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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險境仍然不失氣節風骨. 真係一個血性英雄
#1
【屠龍案】李家田指出錄影會面的虛構部分 沒人稱黃振強為「隊長」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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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李家田指出錄影會面的虛構部分 沒人稱黃振強為「隊長」
被指為「屠龍」成員的李家田繼續作供,逐點指出在錄影會面中供詞的虛構部分。原因是他害怕若警方不滿意其答案,會再遭虐待。
路透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三(10日)踏入第49日審訊,被指為「屠龍」成員的李家田繼續作供,逐點指出在錄影會面中的虛構部分。他表示害怕若警員不滿意其答案,會再遭虐待。警員曾多次向他提供案情以及其他被告的資料,令他順著對方的要求作答,甚至虛構供詞。李在盤問下否認黃振強是「屠龍」隊長,他不曾授權黃代表「屠龍」接受傳媒訪問、眾籌、與吳智鴻索取槍械,對「炸彈殺警計劃」從不知情。

李家田周二(9日)供稱被捕後被警員施以「水刑」,因擔心及想保護母親,而向警員交出手機密碼、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並按照警員提供的案情,在錄影會面中虛構答案。他根據錄影會面謄本,逐一指出根據警員指示而作出的內容。

在錄影會面中,李家田曾指控各被告。李供稱是警員告知訴他,在荃灣柴灣角街被捕的是張俊富,並着他要提及該地方;警員問及荃灣倉庫擺放了伸縮棍及避彈衣的事,又問他曾與誰去倉庫,他便按曾看過的新聞內容「求其答啲人名出嚟」,包括「小熊維尼」(隊員張銘裕的TG名)及「快樂的TT」(隊員梁政希的TG名)。

未見過賴振邦樣貌但形容對方「乸乸哋」

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提到「行山試槍」的參與者,包括一名他不認識、約1.7至1.8米、「高高瘦瘦」、戴口罩及「乸乸哋」的男子。他在庭上稱,被捕時有警員他展示該男子的照片,「要我認住一個『乸乸哋』的人,叫賴振邦。」法官張慧玲問李家田,為何在會面中形容賴的身型。李解釋,是根據警員曾展示的CCTV截圖而推斷。他當時曾提出自己根本沒見過賴脫下口罩的樣貎,形容他「乸乸哋」存在衝突。而警員未曾提及賴的性別,李在錄影會面時便回答:「我就話應該係男人。」

李家田被控管有手槍及子彈。他在錄影會面中提及吳智鴻曾給他一把槍,他把槍收在綠色斜揹袋隨身攜帶。李供稱,有關說法屬虛構,因為警員在會面中曾特別問他「有冇搵嘢袋住包住(槍)」,故他順著對方說「用膠袋包住(槍)」。

從不認識案中多名被告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問他在錄影會面時的心情及狀態。李稱自己「好慌張,好驚慌」,擔心若他的答案「警察唔啱聽」,會再遭受水刑,「我想滿足警察,就可以如他們承諾般獲得保釋。」他確認在案件第二次聆訊時,曾在法庭上投訴被警察打,惟他需就本案受審,若繼續調查,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故暫時停止相關調查。

其他被告的大律師盤問李家田,關注他加入TG「荃灣示威群組」後,是否得知該群組其後改名為「逃龍」;李指「有聽過」,但他不清楚原因。他確認另一被告張俊富沒在有群組內參與有關台灣軍訓的討論;又指自己在2019年8月5日荃灣示威後認識張銘裕,但不曾跟對方單獨約會,亦沒有張的私人號碼,不知其教育水平及工作,與對方的TG通訊紀錄僅有「兩頁紙」。但推斷對方比自己年輕,需要上班。

辯方質疑李家田於2019年8月起沒有工作,如何維持生計;李指自己曾靠資助示威者的TG群組供應三餐,亦曾向黃振強借錢,黃表示不用還。李先後曾向黃拿取不超過5000元資助,亦知道對方有「金主」。

李又確認自己從不認識吳智鴻、彭軍壕及許湛榮。控方所指的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活動,李家田是受黃振強邀請而答應參加,「我推斷真的是行山,而且我不想得罪他,失去資助,為了滿足他所以答應。」李家田不曾詢問當日行山目的,但對黃振強叫他行山感奇怪。惟黃臨時無法出席,改由張銘裕頂替。當天張銘裕曾兩度叫他「行開啲」,李家田不知張跟其他人做了什麼。期間也沒聽到槍聲及爆炸聲。

強調對「12.8殺警計劃」不知情

李家田又指,黃振強不曾告知他在2019年12月8日後要「走佬」,以及會收到100萬元;至於林銘晧曾在「屠龍」群組內表示「引班狗嚟」、另一隊員程于寶則表示「咁都係我哋平時做嘅嘢」 。李確認「屠龍」小隊平日的勇武行為,是「周圍搞破壞」,但自己不曾參與,群組內也沒有說清楚在12月8日民陣遊行的行動計劃。「屠龍」在每次遊行前,均會租用「安全屋」,但李指身處「安全屋」不代表會使用槍及炸彈,各人在安全屋是「瞓覺、準備示威」,故他不一定要出現,他亦未決定是否參與12月8日的示威。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陳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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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屠龍案】控方指「20kg」「眼鏡」為炸彈軍火代號 李家田:屬「科幻武器」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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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指「20kg」「眼鏡」為炸彈軍火代號 李家田:屬「科幻武器」
屠龍小隊在TG群組內,以「大plan」形容小隊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的行動,部份成員在遊行前一日被捕。
美聯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三(17日)續審,控方重點關注「屠龍」Telegram(TG)群組中,有多個訊息涉及「EMP」、「AR 15」、「眼鏡」、「auto glasses」等字眼(不同槍械的代號)和「20kg」的訊息,其中「20kg」被控方指稱是指本案涉及的炸彈。被告李家田供稱自己不知道隊員在對話中意思,亦沒有過問。李家田指當中的「auto glasses」應指自動手槍,而他曾在打機時看過「EMP」,是電磁脈衝的英文縮寫,李的認知屬「科幻武器」,所以有關內容「應該係吹緊水」;李之後完成共8天的作供。

不同意控方指自己當時知道「屠龍」擁有槍械

控方引述TG帖戶名稱「Kan」(被指為隊員林銘皓)在2019年11月22日的訊息,稱「我想同佢哋用眼鏡」,問李訊息中「佢哋」是指誰人;李指應與群組內一則Facebook貼文連結有關,內容涉及懲教人員可出任特警,故應是指懲教職員。而「Kan」所指「想同佢哋用眼鏡」,李確認意思應是想以槍械對付警察,遭控方質疑李當時知道「屠龍」擁有槍械,但李表示不同意,反駁指「佢想,可以係未有,所以我唔知道」。

就控方指張俊富曾發出訊息「20kg交畀你」,李表示自己不知道「20kg」是什麼意思,也沒有過問;而根據紀錄,TG帳戶「快樂的TT」(被指為隊員梁政希)曾發問「20kg係咪開心嘢」,控方問李如何理解,他就回答指不知道是什麼,同樣也沒有過問,但就被控方質疑,李回應:「我同唔到你講點解我冇問……因為我冇做到,我冇做到嘅嘢冇得解釋點解我冇做,冇問就係冇問」。控方再質疑除「快樂的TT」外,似乎其他人均知道「20kg」是什麼,李表示他也不知道其他人如何理解。

控方之後續引述訊息紀錄,指李家田曾傳訊息「票站得2隻」、「點睇」、「I am ready」,而嚴文謙就回覆「20kg」;李解釋他是指當時區議會選舉的一個票站,現場只有兩名警察,而「V小隊」表示將在選舉時有激進行動,故他稱「ready」是指自己當時在現場「準備好」,如有事可目擊,控方就笑著反問他是否指自己「準備好評論觀察」,李回應稱「係」,並確認當時群內,沒有人過問何謂「20kg」。

群組內提及的名稱有部分為「科幻武器」

控方續關注「20kg」並引紀錄,指張俊富亦曾傳訊提及「20kg」,而嚴文謙回覆「傾哨個位」,問意思是否指「20kg」放在哪裏。李再指「唔知」,確認當時無人詢問「哨」和「20kg」的關係。控方之後再引紀錄,指黃振強於2019年11月29日曾在群內表示「我直接打啦」,而「Kan」當時回答「下,講緊個20,唔使睇?」、「你想做大嘢,係要plan㗎」,黃就指「啪尖沙咀狗屋」,「Kan」再回覆「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黃則指「佢哋會出嚟」。控方詢問兩人「用咩炸」,李表示可能是汽油彈,直言「佢哋可以用呢個詞語形容」,而他亦不知道「20」是什麼和沒有過問。李曾在群組表示「不如靜靜哋去咗台灣先」,黃回應「好想打」,李當時回覆:「你去完台灣咪有得打。」李庭上解釋,當時聽聞有類似軍訓的活動,預計有體能及槍械訓練,及後得知訓練,包括左右腳深蹲 30 次等「好辛苦」,故不打算參與。

另外,紀錄顯示嚴文謙曾於2019年12月1日在群組中,提及「EMP」、「AR 15」、「auto glasses」,「Kan」則提及滅聲器、防彈盾及到荃灣拿取裝備,黃就稱「預咗90枝酒」,而「Kan」則答「唔係煙花咩」。李家田確認「auto glasses」應是指自動手槍,又認為「EMP」應是Electromagnetic Pulse的縮寫、即電磁脈衝,稱自己曾在打機時看過,惟稱:「應該係吹緊水,我認知係科幻武器」。控方就引述帳户「百鬼夜行」(被指為隊員程于寶)稱;「聽日引戰係咪掉枝酒得」,嚴文謙回覆:「直接打近身」,「百鬼夜行」就關注「咁咪你都中X埋」,李表示不知各人「講緊中咩」。

感在隊內不被重視

控方再引述指張銘裕曾於群組內傳送一條疑似試爆的影片,李家田表示不記得當時有否看到。他又在盤問下,指自己不知道及沒過問群組內的訊息意思,包括群組內談及「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引戰」、「大plan」、「淨係引班狗過嚟」,以及黃振強曾傳訊指「明知聽日大嘢」等。李家田又指,直至黃振強等人於12月8日被捕時,仍未決定是否參與當日遊行,他在之前一天晚上更在酒吧喝醉,沒前往「屠龍」位於灣仔的安全屋,並指即使隊員到安全屋亦是為了睡覺,而非控方所指的「備戰」。李又指自己當日凌晨,曾向黃表示「同女仔一齊」及指黃「阻人」,李庭上解釋出自萬梓良在《賭俠大戰拉斯維加斯》的對白「阻人扑野死左會俾人燒春袋」,但強調自己只是「講笑」。

李家田又在盤問下回應「屠龍」的行動會議,稱自己沒出席2019年11月25日的會議,但確認控方質疑指他沒在群內表示不出席。控方之後問李,他沒參與「屠龍」在泰國的旅行、參與理大示威卻指「屠龍」沒人參與,他沒出席會議也沒人過問,會否感到自己不被重視;李表示「都有少少」,但他沒有就此向黃投訴,確認「屠龍」其他隊員對其態度一向如此。

因遭警襲擊放棄緘默權

控方另亦多番質疑,李家田剛好沒出席所有TG紀錄中提及的會議,而出席了紀錄中沒提及的會議;李同意,而就控方指其手機中,有18個小時的群組訊息消失,李表示自己在退群時,看到該些訊息正被刪除,指或由管理員刪除。

控方今又問及李,是否因沒錢交學費而未能於浸大高級文憑課程畢業,李家田就強調,自己當時選擇不繳交最後一個學期的學費,因「想慳返啲錢買鏡頭」。李家田的代表大律師之後作出覆問,提及李曾指得悉自己有緘默權,問他為何在錄影會面中説話,李就直言是因「喺經歷咗警察喺我屋企嘅對待,我服從佢哋嘅指示。佢哋叫我係喺錄影會面講嘢,所以我就喺錄影會面講咗嘢」。他又確認,「屠龍」群組從沒提及,參與示威的隊員須於12月8日下午四時集合。李之後完成歷時8天的作供。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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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屠龍案】李家田外的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7.25續審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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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李家田外的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7.25續審
「屠龍案」被告李家田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7月25日續審。辯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關於理大衝突。
路透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四(18日)在高院踏入第55日審訊,被指為「屠龍」隊員的李家田已完成作供,由代表大律師讀出控辯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涉理大衝突。辯方確認本案餘下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法官張慧玲需要跟控辯雙方商討法律問題,案件押後至下周四(25日)續審。

被告李家田由大律師何正謙代表。「承認事實」內容指,理工大學附近道路在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阻塞和縱火,北面行人天橋更遭嚴重焚毀,基於形勢危險,警方決定圍堵理大,說服留守人士投降。圍封部署計劃圖顯示,警方於柯士甸道、漆咸道南、暢運道、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科學館徑一帶設防線,防止「暴徒」從理大正門逃走;於南橋及北橋設防線,防止「暴徒」從理大D及P棟逃至港鐵紅磡站;再於消防處總部外、紅磡繞道設防線,監察交通及防止有人進入理大。

控辯第二份「承認事實」涉理大衝突

「承認事實」指,上述圍封計劃於2019年11月17日晚上7時完成,警方原定於晚上8時開始拘捕留守人士,但因為人數眾多,行動推遲至晚上10時。政府其後呼籲在理大留守的人,從李兆基樓Y座出口離開。晚上10時後,除了被核實為記者或急救員者,從理大出來的人均以暴動罪被捕。警方曾獲消息,指有逾100名中學生仍留在理大,他們大部分感困惑、可能已受傷,但害怕被捕後遭受警方粗暴對待而不想投降,或不敢離開。翌日晚上8時,指定人士獲准進入理大作遊說。

「承認事實」最後指,警方於2019年11月29日將理大交還大學管理處,行動終結。理大事件由11月11日持續至29日,超過1,100人被捕或被記錄資料,而警方「保障了逾300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並發現汽油彈、化學品及其他武器,理大校園遭廣泛且嚴重的破壞,附近公共欄杆、路磚亦遭大規模破壞,尖沙咀東部有大量車輛遭焚燒。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陳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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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屠龍案】辯方指「勇武唔代表殺人犯」 殺警僅黃振強個人想法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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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指「勇武唔代表殺人犯」 殺警僅黃振強個人想法
2024年8月7日,「屠龍案」續進行結案陳詞。
RFA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三(7日)續進行結案陳詞,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指,雖然張是「屠龍」隊員,而控方把屠龍小隊所有成員粉飾成勇武派,但「勇武唔代表殺人犯」,不可因此對他們有偏見。又指「香港沒有連坐法」,故就算被指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是已認罪主犯,亦不可牽連其他隊員。辯方強調,「屠龍」意為打敗警察而非殺害,殺警僅黃振強的個人想法。

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先向陪審團指出,張銘裕於2019年12月8日在安全屋被捕前,沒證據顯示被指為「屠龍」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曾向張清楚解釋「12.8計劃」,故張不可能參與本案串謀;另就案中環境證供、Telegram(TG)訊息,亦不足以證明張參與串謀。

強調張立場是「人哋用槍、人哋用炸彈,人哋嘅事,我不用」

姚本成指出,張銘裕在2019年11月27日發送至「屠龍」TG群組的疑似引爆器影片,並非串謀一部分,即使張知道吳智鴻有計劃使用炸彈,影片僅屬資訊分享,與吳的部署無關;張的立場是縱使知道吳有用槍及炸彈的計劃,但不知道黃代表「屠龍」同意配合吳團隊使用,強調張銘裕及「屠龍」的立場是「人哋用槍、人哋用炸彈,人哋嘅事,我不用。」

就黃振強的證供,辯方指控方沒有在陳詞幫助陪審團,「上個禮拜咁耐嘅陳詞,完全冇講點處理黃振強嘅大話,隱瞞不實嘅嘢」,故認為控方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張知情並參與「12.8計劃」。

辯方續指,根據黃振強與另一隊勇武隊伍「閃燈」的Kristy之對話,黃在庭上盤問下承認隊員在當日依然不知道12月8日的計劃是甚麼,只有他本人想殺警而隊友不想,黃更承認隊員間在事前兩天仍未就計劃達成共識。就黃供稱在2019年12月7日晚至凌晨於安全屋向隊員交代「12.8計劃」,辯方質疑黃於凌晨時分曾與吳智鴻團隊「踩線」,亦收到對方發送的兩張炸彈相並確認計劃詳情,卻沒證供顯示他於凌晨向當時身在安全屋的張銘裕及被告嚴文謙解釋計劃。

「香港沒有連坐法」黃振強犯事不代表其他隊員有份

辯方又強調控方現時把屠龍小隊所有成員粉飾成勇武派,「但勇武唔代表殺人犯」,指勇武示威者衝擊、掟汽油彈,不等於殺警員,不可因他們是勇武派而對他們有偏見,就算張銘裕為「屠龍」隊員,不可因黃振強是認罪主犯便牽連所有「屠龍」被告,「香港沒有連坐法」,直言黃振強一人犯事,不代表其他隊員一定有份,認為陪審團需單獨考慮針對個別被告的證供,加上張銘裕在被捕時沒刑事定罪紀錄,其犯罪傾向低。

辯方強調,「屠龍」意為打敗警察而非殺害,「勇武唔係等於殺警,仇警同殺警係兩件事」,表示在2019年時很多人都「好仇」,惟即使「屠龍」使用伸縮棍、汽油彈,但使用真槍及炸彈殺警是另一回事,而「屠龍」的共識是不會殺警察,亦不用槍及炸彈,殺警僅黃振強的個人想法。又舉例黃振強在盤問下同意,2019年11月17日在荃灣「大鴻輝」的會議中,隊員的共識為「用槍殺警,咪搞我」,黃亦同意在之後的三陂坊會議,「屠龍」共識為不會用槍及炸彈殺警。

指控方沒擷取張手機當中內容作證供

辯方並指出,黃振強曾在盤問下,承認不曾詢問隊員是否同意配合吳智鴻的計劃,僅指「當時相信我同隊員共識一致」,質疑道:「係點樣誕生呢個串謀?就係俾黃振強呃咗落水」。

此外,黃承認自「屠龍」11月底的泰國遊、直至12月3日,不曾與張銘裕以任何形式聯絡或會面,亦承認從沒告知張銘裕要收拾行李「走佬」,也不曾以文字訊息告知張銘裕「12.8計劃」的詳情,及詢問他是否願意參加,「去到12月3日,張銘裕真係乜都唔知咁」,而黃振強是案中唯一一個可與張銘裕清楚交代計劃詳情的人。

辯方並指,張銘裕被搜出兩部手機,但控方沒擷取當中內容作證供,而黃振強手機中的TG訊息顯示,張銘裕很少參與群組討論、沒提「20kg」等,僅參與與示威資訊有關的討論。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家晴 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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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屠龍案】辯方質疑兩從犯證人不可靠 彭軍壕父親是警察或有包庇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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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辯方質疑兩從犯證人不可靠 彭軍壕父親是警察或有包庇
辯方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的領袖沒告訴隊員在12.8民陣遊行當日的真實殺警計劃。
美聯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四(8日)在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時表示,兩名從犯證人證供非誠實可靠,特別提到其中彭軍壕父親為警察,直指「呢個係police baby」,「有冇包庇我唔知」。

代表次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總結其結案陳詞時指出,吳智鴻團隊成員、從犯證人彭軍壕主要指證主謀吳智鴻、被告許湛榮和賴振邦,而非「屠龍」,並強調彭一直拒絕向警方交出手機密碼,但警方也沒破解,質疑彭在成為控方證人後沒道出全部事實,「佢唔畀密碼,控方都唔拎」,質疑彭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又謂彭的父親是警察,「有冇包庇我唔想講,我唔知道」,形容「呢個係police baby」,指彭已三十多歲,而警察多次在他還押期間會面,安撫其情緒。

辯方指不能因引爆影像就指張參加殺警計劃

就張銘裕被指在2019年11月27日於「屠龍」Telegram(TG)群組發送一條疑似引爆器試爆的影像,必然是吳智鴻一方傳送予他。辯方引述同為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的證供指,負責製造炸彈包括引爆器的吳智鴻,在當日或之前不曾要求黃及「屠龍」幫忙找引爆器,而是由其團隊繼續負責。彭軍壕的證供亦只是以「類似」字眼來描述,而彭是事隔4年半才第一次檢視上述影像,也不曾在「無損權益口供」或警誡會面提及上述影像,故其記憶未必準確。

辯方強調,彭供稱吳智鴻或賴振邦負責拍攝引爆器試爆的影片,但吳智鴻於11月19日開始已沒有與張銘裕聯絡,沒證供顯示吳的團隊將影像傳給張銘裕,可見控方指該影像來自吳的團隊「只係估」,影像來源不一定是吳的團隊,且張銘裕亦可能只是分享資訊,不能因影片有關遙控器,就指張銘裕參加殺警計劃。

黃振強沒告訴隊員要「走佬」 隱瞞真實計劃

辯方之後續挑戰黃振強的證供,引述黃與吳智鴻的對話,顯示黃私下向吳建議在2019年12月1日使用炸藥,但吳指未處理好,黃則建議先用槍械,並索取兩把槍及子彈,不過最後沒有成事。辯方強調黃作供時指「屠龍」的共識是不會親手用槍及炸彈殺警,而他承認上述私下索槍的行為明顯違反共識,「係活生生例子,佢係隱瞞啲嘢,自己揸fit、自己用槍,同12月8號一樣,如出一轍。」

辯方指,黃振強曾傳訊告訴Kristy「做完20kg(被指為涉案炸彈的代號)就移民」,卻沒告訴隊員要「走佬」,雖然他在庭上解釋因未計劃好潛逃計劃,故未告知隊員,惟質疑道:「你叫隊員幫手殺人⋯⋯佢計唔計劃好佢嘅事,佢要畀條後路啲隊員走」,但黃卻有告知當時正追求的Kristy。

辯方又提及,黃振強承認刻意不將吳智鴻提供標註炸彈及槍手大概位置的地圖發給隊友,並指黃振強和林銘皓為兩個群組內的領袖人物,均沒告知自己隊員吳智鴻有炸彈、AR15,以及炸彈大概位置在油站附近。而張銘裕沒參與12月6日的群組對話,不知張有否看過以上訊息,就算有收到,訊息內容亦不清楚,隱瞞了許多事實,總結指根據黃振強的證供,他沒有提及「屠龍」泰國旅行期間,詢問張銘裕是否同意涉案串謀,亦沒證據顯示張銘裕參與「屠龍」及後兩次被指涉及「12.8計劃」的會議。

辯方指黃振強證供「前言不對後語」

辯方表示,控方僅依賴黃振強的證供,指證張銘裕知情及得悉「12.8計劃」,但黃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且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已「講晒佢啲衰嘢」,舉例黃在被捕後的警誡會面與之後作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直言黃振強「可靠性、信用係零,唔可以用佢定任何人罪」,亦指黃對張銘裕的指控亦沒有證據支持。

辯方最後指,本案關鍵在於張銘裕是否知道黃振強代表「屠龍」與吳智鴻作出的用槍及炸彈殺警的串謀,張可能僅參與12月8日的示威,不一定是本案串謀,在證據不足下,陪審團「唯一嘅判決就係無罪」。審訊明續,將由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家晴 網編: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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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屠龍案】嚴文謙諷控方以快餐券作串謀謀殺證據呈堂 黃振強任證人卻獲撤最嚴重控罪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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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嚴文謙諷控方以快餐券作串謀謀殺證據呈堂 黃振強任證人卻獲撤最嚴重控罪
「屠龍案」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中,指吳智鴻一直有襲擊警察的計劃。「屠龍」最遲於「行夜山」試槍後,加入「12.8殺警計劃」的串謀。
法新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五(9日)被告嚴文謙作結案陳詞,指警察在搜屋時搜出肯德基現金券等,呈堂作針對嚴文謙的證據,又質疑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強調黃籍任證人獲減刑、獲撤最嚴重的串謀謀殺罪,質疑「條件係佢作供,指證其他隊友」,而黃在還押期間,更獲警務人員「三顧草蘆拜訪」。

辯方指嚴文謙「積極參加陪女」

嚴文謙一方在結案陳詞指,嚴文謙沒參加吳智鴻團隊安排的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及炸彈,警方的監視名單上也沒有嚴文謙的名字,形容陪審團面對本案海量Telegram(TG)訊息,現控方把「屠龍」TG群組內訊息變成「好似大家坐埋晒喺度傾偈」,但常人使用不同社交平台,涉案TG訊息非系統性對答,加上只觀看其中一句訊息不會知道訊息真假,需一併觀看其他訊息。

辯方又指,控方指吳智鴻團隊安排的槍手打算使用AR 15在「12.8計劃」掃射警察,而嚴只錯在平日參與暴動及「口多」,曾在群組內嘲笑一名示威者稱會將軍火收到山洞時而提及「AR 15」。

辯方續引述嚴文謙曾於2019年11月在群組內先後以「陪緊女(朋友)」、與女友準備旅行、已經離港與女友去旅行、「我今晚一定要返屋企」等原因,不出席「屠龍」的示威行動,並給隊友罵,形容嚴「積極參加陪女」,而黃一度指因嚴文謙不在,他沒安全感,故取消12月1日的行動,惟證供顯示當日因吳智鴻方安排的槍手未準備好,黃才取消行動。

諷刺控方「俾呢啲嘢你(陪審團)」

辯方又表示,關鍵時間在於12月7、8日,黃振強召集隊員準備「12.8計劃」,但當黃在12月7日召集時,嚴文謙起初指「遲啲到」,梁舉例指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諾曼第登陸」,「會唔會有人話,今晚唔得閒搬嘢」,當時黃用粗口罵嚴、其他隊友也埋怨嚴,嚴才到安全屋集合,且嚴本來不想留下過夜,是黃振強不讓他離開,後來張指自己也留下陪嚴,嚴才願意一同留下,質疑有關環境證供,是否能讓陪審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顯示兩人將於翌日參與行動。

此外,辯方指以普通市民的眼光,當警察到嚴文謙住所搜屋時,應尋找與本案串謀謀殺有關的證據;然而當警察帶嚴文謙搜屋時,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警方在其住所搜出5張肯德基10元現金券、74張唐記包點蒸飯券、20張百佳50元現金券、35張麥當勞10元現金券,形容「睇落都幾恐怖」;另外搜出八達通和3M濾芯,諷刺指本案在高等法院審訊,「俾呢啲嘢你(陪審團)」,指控方將這些現金券呈堂,作為針對嚴文謙的證據,「可以證明咩?佢成日唔喺屋企食飯,應該都冇乜益」。

指黃振強獲豁免起訴書可保障他放心指證別人

梁鴻谷在結案陳詞中亦同樣質疑被指為「屠龍」隊長、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直言黃的口供質素是「爛牌」,惟因黃自稱隊長,沒有其證供,「屠龍」本來犯下的罪行,與現時被指控的罪行是兩個級別,控方需要借助黃振強的嘴巴,指「屠龍」配合吳智鴻集團,故「冇咗呢隻棋、呢隻牌,唔得」。

不過,辯又續指,黃振強作為一隻控方的「爛牌」,黃自己則手持三隻「好牌」,包括他與控方協議後,獲撤銷非常嚴重的「串謀謀殺」罪,而根據證據,黃是領袖角色,與吳智鴻接觸最多,甚至乎可取得槍械,現在卻不用被控謀殺警察,「條件係佢作供,指證其他隊友,佢自己唔使俾人告呢條證據確鑿嘅罪行」;此外,黃獲得豁免起訴書,進一步保障他即使供詞涉及其他罪行,例如暴動、放火、「傷人17」罪,「唔會告佢,放心講」,故黃放心指證別人犯下上述罪行;最後,是黃獲得減刑,不會被檢控嚴重的罪行、「刑期係零」。

辯方直言,黃在不同時間有不同說法,指他現僅二十多歲,上庭接受多個大律師盤問時,卻懂得調整字句,當大律師問及黃投訴在被捕時被警方打的情況,黃形容警方使用「一定程度武力」對待他,「以為警務處長解釋點解警察打人」;黃又指如要判斷他是否被打,要聽專家的意見,「打就係打,例如俾阿媽打,係咪要專家入嚟⋯⋯擺明語言藝術」;認為黃振強有動機及誘因,上庭說出對自己有利的東西,而至於為何黃懂得這樣說,梁就提出,在黃還押期間,「警務人員三顧草蘆拜訪佢⋯⋯完全冇紀錄」、「(會面)點樣消耗一個鐘頭,答唔出」,更質疑道:「三個警務人員加埋唔知有冇十萬蚊人工,閒話家常三個鐘,有冇話畀審計署知」。

串謀要雙方真心同意一個協議

辯方在陳詞中,就何謂串謀作解釋,指要雙方真心同意一個協議,而非有一方欺騙,才算串謀協議。而根據黃振強的證供,他只是在某些場合向隊員提出過串謀協議,但具體詳情不清楚,「好含糊,咁就話佢哋(隊員被告)答應咗」,強調陪審團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作出有罪推論。

辯方續指,黃振強於被捕後的警誡會面時,指他和吳智鴻團隊「各有各做,大家冇配合」,而黃在任控方證人後、得到利益,便指證被告,而且就算黃曾向吳智鴻私下索取槍械,對話顯示當他以為吳真的有手榴彈,黃便「縮沙」,及後又指用槍後可否將其棄置。梁認為,當時「兵荒馬亂」,吳不會知道黃有否真的開槍,但黃棄槍後可以拿到吳的錢,可見黃有心計。

辯方最後指,黃振強有不同面目,直言他在警誡會面、控方主問及辯方盤問間展現三個嘴面,他「tailor-made」證供、調整字句、使用語言藝術,並反問:「信佢」?嚴文謙方的結案陳詞完畢。審訊下周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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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屠龍案】法官著陪審團考慮被告知情度 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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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法官著陪審團考慮被告知情度 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
「屠龍案」法官張慧玲周二(20日)續引導陪審團。
路透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法官張慧玲周二(20日)續引導陪審團,就自稱「屠龍」隊長的從犯證人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但另與其他小隊討論使用汽油彈,法官指陪審團須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其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法官又指,一名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若陪審團接納其口供應裁定罪脫。另法官亦引導陪審團指,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交由他們作出決定。

串謀協議須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

法官張慧總結供詞稱,控方相當依賴「屠龍」成員於「殺警計劃」前夕、12月6日至 7日間的對話,而據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當時「屠龍」正商討如何配合共謀者吳智鴻一方的計劃,將警員引出;而過往「屠龍」不會作「引戰」,故上述所指「引戰」必與「殺警計劃」有關。而黃振強曾在行動前夕,稱:「我哋呢啲冇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故控方指可從中得知行動涉及槍和炸彈,與「屠龍」過往行動非常不同,法官就強調,陪審團須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直言:「要同意成為一分子先得。」

法官又表示,黃振強曾在另一群組內跟勇武小隊「閃燈」、「蜘蛛」的代表提及行動時,將在油站附近擲汽油彈,以及每人放置閃燈在身,而「屠龍」隊員就早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和及炸彈,他在事前亦著隊友毋須帶武器和工具,惟卻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指陪審團須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以及其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12.8殺警計劃」。

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交陪審團決定

就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法官就提及彭曾供稱,是因擔心被吳智鴻報復故沒有退出計劃,法官強調彭父為警員,陪審團應考慮彭沒退出的真正原因。

至於第7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根據法官總結證供,指黃振強、劉佩凝認識後,劉曾過錢給黃,並稱「for 魔法仔女」,控方就稱魔法為汽油彈,而劉知悉「屠龍」行動涉及汽油彈,又指稱擲汽油彈亦屬恐怖行為;惟法官表示,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行為交由陪審團決定,之後會向陪審團解釋恐怖行為的定義,而黃振強曾跟劉的通話中,向劉講述「殺警計劃」,著她加大籌款力度,惟法官就指,兩人的通話內容僅屬黃的證供,並沒有保存紀錄。

若未肯定控方說法應裁李家田罪脫

另就案中7名不認罪被告,只有被告李家田一人選擇出庭作供。他否認全部控罪,即包括是「12.8殺警計劃」的串謀者,又否認曾管有手槍。法官就引導指,陪審團若認為其證供真實,或可能是真實,就要裁定李的罪名不成立。假若不信納李的證供,但同時未能肯定控方說法,亦應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強調舉證責任屬於控方,而被告沒責任自證清白。

法官同時覆述李的證供,指李提及自己欲就反修例運動製作紀錄片,故在示威現場蒐證資料,從沒使用暴力或參與暴動,自己是因「貪小便宜」,望獲得黃振強的金錢資助而留在「屠龍」,亦希望從「屠龍」背後故事獲靈感,而他共獲約 1萬元,坦言自己為免失去黃的資助而對對方言聽計從,曾協助剪接「屠龍小隊精華片」,但他指自己在「屠龍」行動時只作旁觀察,沒參與行動,陪審團應思量黃振強是否明知李沒參與行動,仍會對他作資助。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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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屠龍小隊案|黃振強彭軍壕證供受質疑 一個貪心爛賭一個警察寶寶|反恐條例|反恐首案|01法庭|01新聞|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蘇緯軒|HK01

https://youtu.be/IWdkROIZZvY?si=9Emz8d046ha7H-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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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反送中5周年|於「國際線」低潮期加入 劉珈汶:有國際壓力能令港共不至於猖狂

https://youtu.be/pGpI8flkyUs?si=_vriCDHqzJp1LH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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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屠龍案】4認罪被告求情 官指兩被告被人利用
粵語組報道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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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4認罪被告求情 官指兩被告被人利用
2024年9月27日,香港法庭處理4名「屠龍案」認罪被告的求情。
路透社資料圖片
在香港,法官周五(27日)處理4名「屠龍案」認罪被告的求情,其中曾任從犯證人、承認串謀謀殺等罪的被告蘇緯軒指被捕時僅18歲,這四年間已明白自己做法天真及魯莽,望法官給予機會;法官就提及,沒證據顯示蔡凱明及陳玉龍得悉涉案串謀存在,可見兩人被利用。 4人暫定11月中判刑。

控方透露蘇緯軒於美國出生

法庭今處理4名認罪被告的求情,包括蘇緯軒(23歲,兼職救生員)、彭軍壕(38歲,無業)、蔡凱明(25歲,兼職倉務員)及陳玉龍(32歲,技術人員),其中蘇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項控罪;彭就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蔡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而陳就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蘇緯軒曾在案件審訊中任從犯證人,控方透露蘇於美國出生,沒刑事定罪紀錄,沒資料顯示其教育背景。辯方求情時指,在蘇於大埔開槍抗拒警方拘捕一事發生後,便一直任蘇的代表大律師,蘇被捕後遭收押警署,自己當時在警署內與蘇傾談良久,對方給予自己很深印象,形容年僅18歲的蘇對社會抱有熱誠,當時曾指社會像「危樓」一樣充滿問題,不可以讓危樓續建,認為蘇「幾硬頸」,同時「幾天真」,但個性正直,「以為自己係啱」。

辯方指蘇因還押改變其人生觀、求學態度及與家人關係

辯方又指,一直與蘇的父親保持緊密聯絡,對方十分疼愛蘇,為被捕的兒子奔波,但蘇與家人關係緊張,還押初期更拒絕讓父親探訪,遂由律師代蘇父傳達口信,惟數年間見證蘇的成長,其態度有所軟化,跟父親的關係亦破冰,蘇父可得以探望。

辯方力陳,蘇之後曾表示,發現還押前身旁的人所給予的訊息並不完全正確,已知道自己做法天真及魯莽,強調無意淡化本案嚴重性,但重申蘇的年紀相對較輕,思想天真、受人影響,又指他本無心讀書,但還押時曾分享獄中讀書情況,蘇因還押而改變其人生觀、求學態度及與家人關係,是「不幸中大幸」;辯方最後指,望法官理解蘇的人生路很長,現時只得23歲,望法庭可給其機會,強調蘇不但第一時間認罪,亦任控方任證人,在還押四年間更有所改變,已明白終需面對社會、外出謀生,故現別無他想,僅努力讀書並彌補錯誤。

彭軍壕向法官承諾「永遠永遠唔會重踏法庭」

至於另一任從犯證人彭軍壕,控方指他學歷為中三,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時指,彭雖明白判刑要反映案件嚴重性及其罪責,刑期絕不會短,但望法官考慮其早有悔意,被捕後很快就跟控方表示願任控方證人,後遭單獨囚禁,較一般囚犯更感孤單、辛苦,其中4年8個月的鐵窗生活,已深深烙印在其心裡,終身不能抹滅,並向法官承諾「永遠永遠唔會重踏法庭」,可見其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就另一被告蔡凱明,控方指蔡被捕時被發現手機管有兒童色情刊物,因此被判囚6個月,蔡曾就讀高級文憑、兼職倉務員,沒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指,蔡至今已被還押4年5個月,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不在庭上復述或作補充。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涉案串謀目的及規模

不過,法官就關注在判刑時,不可抹煞蔡犯案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雖然蔡不知悉「12.8殺警計劃」的炸彈及槍械殺警串謀,故不涉及《反恐條例》下「訂明標的之爆炸」,僅幫忙製造涉案引爆器,但認為蔡肯定知道引爆器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等有關。辯方就回應,承認蔡犯案與社會事件有關。

法官續指蔡,明知道幫人有關事情,「明顯用嚟對抗警方、對抗政府」,非僅貪得意,重申不可抹煞其背景,其中蔡曾以Telegram帳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與主謀吳智鴻及罪成被告賴振邦對話,賴並在對話中,向蔡直言「目的一致」,蔡當時確認指目的為反抗政府、五大訴求。辯方就強調,蔡雖如此回應,但並不知道涉案串謀的目的及規模。

法官指沒證據顯示蔡和陳兩人得悉涉案串謀存在

就被告陳玉龍的求情,控方透露他為中五學歷,沒刑事定罪紀錄;法官關注陳承認以不同電郵地址等方式,為另一認罪被告蘇緯軒收取槍械零件包裹,惟辯方書面求情陳詞提及,陳稱以為有關零件為玩具,故每次為蘇收件就收取200元,指陳除管有可發射子彈的槍外,還管有許多子彈。控方補充資料就指,陳承認管有一把手槍連14發子彈及78發彈藥。

法官指,難以接納被告目的僅為收藏彈藥而非使用;辯方就解釋,被告以為零件為玩具僅為陳的警誡供詞,全部彈藥由蘇交給陳,蘇或於稍後時間向陳取回。但法官就反駁,須考慮2019年之社會背景,認為被告在此背景下多次幫蘇收取槍械,加上手槍裝有彈藥,隨時可被使用,難以完全排除陳有非法意圖。

辯方之後續求情指,陳獲多名親友撰寫求情信,充分顯示對其的愛護,而陳在還押期間閱讀不少書本,沒放棄自己,望服刑後照顧家人,望法官「畀個機會後生仔」,讓他可儘早出獄,積極面對人生。

法官就指,就蔡凱明及陳玉龍在本案角色,認為涉案串謀牽涉多人,但沒證據顯示蔡和陳兩人得悉涉案串謀存在,可見兩人被利用,非涉案串謀的串謀者之一,故兩人的判刑基礎非串謀罪,惟認為按當時社會大氛圍,兩人不可能不知道引爆器及槍械與反政府及反修例有關,故在判刑時會作考慮,並將四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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