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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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新罪名取代「非禮」
影裙底、露體納
性侵犯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
性罪行》諮詢文件,除擴大強姦受害人包括男
性外、未經同意的肛交和口交也納入強姦罪;並建議新增
性侵犯罪取代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日後偷拍裙底、公眾露體、撞胸摸臀、在地鐵向人射精等將構成
性侵犯。婦女團體歡迎法改會建議,認為將法例追得上時代。記者:王家文 陳凱迎 馬志剛
根據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俗稱非禮),即屬犯罪。惟猥褻元素未有界定,其涵義需視乎個別案件而定。法改會建議訂立新
性侵犯罪,取代非禮罪,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表示,將焦點集中在「
性」方面,符合保障
性自主權的原則,除涵蓋現有的猥褻侵犯行為,也會納入偷拍裙底和公眾露體等罪行。
現行法例下僅控行為不檢
警方資料顯示,近年涉及偷拍猥褻照片的舉報案件有上升趨勢,去年接獲231宗,較09年增加19宗,升幅近一成;今年首半年已接獲131宗相關案件。法改會指出,現行法例下,偷拍女士裙底未被納入最高刑罰監禁10年的非禮罪,通常只控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罪,前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後者則6個月。
法改會特別指出,若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上述控罪均不適用,若涉及使用電腦,則可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此乃「最後一着」,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案例顯示,一名準博士生去年12月16日在港大任職醫學院研究助理期間,潛入宿舍女廁用手機偷拍女生洗澡,上月被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成立,判監5星期,緩刑一年。
鄧樂勤承認,現行法例有不完善地方,且偷拍在香港日趨普遍,將其納入
性侵犯類別,可保障個人的
性自主權免被侵犯。惟諮詢文件未有訂立「
性侵犯」罪的罰則。根據現時的「猥褻侵犯」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若未得對方同意,涉及對其作出
性的觸摸、射出精液、撞胸摸臀等,都會被納入
性侵犯罪。
關注婦女團體歡迎該建議
鄧樂勤強調,新訂的「
性侵犯」罪行,其指導原則是保障每個人的
性自主權不受侵犯,「偷拍」行為有三個主要元素構成罪行,一是有關行為需涉及
性,二是未經同意,三是該行為令到受害人感到恐懼、低貶或傷害等,不單止偷拍裙底,「例如偷拍別人冲凉,本質上是涉及
性,也觸犯有關法例」。關注婦女
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歡迎法改委會建議,認為能將過時法例「現代化」,更可保障家庭
性暴力,「以往喺公眾地方偷拍,要用遊蕩罪告,但屋企就唔算。修訂後,就算後父裝個女冲凉,都可以入罪」。
公眾人士由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可就上述的諮詢文件向法改會提供書面意見。
法改會建議改革
性罪行定義
行為:男
性未經女
性同意,將
性器官插入女
性陰道
現時罪行和罰則:即屬強姦,但強迫肛交和口交現不屬強姦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建議修訂後的罪行和罰則:包括強迫肛交和口交,男女都可以是受害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行為:以手指或瓶子等物件插入肛門或陰道
現時罪行和罰則:只能對干犯者控以猥褻侵犯罪,即非禮,最高刑罰監禁10年
建議修訂後的罪行和罰則:建議訂新罪行,嚴重程度與強姦相同
行為:偷拍裙底、出浴照、露體
現時罪行和罰則:通常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等提告,判罰一千至一萬元及監禁6至12個月
建議修訂後的罪行和罰則:納入取代現行猥褻侵犯罪的「
性侵犯」罪,暫未定罰則
資料來源:法改會
女星有感
周秀娜:
當然好,因為有阻嚇作用,可以保護女
性。我有時坐地鐵也見過有些人有古怪行為,但不知對方做甚麼,幸好自己未有遇過被人意圖偷拍。
Jeana(何佩瑜):
幸好自己未有遇過,但我覺得加重刑罰是應該,絕對贊成,因為實在越來越多人犯案,因此最好加重刑罰加以阻嚇。而我若穿短裙外出必會打底以防走光。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918/18018761
倡強姦受害人包括男
性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918/18018763
同意與否 須引入步驟引證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918/18018764
特稿
是否犯法 視乎涉案者意圖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918/18018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