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成員被沒收手機案 警獲判上訴得直 可按情況無法庭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但不交出密碼非阻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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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拒交手機密碼不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庭判詞亦提到,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於發出法庭手令時,並無權力要求巿民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審理。上訴庭在判詞指,如先獲法庭手令才搜查手機內容不合理可行的話,警員須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疑犯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另外,有關警員須就搜查的目的及意圖保留書面記錄,及在不影響調查的情況下,將該副本交予被搜查人。
上訴庭:施加條件保障足夠 不構成過度侵犯私隱
政府一方上訴時指,何謂「緊急」有不同詮釋,如定義太狹窄會對警方工作造成困難。警方有必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以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在警方獲得手令前消失。而警方是根據合理懷疑才作出拘捕,該合理懷疑已為即時搜查提供基礎。
答辯方則指,無手令搜查手機存在極大私隱保障問題,指手機內存有的個人私隱極多,如警方能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手機內通訊記錄等資料,將對被捕人及其親友的私隱造成極大威脅。此外,現今手機已能快速上鎖,因此容許警方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並無實際性。
上訴庭同意手機存有的個人私隱比住所更多,亦同意警方需要先查閱手機不同內容作過濾,以找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詳細搜查的部分應規限於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上訴庭認為上述的限制已能夠為被捕人士提供適當額外保障,亦能平衡警方執法的合理目的。
一般查閱手機內容仍須手令
早前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的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向高等法院就警方沒收五人手機調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部分勝訴。區官在判詞指出,雖然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的《警隊條例》第50(6)條並無違憲,
但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 。而緊急情況包括三種,即防止公眾或警員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銷毀,或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狀態下的搜證。惟此判決今被上訴法庭推翻。
本案主要爭議《警察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如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清晰列出三個緊急情況,警方才可在無手令搜查被捕人士手機,除此之外,所有搜查一般均須先獲手令。上訴庭判詞確認警方一般查閱被捕人手機內容時須先獲手令,但如警方合理地認為先獲手令再搜查並不合理可行的話,可以保留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手令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法庭速報】上訴庭:手機資訊受法律嚴格保護 不交密碼非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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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訴庭在民陣成員告政府案作出判決,推翻原訟庭裁決,重新定義警方在搜查手機時的權力。判決最關鍵兩點是:
1)警方有手令才可搜查手機,除非在下述特別情況。
2)警方無權迫被捕人士交出密碼。
一般來說,警方必須有手令(warrant)才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機(警隊條例第50(7)條)。
上訴庭重申以下情況除外:
1)若警方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搜機之前無法得到手令,警方須合理地認為刑事調查或保護其他人(如公眾人士及受害人)有即時必要性,才可以即時搜查手機。
2)在這沒手令的搜查,雖然警方可粗略快睇手機內容,搜查的範圍有限制:僅限於與調查或保護其他人相關。
3)一旦搜查完,警員要給予充份的書面通知,告訴被捕人士有關搜查的目的及範圍。
上訴庭一再重申:無論任何情況,警方絕對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如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所以上訴庭澄清了在 2013 年時警方無手令沒收手機的情況,解釋了在例外情況的權力;絕對不是容許警方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
【手機私隱】警查手機案上訴得直 惟免手令須符4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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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5名成員2014年7月1日的遊行中,被警方沒收手機,並被查閱內裡資料,他們認為警方做法不妥,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先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此做法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又強調警方只會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查閱手機,能夠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民陣成員等卻認為警方查閱手機同影響被捕人士親友的私隱權,法庭應平衡搜證權及私隱權。上訴庭今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但在判詞說明,只是在於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時間,且警方亦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同時必須合符4項條件,方能查閱。上訴庭亦重申,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查閱資料應先要取得手令。
上訴人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岑永根、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
民間人權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有5名成員被警方拘捕並沒收手機,他們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而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不過警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
無手令下須符合4項條件
上訴庭雖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獲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閱被捕人士電話,便必需要合符4個條件,包括:
(1)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
(2)或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
(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
(4)警方應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記錄,並向被捕人士提供該記錄。
強調只討論手機未自動鎖上的時間
上訴庭在判詞指,警方及申請人均同意裁判官沒權要求被捕人士將手提電話密碼交出,律政司的大狀亦同意被捕人士拒交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所以本案討論有關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時段,只限於該人被捕後,手機尚未自動鎖上的一段短時間。
上訴庭指出,普通法賦予警方作即時搜查以保留相關證據的權利,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如何令有關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要求。上訴庭認為,若警方必須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隊條例》第50條將會形同虛設。
同意索閱資料應先取手令
上訴庭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比私人處所為多,而手機多半會連接「雲端」,所涉的資料不單單只限於手機內所儲存的資訊。所以警方在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前,應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手機,必須要受到適當的約束,以平衡私隱權。
等待手令或難取得相關訊息
由於現時的智能手機擁有很強的加密功能,且內容可被遙距存取,即使警方檢走手機,也無法阻止其他人修改、刪除雲端上的資料,警方若要等待手令才作出搜查,他們或難以取得相關資料,而部分暫存資料亦會消失,影響調查。不過,上訴庭同意警方在快速檢視及分辨手機中相關及不相關的資料時,必會侵犯部分的私隱。
執法人員應在合適情況下授權搜查
上訴庭續指,利用手機作犯罪工具的確令現行法律受到挑戰,但數碼世界不應因為執法人員無法存取部分重要的數碼資訊,而淪成為罪犯天堂,執法人員應在適合的情況下獲授權作即時搜查,故此上訴庭為警方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閱手機設下上述4個限制。
認為緊急情況下可沒手令查手機
就高院認為只有緊急情況下,警方才可以沒手令下查手機,上訴庭認為在證據有可能遺失或被銷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要盡快行動,但這或不構成緊急情況,而上訴庭不認同以緊急情況作決定可否進行搜查的門檻。
強調在合理懷疑才查閱
警方代表律師陳辭時稱,警方若要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相反,即時搜查手機內容,可令與罪行有關的內容得以保存,以便日後作檢控之用,而警方搜查時會遵守嚴格規定,只有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查閱,已可保障私隱權。他們又提出,被捕後有關人士不會期望他們擁有如他人一樣的私隱權。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對警方的說法提出連番質疑,直指警方若要查看內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手令可限制搜查的範圍,更能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又質疑若警方無法取得手機密碼,檢取電話事實上毫無意義,而無法解鎖電話,警方如何得知有關資料屬有價值的證據。
代表警方的律師解釋,案件討論範圍其實只限於警方是否有權即時查看沒有上鎖的電話,強調有關權力可以讓警方保存有價值的證據,否則有關資料或有機會被遙距刪除。
辯方:法例未修改前法庭應作補救
民陣的律師則反駁稱,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
律師又認為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應要作出補救解釋,以保障受憲法賦予的私隱權,強調警方必須以較高門檻的「合理相信」為準則,去判斷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非讓警員可以即時隨意查閱內容,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在涉及簡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閱手機內容。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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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察在港鐵生擒偷拍男的影片近日在網上熱傳,片段中便衣警要求該男子交出手機檢查相片不果。有網民疑惑,片段中的警員是否有權當場要求市民交出手機。
翻查資料,去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曾就警方沒收市民手機守則的裁判,列明除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否則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今次事件已符合條件毋須手令;有律師亦認同,警方在事件中有權要求疑人交出手機,但是否必須按指令解鎖手機,則有商榷餘地。
網傳片段中,一名便衣警察在港鐵車廂內生擒一名疑似偷拍男,並要求該名男子交出手機及解鎖,惟被置若罔聞,便衣警最後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高等法院︰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
就警方搜查市民資料守則,過去曾引起爭議。高等法院於去年10月,就七一遊行有五名示威者被捕期間遭沒收手機的司法覆核案,裁定警方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過有三種情況屬例外,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法官判辭指出,警方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尤其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並認為今後可能會面對類似挑戰,因此需要更清晰、確定、可行的指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其後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指,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辭,評估有關影響及跟進工作。
律師︰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
就今次地鐵生擒疑似偷拍男事件,律師熊運信認為,事件是由警員當場目擊,有證據顯示該部手機是用以攝錄涉案片段的器材,故警員有權要求該名疑人交出手機,認為符合上述防止證據流失的條件。他續解釋,除非警員所調查的案件是「非禮」,手機未必與案情相關,才可能需要申請搜查令。他指,凡涉及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調查資料,都不獲私隱條例保障。
至於疑人拒絕為手機解鎖,熊運信認為有商榷之處,因市民無責任協助調查,所以解鎖與否,只是關乎事主是否自願協助調查。他提醒,若拒絕提供身份證,行為本身即可構成罪行。
資深警︰市民不合作加強合理懷疑 警有權即帶返差館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每警區經常會有特遣隊巡查,以便裝執行職務,有助打擊罪案。對於片段中警員,要求疑人即場將手機解鎖,他認為,視乎現場需要,「好難一概而論。」不過解鎖手機屬協助調查範圍,要視乎市民是否願意,而疑人推託行為,只會增加警方懷疑,前線警務人員有權決定帶疑人返警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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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7 14:2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