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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鄒幸彤申法官避席被拒 3國安法官自稱對公平審訊信心十足
#1
【支聯會案】鄒幸彤申法官避席被拒 3國安法官自稱對公平審訊信心十足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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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鄒幸彤申法官避席被拒 3國安法官自稱對公平審訊信心十足
審理支聯會案的3位國安法官強調定必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對被告可獲公平審訊有十足信心。
RFA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涉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早前兩度開庭作案件管理聆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指審理案件的其中一位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曾處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閱覽過控方提交、但屬於公眾利益豁免權範圍而不讓辯方查閱的大量非公開文件,不排除因此會對整案存在偏見,申請黎官避席審訊。獲安排審理該案的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黎婉姫周五(5日)頒下判詞,駁回鄒幸彤的申請,3位法官強調對被告可獲公平審訊有十足信心,定必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單憑法理與證據判斷本案。

鄒幸彤指拒交資料上訴案為本案「前奏」 判詞:「不敢苟同」

「支聯會案」不設陪審團,並安排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及陳仲衡負責審理,惟鄒幸彤早前指,主審法官黎婉姫曾處理涉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看過該案部分辯方及公眾均不獲准查閱的「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的材料(下稱PII材料),牽涉警方對支聯會有否干犯本案控罪及其他國安罪行的調查、評估、所徵詢的法律意見,質疑由黎官主審或有不妥並申請換官。

高院原訟庭就鄒幸彤的申請今天頒下書面判詞。判詞引述鄒幸彤提出的理據,指支聯會拒交資料上訴案可視為本案的「前奏」,因該案證據和材料與本案「多有重疊」,惟判詞反駁稱「不敢苟同」,指兩案背景有一定程度重疊,但不論罪行性質或罪行元素都截然不同。

判詞又指,本案交付至高院過程中,鄒從未說明兩案證物有多大程度的重疊,而根據席前材料亦看不到該案的證據、事實裁斷和定罪與本案有何關聯,故不論如何,法庭必須單憑案中呈堂證據,就控罪相關事實作出裁斷,故法庭不見前案證據或定罪可如何協助控方舉證,又質疑「前奏」非準確描述,正確說法應是鄒幾乎同時被控兩罪,只是拒交資料案較早被審理。

指黎官「表面偏頗」是流於臆測

而就鄒質疑法官黎婉姫曾閱讀一批PII材料,而有關材料未曾向鄒幸彤在內的上訴方披露,顯然極不理想,即使控方無意影響本案公平審訊,實際上卻等同在審前「走後門」,有機會嚴重影響公平審訊,並至少造成明顯的「表面偏頗」(apparent bias)。判詞反駁指鄒事實上就拒交資料案在裁判法院受審時,已獲一份經編輯的「PII材料」,當時裁判官亦告知被隱瞞或無披露部分,牽涉其他受嫌人士的身分、可能披露該些人士身分的調查結果、正在進行調查的資料,但與支聯會及其他被告無關。考慮到裁判官和黎官就「PII材料」的解說,並不會杞人憂天地認為「偏頗」仍「實在可能」存在。

判詞續指,鄒在書面陳詞質疑「PII材料」極不可能對支聯會和被告有正面描述,又指當中針對多條國安罪行搜集材料和分析,極可能是本案檢控基礎,影射被告有干犯其他罪行之嫌,但判詞直言是「言過其實」,流於臆測,亦無事實基礎,強調提出「表面偏頗」的一方須建基實質基礎,不能單憑臆測,指黎官在該上訴案判詞用語平和,並無針對支聯會或申請人,指申請人若單憑黎官曾閱讀過「PII材料」,從而跳到黎官有「表面偏頗」的結論,是完全缺乏理據和不能成立。

判詞:黎官自然會提醒自己將「PII材料」拋諸腦後

判詞續指,法庭完全接受社會信任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亦明白公眾對司法人員有極高期望,惟眾所周知,處理被告保釋申請的法官有機會成為主審法官,過程中亦不時看到對被告不利、但最終不會呈堂的材料,但一般不會令法官喪失審案資格,而黎官審閱足本「PII材料」後亦同意裁判官所指,遮蔽部分與支聯會及被告無關,認為一名專業法官能把對被告有妨害、無正面證據價值、不利於公平審訊的材料拋諸腦後,不被影響,而上述為由來已久且廣泛接受的信念,強調「若黎法官參與本案審訊,她自然會提醒自己,在審視本案時必須謹慎,將『PII材料』拋諸腦後,不被它影響」,又指相比陪審團,單一法官處理具損害性證據時所面對影響較少,而本案由3位法官審理,更是如此。

判詞稱,法庭一致裁定一個「公正旁觀者」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包括兩案涉及不同控罪、控方已申請披露部分「PII材料」、裁判官和黎官各自就「PII材料」被遮蔽或無披露部分的解說、本案由3名專業法官組成等,不認為黎官有「實在可能」有任何「表面偏頗」,包括潛意識的偏頗,最後再強調「本庭3位法官都對於申請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能夠獲得公平審訊有十足的信心,本法庭成員定必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單憑法理與證據判斷本案,不會受任何試圖干預法庭裁斷的內部或外部壓力所影響」。由於不存在任何令黎官迴避本案的正當理由,故駁回鄒幸彤的申請。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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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法庭】鄒幸彤不滿歧視及違憲 申司法覆核禁懲教署要女囚夏天穿長褲
粵語組報道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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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鄒幸彤不滿歧視及違憲 申司法覆核禁懲教署要女囚夏天穿長褲
2022年1月19日,一名懲教人員進入香港石壁監獄。
法新社資料圖片
現正因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案而被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不滿懲教署容許男性囚犯可穿短褲,但女性囚犯夏天仍須穿長褲,上周五(6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懲教署政策荒謬,不單構成非法的性別歧視,更侵害《基本法》下保障的平等權,並犧牲在囚人士健康。

鄒幸彤提反建議後署方或福利官沒再回覆

申請人為鄒幸彤(39歲),由大律師譚俊傑、劉晉安及梁麗幗代表;擬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

入稟狀指,鄒幸彤於2021年9月10日起,還押於大欖女懲教所,而根據現時懲教署政策,規定女性在囚人士及還柙人士,在夏季期間的日間活動中,須穿著短袖上衣,及繼續穿著與冬季衣物同款的長褲;至於男性在囚人士及還柙人士,就可改穿著短褲。

入稟狀透露,鄒幸彤於今年7月26日曾向兩名福利官查詢,能否改穿短褲或較薄的下身衣物,惟福利官表明不可以。鄒於同年8月1日再向另一福利官申請穿短褲,福利官表示會向上級請示,由上級考慮其申請,並於8月13日回覆,指因女在囚人士因年齡變化、部分人有皮膚敏感,必須穿長褲,鄒就建議讓有特別需要人士自行選擇穿長褲,但再沒有獲署方或福利官的回覆。

女性囚犯在夜間活動可穿短褲

入稟狀表明本案無意挑戰男性獲准穿短褲的政策,只關注沒有合法基礎的兩性差別待遇,並指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38條,「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女性,即屬違法」,故認為署方有關決定或政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指男女囚犯居住環境相似,惟衣著規定不同,構成差別待遇。

鄒一方亦指懲教署的政策違憲,即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有關「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條文,指男女囚犯均會面對年齡變化及皮膚敏感問題,但質疑只有女性囚犯須穿長褲,又指若根據有關政策,女性囚犯須在夏天穿長褲的要求,理應適用於所有場合,惟有證據顯示女性囚犯被要求在夜間活動、體能訓練期間就穿短褲。

引天文台數據證炎熱天氣明顯增多

此外,鄒一方亦引用天文台數據,認為政策違反《監獄規則》第26條有關確保囚犯健康的條文,指在2021年至2023年,每年酷熱天數超過50天,炎熱天氣明顯增多,認為署方沒充分考慮女性囚犯在夏季極度炎熱下的需求,而在幾乎沒有空調、甚至沒開風扇的監獄,強制要求女性囚犯夏季穿長褲,是危害女在囚人士之健康,背後沒有合法目的支持、與平衡社會利益無關,而對女在囚人士健康之影響則不證自明,政策不僅不合情理,更對署方履行職責亦毫無功用。

入稟狀又提到,訴諸司法覆核的原因是鄒不清楚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投訴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對兩者能否回應其投訴存有疑問。

翻查報道,早前因「屠龍案」而被判刑的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曾於 2021年就女性囚犯夏季須強制穿長褲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但她之後跟律政司簽署同意傳票,撤回司法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HCAL1528/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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