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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紀念8.31男子偷警盔罪成上訴 官:理據如屬實應攞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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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8.31」半周年,被裁定「盜竊警察頭盔」罪成,他不服定罪提上訴。
路透社資料圖片
港鐵「831太子站襲擊事件」半周年當日,旺角發生警民衝突,一名便衣警員疑被多名示威者包圍追打,一名男子事後被裁定「盜竊警察頭盔」罪成,入獄4個月。男子不服定罪,周五(9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質疑片段所見與招認不一致,包括上訴人在招認下稱因貪心而取走頭盔,惟片段可見,上訴人曾伸手打算向警員交還頭盔。暫委法官郭啟安就質疑,若上訴人如此熱心,「佢真係應該要攞好市民獎,好勇敢英勇地保護香港警察財物」,同時反問「點解呢個好市民唔做到足,唔做到底呢?」他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擇日頒下判詞。

上訴人非如律政司指是「搣」頭盔上警察徽章

本案上訴人方智勇(40歲,物理治療助理)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警察頭盔。方去年5月被裁定盜竊罪成,同年6月被判囚4個月,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方由大律師鄧灝程代表陳詞,就律政司一方聲稱上訴人「搣」去頭盔上的警察徽章,指出從片段可見,上訴人當時是「搣」頭盔內的物件,又引述上訴人自辯時曾稱,是「搣」違反《國安法》的招紙,而控方證人亦曾在庭上確認警察徽章不在頭盔內部而是在外部,故認為片段所見,與上訴人招認並不一致,原審裁判官施祖堯不應就招認給予全數比重。

暫委法官郭啟安關注,上訴人在自辯時有否澄清當時在招認中「講錯」;上訴方確認沒有,但指上訴人有作上述解釋,惟郭官聞言稱:「自己都唔講自己講錯咗」,認為兩者非互相排斥,不代表上訴人沒有「搣」去警察徽章;又指更甚是當警方尚未播片予上訴人觀看時,他已作出招認。

官質疑上訴人如不想接觸頭盔 就不應拾起

至於方被指曾招認是因「一時貪心,想據為己有」而拾起頭盔,上訴方指從片段所見,上訴方在拾起頭盔後,曾行向百老匯戲院,伸手打算將頭盔交還警員,惟見到示威者擲物,最終未能成功,上訴人之後就把頭盔交給一名身穿白衣的男子。

郭官就指,即使片段見到如此一幕,但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指示是「交畀警察」抑或「叫佢幫佢掟咗佢」,上訴人亦沒有解釋是否認識該白衣男子,或憑甚麼相信對方能好好保管,並將頭盔交還警察。

郭官並言:「調返轉亦都好怪㗎喎,佢真係想交還,咪自己交還囉,佢唔想掂頭盔,一早唔應該執啦,係咪好怪呀?」

官指警署距離「唔係好遠」 認為上訴人可把頭盔送警署

就上訴方力陳上訴人當時確曾步向警方所在的百老匯戲院,只因示威擲物而無法成功交還頭盔,郭官就回應:「你講法佢咁熱心、咁主動,有嘗試但不成功……佢拎住頭盔,成為被人掠奪目標,會唔會有潛在危險呀?佢仍然保管,佢真係應該要攞好市民獎,好勇敢英勇地保護香港警察財物……但點解呢個好市民唔做到足,唔做到底呢?」又認為上訴人甚至可送到警署,「我目測唔係好遠啫,太子咋嘛」。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除非招認與客觀證據存有矛盾,否則裁判官有權給予「好高比重」。事實上,律政司一方亦接納他欲阻止示威者的說法,故此才沒起訴他暴動罪,但他已招認因貪心而取走頭盔,並「搣」警察記認,及後棄置,強調有關證據強而有力。

此外,原審裁判官最終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曾列出其他理據,包括上訴人身旁有急救員,卻選擇交予「完全唔認識嘅路人」,質疑他如何在交接的1至2秒間無條件地相信對方,認為其做法根本不合理。

郭官聽畢雙方陳詞,將擇日頒下判詞,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HCMA208/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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