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2015, 01:30 PM
競爭法 Competition, 反壟斷法 Antitrust, 交易行為法 Trade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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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2015, 01:33 PM
競爭法今生效
連鎖店手機先劈價 小舖無得鬥隨時結業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4/19411545 商討多年的《競爭條例》今日起生效,供應商指定售價將視作反競爭違法行為,商戶變相鬆綁從此可自由標價。原來電器零售市場已率先「響應」新法例,多間連鎖電子產品集團在前日起已牽頭劈價,新款行貨旗艦手機最多勁減1,500元,比不少中小型店舖售價更低。但有小店擔憂減價空間有限,難與大舖競爭,業界代表更憂慮新例會爆發小店倒閉潮,反降低市場競爭。 記者:佘錦洪 袁楚雙 過去電子產品依靠行內「定價」,供應商提供指定售價予不同規模的商戶,部份再共同訂出一個合理浮動範圍,如違反協議將由供應商協調,令小店有空間與大舖叫價得以生存。惟在新法例「第一行為守則」下,商戶共同制訂產品售價將抵觸「合謀定價」條文,而供應商指定產品售價則會觸犯「操控轉售價格」條文。 控制市場「緊箍咒」消失,百老匯、蘇寧、豐澤等多間連鎖電子產品零售商周末起率先減價,熱門手機品牌Sony及LG的新款行貨旗艦機照建議零售價減逾千元,Samsung享600至800元折扣優惠。 其中減幅最大是衛訊,Sony最新4K解像度旗艦機Xperia Z5 Premium,由6,398元勁減1,500元,現僅售4,898元,LG V10則減1,200元至4,498元。蘋果iPhone亦罕有減價,金色及白色6S及6S Plus按容量減200至300元。店員回覆查詢時說「要買就快」,因減價未知到幾時,更形容「咁優惠我自己都唔信」。 記者昨到深水埗手機店格價,發現同為最新行貨機,大舖價居然比部份小店價便宜數百元。有中小型手機連鎖店店員張先生指小店「冇可能賣到佢哋個價錢」,因大舖入貨量多降低批發成本,認為新例對中小企損害最大。 另一手機零售商陳先生稱,過去會跟隨供應商指定零售價,以免被行家舉報。他表示對條例不熟悉,但又指與對手之間沒有協議,根本不會犯法,店內的價錢仍會隨市價釐定。 委員指香港競爭法太遲起步 香港消費電子產品聯盟主席方保僑表示,一般新機減價都要等數月至半年,今次無論是減幅及減價時間均屬罕見,相信商戶是趁新例出台打減價戰搶生意,認為對消費者有利,但對小商戶卻是致命一擊。他指租金高企,小店難減價,加上連鎖集團可與銀行合作推信用卡折扣,壓榨小店生存空間,憂慮會爆發小店倒閉潮,最終只剩大舖變相降低市場競爭。 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建韓則指,外國經濟體系成熟的地區早有競爭法通過,本港至今才有競爭條例,太遲起步,已無法借鏡外國經驗評估會否出現倒閉潮。 同為競委會委員的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認為,減價可能與聖誕將至、商戶商業部署等商業因素有關,不評論是否涉「掠奪性定價」,但強調應跟從條例規定進行推廣。
12-16-2015, 01:35 PM
【2D睇】競爭法明起實施 內容有啲乜?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3/54530111 籌備多年的《競爭條例》明日(12月14日)將實施,競爭事務委員會提出多份指引協助不同人士遵守新例,包括3份規管市場反競爭行為的指引及調查、投訴等指引。消費者都關注法例會否引起減價戰,但法律專家指不一定會出現降價潮。由於商界合謀行為難以舉證,法例實施後部分告密者可獲豁免罰則,以吸引二五仔、金手指打大鱷。 記者:袁楚雙 佘錦洪 在3份行為指引中,以第一行為守則條文涵蓋的行業最廣泛,守則列明4項嚴重反競爭行為:競爭對手之間不可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限制產量供應,及圍標。不過競爭對手間行為如屬交換非敏感資料、聯合採購等,或營業期內的總計營業額不超過2億港元等因素,則未必受第一行為守則規管。 第二行為守則條文禁止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權勢意圖作出或進行反競爭行為。如一些企業合併後,會令本港競爭效果大幅削弱,在合併守則指引下該合併會被禁止,但合併守則目前只適用於涉及《電訊條例》下「傳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併。 小市民固然關注價格可有波動,本身是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的競委會委員鄭建韓指,若商家間確有合謀行為,法例生效後,價格便可能降至未合謀前合理水平。但他指若無法證實有合謀行為,或企業無懼新法繼續違例,「等競委會查到先算」,物價便不會變動。 他補充,雖然部分反競爭行業與消費者看似未必相關,但其實上游行業發生合謀定價,下游生產商買得貴,成本最終都會轉嫁消費者,消費者也應關注。
12-16-2015, 06:52 PM
競爭法生效 手機小店加入減價潮 New Balance允波鞋自由定價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0115580401 【競爭法】阿信屋定價太低 分分鐘墮法網?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4/54530766 [img=378,110]http://www.com.cuhk.edu.hk/ubeat_past/070176/image/24title.gif[/img] http://www.com.cuhk.edu.hk/ubeat_past/07...ition.html 【競爭法生效】打擊不公平競爭行為 拆解5大影響民生範圍 (07:38)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0006965459 競爭法今起實施,打擊圍標、合謀定價等反競爭行為,不少範疇如旅行團小費、金價、建議零售價商品、油價及大維修圍標等,都將直接影響小市民的生活。 1‧旅行團小費 以往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指引,旅行團俗稱小費的服務費,屬建議性質,由團客自行決定支付。一般而言東南亞及台韓星團,小費上限為每日80元、日本及印度100元、廣東省內外分別50及60元,歐美及澳紐等地則120元,最貴為中南美洲及南北極,每日150元。 香港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因應競爭法實施,議會6月時已取消有關指引,現時部分旅行社會直接將小費納入團費內,或向顧客講明會收多少服務費。 董耀中稱,立法後最大分別是以往消費者可決定是否付小費或付多少,現時卻由旅行社定價,顧客再考慮是否接受,不過糾紛卻反而減少,「現在導遊或領隊不用和顧客爭拗,安心帶團即可,議會暫時亦未收到任何相關投訴。」他又建議消費者報團時應看清楚行程單張及文件中服務費的定價,以免發生誤會造成不快。 2‧金價 現時大部分金行的金價,均與九龍及香港兩個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所訂定的「建議飾金牌價」看齊,金行職員也稱,全港金價統一,不同金行分別只在於手工費。 不過,競爭法實施後整個行業零售價幾乎一致,就有可能被視為「合謀定價」,即使金價一樣、手工費不同,仍有可能違例。 兩個金飾業商會稱已委託律師向競委會申請豁免,有金行經理憂慮,如取消建議售價、金價浮動會令市場混亂,或導致惡性競爭「鬥低價」、財團以本傷人,業內普遍希望可繼續跟從建議售價。 3‧「建議零售價」商品 波鞋、手機等商品,零售價很多時會遵從供應商的「建議零售價」,本報早前更揭發有波鞋供應商會透過警告、停供熱賣貨品等手段阻嚇零售商平賣貨品。 競爭法實施後,供應商有關做法就可能構成「操控轉售價格(即零售價)」,除非零售商有自行定價空間,供應商制訂「建議零售價」才不屬違例。 有分析認為法例實施後零售商有望自由定價,消費者或能以低價購物或,但亦可能造成大財團割喉式減價,影響小商戶的生存空間的問題。實際上昨日在競爭法實施前夕,已有連鎖電器商減價出售智能電話,更有新型號手機減價逾千元。 4‧油價 競委會表明正研究油價數據及油站投標等情況,陸路交通運輸業大聯盟發言人蔣志偉曾在2009年發起「餓死油魔行動」,多年來持續關注油價走勢,他表示以往只能靠民間行動,今日競爭法落實下,會即時攜同近年收集的數據,向競委會投訴,一旦成功,本港油價就有下跌空間。 蔣志偉透露:「過去5年有證據顯示不同油公司經常在同一時間加價,加幅亦相近,明顯是有問題,而以柴油為例,油公司會向大車隊或大公司提供高至50%的折扣,反之小車主及蚊型公司就只有20至30%折扣,如大公司可享如此高折扣優惠,即有減價空間,那為何一直加快減慢?」他認為香港有油公司恃着市場強勢操縱價格,認為新例下政府應積極介入。 5‧圍標 競爭法禁止圍標行為,亦會引入豁免政策,鼓勵曾參與圍標的人自首。有曾受圍標之苦的小業主希望,「日後唔好咁多人受害」。 住在翠湖花園的翁愛明曾飽受圍標之苦,屋苑維修費用高達2.6億,平均每戶須攤分20至30萬。她稱圍標要搜證相當困難,當時要靠行內人提供市價資訊,才驚覺價錢貴得不合常理。當局終推出可規管圍標的競爭法,她希望「日後唔好咁多人受害」。 反圍標大聯盟發言人林卓廷認為競爭法管圍標是「好過冇」,要有確實證據,唯有透過價錢、招標過程等細節觀察蛛絲馬迹,例如「係咪有屋苑頻頻起用某啲承建商?法團成員係咪同某啲人好熟?」他建議日後若業主懷疑屋苑承建商圍標,新例下除廉政公署外,亦可同步向競委會舉報。
12-16-2015, 07:04 PM
甚麼是反競爭行為?
社會對應否訂立公平競爭法的討論正進行得如火如荼,但怎樣才算是反競爭行為呢?根據政府的諮詢文件,反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七種: 1. 操縱價格:競爭者之間透過協議來提高、固定或以其他方法維持貨品或服務的售價 2. 串通投標:競爭者之間透過協議來決定哪一名競爭者可成功投得招標中的合約 3. 分配市場:不同公司可能會按地區、市場類別、客戶公司的規模或其他因素協議分佔市場 4. 銷售和生產限額: 競爭者之間限制生產協議令價格上升 5. 聯合抵制:競爭者之間達成協議,同意不與某些其他競爭者、供應商或顧客交易 6. 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公司之間就技術或設計標準等事宜達成協議,對來自其他方面的競爭造成限制。 7.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其他公司進入市場或削弱它們在市場競爭的能力 外國反公平競爭的例子 全球現時有八十多個經濟體系設有公平競爭法,當中包括美國、歐盟、澳洲,刑責十分重。 在美國,曾有多間電子儀器生產商串通投標,合力抬高價錢,使最低的得標價遠高於正常價位,他們以當晚月亮的「月相」即月圓或月缺為準,內部議定得標者,得標後再攤分差額,名為“Phases of the Moon Scheme”,最後聯邦調查局介入,法院以競爭法起訴涉案生產商,成功將其入罪。 零四年,美國司法部控告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與其他記憶體廠商操縱全球D-ram價格,三星於去年十月接受指控,同意支付三億美元罰款,三名高層到美國入獄服刑。
12-22-2015, 02:16 PM
競爭法今生效
連鎖店手機先劈價 小舖無得鬥隨時結業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9411545 嚴重反競爭行為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9411630 新例或令物價下跌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9411550
07-06-2016, 09:39 AM
MasterCard面臨索償
或需向英消費者賠1900億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1467839650 英國萬事達卡(MasterCard)正面臨一宗集體訴訟,可能要就過去16年多收的簽卡附加費,向英國全國消費者賠償190億英鎊(1897億港元)。全英所有消費者將被納入為申索人,一旦索償成功,4,000萬名消費者每人可獲約450鎊(4494港元)賠償。 英國前金融申訴專員梅里克斯(Walter Merricks)的入禀狀指,萬事達卡於1992至2008年間,把手續費不合理地訂得太高,令商舖把商品及服務價格相應提高,商戶將成本轉嫁消費者,終令所有消費者蒙受損失,要求萬事達卡賠償190億英鎊。全英所有消費者將被納入為申索人,除非自行退出,因此若然索償成功,英國所有消費者也受惠。 梅里克斯指:「這宗訴訟要向所有違反競爭法的公司,要為英國消費者蒙受的損失負責。」他提出的集體訴訟,已獲得消費者權益組織「Which?」及一間美國律師樓支持。 歐洲法院2014年裁定,萬事達卡多收手續費違反反壟斷法。去年4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有關監管條例,規定信用卡的手續費不應超過0.3%,並於同年12月9日生效。 萬事達卡發言人回應稱,堅決不同意有關索償理據,重申一直致力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付款機制。
12-13-2016, 04:25 PM
競爭法一周年乏效
手機店減幅一致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9864900 競委會收逾300宗圍標投訴個案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5/19866047 [ 本帖最後由 萬寶路 於 2016-12-15 12:00 編輯 ]
03-23-2017, 06:43 PM
競委會首次出擊 控五IT公司圍標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9968434 競爭法實施超過一年,競爭事務委員會首次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興訟,指控5間資訊科技公司涉嫌合謀參與圍標,在招標時提交虛假標書,投標價實情早已操控,讓其中一間公司以最低價出價,提升其中標機會。據悉,有關合約金額約百多萬元。競委會現要求審裁處宣佈相關公司違反《競爭條例》,並施加罰款。 記者︰歐陽聯發 譚靜雯 五名答辯人依次為Nutanix Hong Kong Limited(Nutanix)、英國電訊香港有限公司(BT)、新龍國際有限公司(SiS)、Innovix Distribution Limited(Innovix)及科技21系統有限公司(Tech-21)。 YWCA去年7月招標,讓提供並安裝應用Nutanix科技的伺服器系統公司入標。首答辯人是Nutanix產品供應商,公司有交易登記系統,凡有零售商找到新客並在系統登記可獲優惠價供貨。 標書錯處相同 女青年會舉報 首次招標在去年6月21日舉行,YWCA邀請了12間公司入標,但結果只有BT投標。YWCA規定最少需有5間公司參與投標,所以需要進行第二輪招標。7月8日第二輪招標,YWCA再邀請9間公司參與,結果BT、SiS、Innovix及Tech-21均有參與,其中以BT投標價最低。但YWCA職員發現,其餘三間公司的標書格式相似,標書上的錯處和資料遺漏也出奇地相同,於是向競委會舉報。 入稟狀提及,競委會調查發現,首、次答辯人是圍標計劃始作俑者,雙方同意找來四間「傀儡公司」假裝參與投標競爭,有人提供Nutanix產品的價目表,又有人提議由次答辯人提供預先寫好投標者的虛假標書,讓「傀儡公司」簽署蓋印便可。 競委會臚列大量證據,包括參與圍標公司職員的電郵及WhatsApp對話內容,當中顯示,第三至第五答辯人的標書有多處重要錯漏,包括漏填公司地址、商業登記資料、在資料欄寫着「請填上」。競委會認為種種迹象顯示他們無意勝出投標,卻假裝參與競爭,有意讓次答辯人中標,已涉嫌參與圍標,違反了《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補充,案中涉及的安排包括由Innovix、SiS及Tech-21提交虛假標書,而Nutanix則在BT的幫助下協調上述的投標行為。根據條例,反競爭行為一經證實,審裁處可判處罰款,最高罰款額為涉案公司在違法期間三年營業額的一成。《競爭條例》2015年12月中正式生效,今次是競委會首次入稟審裁處,主席胡紅玉形容是香港執行競爭法的重要里程碑,重申圍標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競委會將嚴正處理,全面打擊圍標。 BT在英曾涉反競爭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9968441 [ 本帖最後由 211 於 2017-3-24 02:46 編輯 ]
04-10-2017, 02:32 AM
澳門保險涉圍標
錄音揭與三同業夾價 屬大新金融旗下 公司內部調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9985474 在港可罰營業額1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9985497 【法例監管】 澳門圍標未必一定觸犯刑事法,但香港早有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本港競爭法於2015年12月已生效,競爭事務委員會提出多份指引,規管協議或經協議的市場反競爭行為,包括合謀定價、分配市場、限制生產和圍標等。 具體例子包括合謀定價,即本來互相競爭的商戶,私下協議同一時間以同一價格出售同類產品或服務。其次是分配市場,即競爭對手私下協議分配顧客。 而最容易出現的則是圍標,即串通投標,消費者沒法透過招標分辨適合自己的服務。如有企業違例,競爭事務審裁處可判罰款及向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等,罰款最高可達違例期間每年營業額的10%,最多計算3年。值得注意的是,若果圍標過程中,有個人涉收受個人利益,或是貪污罪行。 澳門無競爭法 圍標難檢控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9985485 澳門保險界出現圍標,有不願具名的澳門律師指出,由於澳門並不如香港般設有競爭法,故此圍標亦未必觸犯當地刑事法;但若果當中有人涉及收受個人利益,則有機會屬於貪污案件。 該律師續說,若然是私人公司項目,選擇哪間保險公司可說是商業決定;至於政府工程,雖然要公平競爭,但政府亦會根據保險公司經驗、報價等因素一併考慮,「唔可以話單係定價夠低,就已經夠贏單工程」。 澳廉署少介入 澳門立法會議員區錦新指,圍標原則上違反了公平性,但目前澳門並未有嚴格法律規範或明確禁止圍標,除非澳門廉政公署介入,不過事實上澳門廉政公署甚少介入私人領域貪腐事件,除非是某位員工因損害公司利益而獲得個人利益。而澳門保險涉嫌圍標事件中,則表面上未見到涉及個人利益,故此未必犯法,屬灰色地帶。但他坦言,澳門保險公司數目不多,容易在經營上產生默契,損害公眾利益。 澳門金管局發言人回應本報指,《商法典》第153至173條明確禁止一切阻止競爭、違背競爭規則、限制競爭的做法,一切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的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害人可就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須賠償所引致損失。 如屬澳門特區行政當局的招標,根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程序》第38條c項規定,如很大程度上可推定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判給人有權不作判給。不過發言人指出,沒有收到所提及的招標實體的任何投訴或查詢。 澳門保險涉圍標 錄音揭與三同業夾價 屬大新金融旗下 公司內部調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9985474 [ 本帖最後由 中國好呻吟 於 2017-4-10 10:34 編輯 ]
中國好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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