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2012, 06:48 AM
商品說明條例
消費權益 - 消費法例常識
我們希望透過介紹本港多項保障消費者的法例,讓你認識購物時享有的法定權利。保障消費者的法例是多樣化的,我們在這裡集中介紹一般商品買賣合約、商品說明和安全的法例。如果你在購物時,遇到較複雜的情況,請向就近的消費者委員會諮詢中心或法律界專業人士查詢。此外,如果你不幸遇到不公平的交易,與店方交涉無效,可以透過消費者委員會或其他申訴途徑,向店方追討賠償。(詳情可參閱本會印製的「 申訴途徑 」。)
合約
每當你購物時,都會和店方建立一個合約關係。很多時這些合約都沒有以書面的方式記錄下來。例如你從報攤購買一份報紙,你和那報販可能沒說上半句話,更沒有用筆記下買賣的條件,但你們之間已在付款和遞交報紙的過程中,建立和完成了一個買賣報紙的合約。
如果雙方以書面記錄買賣合約,列明權利和義務等協議,遇到糾紛時,將會依照協議處理。書面合約的形式,可以是一張單據,也可以是一份很厚的文件,如樓宇買賣合約。一般商品買賣的合約多以單據形式出現,所以你在購物時,一定要看清楚單據的內容;購物後,應緊記收取和保留單據,日後如有糾紛,可以作證據之用。
貨品售賣條例
當你和店方議訂價錢,買賣或訂製貨品,雙方便受到「貨品售賣條例」的約束。你有責任付款收貨,而店方的責任,則是收款交貨,而所交的貨品,必須完全符合以下四個要求:
(一)
店方有權出售該貨品。即是說,店方是從合法途徑購入、製造或受物主委託出售該貨品。
(二)
對貨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的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真實正確和與事實相符。
(三)
貨品必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但如果店方在售賣時,已經指出貨品的缺點,或有些缺點是你應該可以察覺到的話,那麼,購物後你便不可藉此向店方要求更換或退款。又若果因為你自己改變主意,不想購買該貨品,你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四)
貨品的質素,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須具一定的水準。
如果店方售賣的貨品,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縱使單據上註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字眼,你可以和店方商討下列一項賠償方法:
(一)
取回購貨時的貨價;
(二)
換取同樣或等值的其他貨品;
(三)
接受修理;
(四)
接受信貸單據,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單上所列價值,購買店內等值的貨品。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很多時店方在售賣貨品時,都會發出單據,作為你和店方買賣貨品的書面記錄。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條例賦予法院裁定合約條文是否公平和合理的權利。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授權法院可以裁定一些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或合約內的部份條款,是否屬不合情理,並可頒令須否履行該合約。法院決定某合約在立約時是否屬於不合情理,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消費者和店方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消費者需否遵守一些按理對保障店方合法權益非必要的條件;消費者能否明白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文件;店方有否對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不公平的手法等。消費者如認為某份合約是不合情理的話,須向法院提出證明。
度量衡條例
「度量衡條例」針對商店「呃秤」的不當行為,規範商品買賣時所使用的量度器具和方式,保障消費者,免遭受商店的詐騙。該條例規定,凡製造或使用錯誤或失效的量度器具,即屬違法。如果所售商品為預先包裝的話,則須在包裝的容器外,貼上註明淨重量或淨度量的標籤。
商品說明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旨在制止商品的虛假說明和冒牌貨的出現。概括來說,這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一)
禁止在貿易過程中,提供虛假及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包括內容失實的廣告說明及虛假的商品標籤)。
(二)
禁止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三)
制止未經許可而使用或標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頒發的獎狀。
(四)
授權有關當局,規定商人對其產品作某方面的說明,包括印刷及附帶商品上或廣告上的說明。
除了金飾以外,這條例並沒有規定商品需要附有任何說明,但凡對度量容積、尺碼、數量、製造或生產方法、成份、用途、性能、物理特性、規格、標準、製造地點或產地、檢定標準、製造日期、物品的歷史等錯誤描述,便有可能被控告。
現時這條例只針對「商品」的虛假說明,並未包括「服務」在內。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規定製造商或代理商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兩種語文,註明以下資料:
(1)
產品名稱;
(2)
食物成分;
(3)
最低限度保質期;
(4)
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商號及地址;
(5)
數量、淨重量或淨容量;
(6)
貯藏或食用方法(有些容易腐壞的食物,貯存時間、方法、環境溫度都會影響質素,例如鮮奶應註明必須存放在雪櫃內;急凍食物,更必須貯存於冰格內;在有需要情況下,某類食物,如喱粉、奶粉、罐頭湯、蛋糕粉等,必須列出烹調的份量及烹煮的方法)。
消費品安全條例
消費者獲得安全保障的涵義,是指他們所買的貨品及使用的服務,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危害他們的安全。「消費品安全條例」全面性管制消費品的安全。根據這條例,無論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均有責任保證消費品的安全,達到一定的水平。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兒童是最容易受到傷害和需要特別照顧的一群。「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規定,任何製造、進口或供應給本地使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必須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條例亦禁止宣傳不安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ch...igh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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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權益 - 消費法例常識
我們希望透過介紹本港多項保障消費者的法例,讓你認識購物時享有的法定權利。保障消費者的法例是多樣化的,我們在這裡集中介紹一般商品買賣合約、商品說明和安全的法例。如果你在購物時,遇到較複雜的情況,請向就近的消費者委員會諮詢中心或法律界專業人士查詢。此外,如果你不幸遇到不公平的交易,與店方交涉無效,可以透過消費者委員會或其他申訴途徑,向店方追討賠償。(詳情可參閱本會印製的「 申訴途徑 」。)
合約
每當你購物時,都會和店方建立一個合約關係。很多時這些合約都沒有以書面的方式記錄下來。例如你從報攤購買一份報紙,你和那報販可能沒說上半句話,更沒有用筆記下買賣的條件,但你們之間已在付款和遞交報紙的過程中,建立和完成了一個買賣報紙的合約。
如果雙方以書面記錄買賣合約,列明權利和義務等協議,遇到糾紛時,將會依照協議處理。書面合約的形式,可以是一張單據,也可以是一份很厚的文件,如樓宇買賣合約。一般商品買賣的合約多以單據形式出現,所以你在購物時,一定要看清楚單據的內容;購物後,應緊記收取和保留單據,日後如有糾紛,可以作證據之用。
貨品售賣條例
當你和店方議訂價錢,買賣或訂製貨品,雙方便受到「貨品售賣條例」的約束。你有責任付款收貨,而店方的責任,則是收款交貨,而所交的貨品,必須完全符合以下四個要求:
(一)
店方有權出售該貨品。即是說,店方是從合法途徑購入、製造或受物主委託出售該貨品。
(二)
對貨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的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真實正確和與事實相符。
(三)
貨品必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但如果店方在售賣時,已經指出貨品的缺點,或有些缺點是你應該可以察覺到的話,那麼,購物後你便不可藉此向店方要求更換或退款。又若果因為你自己改變主意,不想購買該貨品,你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四)
貨品的質素,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須具一定的水準。
如果店方售賣的貨品,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縱使單據上註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字眼,你可以和店方商討下列一項賠償方法:
(一)
取回購貨時的貨價;
(二)
換取同樣或等值的其他貨品;
(三)
接受修理;
(四)
接受信貸單據,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單上所列價值,購買店內等值的貨品。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很多時店方在售賣貨品時,都會發出單據,作為你和店方買賣貨品的書面記錄。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條例賦予法院裁定合約條文是否公平和合理的權利。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授權法院可以裁定一些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或合約內的部份條款,是否屬不合情理,並可頒令須否履行該合約。法院決定某合約在立約時是否屬於不合情理,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消費者和店方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消費者需否遵守一些按理對保障店方合法權益非必要的條件;消費者能否明白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文件;店方有否對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不公平的手法等。消費者如認為某份合約是不合情理的話,須向法院提出證明。
度量衡條例
「度量衡條例」針對商店「呃秤」的不當行為,規範商品買賣時所使用的量度器具和方式,保障消費者,免遭受商店的詐騙。該條例規定,凡製造或使用錯誤或失效的量度器具,即屬違法。如果所售商品為預先包裝的話,則須在包裝的容器外,貼上註明淨重量或淨度量的標籤。
商品說明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旨在制止商品的虛假說明和冒牌貨的出現。概括來說,這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一)
禁止在貿易過程中,提供虛假及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包括內容失實的廣告說明及虛假的商品標籤)。
(二)
禁止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三)
制止未經許可而使用或標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頒發的獎狀。
(四)
授權有關當局,規定商人對其產品作某方面的說明,包括印刷及附帶商品上或廣告上的說明。
除了金飾以外,這條例並沒有規定商品需要附有任何說明,但凡對度量容積、尺碼、數量、製造或生產方法、成份、用途、性能、物理特性、規格、標準、製造地點或產地、檢定標準、製造日期、物品的歷史等錯誤描述,便有可能被控告。
現時這條例只針對「商品」的虛假說明,並未包括「服務」在內。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規定製造商或代理商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兩種語文,註明以下資料:
(1)
產品名稱;
(2)
食物成分;
(3)
最低限度保質期;
(4)
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商號及地址;
(5)
數量、淨重量或淨容量;
(6)
貯藏或食用方法(有些容易腐壞的食物,貯存時間、方法、環境溫度都會影響質素,例如鮮奶應註明必須存放在雪櫃內;急凍食物,更必須貯存於冰格內;在有需要情況下,某類食物,如喱粉、奶粉、罐頭湯、蛋糕粉等,必須列出烹調的份量及烹煮的方法)。
消費品安全條例
消費者獲得安全保障的涵義,是指他們所買的貨品及使用的服務,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危害他們的安全。「消費品安全條例」全面性管制消費品的安全。根據這條例,無論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均有責任保證消費品的安全,達到一定的水平。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兒童是最容易受到傷害和需要特別照顧的一群。「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規定,任何製造、進口或供應給本地使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必須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條例亦禁止宣傳不安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ch...igh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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