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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對通知書
#1
【元朗襲擊】網民翻查2000年政府新聞稿:收不反對通知書後才可遊行屬誤解 (23:25)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4%e8%a7%a3

【23:25】警方回覆《明報》查詢表示,根據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條例)第(7)及(13)條,任何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及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均須於活動舉行前7天親身到警署通知警方。

【14:14】元朗襲擊事件後,當區居民鍾健平計劃周六(27日)發起「光復元朗」遊行,惟警方至今仍未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引起質疑。有網民翻查政府於2000年10月10日發放的一篇新聞稿,當時政府發言人表明,主辦者必須於收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後才可舉行遊行的說法,純屬誤解。

【17:04】報道:「光復元朗」遊行 警發反對通知書 鍾健平:已上訴

發言人當時解釋,在1995年以前,若主辦者向警方申請後未獲發牌照而依然舉行公眾遊行,即屬違法。但根據現行《公安條例》,主辦者若在通知警方後指定時間內,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或未獲通知警方的反對,已可視作警方不提反對,於是可以照原定計劃舉辦遊行,此舉不屬違反《公安條例》有關規定。

翻查法例,根據《公安條例》第14條列明,如警務處長沒有在條例所指明的時限內,即遊行開始時間前48小時前發出、張貼或發布反對遊行通知,即當作警務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

《明報》已就此詢問保安局及警務處,問當局立場是否有所改變,正等候回覆。

修例風波:元朗遊行警發反對通知書 申請人上訴失敗
https://hk.news.yahoo.com/%E4%BF%AE%E4%B...22504.html

[ 本帖最後由 12AU7.ECC82 於 2019-7-26 1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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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對通知書 - by 12AU7.ECC82 - 07-26-2019, 05:34 PM
[No subject] - by 12AU7.ECC82 - 08-03-2019, 04:27 AM
[No subject] - by 香港人 - 10-27-2019, 03:38 PM
[No subject] - by 香港人 - 10-30-2019, 02: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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