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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 Printabl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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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SN7 - 06-22-2021

同類案例, 同一法官, 港台記者罪名成立, 大公報記者獲撤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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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  獲撤控簽保守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96297-20210617.htm

一名大公報記者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須支付堂費1000元。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表示,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受僱於公司,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案件與早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的案件大致相同,控方強調曾參與《鏗鏘集》查冊案,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案情指,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他於去年8月15日向運輸署提交查冊申請,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採訪查冊車牌罪成罰款6千 蔡玉玲稱判決針對整個行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87226-20210422.htm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資料,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落淚,表示不認同判決,形容結果令人傷心難受,裁決不單是針對她本人,亦是整個行業,她需時考慮是否上訴,又呼籲新聞界同業,繼續履行天職,不要放棄。

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https://news.tvb.com/local/608ac1c834b0310b101f159e/%E6%B3%95%E5%AE%98%E8%A3%81%E5%AE%9A%E7%85%BD%E5%8B%95%E4%BB%96%E4%BA%BA%E5%88%86%E8%A3%82%E5%9C%8B%E5%AE%B6%E7%BD%AA%E6%AF%8B%E9%A0%88%E8%AD%89%E6%98%8E%E8%A2%AB%E5%91%8A%E6%9C%89%E5%90%A6%E7%94%A8%E6%AD%A6%E5%8A%9B

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與控辯雙方討論控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23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衝過警方三道防線,被告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控罪。

負責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高等法院與控辯雙方討論兩罪的定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控方毋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要求控方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又舉例若有人為了脅迫政府,在建築物走廊切斷某房間電線,即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破壞電力設備」行為,但不能說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為只有一間房的人受影響。

法官要求控方列明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煽動行為,而煽動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港區國安法》所指行為。

法官亦要求控方於下月21日前,向辯方提供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英文版本,及涉案影片、醫療報告等。控辯雙方亦須列明有哪些證人要出庭作供,及預計所需時間。

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預計審理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法官裁定「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21/0429/580044.html

法官在審理被告唐英傑違犯國安法一案時一致裁定,分裂國家罪無需證明是否涉及武力。(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首名《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討論兩罪的控罪元素,三名法官經商議後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給予辯方,控方另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涉案醫療報告及救護車記錄。法庭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要出庭作證,以及預計需時多久。

  本案的英文審訊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將會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首宗國安法案】教授劉智鵬解釋「光時」旗 指隱含港獨或分裂國家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607204/%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9%A6%96%E5%AE%97%E5%9C%8B%E5%AE%89%E6%B3%95%E6%A1%88-%E6%95%99%E6%8E%88%E5%8A%89%E6%99%BA%E9%B5%AC%E8%A7%A3%E9%87%8B-%E5%85%89%E6%99%82-%E6%97%97-%E6%8C%87%E9%9A%B1%E5%90%AB%E6%B8%AF%E7%8D%A8%E6%88%96%E5%88%86%E8%A3%82%E5%9C%8B%E5%AE%B6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今在高院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等罪受審。控方表示,控方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起源、發展,歷史及其中英文含意。案發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時代革命」一詞指以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改變時代;即指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並嘗試取代現有政權及社會制度。

而「光復香港」即指從敵人手上奪回香港,其含意為不承認香港為中國一部分,又視中國政權為敵人。劉智鵬又考慮梁天琦於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使用相關口號,又指在2016年代表意思與2020年大致一樣。

劉亦有考慮示威者於2019年7月21日於中聯辦外使用相關口號,當時中聯辦設施及國徽被破壞。而中聯辦為新華社支部,屬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官方機構。當日示威者行為目標為拒絕中央政府管治,相關口號至案發時意思沒有重大改變。

另外,警方調查顯示由前年6月9日至去年7月1日間,當中213日在示威活動曾涉及使用相關口號;示威者自前年6月起頻繁使用口號。

警方在被告電話雲端硬碟中檢取一個名為「光復香港」資料夾。此外,被告於事發當日曾以通訊軟件Whatsapp與一個用戶名為「Dinosaur BB」的人傳訊息,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得知警方在紅隧封路及設立檢查點,被告打算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前往他稱為「安全點」的咖啡店。「Dinosaur BB」向被告指「好遲(So late)」,被告於下午3時以語音回應「唔遲(Not so late)」,又指他們正在聚集人群,現在時機正好。

當日較早前「Dinosaur BB」亦曾傳送一張新聞圖片予被告,圖片顯示警方展示紫旗,警告在場人士違反國安法。而被告與「Dinosaur BB」對話的首個訊息為事發當日下午1時許,而電話對上一次通話紀錄為去年3月23日,控方推斷被告故意使用有關電話犯案。

案情續指被告於國安法實施首日犯案,當時自2019年6月起針對反修例的示威活動已不再存在。被告犯案地點在過去數月曾多次發生示威活動。案發前社會對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亦有激烈討論。被告故意讓公眾目睹其犯案,亦明知警察欲攔截他,但他仍繼續犯案,有意鼓勵他人作出相類行為。

被告案發當日公開駕駛電單車並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旗幟,從東區海底隧道前往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被告故意用相關字句與人溝通,及以高調行動讓傳媒報道。而涉案旗幟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對於被告的分裂行為,被告於國安法實施當日犯案,並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最終撞向警員。被告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危害在場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嚴重傷害三名警員。

此外,被告駕駛態度遠低於標準,他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沒有在警方要求下停車,最終撞向警員,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周天行讀畢開案陳詞後,庭上原打算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駛經海底隧道及穿越警方防線。惟周表示因法庭網絡連線問題令片段播放不流暢,暫停播放片段。杜官把案件押至下午再續。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6-28 07:34 編輯 ]


- 5Y3 - 06-30-2021

【車牌查冊案】與蔡玉玲車牌查冊案性質一致 《大公報》記者准自簽守行為一年、不留案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470/%E5%A4%A7%E5%85%AC%E5%A0%B1-%E8%BB%8A%E7%89%8C%E6%9F%A5%E5%86%8A-%E8%94%A1%E7%8E%89%E7%8E%B2-42470/%E5%A4%A7%E5%85%AC%E6%8A%A5?pag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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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控後,《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亦因以同樣方式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兩案性質大致相同,涉及相同控罪、同樣的查冊方法,由相同主控官及主任裁判官負責,兩名記者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卻不相同。

《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堂費1000元。反觀蔡玉玲案,她今年4月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

本案被告為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他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控方庭上強調,本案與蔡玉玲案的「考慮標準和尺度」是「完全一樣」,考慮本案被告背景、受僱、今次為一次性事件,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同樣負責審理蔡玉玲案,她在庭上一度表示兩案性質大致相同,但沒再追問或要求控方解釋此案同意簽保守行為的原因。

上述兩宗車牌查冊案,均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涉及控罪同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在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剔選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不同的是,蔡玉玲是以刑事形式被控,即遭警方上門拘捕再排期上庭,《大公報》記者則是警方接獲投訴後,以傳票形式檢控。控方就在庭外表示,兩種檢控形式法律上相同,不影響判刑選項。

至於兩案涉及的報道內容,「鏗鏘集 — 7.21誰主真相」進行的車牌查冊,是為調查當晚有車輛於鳯攸北街接載白衣人的情況,記者查冊後前往登記地址追訪,節目中披露了查冊車輛的車主全名及身份,但畫面的車牌號碼經打格遮蓋;《大公報》的報道則為指出其公司記者被「『黃絲』瘋狂追查」,並完整刊出疑為跟蹤車輛的車牌、車主全名、首次登記日期等資料。

蔡玉玲最終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現正提出上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毋須留有案底。

據港大的社區法網解釋,簽保守行為是預防犯罪的措施,不是刑罰,當事人須在擔保期內遵守法紀,技術上沒被正式定罪,毋須留有刑事案底。被判罪成者則須留有案底,對其日後求職,或準備移民而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或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均受其案底記錄影響。

控方案情指,《大公報》去年8月16日刊出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A1頭版報道,指其公司記者停泊在堅尼地城的登記車輛,在8月14日被人拍照並上載至網上討論區,記者翌日被人跟蹤,遭前立法會成員和其他人士妨礙及用粗口辱罵。被告黃偉強同日(8月15日)在運輸署網頁,申請取得疑為跟蹤車輛的車輛登記證明書,翌日於上述頭版報道刊出有關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名字。

案情提到,黃偉強向運輸署車請車輛證明書時,填寫其個人姓名及《大公報》的公司名稱,在申請用途選擇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以信用卡支付申請費。

案情續指,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被刊出資料的車主及後承認曾拍攝該屬《大公報》的車輛,但否認知悉是由該報記者駕駛,亦表明自己車輛並無牽涉在任何與被告有關的交通事項。

【案件編號:ESS3866/2021】

涉車牌查冊被控 《大公報》記者准簽守行為結案
https://www.singtao.ca/5006037/2021-06-17/news-%E6%B6%89%E8%BB%8A%E7%89%8C%E6%9F%A5%E5%86%8A%E8%A2%AB%E6%8E%A7+%E3%80%8A%E5%A4%A7%E5%85%AC%E5%A0%B1%E3%80%8B%E8%A8%98%E8%80%85%E5%87%86%E7%B0%BD%E5%AE%88%E8%A1%8C%E7%82%BA%E7%B5%90%E6%A1%88/?variant=zh-hk


- 5Y3 - 07-18-2021

必需譴責暴力和恐怖分子! 不可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法官指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法官是否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連儂隧道斬人導遊求情:不幸事因社運 官讚情操高尚 同情減刑囚 45 月 狂轟示威者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80%A3%E5%84%82%E9%9A%A7%E9%81%93-%E6%96%AC%E5%82%B7-3-%E4%BA%BA%E5%B0%8E%E9%81%8A%E6%B1%82%E6%83%85-%E4%B8%8D%E5%B9%B8%E4%BA%8B%E4%BB%B6%E5%9B%A0%E7%A4%BE%E9%81%8B-%E5%AE%98%E7%A8%B1%E6%98%8E%E7%99%BD%E5%90%8C%E6%83%85%E6%B8%9B%E5%88%91%E6%9C%9F-%E5%88%A4%E5%9B%9A-45-%E6%9C%88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發生斬人案,任職導遊的 50 歲男子洪震涉斬傷兩女一男,其中一名女傷者為前《信報》記者,其傷勢嚴重曾轉入深切治療部。他早前承認 3 項意圖傷人罪,辯方今( 24 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指,被告因社會動亂導致收入減少,壓力積聚下爆發,並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法官郭偉健表示傷者傷勢嚴重,但同意辯方說法,明白被告任職導遊,首當其衝被社會運動影響生計,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給予額外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45 個月。

《立場》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刑期上訴,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辯方:若沒有社會運動,不幸事件唔會發生

被告洪震,50 歲,報稱導遊,被控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20 日在將軍澳景林邨及頌明苑的行人隧道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女子(分別姓黃及姓李)及一名姓梁男子。

辯方稱被告犯案後感到害怕,一度潛逃內地,但同日返回香港自首。他指被告真誠悔過,著律師代他向傷者及社會道歉,指自己做錯事,不期望得到原諒,希望傷者盡快康復。

辯方又指案發時候,香港處於「歷史上未見過的社會動盪」,被告因動亂導致收入減少。被告並非有暴力傾向,是積聚壓力下才爆發,以後不會再犯,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盼法官可以給予額外刑期扣減。

法官:傷者回答被告機場無打人非屬實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稱,黃姓女傷者身上的不同位置有 5 條疤痕,雖然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但一度危殆,如非即時送去醫院,可能失去生命,她之後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另外兩名傷者傷勢較輕,但亦非不嚴重,其後亦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

郭官指被告與事主交談初期沒有異常態度,當時攜刀只想剷走文宣及自衛,亦未有戴口罩及蒙面,並非存心斬人。而在對話期間,被告跟事主談起機場事件,詢問「點解係機場打人」,事主表示沒有打人,使被告情緒激動。郭官稱事主回答非屬實,去年 8 月機場確實發生示威者綑綁及圍毆內地記者事件,指任何相信法治的人看到事件都會感到震驚。

斥示威者「文革式」極端行為

他稱被告任職導遊,專門接待內地遊客,但由 6 月起香港多番出現堵路,變成不安全的城市。有人身穿黑色衣物、連群結黨,猶如一支軍隊,破壞基礎建設,又集體打開雨傘,遮擋他人拍攝,進行刑事毁壞及傷人,作出「文革式」的極端行為,使人失去說話的自由。這些行為必然嚇怕來港訪客,導致百業蕭條,對其工作釘下「棺材釘」。

示威者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郭官同意辯方說法,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亦非無的放矢,即使示威者追求民主、自由和法治,其行為傷害了想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是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他稱當時被告是「殺紅了眼」,但他事後認罪,並表明不會卸責,仍關心傷者是高尚情操,亦是現時社會鮮有情況。

同情被告被運動導至「奄奄一息滿、身鮮血」 信本是渴望自由「同路人」

郭偉健稱同情及明白被告困境,社會運動影響被告生計,剝奪他的工作權、生活權及生存權,稱他受社會運動影響,是「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受害者」。郭官相信被告也是一名渴望自由的人,本來也是「同路人」,但是顯然不同意示威者使用的表達方法。

郭官又認為,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但他和事主理論後情緒激動,其中一名事主此時推開他「火上加油」,導致被告反常犯案。

考慮被告認罪、沒有預謀、有悔意及須照顧家人,原本量刑起點 6 年,認罪扣減 1/3 刑期,因為要照顧家人等因素,再減 3 個月,判囚 45 個月。

律政司就會否就刑期上訴回覆《立場》時說,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信報前記者一度危殆 患創傷後壓力症

案情指,3 名事主當晚在「連儂隧道」聚會,其中兩人在連儂牆工作,被告行入隧道並望著他們,其後返回住所。被告從家中拿了一把牛肉刀及一把菜刀外出,回到隧道與事主傾談,曾詢問他們是否「黃絲」。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大叫「我忍唔住」,拿出牛肉刀斬傷 3 人。

曾任職《信報》記者的黃姓女傷者右面、右胸有傷口,右邊有一根肋骨骨折,有中度氣胸及血胸,曾轉入深切治療部。其後她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雖然恢復上班,但工作時不能集中精神,亦因未能參加社會運動,覺得自己沒有用處。她現正接受心理治療,亦搬離原本住所,以免回想經歷。其餘兩名事主分別右肘受傷及左顳有大裂傷。

案件編號:DCCC834/2019

法官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顛倒黑白是非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B3%95%E5%AE%98%E7%A8%B1%E5%B0%87%E8%BB%8D%E6%BE%B3-%E9%80%A3%E5%84%82%E9%9A%A7%E9%81%93-%E6%96%AC%E4%BA%BA%E5%85%87%E5%BE%92%E6%83%85%E6%93%8D%E9%AB%98%E5%B0%9A-%E6%9E%97%E5%8D%93%E5%BB%B7-%E9%A1%9B%E5%80%92%E9%BB%91%E7%99%BD%E6%98%AF%E9%9D%9E
[Image: 20200424-09_zT0WT.png]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今日就將軍澳景林邨去年 8 月的「連儂隧道」斬人案判決時指,考慮任職導遊 50 歲男子受社會運動影響犯案,又指他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予以減刑。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判決感到震驚,強烈批評法官「毫不掩飾政見」,難以置信社會「黑白是非顛倒至此」。

林卓廷指,看過報導得知法官在判詞中對去年的社會運動評價極之負面,對兇徒非常同情,甚至指兇徒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毫不掩飾自己的政見和對反政府者的厭惡不滿,「極之震驚」,「初頭以為係假新聞,無諗過香港嘅法庭,可以有法官,咁樣將黑白是非顛倒到咁嘅地步。」

他反問,法官判詞中指去年的社會運動是恐怖主義,「唔通,呢個持刀公然斬人嘅人,佢嘅行為又係咪恐怖主義呢?係咪影響穩定和治安呢?」他批評法官美化兇徒惡行,甚至 blame the victim,指是女傷者試圖推開施襲者才導致情況惡劣,「難道受害人,試圖叫個人離開,就值得畀人斬?值得畀人斬到命危?」

他又不滿法官接受被告隨身帶刀是自衛的說法,「原來香港可以隨街持刀自衛?香港係咪瘋狂到咁嘅地步?」而判詞中無譴責被告殘暴行為亦太過分,「係咪鼓勵緊支持政府、藍絲陣營,隨時可以帶刀自衛?當有人唔同意佢政見,就可以斬人四五刀?」他指,法官此次傳達了極壞訊息,沒有制止暴行,「錯得好緊要」。

法官讚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去信律政司促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B3%95%E5%AE%98%E8%AE%9A%E6%96%AC%E4%BA%BA%E5%85%87%E5%BE%92%E6%83%85%E6%93%8D%E9%AB%98%E5%B0%9A-%E6%9E%97%E5%8D%93%E5%BB%B7%E5%8E%BB%E4%BF%A1%E5%BE%8B%E6%94%BF%E5%8F%B8%E4%BF%83%E8%A6%86%E6%A0%B8

[Image: Untitled-5-08_dA4Al.png]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斬人案的被告洪震,早前被判囚 45 個月。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日(26 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該案刑期和理據。信中指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荒謬地讚揚持刀殘害他人的被告「情操高尚」,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認為量刑明顯過輕,擔心是次判決向社會發布錯誤的訊息,持刀傷人是值得嘉許及鼓勵,令人效法。

林卓廷說,其中一名女傷者情況一度危殆,另外兩名傷者亦傷勢嚴重,三人都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惟法官認為被告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認同被告因社會運動經濟受損而嚴重傷人的動機,質疑法官量刑時加入了其政治觀點,和對時局的主觀判斷,有違 2016 年旺角騷亂案中自己所訂的準則,拒絕接受社會背景作求情因素,在判刑中存在雙重標準

信中又指出,法官信納被告的荒謬辯解,指返家取雙刀折返現場是自衛和清理牆上文宣,沒有特定意圖,形容是有違常理;判詞又指女傷者推開情緒激動的被告的行為是「火上加油」,他質疑有關觀點是怪責受害者,對受害人做成二次傷害,要求就有關刑期作出覆核申請,及要求上級法院對判刑理據作出修正。

信中表示,雖然法庭並未曾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發出任何量刑指引,但上訴庭曾在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2011)一案中,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政府訴陳駿達一案(2013),上訴庭亦強調有關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者所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等的影響等。


- 5Y3 - 07-23-2021

【12.28 九龍灣】10 男被控非法集結 6 人罪成 官:向便衣警叫囂屬攻擊性行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2-28-%E4%B9%9D%E9%BE%8D%E7%81%A3-10-%E7%94%B7%E8%A2%AB%E6%8E%A7%E9%9D%9E%E6%B3%95%E9%9B%86%E7%B5%90-6-%E4%BA%BA%E7%BD%AA%E6%88%90-%E5%AE%98-%E5%90%91%E4%BE%BF%E8%A1%A3%E8%AD%A6%E5%8F%AB%E5%9B%82%E5%B1%AC%E6%94%BB%E6%93%8A%E6%80%A7%E8%A1%8C%E7%82%BA

前年 12 月 28 日,市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10 名男生被控非法集結,當中 7 人未成年。6 名男生今(2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另兩人面對的襲警罪則不成立,部分被告還押至 6 月 4 日判刑。裁判官屈麗雯指,集結人士向警員大叫「仆街過嚟啦」、「黑警 X 你老母」,實屬攻擊性行為。她指法庭非活在象牙塔,集結人士的用字針對警員,超越辱罵界線,亦造成騷擾及恐慌。

第二及五被告早前承認襲警罪;第一、三、四、五、九、十被告,今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餘下被告罪名不成立,第一、三被告面對的襲警罪,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第一、三、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指,他們當時距離集結有一段距離,亦準備離開人群,向法庭申請覆核;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6 月 15 日進行覆核聆訊,期間 3 人獲准保釋。

裁判官指本案涉嚴重控罪,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將第二、四、九的判刑押後至 6 月 4 日處理。法庭為第二、九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第四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 3 人還押。

第十被告被判囚 4 個月 因還押 118 日獲即時釋放

至於第十被告早前還押 118 日,辯方指考慮整體刑期過長,希望法庭不用索取報告,判處不多於還押時數的監禁。裁判官考慮求情後,終判監禁 4 個月,換言之被告已服畢刑期,即時釋放。控方指今日為星期六,法庭無懲教人員為被告「對數」,辯方申請被告期間保釋。裁判官了解情況後,表示被告不須還押「對數」。

官:店舖如常營業 保安未有阻止遊行

控方指各被告在商場集結行走、叫囂唱歌,又指罵便衣警。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同意辯方所言,市民有權和平集會,示威權利亦要得到憲法保障,但行為超越界線就要制止。法庭認為港人對「和你 shop」有一定認知及包容,案發地點是商場,雖然性質供市民購物,但同時可有形形色色的活動,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故意堵塞通道。

裁判官指,以往示威多次出現傷害他人行為,「但說黑衣人不是進行和平示威,這不是正確陳述。」她指集結人士大部分時間都是邊行邊叫口號,質疑騷擾程度是否影響店舖營業,或是影響市民選擇店舖的自由。她稱保安當日未有阻止市民遊行,僅是維持秩序,途經店舖繼續營業,甚至「Godiva」店舖進行促銷,有人等候購物。

官稱非活在象牙塔 知被告用字針對警員

然而,裁判官指集結人士必然知道便衣警的存在,他們向便衣警叫囂,包括「仆街過嚟啦」、「黑警 X 你老母」,「好仔唔當差」、「黑警 OT,警嫂 3P」,實屬攻擊性行為。她指法庭並非活在象牙塔,集結人士的用字針對警員,超越辱罵界線,亦帶有侮辱性,是非合理示威的行為,亦造成騷擾及恐慌。

第三被告自辯時稱,不知道「香港人報仇」及「勇武」意思,後稱是「加油」的意思。裁判官認為「報仇」明顯指對付被針對的對象,被告唸至中四,對中文用語有基本認知,他不可能不知道當中意思,質疑為何不用「加油」代替「報仇」。法庭最終接納集結人士在九龍灣地鐵站 C 出口對出,向警員叫囂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三被告遊行期間手持青蛙公仔

就第一、三、四、五被告,法庭接納呈堂片段,指他們均有蒙面,在叫囂之前已加入遊行,而第一、四及五被告期間展示青蛙公仔,「看不到有合理原因及毫無關連下,同時一致巧合地參與集結」。他們向警員叫囂,顯示他們是集結成員,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士,達到共同犯罪意圖。

第三被告自辯時指,遊行為了表達政治訴求。惟法庭認為被告作供態度迴避、不合情理、如被問及當時是否唱歌及叫口號,被告推說不記得及不肯定。法庭指被告作供不合常理、有所隱瞞,裁定不可靠。法庭認為第一、三、四、五被告有份擾亂秩序,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官稱不排除次被告趁熱鬧

第一、三被告另被控襲警罪,法庭認為警員受襲後反應不合理,作供不可靠;第三被告自辯稱誤以為第一被告被不知名人士按低,遂上前幫忙。法庭指他反應或是合理,不排除他誤會事件,裁定兩人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次被告,法庭從片段可見,當集結人士叫囂之際,次被告與集結人士保持距離,裝束與他們不同,亦沒有蒙面,不能排除他是趁熱鬧,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惟他早前承認襲警罪,仍要面對判刑。

官指難以辨認三被告身份裁罪脫

辯方爭議第六至十被告的身份,裁判官指商場人流眾多,不少市民衣著與被告相似,加上商場閉路鏡頭質素普通、色彩暗淡,當時被告蒙面,要小心處理辨認身份。

就第六被告,裁判官認為其衣著普通,當日遊行隊伍中,有人跟他擁類似衣著,其鞋上的「Nike」標記亦欠獨特性,只剩一雙眼睛可作比對,故法庭難以比對容貌。裁判官亦指第七、八被告衣著與在場人士相似、無法辨認;拘捕第七被告的警員在盤問下稱記錯追截過程、其供詞與片段不符,故法庭無法肯定他從叫囂位置跑出,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新聞片段清楚拍下第九、第十被告行為,片中亦多次出現擴音器的聲音。第九被告遭截停後搜出「mic頭」,「該人士如非使用擴音器,為何無緣無故持續將麥克風頭放在嘴邊?」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當中 7 名被告未成年

10 名被告依次為 15 歲學生、楊傑朗(20 歲)、麥姓學生(16 歲)、丘姓學生(16 歲)、15 歲學生、15 歲學生、14 歲學生、李姓學生(16 歲)、劉家浩(22 歲)及林志鑫(19 歲),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首三名被告另被控襲警罪,指他們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 G85 號舖 Pandora 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 50970,次被告早前認罪。第四被告 16 歲丘姓男生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方在案件開審前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撤銷控罪。

第五被告 15 歲學生早前亦承認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 G26 號舖 STACCATO 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 24804。

案件編號:KTCC835/2020


- 5Y3 - 07-27-2021

被指喊「黑警死全家」後襲警 片段證無辜 男廚師獲撤控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A2%AB%E6%8C%87%E5%96%8A-%E9%BB%91%E8%AD%A6%E6%AD%BB%E5%85%A8%E5%AE%B6-%E5%BE%8C%E8%A5%B2%E8%AD%A6-%E5%BE%8B%E6%94%BF%E5%8F%B8%E6%92%A4%E6%8E%A7-%E7%94%B7%E5%BB%9A%E5%B8%AB-%E8%AD%A6%E6%96%B9%E8%80%81%E5%B1%88-%E4%B8%8D%E6%9C%83%E6%94%BE%E6%A3%84%E6%8A%97%E7%88%AD


- 李老公 - 08-07-2021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不適用於街頭表演

警濫用條例上訴駁回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311692

男同性戀組織3年前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示威,並加插舞蹈表演宣傳反歧視,警方以主辦單位事先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上前禁止。警務處長不服上訴庭改判男同性戀組織無違例,不用事先批准便可加插跳舞示威環節,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以警方無合理爭辯勝訴機會,拒絕其終極上訴申請。
該組織一名20歲男同性戀者T先生,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娛樂牌照制度侵犯了憲法賦予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高院法官2012年7月判他敗訴,指警方有責任維持集會良好秩序,避免出現如蘭桂坊慘劇的失控場面,故事先作申請是有必要的。

上訴庭其後推翻判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只是規範有建築物的場地,街頭舞蹈表演不需有密封場地,在戶外空曠地方進行,不附合條例的有關限制。

2011年5月15日,同志社區聯席會議在銅鑼灣東角道行人專用區,舉辦第七屆「國際不再恐同日」香港區集會,原定兩個小時的活動,大會安排了約20分鐘的舞蹈,表達反歧視訊息。不過,台上的Dancing Angels跳舞期間,約20名軍裝警員便到場終止舞蹈,負責人被迫就範。案件編號:CACV244/2012

主審:張舉能首席法官、司徒敬上訴庭副庭長、鮑晏明上訴庭法官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不適用於街頭表演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801/00176_019.html

同性戀組織以街頭舞蹈表達訴求,被警方以無申請娛樂牌照為由腰斬。一名參與表演的男同性戀者事後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依賴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街頭。上訴庭三名法官昨一致裁定,街頭不屬法例所列的「場所」,故條例並不適用,詳細判決理據稍後以書面頒布。

上訴庭昨即時判決
多個同性戀及人權組織於前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合辦「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包括於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表演舞蹈,但表演中途,在場警方指項目無申請公眾娛樂牌照而阻止,並表示會拘捕參與者,表演因而要結束。本案上訴人T是其中一名表演者,他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指要求市民為表演領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街頭表演,但被原訟庭判敗訴。

廿一歲的T昨日上訴,即時獲上訴庭判處得直。其代表大律師昨指,有關條例立法目的是管制娛樂場所規格、安全及衞生設施等範疇,街頭表演既無圍封地方、又無設置搭建物,不屬法例定義的「場所」。上訴庭三名法官即指,單憑上述論點,已足以裁定上訴得直。

除本案外,警方亦曾以類似理由干預其他示威活動。一○年六月,支聯會在時代廣場展覽民主女神像及描繪六四事件的浮雕,被警方以無娛樂牌照為由叫停,支聯會常委李耀基更因此被判罰款。李昨表示,他已就判決申請上訴,其律師昨已將T案結果告之。

案件編號:CACC 244/2012

第172章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E42E1E512B77D96C482575EE00493BB1?OpenDocument&bt=0


- 李老公 - 08-27-2021

內地法院裁定「996」工時制違法 有員工憂減工時削弱競爭力
https://news.tvb.com/greaterchina/6128d3db34b031c05ca4631f/%E5%85%A7%E5%9C%B0%E6%B3%95%E9%99%A2%E8%A3%81%E5%AE%9A996%E5%B7%A5%E6%99%82%E5%88%B6%E9%81%95%E6%B3%95-%E6%9C%89%E5%93%A1%E5%B7%A5%E6%86%82%E6%B8%9B%E5%B7%A5%E6%99%82%E5%89%8A%E5%BC%B1%E7%AB%B6%E7%88%AD%E5%8A%9B

內地科技企業近年盛行「996」工時制度,即「朝九晚九」、每周工作六天,不過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996」制度屬違法。

被譽為「中國矽谷」海淀上地,科網企業林立,隨便都可以找到返「996」的「打工仔」。

白先生說:「就是早上九點上班,晚上九點下班,一周工作六天。時間太長了,一周六天,上學才五天。」

遊戲公司員工劉先生表示:「一般這個基本上都算是行業裡的潛規則,就沒有甚麼辦法,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具體的公司考評制度以及時間(合同)都沒有寫。就感覺很累,晚上到家基本都十時多、十一時,基本上洗洗就睡了,你想自己幹點別的,也沒有時間,因為早上得早起上班。」

這個「996」工時制度,科技企業曾引以為傲。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說過,能夠做到「996」是巨大福氣,但外界質疑是剝削「打工仔」,甚至違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一宗案例,有快遞員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公司「996」安排後被解僱,和公司對簿公堂,最後獲判勝訴及賠償。裁決明確指出「996」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給予快遞公司警告並責令改正。

一名互聯網公司員工稱:「挺好的,本來就是應該按照勞動法來規定上班時間。我覺得效率會更高,而且工作跟生活也會平衡一些,只要保證八個小時工作時間就可以。」

亦有從業員擔心,縮減工時會削減競爭力。

另有互聯網公司員工指出:「因為它(行業)這個變化比較快,然後市場競爭非常激烈,通常都需要在最快時間,搶在別人前面做完。」

根據內地的《勞動法》,規定人民每日不可超時工作多於一小時;即使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時工作,每日都不可超過三小時,並每月亦不可多於36小時。


- 藍寶石王子 - 08-28-2021

法官批評現投訴制度 無法獨立監管 警執勤拒展編號或標記 高院裁定違《人權法》
https://www.singpao.com.hk/image_upload/index.php?fi=news1&id=115315

【自由風自由Phone】高院法官指兩層投訴警察機制未能有效履行
https://app3.rthk.hk/special/pau/article.php?aid=4214


- 藍寶石王子 - 09-03-2021

化驗師離港致販毒案 2 個月無進展 官斥對還押被告不公:我做咗30幾年第一次聽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C%96%E9%A9%97%E5%B8%AB%E9%9B%A2%E6%B8%AF%E8%87%B4%E8%B2%A9%E6%AF%92%E6%A1%88-2-%E5%80%8B%E6%9C%88%E7%84%A1%E9%80%B2%E5%B1%95-%E5%AE%98%E6%96%A5%E5%B0%8D%E9%82%84%E6%8A%BC%E8%A2%AB%E5%91%8A%E4%B8%8D%E5%85%AC%E6%88%91%E5%81%9A%E5%92%9730%E5%B9%BE%E5%B9%B4%E7%AC%AC%E4%B8%80%E6%AC%A1%E8%81%BD

[Image: 11-11_copy_DVx3uVm.png]

一名男子涉嫌於今年 3 月販毒及製毒,被控 3 項販運及製造危險藥物罪,目前還押,案件今早 ( 2 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律政司代表於庭上透露,負責案件的化驗師於 7 月下旬離港赴英國,目前未返港,未能依時提供毒物化驗報告。由於化驗師 9 月初才回港,加上返港後須隔離,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底再訊。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質疑,案件因化驗師離港進度滯後,對已還押多月的被告不公,斥責「係咪要怪被告自己唔好彩?」,又指「我喺呢行三十幾年,係第一次聽到(這種情況)」。

羅德泉押後案件至明日( 3 日)下午二時半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下令案件負責人,不論是隸屬警方、律政司或其他部門人員出庭交代,「點樣令單案可以公平公正咁處理到」。

案件今年 3 月首次提堂

根據法庭文件,本案於今年 3 月 4 日首次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唯未清楚被告從何時起還押。記者庭後追問律政司代表,對方以事忙及「點記得」為由,拒絕透露被告還押了多久。

被告鄭一鳴(41,無業),被控兩項「危險藥物的販運」及一項「危險藥物的製造」,案情指他於 2021 年 3 月 3 日,在香港新界打磚坪街一處工業大廈內非法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告目前正還押看管,他今早未有向法庭申請保釋。

控方指化驗師赴英 9月返港須隔離

律政司代表今早向法庭陳詞,指負責本案的化驗師,因為於本年 7 月下旬離港赴英國,預計 9 月初才會返港,加上返港後仍需檢疫隔離,未能如期提供毒品化驗報告,申請將案件再押後至 10 月底處理。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隨即追問律政司,是否即本案自上次於 7 月 8 日提堂後完全沒有進展,「7 月 8 日之後都無做過嘢?」律政司確認。

官斥「係咪要怪被告自己唔好彩」

羅德泉質疑做法對還押的被告不公,「當事人就俾人困住幾個月?你同佢講聲唔好意思就算?」,「個化驗師知唔知有個人俾人困住等緊佢?」「係咪要怪被告自己唔好彩?」羅直斥:「我喺呢行三十幾年,係第一次聽到(這種情況)」。

律政司代表僅表示,警方事前未獲知會化驗師會離港,暫時未能確認該名化驗師屬於哪個部門,或對方於 7 月下旬離港的原因。

《立場》向政府化驗所查詢,相關化驗師是否政府化驗所人員,若是,離港原因為何。政府化驗所人員回覆查詢僅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作評論。

羅德泉指,知道律政司掌握資料有限,下令押後案件至明天( 3 日)下午再開庭處理,並要求案件負責人,不論是警方、律政司或其他部門代表,出庭交代及提出解決辦法,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WKCC862/2021

原指化驗師離港須押後案件 販毒案主管今稱化驗師沒離港 「工作繁忙撈亂咗」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E%9F%E6%8C%87%E5%8C%96%E9%A9%97%E5%B8%AB%E9%9B%A2%E6%B8%AF%E9%A0%88%E6%8A%BC%E5%BE%8C%E6%A1%88%E4%BB%B6-%E8%B2%A9%E6%AF%92%E6%A1%88%E4%B8%BB%E7%AE%A1%E4%BB%8A%E7%A8%B1%E5%8C%96%E9%A9%97%E5%B8%AB%E6%B2%92%E9%9B%A2%E6%B8%AF-%E5%B7%A5%E4%BD%9C%E7%B9%81%E5%BF%99%E6%92%88%E4%BA%82%E5%92%97
[Image: template-15_WYMCyWF.png]


- 藍寶石王子 - 09-09-2021

澳洲高院裁定當地傳媒機構需為Facebook專頁帖文留言負責
https://news.tvb.com/world/613a2ba6335d19d9392fe4b4/%E6%BE%B3%E6%B4%B2%E9%AB%98%E9%99%A2%E8%A3%81%E5%AE%9A%E7%95%B6%E5%9C%B0%E5%82%B3%E5%AA%92%E6%A9%9F%E6%A7%8B%E9%9C%80%E7%82%BAFacebook%E5%B0%88%E9%A0%81%E5%B8%96%E6%96%87%E7%95%99%E8%A8%80%E8%B2%A0%E8%B2%AC

澳洲高等法院就一宗誹謗案作出裁決,指國內傳媒機構需要為其Facebook專頁帖文的留言負責。

訴訟源自2017年,一名青年入稟地方法院,控告澳洲多間傳媒在報道他在拘留所被虐待事件後,容許網民在帖文留言誹謗他。

不過傳媒一方認為,他們只是經第三方渠道發表內容,因此無責任規管帖文留言。

法院其後判青年勝訴,媒體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周三決定維持原判,指有關帖文促進和鼓勵留言,因此媒體屬於「評論出版者」。

有報道形容這次是歷史性裁決,將影響媒體往後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