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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 offence 共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 伙同犯罪
#4
兩人被控2019年干擾港鐵服務公眾妨擾罪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上訴遭駁回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502f...1%E5%9B%9E

兩名青年被控在2019年9月干擾港鐵列車服務,經審訊裁定公眾妨擾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遭駁回,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

兩名答辯人為連俊雄和郭嘉文,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9月2日夥同其他人非法干擾港鐵荃灣綫列車服務,對公眾造成妨擾,連同另一名被告在荔景站當場被捕,被控公眾妨擾罪,但審訊後另一被成罪成,連俊雄和郭嘉文則脫罪。

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質疑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沒有考慮到共同犯罪原則,以及錯誤考慮案中的事實、證據和因素,達致「有悖常情」的裁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考慮雙方陳詞後,星期四頒布判詞指,兩名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並不足以顯示他們與其他人共同犯案。

在案件審訊和結案陳詞中,控方無向法庭明確指出,眾被告是共同犯案的檢控立場,所以裁判官不就共同犯罪原則作考慮,而是逐一分別考慮,三名被告有沒有干犯控罪,並無不妥之處,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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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subject] - by 消失的老公 - 10-05-2021, 11: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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