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2010, 12:27 PM
洋總性騷擾賠OL廿萬
跨國公司一名外籍總經理對初次面試的女應徵者色心大起,在對方未正式上班前已邀共舞,甚至約她到酒店晚膳。當她履新後,總經理更借故觸摸她的大腿及胸部,女下屬忍辱一個月後表明拒絕總經理的性要求,終被無理解僱,事件令她心靈、自尊受創兼失去工作,她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向總經理興訟,法官考慮案件後,認為總經理須就性別歧視及過分性騷擾行為,向前女下屬賠償十九萬七千餘元及利息。
法庭頒令為保護原告身份,故以L代表原告,而被告David Roy Burton則缺席聆訊。
「希望有超友誼關係」
於澳洲取得碩士學位的L,於二○○三年八月到Marcus Evans (Asia) Ltd澳洲分公司見工,惟因工作簽證問題未獲受聘,L及後移居香港,於○七年七月看到Marcus香港分公司(現已結業)招聘後應徵,並由身為該公司總經理的被告負責面試。
被告面試時對L十分滿意,面試後數天,被告即試圖與L發展親密關係,除發出「好掛住你」、「你係好特別嘅女仔,希望我哋有超友誼關係」、「早晨,周末過得好唔好」之手機短訊外,在未正式上班前,更邀她到酒店共進晚餐兼大談他與同事間之性事。
性要求遭拒 被告變臉
被告邀請L到辦公室,扭開音樂要求L與他共舞,五度遭到拒絕,被告邀她往酒店亦再被拒。L雖感到被侵犯,但為了工作及前途,仍決定如期於九月十八日上班。
上班後,L連番遭被告性騷擾,被告除教L登入電腦時以其手置於自己下體,然後斜望L作出挑逗眼神外,更觸摸原告的大腿和胸部,被告更於午膳時間開音樂光碟,邀請原告共舞及要求性交。
L不斷拒絕被告的性要求,被告即時「變臉」,更於十月廿四日在毫無理據下將L解僱,他派發解僱信後,又將「大信封」從L手中奪回來,將她的手腕弄瘀,更命保安「陪同」L離開,事件令L大感尷尬及自尊受創。
L認為被告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令她感到羞辱、尷尬、失眠一年、受壓、失去尊嚴及身體受傷,亦令當時月入一萬四千餘元的L失去工作五個多月,法官考慮L心靈受創,故頒令賠償十萬元,加上被告的行為過分,為了阻他再犯而決定另判予懲罰性賠償兩萬元,加上L失去工作收入七萬七千餘元,故此,被告須向L賠償共數十九萬七千餘元及利息。
案件編號:DCEO 15/2009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6_049.html
《性別歧視條例》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sdo.htm
性别 gender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21395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35071
中性人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33601
雙性人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35249
性別歧視條例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SDO)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5781
性罪行 Sexual crime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2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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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一名外籍總經理對初次面試的女應徵者色心大起,在對方未正式上班前已邀共舞,甚至約她到酒店晚膳。當她履新後,總經理更借故觸摸她的大腿及胸部,女下屬忍辱一個月後表明拒絕總經理的性要求,終被無理解僱,事件令她心靈、自尊受創兼失去工作,她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向總經理興訟,法官考慮案件後,認為總經理須就性別歧視及過分性騷擾行為,向前女下屬賠償十九萬七千餘元及利息。
法庭頒令為保護原告身份,故以L代表原告,而被告David Roy Burton則缺席聆訊。
「希望有超友誼關係」
於澳洲取得碩士學位的L,於二○○三年八月到Marcus Evans (Asia) Ltd澳洲分公司見工,惟因工作簽證問題未獲受聘,L及後移居香港,於○七年七月看到Marcus香港分公司(現已結業)招聘後應徵,並由身為該公司總經理的被告負責面試。
被告面試時對L十分滿意,面試後數天,被告即試圖與L發展親密關係,除發出「好掛住你」、「你係好特別嘅女仔,希望我哋有超友誼關係」、「早晨,周末過得好唔好」之手機短訊外,在未正式上班前,更邀她到酒店共進晚餐兼大談他與同事間之性事。
性要求遭拒 被告變臉
被告邀請L到辦公室,扭開音樂要求L與他共舞,五度遭到拒絕,被告邀她往酒店亦再被拒。L雖感到被侵犯,但為了工作及前途,仍決定如期於九月十八日上班。
上班後,L連番遭被告性騷擾,被告除教L登入電腦時以其手置於自己下體,然後斜望L作出挑逗眼神外,更觸摸原告的大腿和胸部,被告更於午膳時間開音樂光碟,邀請原告共舞及要求性交。
L不斷拒絕被告的性要求,被告即時「變臉」,更於十月廿四日在毫無理據下將L解僱,他派發解僱信後,又將「大信封」從L手中奪回來,將她的手腕弄瘀,更命保安「陪同」L離開,事件令L大感尷尬及自尊受創。
L認為被告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令她感到羞辱、尷尬、失眠一年、受壓、失去尊嚴及身體受傷,亦令當時月入一萬四千餘元的L失去工作五個多月,法官考慮L心靈受創,故頒令賠償十萬元,加上被告的行為過分,為了阻他再犯而決定另判予懲罰性賠償兩萬元,加上L失去工作收入七萬七千餘元,故此,被告須向L賠償共數十九萬七千餘元及利息。
案件編號:DCEO 15/2009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6_049.html
《性別歧視條例》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sdo.htm
性别 g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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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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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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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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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S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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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 Sexu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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