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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51
警方未收到六四集會申請 籲市民勿參與非法集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602.htm

星期六是「六四事件」33周年,警方表示,至今未有收到在維園舉行集會的申請,又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

警方又指,即使市民到時是自己一個人,或者並非身處現場,但透過任何媒介或途徑,宣傳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都有機會構成犯罪行為。

六四33周年在即 警籲市民勿參與及宣傳未經批准集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602.htm

本周六是「六四事件」33周年,警方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切勿挑戰法律底線。

港島總區高級警司廖珈奇說,留意到近日有人透過不同途徑,包括互聯網或社交媒體,宣傳、鼓吹或煽動他人後天到銅鑼灣維園一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會調派足夠人手,有需要時會果斷執法,同時對於一些無關非法集結的人士會彈性處理。

他又說,即使市民自己一個人,只要當時與其他人身處同一個地方,大家有共同目的表達一些訴求,都算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使並非身處現場,如果透過任何途徑鼓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有關人士亦可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

多次被問到會不會封閉維園,廖珈奇說,去年曾引用公安條例將維園部分範圍封閉,但今年與去年的情況有分別,今年至今未收到任何人申請後天在維園舉辦集會,強調警方的行動會合乎比例。

至於穿著黑色衣服或派蠟燭會不會被截查,廖珈奇說,不論穿著甚麼衣著和進行甚麼行動,警方截查的理據都是一樣,如果有關人在現場出現的目的,令人覺得是鼓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警方一定會蒐證,具體執法行動就需視乎情況而定。他又強調,一般市民逛街、看戲、食飯絕對沒有問題,不用太擔心。

六四33周年有人鼓吹維園集結 警方警告:會部署足夠警力果斷執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7%E6%B3%95

[Image: _2022060216405534035.jpg]

涉參與元朗堵路 女子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個月2星期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angeable=0

[ 本帖最後由 失蹤的老公 於 2022-6-7 13: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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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持英國國旗快閃2港鐵站集結 「王婆婆」認罪囚32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1...2_001.html

[Image: bkn-20220713170004295-0713_00822_001_01p...0713170004]
被告王鳳瑤不時會於示威現場展示英國國旗。

人稱「王婆婆」的示威常客王鳳瑤,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先後在港鐵鰂魚涌站和太古站參與非法集結。她早前否認控罪,並爭議控方所有的案情,案件原定今日(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但今天她在控方證人開始作供期間突然要求重新答辯,承認2項非法集結罪,之後決定不作求情。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王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考慮集結規模及對社會造成影響,以監禁40星期為量刑起點,在審訊期間認罪獲20%刑期扣減,因此判2罪各監禁32星期,但同期執行。

66歲的被告王鳳瑤,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先後在鰂魚涌港鐵站A出口內的出入閘口,及在西灣河康山道近太古站C出口,與另一些人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判刑時指從被告當時衣着及裝束,可見她明顯是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告雖稱因此案遭「大陸國安」扣查,但因沒有資料顯示她因此案而在其他地方被起訴,因此不能成為刑期扣減的因素。退庭後,被告於犯人欄內大叫「多謝大奶奶不殺之恩」。

被告今日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有數百名示威者演化成「快閃黨」,經港鐵列車游走至不同地區製造混亂。約晚上10時,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在港鐵鰂魚涌站A出口集結。示威者拆除港鐵站內的圍欄及利用圍欄和雨傘設置路障,當中有人使用鐵枝或雨傘敲打硬物以製造巨大聲響,有人拿起消防喉向警方方向射水,及他們高叫具威嚇性及挑撥性的言詞,並以雷射筆照射警務人員。期間被告頭戴黃色頭盔、白色防毒面具及拿着1個上有「黑警」字樣的袋及1個藍黃色袋,站在示威者身後,揮動1面英國國旗,此外她亦不停謾罵警方,鼓勵及推動該非法集結。隨後警方又接獲投訴,發現約100名示威者乘港鐵至太古站C出口處參與非法集結。港鐵太古站及康怡廣場的閉路電拍攝到被告高舉英國國旗步出C出口,並且在康山道西行線匯合示威者,佔領車道。

案件編號:ESCC 9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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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019年屯門示威 中大學生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801.htm

有市民於2019年11月發起反修例活動,一名男子被控在屯門參與非法集結和未能依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他承認第二項控罪,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元,至於非法集結罪則不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證人警員聲稱在現場觀察被告5分鐘,但從片段可見,他最多觀察被告3分鐘。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大叫口號等行為,加上不接納唯一看到被告行為的證人證供,而其他兩名證人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因此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19歲,是中大學生,當時的身份證遺留在家,但有攜帶港澳通行證,裁判官同意被告行為基於疏忽導致,與現場發生的事無關係,因此判罰款400元。

被告鄭鼎楓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中大生被指向警舉中指喊「黑警」 官稱片段未能證實裁定非法集結罪脫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8%84%ab

2019年11月10日有網民發起多區「和你shop」,一名19歲中大哲學系學生涉向警方舉中指及大喊「黑警」,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兩罪,他早前承認後者,今(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元,參與非法集結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制服的警員供稱觀察被告5分鐘,但片段顯示他面向被告不足3分鐘,且片段未有拍到被告舉中指或叫喊,遂裁定他罪脫

被告鄭鼎楓(現21歲)散庭後與數名友人相擁。他見記者時引述老子道德經的「戰勝以喪禮處之」,並解釋稱不論有任何結果,戰爭均造成很多傷亡等。被告更稱「我好小事,其他人更加大件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引述證供,制服被告的警員黃立然供稱當日下午5時45分,與同僚推進防線至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路交界時,看到被告向警方雙手舉中指,並大喊「黑警」及「委任證」,遂向被告發出警告,並觀察被告約5分鐘。惟施官翻看片段,黃立然當時反方向步行,面向交界及觀察被告的時間不足3分鐘。另被告被拍到當時是經過馬路,未有舉中指或叫喊,故施官不接納黃的證供。

施官又稱,雖然現場多於3人,但因黃立然的證供不被接納,控方無法證明在場人士是路人或是集結人士,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他罪脫

[ 本帖最後由 Dr.Fat 於 2022-8-1 01: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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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修例風波|「爆眼教師」認非法集結 法庭拒接納減刑理由判囚9月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9C%88
[Image: _2022081517381264922.jpg]


16歲少年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官:不能排除只是貪玩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A9/335005

2019年10月7日有示威者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堵塞馬路,案發時16歲的青年受審後非法集結罪成 ,被判入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今日(23日)頒布判詞指,雖則他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他干犯了非法集結罪,故裁定他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及判刑。

案情指,上訴人麥永華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新光中心外附近,接過他人的手電筒後,以白光手電筒照射警員。法官觀看警方片段後,觀察到上訴人起初是在吃東西,並無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在上訴人附近的一‍男一女則不停用鐳射筆射向警方。上訴人伸手向他人取得電筒後,分別三次向警方照射。

張官考慮其年齡及一直的行為後,不能排除上訴人可能只是貪玩,向他人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綜觀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指他與用鐳射筆射向警方的一‍男一女是一夥,認為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斷獨行,其行徑與該一男一女無關。所以雖然上訴人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這頂多只是顯示上訴人一人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是要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以上的行為,因此控方未能成功證明上訴人干犯了非法集結罪,張官遂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非法集結期間向保安潑灑生粉 中大生認罪判監6星期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02.htm

[ 本帖最後由 KT150 於 2022-9-2 0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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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荃灣非法集結罪成 2女被告判囚11個月 其中1人須加監8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0...2_001.html

3年前太古站外參與非法集結 2男子被判監9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QEpark 於 2022-10-20 13: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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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19年民陣集會七人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法官指被告無自辯難知曉其想法
https://news.tvb.com/tc/local/6384ed3561...3%E6%B3%95

2019年8月,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和李柱銘等七人非法集結罪成,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正在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立法會前議員李卓人、梁國雄,由囚車押送至法庭。

三人連同前議員李柱銘、吳靄儀、何秀蘭和何俊仁,就2019年8月18日民陣集會,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判即時入獄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獲緩刑。

其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各上訴人只是受民陣邀請參與「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流,從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不符合組織者的定義。她又舉例指,如某畢業典禮邀請政府官員到場演講及頒發證書,並不代表是典禮組織者。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組織」是指安排一些事情發生,並非眾被告意圖,而吳靄儀是在集會開始後20分鐘才到場參與。而李卓人及何秀蘭的代表律師指,二人並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梁國雄、何俊仁、李柱銘的代表大狀亦指,案件沒證據顯示他們「組織」集會。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提到,各被告在原審時沒有出庭自辯,案發時其想法無從知曉,而且字典就「疏散」一詞的解釋,是指「把聚集一起的人士,向不同方向分散開去」。

律政司一方就指,「組織」不單是指策劃行走路線,如無被告帶領,令群眾聚集,他們會自行疏散,而聚合群眾是案中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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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民主黨羅健熙19年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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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集會被指煽動 上訴得直獲撤罪 鄒稱:估唔到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6948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裁定警方所發禁止集會的命令並不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遂裁定鄒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

法官張慧玲雖然有頒下判辭解釋因由,但也有安排上訴人鄒幸彤到法庭聽取裁決結果,鄒在人欄聽到她上訴得直後,不禁說了聲:「估唔到!」

若控方上訴將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律政司的代表向法庭稱,需時考慮判辭的理據,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將於本月23日或之前通知法庭。法官張慧玲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律政司上訴,應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公安條例指明要考慮其他措施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除禁止集會外,證據並未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

機制只容許指定人士上訴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鄒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涉案維園六四集會的決定。張官並不同意,她認為應容許市民在刑事審訊中,質疑措施合法性。律政司卻認為,《公安條例》設有上訴機制,但張官指該機制下只有指定人士可上訴,而非一般市民,包括鄒

無考慮其他措施禁止令便會不合法

張官亦認為,《公安條例》有條文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禁止集會便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針對的風險是新冠狀病毒傳播。張官引述決定禁止集會的警司在原審時作供,該警司承認申請集會的代表,曾表示願意遵守合理的防疫要求。

主辯方願遵守要求 警方沒認真考慮

張官指,雖然主辦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措施,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風險。同時,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主辦方無能力實施任何相關措施。

控方未確立禁止令 呼籲集會亦不違法

至於鄒否認呼籲市民到維園,張官則同意原審裁定,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報刊文章中的其中一句:「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法官因此裁定鄒的定罪上訴得直,原被判囚15個月的刑期亦撤銷。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警方去年未有批准舉行六四晚會,同日下午2時起封鎖維園多個球場。(詳看下圖)

[Image: ZFMASFMrJnn9uA0vIv8XYAKjkbqYg4KIkD6p2oY-qdo?v=w1920]


涉去年6.4維園集結煽惑案 鄒幸彤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1...2_001.html

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其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她事後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今年10月經開庭後,今天(14日)頒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法官指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的命令之合法性,並裁定鄒成功挑戰該禁令,故裁定上訴得直

在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代表經考慮後,再開庭時向法官表示需時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因據高院實務指示,如發現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須提出上訴應立刻提出,故希望張官可給予時間讓其於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張官則指認同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如律政司提出,她會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現時則先批准其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據悉,鄒幸彤現時已就所有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畢,但因仍有包括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未審理而須還押。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據判詞指,上訴方於原審時曾提出,質疑警方禁集會的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刑事審訊中不能提出此質疑。不過法官指是否可提出質疑,關鍵在於如何詮釋《公安條例》。控方指根據《公安條例》,挑戰禁集會命令有法定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但是法官指本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上訴機制規定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上訴,並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因此法官認為在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上訴人在這宗刑事案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就禁止令是否合法方面,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但法官指條例是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進行,如果不能做到才可禁止集會。但是根據曾與集會組織人商討集會事宜的警司之證供,當時主辦方願意配合警方任何合理的防疫要求,但警方只是對主辦方提出的措施作質疑,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以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法官直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的要求。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而本次集會並非此類型集會。而且該報告是在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提取,以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故法官認為警方作決定時並無考慮該報告。法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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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鄒幸彤獲撤煽惑非法集會定罪 律政司獲批上訴至終院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119.htm

已解散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獲撤銷《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批准上訴許可證明書。

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兩條法律問題,第一,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的合法性,而該禁止令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第二,如被告可以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辯,法院應採取甚麼正確方法去考慮有關爭議。

鄒幸彤被指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在2021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去年底提出上訴,獲判得直,撤銷控罪。

科學館外非法集結 10人被控 2男罪成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7/

醫生反修例期間非法集結罪成已服刑 醫委會今裁定停牌6個月緩刑36個月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6%9C%88

集結罪成醫生 罰停牌6月緩刑3年 醫委會首反修例案專業失當聆訊 稱懲罰反映社會期望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F%E6%9C%9B

醫生非法集結 醫委會判停牌半年緩刑
首宗反修例案研訊 指將來或可貢獻社會
https://paper.hket.com/article/3449289

[ 本帖最後由 hippies 於 2023-1-28 10: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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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婦女勞工協會取消周日遊行 警方指暴力團伙有意參與籲勿以身試法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034f0ef8...6%E6%B3%95

婦女勞工協會取消周日遊行 警方稱將果斷執法籲公眾勿集結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035d78f8...6%E7%B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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