nike」標記亦欠獨特性,只剩一雙眼睛可作比對,故法庭難以比對容貌。裁判官亦指第七、八被告衣著與在場人士相似、無法辨認;拘捕第七被告的警員在盤問下稱記錯追截過程、其供詞與片段不符,故法庭無法肯定他從叫囂位置跑出,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新聞片段清楚拍下第九、第十被告行為,片中亦多次出現擴音器的聲音。第九被告遭截停後搜出「mic頭」,「該人士如非使用擴音器,為何無緣無故持續將麥克風頭放在嘴邊?」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當中 7 名被告未成年

10 名被告依次為 15 歲學生、楊傑朗(20 歲)、麥姓學生(16 歲)、丘姓學生(16 歲)、15 歲學生、15 歲學生、14 歲學生、李姓學生(16 歲)、劉家浩(22 歲)及林志鑫(19 歲),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首三名被告另被控襲警罪,指他們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 G85 號舖 Pandora 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 50970,次被告早前認罪。第四被告 16 歲丘姓男生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方在案件開審前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撤銷控罪。

第五被告 15 歲學生早前亦承認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 G26 號舖 STACCATO 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 24804。

案件編號:KTCC8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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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四32|王婆婆一人遊行 被指涉非法集結被捕
https://hk.appledaily.com/breaking/20210...IUXLRHBUQ/

警方再以限聚令及防疫為由,反對支聯會於周日(30日)舉行「毋忘六四」大遊行以及6月4日當晚在維園舉行燭光集會,支聯會提出上訴但被駁回。警方今午2時起於灣仔港鐵站多個出入口及修頓球場外駐守,巡查身穿黑衣的市民,經常現身示威場合的「王婆婆」王鳳瑤亦有現身,並撐起黃傘及高舉悼念六四的標語,企圖由灣仔徒步至西環中聯辦,其間遭警方帶上警車。據知她當時隻身一人,警方以涉嫌參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企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王婆婆」,案件交由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跟進。 

支聯會原本計劃今日(30日)舉行「毋忘六四大遊行」,先在灣仔修頓球場集合,再經皇后大道前往中聯辦周邊。警方近下午2時已在灣仔多個地點,包括港鐵站多個出入口,以及遊行原訂集合起點的修頓球場外「駐重兵」,其間有警員手持兩大疊告票簿,向球場內的市民截查,當中不乏身穿黑衣的青年。

當時修頓球場內只有部份市民打籃球,另有十多名外傭在場休息,未見有市民自發到場遊行。現場消息指,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一度現身修頓球場,但遭警員懷疑他曾經企圖或將會參與該非法集結而作出截查,但最後獲放行離開。一名年約20歲的青年因未能出至身份證明文件而被警方拘捕。

至下午2時左右,「王婆婆」王鳳瑤獨自一人抵達修頓球場外,席地而坐,當時她手持「32、June 4th,六四天安門哀歌」標語及貼有英國旗幟的黃傘,在場的警員大為緊張,上前將她包圍,要求她離開。

王婆婆之後計劃沿原定遊行路線徒步至中聯辦,一開步便有穿制服女督察貼身尾隨,又有負責攝錄的警員、便衣警及傳媒聯絡隊等近30人浩浩蕩蕩跟在身後,但起行不足5分鐘,她步至晏頓街與軒尼詩道交界時被警員截停。

事件大約擾攘十分鐘後,王婆婆獲准放行,但至警察總部對出天橋前再次被警方截停。王婆婆不斷表示:「我得一個人,得一個婆婆,點解唔畀我行?」,之後有現場警員指王婆婆涉嫌非法集結,要將她拘捕,之後將她帶上警車,又強行沒收黃傘及標語。

當時王婆婆只隻身一人遊行,但警方則指她涉嫌非法集結,《蘋果》翻查《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是指當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最高可處監禁5年或可罰款$5000並監禁3年。《蘋果》正就事件向警方查詢。

蒙兆達其後亦在fb交代事件,指他今午相約朋友在修頓球場見面,當時他獨自一人在球場等待,之後遭兩名警員截查身份證及搜袋,指他懷疑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我望望空蕩蕩的球場,只有幾個人在打藍球,反問他『依家邊度有非法集結?點解你會懷疑我?』我請他再講清楚,依據什麼條例要查我身份證。」

他指之後再有6至7名警員前來增援,他記低涉事警員的編號及姓氏,以進一步了解警員是否濫權,並保留作出投訴。事後他與朋友食過午飯後,由修頓球場出發,步行至中環遮打花園,他慨嘆今天的香港已變成「警察城市」,又反問朋友有否感到陌生,「一個風平浪靜的下午,修頓球場外有最少四部警車、三部載滿警員的私家車,最少過百名警員分佈周圍各處。六月四日維園會是什麼模樣,你能想像嗎?這條熟悉的路線,滿載很多香港人的記憶,沿途風景沒有什麼改變,只是,景物依舊,人面全非。」

大律師陸偉雄指,若是現時獨自一人有戴口罩,又不是停留在固定地點及在慢慢前行中,其本上不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中「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的定義,不過他指,若在同一時地,有多人穿同顏色衣服及做出相同行為,警方可能會質疑當中行為有共同目的,因為該條文後續是指若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對王婆婆昨在街頭拿傘獨行竟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有不願具名的關注人權組織人士慨嘆是政治拘捕,是警方濫捕又一章,他指王婆婆一個人拿着傘慢行,質疑怎樣能破壞社會安寧。他解釋,現時香港已經大變,過去和平遊行警方會從旁協助,但今次拘捕王婆婆,正值六四前的敏感時刻,政治拘捕是不言而喻,他估計警方是先拉人,然後再研判是否作出控告,但事件反映香港自由已進一步削弱。

【一人集結】王婆婆撐六四獨自遊行 遭警以非法集結拘捕 今獲釋暫未被控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1869/%E...6%E5%A9%86

香港“王婆婆”一人遊行 被指涉嫌非法集結遭逮捕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E%E6%8D%95

1人遊行紀念六四 香港反送中「王婆婆」涉「非法集結」被捕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552749

2人涉宣傳未經批准集結被捕 包括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0...2_001.html

客屬總會數百人廣場合唱慶建黨100年 警拒評有否違限聚令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216/%E...A%E4%BB%A4

[Image: %E6%96%87%E5%8C%AF%E5%A0%B1-%E9%99%90%E8..._large.jpg]

文匯報報道香港客屬總會300多人在灣仔金紫荊廣場錄製慶祝中共建黨100周年MV。

警方以防疫為由拒批舉行了三十年的維園六四燭光晚會,但另一邊廂香港客屬總會早前於金紫荊廣場進行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暨香港回歸24周年活動,現場人數多達350人。有關活動有否違反防疫限聚規例?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查詢時無正面回應,指不評論個別活動,又稱警方執法時會按既定程序及考慮實際情況,又呼籲市民要自律。

香港客屬總會為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及香港回歸24周年,上周日於金紫荊廣場進行「客屬百人唱響《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獅子山下》 MV錄製」,現場人數多達350人,翌日報章亦有報道。

四人限聚令等防疫措施至今依然生效,支聯會原於上周申請舉行六四晚會,警方以防疫理由拒批,但香港客屬總會這次的拍攝則順利舉行。眾新聞於活動翌日向警方查詢,有關活動有否違反防疫條例?該活動事前有否向警方申請,是否獲批?活動舉行時有否警員在場?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指警方不評論個別活動,「一般而言,警方執法時會按既定程序,及考慮實際情況,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所訂明的罪行採取適當的行動。」

警方在回覆中又表示,要防止疫情擴散,除了執法,市民自律亦非常重要。「警方呼籲市民遵守規例,做好防疫措施,盡量減少社交活動及避免到人多聚集的地方`,並提醒身邊人守法,在目前公共衞生面臨威脅的時候,共同為抗疫工作努力。」

記者再追問警方有關活動事前有否向警方申請,警方只回覆「手頭上只是有這些資料,如果再有新資料會再更新。」

記者今日(6月9日)下午嘗試聯絡香港客屬總會,但暫時未有回覆。

香港客屬總會2011年成立,該會在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後亦有設簽名街站,呼籲市民聯署支持人大有關決定。多名政經界人士亦是其會員,包括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耀宗、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和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等,而演藝界的曾志偉亦是其名譽會長。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10 11: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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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賢學思政」兩人被捕 警指宣傳明日集結和武力抗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1.htm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16 15: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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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周五應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30.htm

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拒絕其保釋申請
https://news.tvb.com/parliament/60e81b02...3%E8%AB%8B

【前年10.1集結案】指量刑起點較高 陳文敏:法官將暴力歸究被告不公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D%E5%85%AC

壹傳媒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分別被判囚14至18個月,單仲偕及蔡耀昌則准緩刑2年。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 法官將當日所有暴力行為歸究於被告身上的做法並不公平。

陳文敏在電台節目上表示,若將遊行集會期間或結束後,發生其他暴力行為的責任全部歸於被告身上,而未有考慮是否由其他人發動暴力行為,對被告不太公平,並指案件的量刑起點高於以往的同類案件。他關注,判決是否脫離社會人士的標準及期許,以及會否令到市民對法院失去信心。他又指,法官在判決時,應平衡各項因素。

對於法官當日指,被告認為呼籲群眾參與「和理非」遊行,則可和平遊行是「天真及不切實際」的說法,他則認為未有考慮被告的個人意圖。另外,對於負責主審案件的法官在判決後接獲恐嚇電話,他則強調,相關行為應予以譴責,並指即使對判決感到不滿,亦不應威嚇法官,並批評有關行為違反法治精神。

被指海運大廈聚集叫囂 男子脫參與集結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1...2_001.html

男子被指於去年在尖沙咀海港城參與針對《國歌法》的集結活動,因而被警方拘捕,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天(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他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認為其中一名作供警員的可信性成疑,加上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當日在商場「行街」的可能性,故裁定被告罪脫。

控罪指,報稱任職入境事務助理的27歲被告楊少威於2020年5月24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海運大廈3樓大堂,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裁判官指,由於呈堂片段沒有拍攝到被告叫口號,但便衣警員作供時堅持被告當時曾向防暴警大叫,故便衣警員的可信性變得十分重要。但該警員在觀看呈堂片段後更改口供,影響到其證供的可信性。警員原本表示自己花了約10分鐘觀察被告,但觀看片段後改口稱只觀察了3分鐘。裁判官表示明白這只是約數,但認為相差幾倍並不合理。

由於裁判官對警員的可信性有保留,而且海港城商場作為公眾地方、有店舖營業,裁判官指不能否定被告當日向警方解釋只是「行街」的説法,故判被告無罪。

11人涉大埔墟站非法集結全罪脫 官:CCTV影像模糊難辨認片中人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D%E4%BA%BA

數百人前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聚集,多名示威者破壞車站閘機後大批防暴警察衝入車站追捕,其中11人去年被控非法集結罪,早前全部否認控罪受審。香淑嫻裁判官今裁定所有被告罪脫。

香官裁決時指,3名警員證人的口供清晰明確,接納他們證詞。警員早前供稱,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在大埔墟地鐵站聚集,在初時只有十多人在地鐵站對出隧道集結並辱罵警員,但在約一小時後,人數增至約300人。他們在地鐵站內包圍並追擊警員,後期更破壞站內設施,各被告則事後在車站內不同位置被捕。

香官續指,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但沒有人目擊到他們在何時何地到達現場,或有什麼行動。法庭只能依靠翻看閉路電視,將片中人與各被告被捕後的衣飾和外貌作對比。惟畫面質素未能清楚看到外貌,且質素欠佳、顏色失真,甚至有「起格」情況,各被告的衣飾亦非獨一無二,故無法肯肯定片中人便是各被告。

另各被告是在警方到場後半小時至2個小時之間被捕,當時距離大埔站封站已有一段時間,雖然他們仍身處現場,實作可疑,但沒有人對他們為何該時間出現在現場作出解釋,且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眾被告便是片中人,遂裁定所有人罪脫。

8男3女被告依次為韋梓灝(19歲)、何國禧(25歲)、陳志超(49歲)、15歲男學生、張柏傲(18歲)、陳芷悠(17歲)、林嘉桓(20歲)、徐俊傑(23歲)、梁靜一(17歲)、楊珮宜(19歲)及陳天朗(18歲)。除了第三被告陳志超報稱已退休,其餘10人都是學生,而陳志超是女被告陳芷悠的父親。11人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7日在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兩男女被指爆竊「名創優品」罪脫 官:CCTV 片段質素欠佳難辯認 有逃跑亦難證有罪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b-%E...9%E7%BD%AA

[Image: 20210722-14.png]

兩年輕男女被指於前年 11 月,在香港仔中心廣場內,闖入「名創優品」破壞,令該店舖損失約 5 千元物品。兩人早前否認爆竊罪受審,案件今(22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指,店內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素欠佳,片中的入侵者亦有戴口罩、帽及舉傘,未能證明兩名被告為入侵者,而即使兩人在被捕前有逃跑、在附近被捕等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兩人有犯罪,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證,當庭釋放。

判刑後,旁聽人士立時鼓掌,掌聲如雷,令法官亦需開口說「請肅靜,請肅靜」。兩名被告步出犯人欄後,先後在法庭內外與親友相擁,其中女被告不禁落淚,男被告亦顯得「眼濕濕」。

兩名被告分別為咖啡師黃曉縈(23歲)及髮型師李浩軒(23歲),各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指出,兩人為侵入者,與其餘4名不知名者,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進入香港仔中心廣場第4期地下6D舖「名創優品」,意圖損毁店舖內的東西。

CCTV 質素不佳 用作辯認被告身份嚴程不理想

法官李俊文在裁決中指,控辯雙方不爭議案發之時,涉案店舖確有人入侵損壞東西,因此本案的關鍵議題在於兩名被告是否當日的入侵者,而控方主要依賴店舖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兩名被告於案發後短時間內在附近出現、他們的衣着裝備、兩人有逃跑等環境證據作舉證。

法官指,閉路電視片段質素不佳,除當日因店舖已關門及關燈,令片段沒有顏色,甚至無法顯示物件的深淺色外,即使有 3 個角度的片段亦只共長 30 秒 ,作為辯認被告身份的證據是嚴重不理想,加上片中的入侵者有舉傘阻擋鏡頭,並有戴口罩及帽,可見的臉孔已是「少之有少」,正臉更是「絕無僅有」。

官:控方主要依賴辯認首被告物品 難憑一秒正面認出次被告

法官續指,控方在兩名被告的衣着及身上物品方面,主要針對首被告黃曉縈的「Jansport」黑色背包、印有「Just do it」宇樣的緊身褲、鞋跟帶有不同顏色的白波鞋和黑色帽,以及次被告李浩軒的向後梳髮型,作辯認兩人身份的特徵。法官認為,兩人所帶備的東西均是普遍年青人常備的物品,亦非如案例中所指的具辯認價值的特徵,能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入侵者作地方的地方甚少,因片段沒有顏色,也沒有拍到首被告的「Jansport」字板背包及有任何人的褲上印有「Just do it」。

法官亦認為,即使控方指片中有 1 秒拍到一名入侵者的正面,而該人與次被告相似,但該 1 秒中的入侵者有戴口罩,只見眼晴及髮型,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單憑片中的 1 秒,要用以對比次被告被捕後的相片及庭上樣貌,去辯認片中人是否次被告,形容是「不切實際」。此外,法官亦指片中被指為次被告的人有戴頭箍,亦持有伸縮雨傘,但次被告被捕時沒有被搜出頭箍或雨傘,令法官「有揮之不去的疑慮」,因此認為片段無法證明兩名被告為入侵者。

逃跑、穿黑衣、附近被捕等環境證供 入罪價值不足

針對環境證供,指就算兩人有攜帶手套、穿黑衣及戴黑口罩,但這些均不是能顯示他們有罪的物品,而根據警員證供,當日案發現場附近亦有 30 至 40 人有類似衣着。法官亦對兩人是因犯罪後逃走有保留,因考慮到當日案發場面,有防暴警到場,他們或有可能是擔心、害怕、不想被查問或者有任何私人原因,令他們決定逃跑,因此此點在證據上無甚價值。對於次被告在警方查問下表示「我過嚟湊下熱鬧」、「我冇非法集結,我只係路過」,法官指這些說話亦只可證明次被告有出現場附近出現,沒有入罪價值。

另外,法官指就算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入侵者與店外附近的人是共同犯案,但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入侵者與店外的人有任何犯案協議,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481/2020

涉黃大仙非法集結8被告表證不成立 當庭獲釋 多名警員被質疑抄寫口供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3%E4%BE%9B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3 06: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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