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一地兩檢】高鐵站內地孕婦或送港醫院分娩
#1
【一地兩檢】高鐵站內地孕婦或送港醫院分娩 憂成雙非衝閘誘因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8%E5%9B%A0

港府今終公布高鐵西九龍總站一地兩檢方案,指將根據「三步走」方式實施一地兩檢,惟在部份情況下,法律領域仍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包括內地人員甚麼情況下才可配槍、刑事及民事法如何分開處理,以及內地孕婦一旦在站內「作動」會否引起嬰孩居港權爭拗等問題。

其中孕婦在內地口岸區分娩問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未完成入境香港程序會視作在內地出生,惟政府消息人士指有機會送往香港醫院分娩。有學者認為,高鐵可選擇在內地不同的車站上車,增加有效堵截孕婦難度,一旦在本港範圍的內地口岸區須送院,或成雙非問題的潛在隱憂。

對於在香港地域中劃出部份車站範圍予內地執法,外界關心一旦有孕婦在西九龍總站的內地管轄範圍分娩,其孩子會否擁有香港居留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上回應指,會一如邊境口岸做法,未完成入境香港程序在內地口岸區分娩,將視為內地出生,因此不獲香港居留權。

政府消息:有機會送港醫院分娩

然而,政府消息人士承認,若有雙非孕婦企圖「衝關」,會有機會送往香港醫院分娩;若孕婦在內地口岸區分娩,因仍未完成入境香港的程序,並非在香港出生,不會有香港居留權。消息人士強調,會按旅客醫療需要,作出最好的方法處理。

鍾劍華:雙非在內地不同車站上車增堵截難度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分析指,高鐵西九龍總站隨時成為另一個來港產子渠道的選擇,自然會令部份人有幻想及提高鋌而走險的誘因,而且孕婦可選擇在內地不同車站上車,增加有效堵截難度,倘在西九總站內地口岸區「成動」須送香港醫院分娩,「確實是個潛在問題」,令人擔憂。

但他估計,過去幾年衝關來港産子的情況似乎有所收斂,相信即使有人鋌而走險,亦只是零星個案。

除了雙非衝閘問題,高鐵站內的刑事、民事法律如何區分,也令人有不清晰之感。根據政府文件,「受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營運商與乘客之間訂立的合約所規管的事宜,以及其他在內地口岸區由乘客與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營運商或乘客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事項」,均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實施管轄。然而,文件並無進一步解釋有關事宜內容,一般市民未必能夠理解,產生誤會。

同樣,對於內地人員當時時會否配槍問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只回應指,據其經驗及了解,人員一般只會持警棍巡邏,但如遇一些情況,如收到恐襲情報下,會配相應裝備出勤,惟他強調內地口岸區須尊重其自主權,要按情況而定。但恐襲之外的其他「情況」究竟還有甚麼,當局再無解說。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現時一地兩檢方案在法律上的安排猶如香港「割地」予內地,基本上內地決定運用武力的標準由內地執法部門決定,香港政府無權干涉;至於在內地口岸區的部份事項,如民事法律事項採用香港法律,張達明形容這個安排自相矛盾,令人混亂該地域究竟是香港還是內地,安排不清晰。
Reply
#2
李家超:一地兩檢可防偷渡客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20162347
政府官員繼續力推高鐵一地兩檢方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圖)昨日指,必須將西九龍總站部分地方劃為內地口岸區,由內地邊檢人員執行內地法律,否則將形成保安漏洞,非法入境者及恐怖分子將更容易進入香港。
李家超昨出席「一地兩檢」交流會上解釋,政府提出在高鐵西九總站實施一地兩檢,撥出地方劃為內地口岸區,交由內地邊檢人員執行內地法律。這樣做才能夠防範一些被禁止來港的人士入境,例如恐怖分子、在內地犯刑事罪行的逃犯,亦包括經內地偷渡來港的非華裔人士。
指避免聲請遭濫用
他指,過去兩年有約6,000名非華裔人士由內地偷渡來港,當中5,000人提出免遣返聲請,調查後不足百分之一的申請成立。假如西九總站只實施香港法律,便會出現保安漏洞,犯罪分子及偷渡客可在內地買一張車票,就可乘高鐵來港,然後無限制地提出免遣返聲請。若劃出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可以即時將這類人遣返。
他強調,市民在西九須經過香港口岸區才能進入內地口岸區,不會有人在港方不知情下被帶到內地口岸區。香港也會爭取讓市民在內地口岸區遇到緊急情況時,仍然可以撥打999求助。
他表示,希望在來年的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出一地兩檢本地立法,當局會向議員多解釋和討論高鐵的營運及通關安排,令他們更明白一地兩檢的做法,希望盡快通過法案。
Reply
#3
一地兩檢實施,只會讓更多人失蹤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8%B9%A4/

前年李波被帶走,去年有肖建華,今天疑是林子建,事件一再發生,無疑突顯了香港,已不再是安全之地。任何一個政府,維護當地法治,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很可惜,從梁振英到林鄭,對類似事件,始終抱着不追究,放任不管的態度,致使事情一而再三。

也許有人認為,李波、或者說書店事件,僅僅牽涉幾個人,對多數港人而言,影響不大,我們在基本法保障下,依然擁有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即使23條立法、一地兩檢、日後出入境恐怖份子管制條例實施,只要言論不抵觸23條、安份守己,大陸執法人員限制在西九內,不是恐怖份子,港人不必擔心。但問題是,抱持類似想法的人,到底有沒有想清楚,上述所有牽連的,除桂民海、肖建華不是本地居民,在港合法短暫居留 ,其餘都擁有香港身份證,同樣無犯案記錄,跟你一樣安份守已,卻也突然出事。

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出,當大陸涉嫌派人跨境犯法,港府所表現的,是完全配合,根本沒有履行職責,維護港人安全。毫無疑問,大陸派人犯案,出爾反爾,違反對港人承諾,已無誠信可言。對於西九劃地執法,林鄭信誓旦旦,大陸人員受到監管,絶不允許離開該處。

天啊,林鄭把港人當白痴,前車可鑑,當守法的人一再失蹤,後來現身大陸官媒、被認罪、被自願配合偷渡調查,說明了甚麼?當港府一再重申,保證大陸人員依法辦事,出現跨境犯法,事後又只會沉默,到底憑甚麼保證?

何況實施一地兩檢,對港人上大陸,並不方便。有人作過調查,即使去廣州市中心,坐深圳火車,也比搭西九快捷,更不要說本來福田,已預留兩檢之用。強行在香港實施,明顯是林鄭收到指令,必須照大陸意旨辦事。

電視昨日播出新聞,幾個港人接受訪問,面露笑容,大讚車廂設備完善,舒適寛敝,表明對一地而檢並無異議,應該也是守法的人。我無意對這種看法提出批評,至少現時香港還有言論自由,人人有權利表達。我只希望港人對一地兩檢,不妨對照發生過的事。

也許有人說,沒有一地兩檢,大陸同樣派人綁架,與此何干?表面看當然沒錯,但若仔細想,實際上是兩回事。當大陸派人跨境辦案,違反一國兩制,我們理直氣壯,提出譴責,得到海外輿論支持 ﹔當一地兩檢實行後,通過立法,變成允許在港執法,我們不反對便如同默許。

由於綁架惡行不斷,事件沒有解決,在可見的將來,依然會出現。如果很不幸,又有守法的人,也許不是閣下,而是你的家人、朋友、同事、鄰居,被大陸派人突然帶走,無故失蹤,即便在西九附近,港人還可以理直氣壯,提出譴責嗎?我想到時只會讓人恥笑:活該,是你們允許大陸人在港執法。林鄭被大陸認可,安排做特首,幾百萬港人心目中,沒有多少認受性,但我認同她的想法:日後大陸人員離開西九,暗中執法,把港人強行帶走,政府不過空口講白話,實際上無法保證,事後只會沉默,最多通報一聲 ; 那些安份守己的人,居然相信!

最後關於書店的事。近日收到消息,李波除了通訊被監控外,目前允許來去自由,但另外兩個同事,呂波和張志平,自上年返回香港,露個面,至今無法回來。他們都是奉公守法的人,無故被大陸剝奪了自由,港府無疑也知道,卻聽之任之,並無盡責幫助。見微知著,日後如遇上類似的港人,也只能聽天由命了。
Reply
#4
西九內地口岸打999駁公安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4/20192851
Reply
#5
【一地兩檢】大律師公會:草案違基本法 立法會無權制訂 先通過待法院裁定不負責任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4%BB%BB/

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第三次審議高鐵一地兩檢的草案,大律師公會昨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指一地兩檢無憲制基礎,認為無法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下立法,強調立法會並無權制訂違反基本法的法例,如果認為可以留待法院裁決法例是否合憲,就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在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上稱,尊重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重申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沒有牴觸《基本法》,會盡力向議員解釋沒有違反《基本法》。

鄭若驊:無違基本法 港實行一國兩制

鄭若驊在會上指出,本港實行一國兩制,情況與其他地方不同,「因為其他地方是沒有一國兩制的方針,其他地方的普通法案例,沒有我們這個情況,但相類似的一地兩檢的安排,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就司法管轄和適用法律作出某些調整,令當地的政策可以落實。」

大律師公會強調,草案意圖在香港的邊界內、司法管轄區內亦剔出(de-establish)一部分作出內地管轄區,但基本法未有條文給予特區政府採取有關程序,將香港邊界內地方,劃出香港法律、及香港法院的管轄區之外。

大律師公會認為,草案違反基本法18條附件三,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公會的意書見提出,不接受人大決定授予一地兩檢及法案的基礎,因人大決定並不涉及基本法,按照人大的中國憲法所列明功能及權力,人大需要遵守基本法,而且人大未有就有關事宜,按基本法第158條作出釋法。

大律師公會認為,以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為先例並不合適,因為基本法列明除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內地法律在港不適用,但深圳沒有類似的法律、憲制規定,列明香港法律不能在深圳適用。

公會認為,立法會無視草案不符合基本法,是錯誤做法,立法會也不應採取先通過再留待法院裁決法例是否合憲的做法,「在立法程序上,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2A3
Reply
#6
《基本法》第 18 條與一地兩檢 — 回應林峰教授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9F...%E6%8E%88/

城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峰教授以〈基本法 18 條 非一地兩檢法律障礙〉為題,一連上、下兩篇闡述他對於「一地兩檢」議題的見解。林教授提出,在西九高鐵總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中國的出入境、海關和衛生檢疫法等,「根本就不受基本法第18條限制」,因而「基本法第 18 條也就不構成在西九龍高鐵站實施『一地兩檢』不可踰越的法律鴻溝」;換言之,反對「一地兩檢」的論者,就不應再以《基本法》第 18 條所指的附件三全國性法律並不包括關於「一地兩檢」的中國法律,作為反對的理由了。

林教授的大致論證方向就是︰出入境、海關等法律,可算作不屬香港自治範圍之列,可以按第 18 條立法目的,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另一方面,第 18 條第 2 款有「實施」一詞的提述,應理解為「適用於香港整個地域的人和物」,但由於「一地兩檢」只會發生在西九總站的其中一個口岸區,不是遍及整個香港地域,所以在西九口岸區實行中國海關、檢疫、出入境法律,就不是第 18 條所限制之列,也就是不列入附件三也無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但林教授在這裡犯了事實錯誤︰特區政府「一地兩檢」文件一直強調,不能在「內地口岸區」只適用「涉及通關程序」的內地法律,因為不可能清晰界定哪些法律屬於通關程序所需,哪些不屬於,因此官方一直視「一地兩檢」安排的前提,是在西九總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實施中國法律,並劃出較小的特定範圍(例如特定工作人員職責所需、建築物規格標準、高鐵合約或責任事宜、安全及鐵路營運等)維持沿用香港法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今年 10 月 26 日立法會動議辯論「一地兩檢」的發言亦重申,若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只適用有關通關手續的中國法律,「會衍生法律和運作上問題,包括可能產生管轄權重疊和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等情況」。

林教授立論的前設已經出錯,「一地兩檢」運用中國法律,絕不只限出入境、海關與檢疫;因此,亦肯定有其他超出通關所需範疇、但本來完全屬香港自治範疇的法律議題(最明顯的是非關國安的刑法事宜,以及與高鐵營運無關的民事法律問題),會包含在「一地兩檢」範圍,而按林教授的分析,這些「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部分,是不可能運用第 18 條的程序,直接移植中國法律到附件三的。由此亦可見,只要擺正焦點,林教授的立論過程恰恰顯示,政府想用「三步走」生產的「一地兩檢」安排,正正被第 18 條擋個正著,更絲毫沒有可能透過強行納入附件三而變成合法。

事實上,另一道林教授沒有提及、但政府文件起碼老實承認的「法律關」,就是第 22 條第 3 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除非又有人意圖強辯來港進入「內地口岸區」執法的人員,不屬於「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之列,否則,要令「內地口岸區」設置不違反第 22 條的唯一可能,就是一如政府所假定,將整個「內地口岸區」實施中國法律,這才有可能避免口岸區內的中方人員要按第 22 條受香港法律管轄,因而亦再次顯示林教授的立論前提不符當局設計的錯誤。

當然,除了中國法律適用範疇這一點以外,林教授詮釋第 18 條的方式,特別在有關第 2 款「實施」要遍及香港全境才算數的理解,與政府將一整片口岸區剔出香港法律管轄(特定範圍除外)的設定,反正是殊途同歸,就是想避免《基本法》確定的「一國兩制」政策方針,成為在西九適用中國法律的障礙。但林教授與特區政府又豈能不知,這一點本來就是香港民情最大憂慮之所在?

林教授可謂以最生動簡練的方式指明「一地兩檢」的本質,就是即使明明位處深圳河以南廿多公里縱深的某片土地,《基本法》也容許由中港政府宣告,廢止香港法律(起碼大部分)在此地的效力,並以中國法律代替;與此同時,其他地方則維持香港法律所管轄。如果此說成立,基本上只要人大常委會授意,而特區立法會在全體委員會只需二十人出席就算合法的情況下又通過了立法,政府隨時有權將十八區其中一區、其中一個立法會選區,甚至全港除了一個區議會轄區外的其餘地方,都劃為實行中國法律地區,只要適用範圍不是「整個」香港地域就可以。我們不可能接受《基本法》有如此具創意的立法原意和詮釋方法。

當然就會有回應勸我們不要危言聳聽,政府無端端為何會將一區一街一段劃歸中國法律管轄呢?這次西九「內地口岸區」是有既定的政策目標,就是方便實行「一地兩檢」。那我們就得問︰是否只要有一個政策目標(也許會比高鐵更便民、更受歡迎),就足以成為削減香港法律管轄範圍的好理由?重要的事要講不止三次︰「一地兩檢」所移除的香港法律,絕不單止出入境、海關、檢疫,還包括絕大部分規管公共權力、保障港人權利的法律,其中包括最重要的 last resort︰在被任何部門拘留時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Writ of Habeas Corpus) 的權利。

如果有政策目的就構成自削司法管轄的理據,那恐怕有一天當北京宣佈進入戰爭或者動亂狀態,政府就可以搬出「國家安全需要」此等萬民莫敢不從的理由,宣佈要選定香港一所(或者更多)的監獄,供大陸國安或軍警系統使用,更可以規定獄內完全不實行香港法律,甚至連刑求、處決也非香港法院有權過問。政府大概會發一道安民聲明︰中國軍警特保證不會走出獄外港境「執法」。但關鍵是,從人被拖進「特別監獄」那一刻開始,香港法律保護就再無效力,就算再多保證,又有多大意義?

回到「一地兩檢」,誰又有把握清楚告訴香港人,這道假定處境題相比今天「西九」大開法律中門,兩者的分界線在哪裡?我們可不要忘記,日後西九總站內,將會設有供中方人員使用的羈留設施。

既然不少人推銷「一地兩檢」時必提美加邊境的例子,那麼我們亦不妨看看美國另一宗可與上面假設比擬的爭議事件。自從美國於2001 年展開反恐戰以來,一直將「反恐行動」中的被捕者囚禁在位於古巴關塔那摩灣的基地,並將他們冠以「非法戰鬥人員」之名,使他們既非刑事罪犯、亦非戰俘,不但不獲得《日內瓦公約》或者刑事程序的保護,更立法規定他們沒有權向美國本土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爭取釋放。他們於是被無限期拘留,有不少更遭受酷刑對待。部分被拘留者執意挑戰政府的法令,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則先後在 2004 至 2008 年間多次裁定,政府無權剝奪關塔那摩灣拘留者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更聲明行政部門無權以法令方式,限制司法部門在關塔那摩灣的管轄權,亦即不可以變相劃出一片「法外之域」。美國政府至今仍未完全關閉關塔那摩灣的囚禁設施,但囚禁人數已經減少。

說到底,法律管轄區不容隨意貪方便而伸延縮減的原因,正是為了保障地域內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得到最基本的保護,並且可以在權益受損時申請司法介入。海外的例子無不顯示,即使要為交通往來便利的緣故實行「一地兩檢」,涉及不同法制之間的界線仍得清楚定義,而且盡可能減少對該地既有司法管轄權的更動,卻絕不可能像香港一般,一方面建議在市中心區劃出一整塊外地司法管轄區,另一方面在一切安排細節既成事實以前,卻全然拒絕向公眾完整交代。
2A3
Reply
#7
【一地兩檢】何君堯指大律師公會非權威無地位:他們何德何能? (10:49)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2808128501

[Image: 916be0e9fc20dca1dbfda527cc5c5c48.jpg]

高鐵「一地兩檢」法律爭議持續,大律師公會多次發聲明質疑其法律理據。不過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反駁,大律師公會無法定地位亦並非權威,質疑:「佢哋身分何德何能呢?」

其他報道:工程師﹕港珠澳橋防波堤冲散 管理局否認指錯覺 專家:不礙人工島結構

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港府與內地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惟大律師公會先後三次表態質疑其法律基礎,認為「一地兩檢」無法在不違反《基本法》情况下立法,又批評港府就草案提出的論據完全沒有說服力。

不過何君堯昨於facebook直播中稱:「大律師公會根本連法定地位都無,他們所說的事都不是有任何權威,尤其是涉及到基本法方面講,無一個解釋、釋法權,一錘定音都不是他,所以他們身分何德何能呢?」

何君堯表示,不應「妖言惑眾」說大律師公會講的意見是「金科玉律」,人大決定便不值一提,形容這是「井底之蛙」,罔顧憲制及與人大常委會關係。他又稱:「最多說它(人大決定)大石砸死蟹,是啊,大石砸死蟹就砸死你架啦,是不是?」但他又補充說:「這個根本不是大石砸死蟹,就算話大石砸死蟹都好,它已經是一錘定音。」

至於立法會「一地兩檢」草案委員會昨日因法定人數不足流會,無出席會議的何君堯承認自己有責任,惟強調「這次流會最大責任99.9999%是『泛統』議員造成」。
2A3
Reply
#8
曾鈺成:「一地兩檢」無法理依據 但也未違一國兩制 港府應承認是例外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9B...%E5%A4%96/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今天在其報章專欄提出,基本法沒有為實行「一地兩檢」留下法理依據的空間,但「一地兩檢」也沒有違反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政府應承認這是例外的、特殊的安排,並證明經過審慎的研究,獲得廣泛的支持。

曾鈺成在《am730》專欄題為〈特事特辦〉的文章中寫道,特區政府一直堅持「一地兩檢」完全符合基本法,然而政府官員提出的解釋,並不能有效地回應反對者的質疑,有的解釋甚至引起更大的疑慮。他認為其實,政府不應試圖從基本法的條文去找「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應該坦白地承認,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根本沒有人想到沒有人想到高鐵「一地兩檢」今天會成為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需要,「所以,基本法沒有為實行『一地兩檢』留下空間」。

不過曾鈺成又提到,基本法的宗旨,是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內地人員在嚴格的限制下在香港指定的地區內對指定的對象執行內地法律,沒有基本法的條文為依據,但也沒有違反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政府應承認這是例外的、特殊的安排,並證明經過審慎的研究,獲得廣泛的支持」。
2A3
Reply
#9
【一地兩檢】譚惠珠:人大下周三表決 香港法院不能挑戰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E6%88%B0/

人大常委會一連六日開會,國務院於今早會議上已提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協議安排,下周三(27日)表決。列席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譚惠珠指,一經人大常委會決定後,便成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香港法院不能挑戰。

譚惠珠稱,方案會在本月27日人大常委會閉幕時表決。她沒有透露草案引用哪一條基本法條文,她表示,自己認為根據基本法第7條香港有權批租土地,以及118條有關鼓勵投資以及第119條促進各行各業發展等條文,都可以作為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

譚惠珠說,人大常委會會解釋方案為何不抵觸基本法第18條,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條文。

譚惠珠表示,不能透露草案的細節,並表示今次的是國務院與人大常委會聯手所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香港法院已認為有約束力,是不可以挑戰。」

盛傳已辭職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清晨出發往北京,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會議,會上審議高鐵「一地兩檢」安排。
2A3
Reply
#10
《基本法》第 18 條與一地兩檢 — 回應林峰教授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9F...%E6%8E%88/

城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峰教授以〈基本法 18 條 非一地兩檢法律障礙〉為題,一連上、下兩篇闡述他對於「一地兩檢」議題的見解。林教授提出,在西九高鐵總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中國的出入境、海關和衛生檢疫法等,「根本就不受基本法第18條限制」,因而「基本法第 18 條也就不構成在西九龍高鐵站實施『一地兩檢』不可踰越的法律鴻溝」;換言之,反對「一地兩檢」的論者,就不應再以《基本法》第 18 條所指的附件三全國性法律並不包括關於「一地兩檢」的中國法律,作為反對的理由了。

林教授的大致論證方向就是︰出入境、海關等法律,可算作不屬香港自治範圍之列,可以按第 18 條立法目的,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另一方面,第 18 條第 2 款有「實施」一詞的提述,應理解為「適用於香港整個地域的人和物」,但由於「一地兩檢」只會發生在西九總站的其中一個口岸區,不是遍及整個香港地域,所以在西九口岸區實行中國海關、檢疫、出入境法律,就不是第 18 條所限制之列,也就是不列入附件三也無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但林教授在這裡犯了事實錯誤︰特區政府「一地兩檢」文件一直強調,不能在「內地口岸區」只適用「涉及通關程序」的內地法律,因為不可能清晰界定哪些法律屬於通關程序所需,哪些不屬於,因此官方一直視「一地兩檢」安排的前提,是在西九總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實施中國法律,並劃出較小的特定範圍(例如特定工作人員職責所需、建築物規格標準、高鐵合約或責任事宜、安全及鐵路營運等)維持沿用香港法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今年 10 月 26 日立法會動議辯論「一地兩檢」的發言亦重申,若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只適用有關通關手續的中國法律,「會衍生法律和運作上問題,包括可能產生管轄權重疊和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等情況」。

林教授立論的前設已經出錯,「一地兩檢」運用中國法律,絕不只限出入境、海關與檢疫;因此,亦肯定有其他超出通關所需範疇、但本來完全屬香港自治範疇的法律議題(最明顯的是非關國安的刑法事宜,以及與高鐵營運無關的民事法律問題),會包含在「一地兩檢」範圍,而按林教授的分析,這些「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部分,是不可能運用第 18 條的程序,直接移植中國法律到附件三的。由此亦可見,只要擺正焦點,林教授的立論過程恰恰顯示,政府想用「三步走」生產的「一地兩檢」安排,正正被第 18 條擋個正著,更絲毫沒有可能透過強行納入附件三而變成合法。

事實上,另一道林教授沒有提及、但政府文件起碼老實承認的「法律關」,就是第 22 條第 3 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除非又有人意圖強辯來港進入「內地口岸區」執法的人員,不屬於「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之列,否則,要令「內地口岸區」設置不違反第 22 條的唯一可能,就是一如政府所假定,將整個「內地口岸區」實施中國法律,這才有可能避免口岸區內的中方人員要按第 22 條受香港法律管轄,因而亦再次顯示林教授的立論前提不符當局設計的錯誤。

當然,除了中國法律適用範疇這一點以外,林教授詮釋第 18 條的方式,特別在有關第 2 款「實施」要遍及香港全境才算數的理解,與政府將一整片口岸區剔出香港法律管轄(特定範圍除外)的設定,反正是殊途同歸,就是想避免《基本法》確定的「一國兩制」政策方針,成為在西九適用中國法律的障礙。但林教授與特區政府又豈能不知,這一點本來就是香港民情最大憂慮之所在?

林教授可謂以最生動簡練的方式指明「一地兩檢」的本質,就是即使明明位處深圳河以南廿多公里縱深的某片土地,《基本法》也容許由中港政府宣告,廢止香港法律(起碼大部分)在此地的效力,並以中國法律代替;與此同時,其他地方則維持香港法律所管轄。如果此說成立,基本上只要人大常委會授意,而特區立法會在全體委員會只需二十人出席就算合法的情況下又通過了立法,政府隨時有權將十八區其中一區、其中一個立法會選區,甚至全港除了一個區議會轄區外的其餘地方,都劃為實行中國法律地區,只要適用範圍不是「整個」香港地域就可以。我們不可能接受《基本法》有如此具創意的立法原意和詮釋方法。

當然就會有回應勸我們不要危言聳聽,政府無端端為何會將一區一街一段劃歸中國法律管轄呢?這次西九「內地口岸區」是有既定的政策目標,就是方便實行「一地兩檢」。那我們就得問︰是否只要有一個政策目標(也許會比高鐵更便民、更受歡迎),就足以成為削減香港法律管轄範圍的好理由?重要的事要講不止三次︰「一地兩檢」所移除的香港法律,絕不單止出入境、海關、檢疫,還包括絕大部分規管公共權力、保障港人權利的法律,其中包括最重要的 last resort︰在被任何部門拘留時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Writ of Habeas Corpus) 的權利。

如果有政策目的就構成自削司法管轄的理據,那恐怕有一天當北京宣佈進入戰爭或者動亂狀態,政府就可以搬出「國家安全需要」此等萬民莫敢不從的理由,宣佈要選定香港一所(或者更多)的監獄,供大陸國安或軍警系統使用,更可以規定獄內完全不實行香港法律,甚至連刑求、處決也非香港法院有權過問。政府大概會發一道安民聲明︰中國軍警特保證不會走出獄外港境「執法」。但關鍵是,從人被拖進「特別監獄」那一刻開始,香港法律保護就再無效力,就算再多保證,又有多大意義?

回到「一地兩檢」,誰又有把握清楚告訴香港人,這道假定處境題相比今天「西九」大開法律中門,兩者的分界線在哪裡?我們可不要忘記,日後西九總站內,將會設有供中方人員使用的羈留設施。

既然不少人推銷「一地兩檢」時必提美加邊境的例子,那麼我們亦不妨看看美國另一宗可與上面假設比擬的爭議事件。自從美國於2001 年展開反恐戰以來,一直將「反恐行動」中的被捕者囚禁在位於古巴關塔那摩灣的基地,並將他們冠以「非法戰鬥人員」之名,使他們既非刑事罪犯、亦非戰俘,不但不獲得《日內瓦公約》或者刑事程序的保護,更立法規定他們沒有權向美國本土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爭取釋放。他們於是被無限期拘留,有不少更遭受酷刑對待。部分被拘留者執意挑戰政府的法令,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則先後在 2004 至 2008 年間多次裁定,政府無權剝奪關塔那摩灣拘留者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更聲明行政部門無權以法令方式,限制司法部門在關塔那摩灣的管轄權,亦即不可以變相劃出一片「法外之域」。美國政府至今仍未完全關閉關塔那摩灣的囚禁設施,但囚禁人數已經減少。

說到底,法律管轄區不容隨意貪方便而伸延縮減的原因,正是為了保障地域內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得到最基本的保護,並且可以在權益受損時申請司法介入。海外的例子無不顯示,即使要為交通往來便利的緣故實行「一地兩檢」,涉及不同法制之間的界線仍得清楚定義,而且盡可能減少對該地既有司法管轄權的更動,卻絕不可能像香港一般,一方面建議在市中心區劃出一整塊外地司法管轄區,另一方面在一切安排細節既成事實以前,卻全然拒絕向公眾完整交代。
2A3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