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警暴】高院下令港鐵交出831太子荔枝角CCTV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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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8.31在港鐵太子站執法惹爭議,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梁耀霆自言路經該站時,遭警方無理襲擊及拘捕。為了向警方索償,梁早前入稟法庭申請「第三方披露令」,要求港鐵提供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作證據。法官早前聽取陳詞,下令港鐵須安全保管有關片段;法官今日再頒下判詞,接納梁耀霆的申請,下令港鐵於七日內向梁交出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港鐵另須自行承擔訟費。梁耀霆庭外向香港人聲言:「今次係一個小勝,希望大家可以堅持,唔好放棄。」
申請人梁耀霆今午親自到庭領取判詞,坦言獲悉判決後鬆一口氣。他透露,他並不可複製或向公眾公開有關片段,但將與律師團隊仔細研究片段內容,並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就8.31當天遭警員非法拘捕一事,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港鐵發言人晚上回應稱,知悉並尊重法庭判決,正研究法庭命令的內容,以作出適當的安排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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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可向公眾公開相關片段
梁又謂,他於8.31當日只是身穿西裝途經太子站,卻遭防暴警員用警棍打傷手臂,「當我係暴徒咁拘捕」,相信有關片段可證他清白。梁又坦言,對比起其他手足所受的嚴重傷害,他手臂傷勢不算重,且現已痊癒,但希望本案的裁決能鼓舞一眾受傷手足,齊向警方索償。他又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沒有錯過是次索取閉路電視的訴訟機會。
梁又引述判詞指,由於港鐵一方聘請著名資深大狀余若海及出名的律師樓就本案作出對抗性爭辯,法官周家明下令港鐵須自行承擔訟費,涉款約100多萬港元。
梁希望向香港人說:「今次係一個小勝,希望大家可以堅持,唔好放棄。」他又直言,雖然法治近年深受挑戰,「但我哋都應該要抱有希望」。
案件原定月初開審 及後改以書面形式處理
根據法官下令,港鐵須向梁耀霆交出太子站去年8月31日當晚10時40分至9月1日凌晨1時30分、以及荔枝角站9月1日凌晨1時25分至2時正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本案原定於本月9日開審,但因公共衞生考慮,各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處理。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歡迎高院判決,認為香港人一直希望港鐵交出所有CCTV片段,將8.31真相公諸於世,並且追究當日部署失當的警察管理層。鄺坦言,有許多市民於831當日乘搭地鐵,卻無辜被打至受傷,而且封站後的情況亦不明,故此必須還原真相,討回公道。
市民可透過審訊得知事件經過
831太子站警暴案,疑團未解。梁耀霆成功取得太子站的閉路電視,是否意味真相可大白?有律師指出,根據判詞,有關片段不可向公眾公開,「即係唔可以擺上YouTube足本播放」,只可用於梁向警方提出訴訟的案件上。
該律師續指,當梁正式向警務處提出訴訟,他便需在入稟狀內詳細交代理據,或要仔細描述當日太子站內情況,片段更有機會在審訊時播放。由於入稟文件、審訊、以及法官判詞均是公開資訊,市民有權索取有關文件及到庭聽審,屆時便可透過審訊程序,得知當日事件經過。
至於若梁成功在片段中辨認到毆打他的警員,卻不知道警員的身份,律師指梁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披露令,要求警務處處長交出涉案警員的身份,好讓他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前車可鑒 其他遇襲市民或同樣興訟搜證
另有近日專門處理抗爭案件的律師指出,這是首次有8.31傷者入稟索取港鐵CCTV片段,被視為試驗案件。而今次申請成功,更可援引作為先例,其他人如有需要,同樣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相關證據。他又指,原本沒料到法庭會批准申請,現正準備向由他負責的另一名8.31傷者索取指示,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該律師補充謂,如有其他人亦欲取得相關片段以向政府索償,需要自行提出申請,不可「順便」使用梁同學取得的片段;不過他相信,「有前車可鑒,之後申請易好多」;相關人士甚至「可以直接問地鐵攞,佢再唔同意先申請;但法庭已經講到咁,佢(港鐵)亦都冇理由反對」。
【案件編號:HCMP1441/19】
【831警暴】判詞重點:官稱若指控成立屬嚴重非法行為 港鐵並非純為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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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31警方進入港鐵太子站搜捕示威者,其間涉嫌暴力襲擊及拘禁無辜市民。教育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梁耀霆報稱當日亦遭警員無理毆打和拘捕,早前向港鐵索取太子站與荔枝角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以便據此循民事途徑控告警方。港鐵委聘頂尖大狀反對申請,惟高等法院今頒判詞,接納教大生的申請,下令港鐵須交出片段予梁耀霆。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直言,假若梁對警方的指控日後證明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法官又指出,本案只涉申請人與港鐵的爭拗,法庭現時未能得知警方就本案而言有何說法,目前僅得梁一面之詞。不過,就今次申請而言,法庭會當作已有強烈證據針對相關非法行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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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重點:
- 若針對警方的指控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
- 現時雖沒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捲入非法行為,並非僅為旁觀者
- 當晚警方接獲港鐵求助才到太子站執勤,同時港鐵負責管理站內電梯,並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
- 預期警方會拒絕交出相關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做法
- 申請人如能盡早獲得片段,可更好組織指控內容,符合司法公義
- 申請人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賠償,故此法庭需考慮警方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 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有警員疑踏著蹲下人群 在電梯上行走
判詞指出,申請人梁耀霆報稱當晚乘港鐵往太子站會合朋友,到達時站內廣播指示乘客緊急疏散。梁遂搭乘扶手電梯,半途遇上防暴警和速龍小隊警員上下包抄,電梯亦被人煞停。梁指有警察追打和制服乘客,狀甚駭人。警方又指示身處電梯上的人蹲下,有防暴警用警棍打他的左手數下,令他感到十分痛楚。其後有警員踏著電梯扶手、甚至踏在蹲下的人身上,在電梯上行走,然後用膠帶綁起各人雙手,要求各人蹲下接受搜身。
過了午夜時分,警方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眾人,眾人被押往荔枝角站,再轉送葵涌警署。梁稱過程中身體不適,並遭長時間綁起導致痛楚,直至凌晨4時始獲准到醫院求醫。到9月2日晚上他出院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
梁表明打算民事控告警方襲擊、非法拘捕和非法禁錮,故先興訟向港鐵索取相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法庭去年9月頒下臨時命令,下令港鐵保存涉案影片,直至正式審理披露片段申請。審期原定為本月9日,但因公共衞生理由,改以書面處理。
港鐵向警方求助 復用列車運送被捕人士 已算捲入非法行為
港鐵反對披露片段,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抗辯。港鐵稱其角色無異於旁觀者,不算「捲入」或促成案中非法行為。而且警方已檢取有關片段,申請人大可先控告警方,再要求警方提供片段。再者,港鐵聲稱片段沒有拍到申請人在電梯上的遭遇。
不過,法官不同意港鐵是旁觀者之說。法官指出,警方當晚似乎是接獲港鐵就乘客糾紛作出的求助後,才到達太子站執勤。而案發電梯由港鐵管理,而且港鐵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這屬於申請人指控警方禁錮過程一部份。雖然沒有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是捲入非法行為。
判詞又提到,申請人曾向警方索取片段,警方卻叫他問港鐵;到申請人向港鐵查問時,港鐵又叫他問警方。法官認為,日後警方如被申請人控告,可以預期警方會反對交出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的方法。即使可行,如申請人能在控告警方前獲得片段,可以更好地組織指控內容,更符合司法公義。另一方面,申請人索取的片段,警方亦非全數擁有。
申請人當初欲索片段 港鐵叫他問警方 警方叫他問港鐵
至於港鐵聲稱片段拍不到電梯,法官指申請人的投訴並不侷限於電梯上的遭遇。申請人亦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的賠償,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的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港鐵又曾指影片涉及私隱問題,但後來放棄以此作為反對理由。法官指出,獲取相關影片對申請人提出民事索償有重大幫助,同時亦沒有其他人的利益會因而受損,最終決定批出「第三方披露令」,下令港鐵於七天內向申請人提供影片。
另外,港鐵呈堂的證供提到,不知申請人會否將影片用於控告警方之外的用途,建議法庭加以限制。對此,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法官指港鐵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
至於申請人一方要求港鐵賠償部份訟費,直指港鐵在案中採取完全對抗的態度,彷彿港鐵本身就是干犯侵權者。從港鐵聘用資深大狀、聆訊耗費過高成本,可見一斑。此外,港鐵立場與警方在別處透露的立場相同。
法官同意港鐵有對抗態度,而且港鐵一方的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不過,法官不認為港鐵完全對立,亦不能排除港鐵真誠地質疑申請人的申請理據。法官接納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只須向港鐵支付截至早前臨時禁制令聆訊的訟費;至於其餘訟費,法庭則不作任何命令。
【案件編號:HCMP14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