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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法官多次阻止孫曉嵐陳情 「繼續活在真相中光明磊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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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9758c4ad-f3f1-4caa-baf1-dda203827457.jpeg]

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她因涉71衝擊立法會事件,被警方以「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正式落案起訴。
孫曉嵐Facebook圖片 / 拍攝日期不詳
香港佔領立法會案其中6名被告,包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周二(6日)求情。孫指身為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表示「未來我將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孫發言過程中,法官至少5度打斷並警告會中止其發言,又指「呢個唔係一個舞台畀你表達個人意見」。案件將在3月16日判刑。

法官多度打斷孫發言指其「離題」

孫曉嵐由大律師葉青菁代表,葉在裁決當天已表示孫欲親自陳詞,結果在控方不反對下,獲暫委法官李志豪批准。孫周二身穿黑衣、束起馬尾出庭,手持筆記步向收音咪,先確認聲量沒問題後,即開始陳詞,指案發至今整整4年半,自己終有機會在「認罪制度之中用言語表達自己」,又指留意到大批未成年人士被捕及檢控,認為刑事法庭忽視了「Best interest of trial」原則。

不過,法官此時即打斷孫,指其求情「離題」,孫曉嵐之後繼續陳詞,透露自己自大學起已關心學童精神健康,在案發前一天,仍出席關注社會事件對年輕人造成精神情緒困擾的記者會,呼籲大眾珍惜生命,而在被還柙的250多天,縱感困難重重,她仍一直盡力發聲倡議,又裝備自己報讀課程,自言一直關心時事,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而她在2019年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知識可帶來改變的可能,故望盡己所能力守社會珍視的核心價值,繼而指身為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當核心價值面臨挑戰時會挺身而出。

孫指暴動罪定義寬鬆 自己縱無暴力亦已干犯

孫之後提及抗爭者在主權移交日子進入議事廳叩問政府,惟當談及本港欠缺真正雙普選時,法官再次打斷,提醒她「呢個階段唔係畀你表達政治取向」;孫就解釋會談及認罪原因,稱:「我決定認罪,因為了解法律條文字面含義,即使我當日無作出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由始至終對人重視,從未使用任何暴力,都干犯定義寬鬆的暴動罪,喺政權眼中真正嘅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

法官聞言再打斷孫發言,並著辯方與其商討有何內容可在庭上陳述,孫力陳之後有個人反思部分,望法官給予數分鐘時間,李官亦打斷道:「呢個唔係一個舞台畀你表達個人意見」,法官下令短暫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法官之後在再開庭後明言,孫有律師代表,法庭仍容許她親自表述屬例外例子,若孫續發表政治言論,法庭或會終止其發言,「我希望你好好珍惜機會,唔好濫用咗呢個情況」。

孫再陳情指真誠面對自我者不逃避思考,故她從未停止觀察、學習及反思,案發當日她沒有預謀及組織地進入「中門大開」的立法會,又表明理解法庭非追求歷史真相的平台,而自己從未放棄追求公義及兒童權利工作,最後結語道:「我將永遠敝開心窗,保持對他人關心,承擔代價後早日回歸自由、愛我嘅人身邊,未來我將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

辯方望法庭對兩記者被告以罰款處理

至於本案其餘被告,黃家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指他當時以城大編委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採訪,接觸被示威者損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只為有更好角度拍攝,沒涉任何肢體衝突,但不幸法庭認為他此舉違法,力陳黃無意圖干擾證物,望法庭採納「方國珊案」及「葉寶琳案」,以罰款處理黃的判刑;另一被告馬啟聰的大律師亦望法庭以罰款處理判刑,重申馬當天沒有參與或領導抗爭活動,而讀者可透過馬拍攝的照片或直播了解當晚情況,也與社會利益相關。

法庭同日亦處理同案另3名被告畢慧芬、羅樂生及沈鏡樂的求情,其中辯方同意基於各人認罪日子,只可獲20至25%的認罪扣減;庭上又透露,畢慧芬有14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3項暴動罪。其餘同案另8名被告,包括何俊諺、潘浩超、王宗堯、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及鄒家成,就會在本月21日求情,各人判刑就訂於3月16日進行。


孫曉嵐陳情全文:

李志豪法官閣下,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court-legco-02062024085856.html

本人孫曉嵐就涉2019年7月1日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參與香港法例第245條《公安條例》第19條(1)及(2)所列的暴動,有以下陳述。

身為一個熱愛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的香港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一件自然而然、義不容辭的事。有獨立理性思考的公民,皆會關心法治與人權發展,並在以上價值面臨嚴峻挑戰時挺身而出。我一直被教導關心時事,積極參與社會事務,2019年正修讀人權法碩士的我,深信憑知識及真誠的實踐,會帶來改變的可能,盼在影響香港深遠的修例爭議中盡己所能,力守社會珍視的核心價值。

本案的特殊意義在於,時值政權慶祝主權移交的日子,抗爭者進入了昔日曾帶來民主幻覺的議事廳,叩問香港政治問題的核心,亦即反送中爭議一再揭示的政制缺陷 ── 欠缺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正雙普選下,立法會議員難以制衡及監察行政機關,遑論捍衛市民權利,致使長官意志凌駕一切。人民在運動中展現清晰明確的政治改革訴求和決心,絕非任何政黨團體所能動員或操控的結果。反送中運動展開,源於一群高度自發、對香港未來有所覺悟與承擔的年輕人,這亦是使缺乏民意授權的政權不安,對一代人窮追猛打的底因。

我決定認罪,因我了解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 ── 即使我當日實際上沒有作出任何損毁死物、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且由始至終基於對人的尊嚴重視而從未使用任何暴力,我亦已觸犯了定義寬鬆的「暴動罪」。然而在政權眼中,抗爭者真正的罪名卻是控罪未有明言的:追求民主、自由的思想和意志有罪。我不為我的異見作辯解,因為那是我堅信的價值;但我不希望我的沉默或委曲,令法庭可一再借用當權者的敘事修辭 ── 諸如「黑暴」、「受煽動」等等,將反送中運動的源起、政治性及抗爭者的個人獨立意志一一封殺。

真誠面對自我的人,不能逃避思考和作出判斷。這幾年間我從未停止觀察、學習、理解和反思。我承認在沒有預謀或組織事前策劃下,自己進入中門大開的立法會議事廳。以非暴力、公民不服從方式抵抗的策略失敗,僅喚起了關注,卻未有帶來更加民主、自由的香港。1996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波蘭詩人辛波絲卡在其詩作寫道:「所有你的、我們的、你們的/日常和夜間事務/都是政治的事務……你說的話,有政治的回音。」雖然法庭常稱不作政治判斷或評論,但本案的政治性卻是無從忽視,於正確與錯誤之間,違法與否以外,更應有相關「犯罪意圖」的道德考量。

案件編號:DCCC1124/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8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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