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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11
4) 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著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

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應將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17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被告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紀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被告鍾嘉能因衣着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着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另一被告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涉及被告梁雁彬的案情,法庭認為,警員證供有誇張失實之嫌,質疑警員承認推進前沒有鎖定拘捕對象,如何能注視梁雁彬並仔細記下裝束。

整體而言,判詞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七人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有人希望見證歷史時刻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25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聽取裁決後離開法庭;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到場聲援。法官沈小民庭上宣判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眾人激動落淚。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在書面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其中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記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鍾嘉能因衣著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著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至於龔梓舜同時被控一項攻擊性武器罪,判詞指,影片顯示警長及被告未出現鏡頭前,行人路上已有疑似伸縮警棍在地上滾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法官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著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中屬於被告的財物將會交還予他們,但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相關物品就將會充公。

七人被控去年831參與灣仔暴動 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1109

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早上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沈小民庭上宣判,七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其後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法官指,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當下情況穿着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衫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

七人涉去年831暴動罪名不成立 官指不應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www.singtao.ca/4578538/2020-10-3...iant=zh-hk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0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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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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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哂,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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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7人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31.htm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法庭認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實際上是否記者不得而知。他反問,如果警方認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組別,同一道理,黑衣人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參與暴動。

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8.31港島衝突|在場被捕不足證暴動 法官:或有人想見證歷史一刻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0%E5%88%BB

[Image: JFvEjqV79S_pJVDCXsBQhcBY4qb9sp0Eiqp8zYqqfM0?v=w1920]

反修例運動期間,去年8月31日有示威者在灣仔焚燒雜物,包括一坐從修頓球場推出來觀眾台,警方事後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拘捕7男女,指他們參與暴動,惟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31日)被裁定他們全部罪名全部不成立。沈官在裁決理由解釋,雖然可以肯定一點,眾被告當時曾在現場出現,但未有充份證據證明他們被捕前的行為,認為參與暴動非唯一的合理推斷,故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官更指,像當晚的情況在香港並不常見,對某些人而言,更可能是歷史時刻,不能排除當中確有人想來見證一切,並強調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涉案被告: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女,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同被控暴動,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藏有汽油彈及伸縮棍,眾人全部罪名不成立。陳虹秀早前已定表證不成立獲釋。

眾被告在現場未足證參與活動

沈官總結裁決時稱,法庭需基於被被告衣着、裝束、被拘捕的地點等將被告定罪,法庭席前的證據,且現場四通八達,被告身在現場,亦可能有其他可能性,如被告可能剛剛到達現場就遇到警察的驅散,未及理解或參與任何活動便要逃跑,最終被警方拘捕。

沈官續指,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做了什麼,或沒有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被告們在案發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

黑衣裝束是否能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

沈官指,黑色這種顏色與社運經常被拉上關係,但質疑是否能夠引申為黑衣人就是暴動的一份子。沈官續稱,他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不能確認穿反光衣的人實際上就是記者,可見警方也不同意穿上特別裝束的人必定來自某一特定組別;套用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隨意視黑衣者爲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冤枉無辜

沈官又說,如果法庭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爲參與暴動的人,則有機會冤枉無辜,並舉例稱本案中亦有一大批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士只是圍觀而沒有參與,也有戴防毒面具的人向火堆倒水滅火。沈官繼續分析,指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身穿白色衣服的人也可以參與暴動,而即使有人帶防護裝備到現場亦無可厚非,例如遇到催淚煙是有可有點保護。

基於以上種種,沈官指控方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法庭不能單憑有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加上他們逃匿就斷言他們必定來自暴動的人,認為參與暴動不是這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斷,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沈小民裁決理由書

警員未有記錄其中兩名被告曾挑釁

沈官亦有就控方針對各被告的指控作分析,他稱辯方基本上不爭議案發當日有出現暴動情況,但問題在於各名被告有沒有參與當日的暴動。沈官指,就第一和第七被告而言,控方主要現場警員的證供,指他們曾向警方挑釁,大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但沈官指現場警員在第一時間記錄此事時完全沒有提及以上事項,因此不能確定兩名被告確有挑釁警方和逃跑。

第三被告衣著在現場非獨一無二

就第三被告而言,控方堅稱在片段中築起路障和拿住盾牌集結的人是被告,又指他當時的裝備,包括戴白手套、穿着黑衣和圖案的黑長褲、白色球鞋和藍色背包等在現場獨一無二,因此能確認片中的人是被告。惟沈官直言,法庭並不認為這個組合獨一無二,被告當時身處大街大行,錄影片段所捕捉到的畫面只能顯示當中的一小撮人,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罪責。

第六被告被打至頭破血流

就第六被告而言,控方再次依賴現場警員的證供,指當時第六被告會向警方逃跑,沒有理會警方警告,於是警員擊打他的肩膀兩次,並與隨後趕到的同袍一起制服被告。沈官認為,從辯方在庭上播出的錄影片段顯示,有5至6名防暴警多次向第六被告人揮動警棍,第六被告在現場頭破血流。但庭上作供的警員堅持否認曾用警棍打被告。

官指6對1情況不用出現流血場面

沈官指,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應該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以當時情況而言,第六被告已被數名警員圍著,在6對1的情況底下,根本不用出現流血場面就可以制服被告;沈官直言,庭上作供的警員明顯在回避問題,面對錄影片段選擇不講真話,沈官認為他並不誠實可靠,故裁定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

亦有警員供詞誇張失實

沈官在分析第八被告的案情時再次指出警員供詞誇張失實,指警員聲稱在20米意外推進期間已經見到第八被告,並能將他的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出來;惟沈官指,警員當時正在快速推進,並無鎖定拘捕對象,質疑他為何會集中處理第八被告,更能仔細地記下他的裝束,包括他的防毒口罩外有灰色口罩蓋住,背囊上插着一支黑色電筒等。沈官指,即使法庭接納警員有極佳視力,這樣的證據也令人難以相信,估裁定第八被告罪名亦不成立。

官指速龍警長多次改口供

第四被告同時面對暴動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陳詞指速龍警長試圖制服第四被告失敗,但檢獲其背包;從錄影片段可見,警長拿住被告的背包走來走去,又蹲在地上撿東西,庭上警長最初解釋他只是拾回自己掉下的電筒,後來又改口稱自己只是感到昏暈而蹲下,其後又再改稱棍狀物是他的手指。

沈官直言,警長屢次改口的原因或許是他也了解到檢拾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符,難以自圓其說,法庭難以依賴他的證供。沈官續稱,案中還有其他疑點,例如警長沒有即時試圖找回背包的物主、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後警長沒有為意被告人容貌、處理證物的警員忘記為證物拍照等,如此種種均大大削弱警長的可靠性,令法庭無法接納,估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見警逃跑不能成不利推測

沈官又稱案發當晚案發地區的場面其實頗為和平,既沒有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鋪亦沒有被肆意搶掠。他特別提到,有被告被指背向警員逃跑,但除非法庭能肯定該人是畏罪而逃,否則不能依賴有關證據證明被告罪責。辯方曾指出,被告逃跑背後原因眾多,包括按警方警告離開、更有可能是對警察的恐慌。沈官回應稱,雖然沒有警員承認使用過分武力,但市民看在眼裏,因而恐懼警察,一旦遇上警察便逃跑的可能性「並非憑空臆測」,因此不會因被告面對警察而逃跑而對他們作不利推測。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0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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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哂,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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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GAT7NU7FY/
[Image: RLFTZDC2P5FADHZZCI4CX7AZKQ.jpg]

事隔14個月,8.31灣仔暴動案終有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其中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指出,陳於案中只是勸籲現場警員克制,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沈官更指控方證供薄弱,根本不可能把陳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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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五被告陳虹秀,法庭指辯方曾要求控方在舉證完畢之前多加一項同意案情,指出陳是一名註冊社工,但控方不同意。因此,當法庭考慮陳是否需要答辯時,並沒有證據讓法庭把她當作社工看待;至於其上衣所寫「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字句,也不足以令法庭視她為社工。

官:案中確有被告受傷
沈官指出,客觀情況顯示陳現身之處,確實在不同時間均有很多人聚集一起,有人曾投擲汽油彈,又有人燃燒雜物。但問題是有否表面證據顯示陳是為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而與這班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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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有警察證人表示,曾聽到來自示威者的侮辱語句,例如「黑警死全家」等,但陳當晚並無說過類似話語,而只是叫警方人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等。沈官認為,或許現場警務人員主觀上會認為這些話並不恰當,但客觀上,這些話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語言。

沈官續指,本案確有被告在被捕後身體多處受傷;從辯方角度來看,他們會認為警員使用了不必要、甚至是非法的武力。案中亦有影片顯示多名防暴警員舉起警棍,擊打其中一名被告,導致他頭破血流。

控方證供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也談不上
沈官認為,警察是執法人員,換句話說是要按法例行事,亦相信他們對於使用武力有一套規則要遵從;但假如他們沒有按規則執法,有人或會因而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如此做法也許會令一些警員感到不悅,但若要控訴那人干犯暴動罪,沈官明言看不到理據。

沈官重申,陳當晚只是叫警察克制及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足夠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是叫他們盡快離開。

根據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到陳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之目的。控方亦沒提供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陳頂多只是視察環境。沈官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表面證據支持其指控,證供甚至薄弱得連非法集結罪名也談不上。沈官認為不可能把陳定罪,因此行使酌情權裁定陳毋須答辯,控罪撤銷。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陳虹秀獲撤控 律政司提上訴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3HAR4J3YI/

事隔14個月,8.31灣仔暴動案今日終有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其中被控暴動的社工陳虹秀,早在今年9月審訊中途便因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不過,律政司未待法官頒下裁決理由,便急急表明將會就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屆時若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申請,便須推翻裁決,重新審訊,甚至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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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脫罪的陳虹秀今日亦有到庭,支持同案七名被告。她昨晚在fb發帖稱:「用強大正念向天父祈求,大家都會無罪釋放。」陳虹秀今得悉裁決後激動落淚,高興地上前祝賀眾被告。她揚言:「仲緊張過自己嗰單!宣佈前心跳加快!」

不過,律政司早前已通知陳虹秀,指針對法官裁定其案件表證不成立一事,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陳稱已一早預料律政司會上訴,但今日暫且不理,「今日我唔係主角,佢哋先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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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稍後再於fb發帖謂:「今日好開心,因為七位同案嘅被告無罪釋放,琴晚已開始祈禱,果然天父係有聆聽,再次令公義彰顯。」陳又謂:「雖然早於我被宣佈表證不成立後五天,律政司因對裁決不服而提出上訴意向,即如上訴法院同意律政司嘅理據,我將要再次經歷審訊過程,面對暴動嘅控罪。」但她亦謂:「不過,我相信天父會繼續看顧我,為我選擇該走嘅路!潘熙資深大律師團隊都會好好支援我!」

陳虹秀今年9月29日獲法庭裁定毋須答辯、控罪撤銷。律政司於10月5日致函陳虹秀一方,表示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出錯,將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當時沈官仍未頒下判詞。律政司指出,質疑法官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時,有關裁決是否屬於「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不過由於未獲法庭膽本,故未詳列有關錯誤的法律觀點。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針對某項裁定無罪的裁決或命令而提出訴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惟該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上訴庭可駁回上訴,亦可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或判其有罪。

對於律政司針對社工陳虹秀提出上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對執法人員而言,因表證不成立而撤控是「慘敗、輸到褲甩」,當中甚至有誣告的成份。然而律政司仍就此上訴,反映當局藉濫用權力迫害異見,斥責有關做法是「超錯」。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則指,律政司未待法官公佈判詞便已表明上訴,「只可以證明法官係控制唔到律政司同埋警方」。陳形容即使法庭已就案件作出判決,政府仍以政治因素為先而提出上訴,有關判詞對警方及政府的反省作用可見十分有限。陳勸喻政府不應為打壓發聲者而上訴,「咁落去只會係浪費公帑,同埋浪費法庭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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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 多名警員被批證供令人生疑 甚至並非誠實可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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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灣仔暴動案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詳細分析多名警員的庭上作供,並明言不接納或不依賴其中四名警員的證供,更批評有警員並非誠實可靠的人,作供耐人尋味,令人生疑,不能自圓其說,甚至迴避作答是否曾於案中使用過份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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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八名被告為⾃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社工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警員13970:未有即時記錄重要環節 官不敢倚賴其證供
沈官指第一被告被捕時與第七被告在一起。根據警員13970陳澤鈞庭上描述,對於第一被告人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他在被拘捕前一刻「向警方作出挑釁的行為,包括揭開口罩叫口號侮辱警察、把雨傘指向警方防線及向地上敲打等」,又謂「被告所穿的白襪子吸引了他的注意」,奇怪的是警員卻未有第一時間將這兩項重要環節寫在在記事冊上,令人費解也同時令人質疑其真實性,不得不令人質疑其證供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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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外,警員庭上形容第一被告曾叫口號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但這兩句侮辱性的話並無在警察記事冊或往後三份證人陳述書中出現,他在記事冊中只記錄聽到四周的人在叫「黑警」、「黑社會」、「時代革命」等口號。基於庭上證據與文字記錄有出入,而警員的解釋又難以令人滿意,沈官對於他針對第一被告的口供可信性甚有保留。基於以上疑點,沈官不敢倚賴警員13970的證供。

另外,警員15126鄧文傑指,當時看見黑衣人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而第一和第七被告走得比較遲,於是追截並協助同袍制服他們兩人。惟沈官指出,警員形容兩人比其他人走得比較「遲」而非比較「慢」,確有點耐人尋味;其中一種解讀可以是他人已經起步逃跑,惟他倆仍未有所動作,才會出現「遲」的情況,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已遭截停。基於以上證據,沈官不能肯定當時兩被告確有逃跑。

警員9567:率先制服被告的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至於針對第二被告的證據,來自警員9567李家豪。他作供表示當晚走到中國海外中心外的時候,看見前面大約5至10米左右有一名速龍小隊成員把第二被告壓在地上,於是上前協助。當他抓着第二被告的時候,該速龍成員就離開並向着銅鑼灣方向繼續驅趕行動,而這名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偵緝探員17534:憑衣着認人 法官拒接納
偵緝探員17534陳超勁供稱,透過觀看相簿作對比,並且長時間重複觀看現場影片,找出本案三名被告,包括第三被告。沈官不質疑探員對相關被告之容貌有着深刻的印象,但在本案中這優勢明顯不能大派用場,皆因該人容貌一直被遮掩。至於探員透過衣着和裝備作出辨認,沈官引述辯方陳詞指,「憑藉衣着作出辨認」作為支持辨認證據有一定程度危險,而本案中控方更是依賴衣着和裝備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辨認證據。

沈官稱,控方指衣着或裝束有其特徵,例如該人身穿長褲側邊有白色三間的條紋,白波鞋近腳掌部份有黑色花紋。不爭的事實是,該條長褲的牌子是Adidas,波鞋則是Nike,但這兩個都是相當流行的運動服飾品牌,不難從運動店找到同樣產品。如此看來,所謂「特徵」其實也不甚獨特。

此外,當晚現場人山人海,範圍廣闊,很多穿着類似服飾裝束的人向著不同方向走來走去,當中明顯夾雜着並非參與示威的人。沈官認為單憑衣着裝束認人有其危險性,故不會倚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

警長58171:官未能確定插贓嫁禍 但證供可靠性成疑
被控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第四被告,當晚遭一名速龍成員、即警長58171黃子誠撲跌。警長在控方主問時,並無否認自己撿拾了一件東西,並解釋該物件是他裝備之一、即是一支電筒。但他在辯方盤問下並看過現場片段後,警長卻否認曾撿拾東西,只承認曾因感到暈眩而蹲下,後來經辯方律師多番追問下,他再次承認拾起電筒。沈官問:「為何他有這樣的表現?」並指或許警長也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

伴隨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警方當時是否真的從第四被告的袋裏找出兩項攻擊性物件、還是另有別情?沈官表明,雖未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卻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而控方亦沒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控罪不可能成立。

警員4906:避答有否使用過份武力 面對錄影片段仍不講真話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4906林健,他當晚穿着綠色防暴裝束當值。沈官指現場片段顯示,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揮動警棍,其後第六被告坐在「7–11」門口,頭破血流。辯方的說法是第六被告當日流血受傷是因遭多名警員、包括警員4906使用過分武力,以警棍瘋狂擊打他所致。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質詢時,否認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頭部,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更強調沒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

沈官指出,警員受過專業訓練,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惟以當時情況而論,第六被告已被五至六名警員圍著,當時身上亦未見有攻擊性武器,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沈官指警員4906在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擊打第六被告的提問時,明顯在迴避。面對錄影片段這個客觀事實,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是一名誠實可靠的人,法庭無法確定其證供真偽。

警員14620:官指即使警視力極好 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
針對第八被告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14620黃冠豪,沈官指根據他於庭上的描述,給人的印象是他在20米以外推進期間,已經看見第八被告站在人群前排,不但能巨細無遺描述他的裝束,仔細程度還包括3M防毒口罩外還有灰色口罩蓋著,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這顯示他的視力極好……」。

不過,沈官指第八被告明顯是警員14620的追捕目標,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卻自言並無鎖定拘捕對象。沈官質疑,在沒有鎖定拘捕對象的情況下,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並仔細記下他的裝束?縱使接納他的視力極好,這樣的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故法庭不接納這名警察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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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未展示警員編號屬違人權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08.html

自去年爆發連串反修例示威後,警員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做法惹起爭議,多名市民及記者團體先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天裁定,裁定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警方現時依賴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而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指,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惟警方在踏浪者行動中,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及可重複使用的行動呼號及編碼,未能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至於警員擔心其身份被「起底」,法官則指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行動呼號可追溯 警盼提上訴
警方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律政司發言人指會與有關政策局和部門研究法庭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監警會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前線警員當時面對被「起底」、家人被滋擾、生命受威脅,用行動呼號去展示警員身份是合適做法。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表示,行動呼號有其獨特性,是可以追溯的,該會已經向警隊管理層反映,希望盡快與律政司商討提出上訴。案件編號:HCAL 1747,1753,2671,2703,2915/2019

高院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不符人權法 難處理投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Image: mfile_1560802_2_L_20201119140145.jpg]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判記協及前通識教師楊子俊相關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庭亦批評現行處理警察投訴的機制。

判詞指出,若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對警察的投訴將會難以處理,又認為展示行動呼號,亦不足以符合《人權法》的要求。判詞同時批評,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兩層處理警察投訴的制度,亦不符合《人權法》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

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48

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高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警方:會檢視及跟進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98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警方回應稱,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

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在去年反修例事件中,無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人權法第三條列明,任何人都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對待。

政府有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讓受害人對涉嫌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容許他們可以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最明顯的措施就是,要求每個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清晰展示編號。

而警員的身份識別不可單靠警隊內部制度執行,否則受害人只可被動地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懲處。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凌駕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而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並非如警員編號般獨一無二。

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而成員只會在此崗位任職兩至三年,之後會調返警隊。

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官:行動呼號非個人獨有 執勤須展獨特標誌 (16: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8%aa%8c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出當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有需要展示某種形式,同時具獨特性的標誌,以讓事主有效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作出投訴,以及展開法律行動,當中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

周家明指出,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方的警員編號(UI編號),但有關標誌必須獨立於每一名警員,以及置於顯眼的位置,讓事主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個別警員。周家明說,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事主將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個別警員作出法律或紀律處分。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員分別展示「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家明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甚至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遮擋,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在頭盔後方展示,增加有效辨認個別警員的難度,案中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地展示有關編號。

就警方擔心遭受起底風險,周家明表明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上述顧慮不應凌駕調查警員涉違反《人權法》的制度,而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亦不會直接導致被起底。

防暴速龍不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 記協促政府警方盡快回應法庭建議 (13:4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8%ad%b0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覆核申請人之一的記協表示歡迎法庭裁決,促請政府及警方盡快回應法庭的建議,警務處長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執勤時必須清楚展示警員編號,當局亦應設立獨立調查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作出的投訴。

另一申請人楊子俊在facebook專頁回應指出,律師稱裁決內容較為複雜;若以訟費計算,他贏了八成,最重要的是警方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監警會機制未能有效調查警察投訴。他說,警方和律政司會否在28天內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


民權觀察指裁決顯示大量警員曾作出違反人權法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以及現有投訴警方機制不符合《人權法》。民權觀察表示,警方隱藏編號的手法一直為人詬病,認為警員執勤時於制服展示編號,在法理、人權標準、常理上都是對公眾問責的最基本要求。

民權觀察表示,法庭的裁決顯示在反修例示威期間大量警務人員作出違反人權法的行為,包括下達命令以容許或默許警員隱藏身分的管理層與指揮官、安排及設計裝備的人員,以及曾隱藏編號的前線人員,認為這些人員應向公眾問責,按機制受到處分。

民權觀察認為當局應就警員涉及隱藏編號而引起的侵犯人權事件,作出調查、懲處,以及向受害人提供合適的賠償,又要求政府與警方盡快改善投訴警方的機制。


監警會欠實質調查權 梁定邦︰政府可考慮有否需要檢討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就記協和多名市民的司法覆核,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判詞亦指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之外,而監警會亦沒有實質調查權力,不符合《人權法》有關獨立調查的要求。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說,政府可重新考慮社會的要求,是否有需要重新檢討;有監警會委員說,對改善制度持開放態度。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任期間,曾經建議增加主動調查的權力,他認為如果今次政府不提出上訴,就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按法庭裁決改善。

不展示警員編號 裁違人權法 官:免受害者投訴無門 員佐級會促管理層上訴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A%E8%A8%B4
[Image: d16fd0edeea4f094cd11fe0c5a1a0ae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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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中,速龍和防暴警執勤經常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做法。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員在「踏浪者行動」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認為警員須展示獨有標誌,讓被警員不當對待的受害者投訴。有入稟人形容判決為「遲來的公義」,記協要求警方立即更正做法並改善機制。警方及保安局稱會研究判辭以跟進,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表明已向警隊管理層要求上訴。

法庭另裁定,港府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現時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組成的投訴機制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明報記者
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去年8月在將軍澳遭警員打至頭破血流的陳恭信,示威衝突傷者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記協,申請方分別以5案提出覆核,答辯人為保安局長及警務處長。

除陳基裘未能證明警方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及郭卓堅和梁頌恆未有充分利害關係而敗訴,其餘申請人全部勝訴。法庭頒令警務處長一方支付八成訟費予楊子俊,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支付全部訟費;記協訟費則留待另一覆核案件有裁決時一併處理。


官:不論緊急情况何等嚴重 「禁不人道處遇」屬絕對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absolute)和不可減損(non-derogable)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况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法庭保護。周官認為,政府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况獨立調查,並且能辨認和懲罰個別人士。

識別機制不應僅警內部執行 指行動呼號非專屬 有警拒展示

對於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周官明言警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法律行動,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周官形容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員編號(UI編號),但必須是每名警員獨有及置於顯眼位置,讓受害者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警員。

周官指出,識別警員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人將完全或很大程度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警員作法律或紀律處分。

稱明白起底顧慮
官:不應凌駕調查違人權法
就警方擔心「起底」風險,周官稱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不應凌駕調查違反人權法的制度,亦相信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不會直接令他們被起底。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分別以「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官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亦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阻擋編號,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展示於頭盔後方,增加辨認個別警員難度;本案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裁定警隊做法有違人權法。

「爆眼教師」:遲來的公義
記協促立即改正讓公眾監察
楊子俊形容判決是「遲來的公義」,相信裁決對未來仍有意義,期望政府與警方善意回應,改善機制。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警方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清楚展示編號,讓記者及公眾監察,並設獨立機制調查投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稱,裁決是邁向真相和公義一小步,當局須立即檢討政策。

林志偉:周官坐法庭咁安全 體會唔到起底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向本報表示,不批評裁決,一向尊重法庭,但「不苟同周官的意見」,協會已與警隊管理層聯絡,要求上訴。他說警隊設行動呼號是因去年警員「被極嚴苛起底」,警員及家屬被嚴重騷擾,質疑「周官坐喺法庭咁安全,體會唔到起底嘅問題」,故未能作出「符合相對性及相稱性」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0 0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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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路過遭警搜出剪鉗鎅刀 19 歲男生獲判無罪 官:用作破壞民建聯辦事處非唯一推論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B...%E8%AB%96/

去年10 月,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位於天水圍的辦事處遭人破壞,警員在區內巡邏時,發現19 歲男生戴著手套及穿雨衣,遂上前截查,從他背包搜出剪鉗及鎅刀等物品。男生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受審,今(2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稱,控方未有直接證據指被告及黑衣人有關,用涉案物品破壞辦事處只是其中一個推論,而非唯一推論,被告的招認亦無提及黑衣人。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辯方不爭議被告藏有剪鉗、扳手及鎅刀等物品,以及在現場被捕。法庭指該批物品的確能損壞財物,但需要考慮控方的立論基礎,認為控方未有直接證據指被告及黑衣人有關,用涉案物品破壞辦事處只是其中一個推論,而非唯一推論。裁判官又指被告的招認並無提及黑衣人,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魏天樂(19 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0 月 12 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攜有一對剪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

控方指,警員當晚收到電台通知,5 至 6 名戴鴨舌帽的黑衣人破壞位於天水圍天悅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辦事處。警員在附近巡查,在天悅邨停車場外發現戴著手套及穿雨衣的被告,他用頭巾遮蓋面容。被告看到警員後收慢腳步,貼近牆壁行走。警員感可疑遂上前截查,從他的背包搜出剪鉗、扳手及鎅刀等物品。被告曾表示:「啲工具唔係我用,係拎去天悅邨畀人用」。

案件編號:TMCC7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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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合法被殺】盧偉聰拒向家屬道歉:警務人員只是真誠執法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MZm2toh5HY[Image: 5kekK9UfqE5-B12ZsiXJPCRC1sX3JjikCakCRwmp...w1920r16_9]

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因車資問題與乘客發生糾紛,被押上警車時懷疑被警員箍頸後受傷,留院一個月後因出現併發症而死亡。前日(24日)死因庭五名陪審團以三比二裁定死者死於「不合法被殺」。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26日)日拒絕向家屬道歉,重申警務人員只是真誠的執法,並沒有不良意圖;而現時警方會研究判詞,再跟律政司開會跟進。

的士司機陳輝旺與乘客生車資糾紛,被押上警車時遭警員箍頸,留院一個月後因併發症離世,死因庭日前(24日)裁定他「不合法被殺」。被兩度問及會否向家屬道歉,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並無就此道歉,僅表示是一件不幸事件、感到難過,完全明白及理解家屬心情,但指警察現時要在複雜及具挑戰性的環境下工作,只是真誠地執勤,「無其他唔好的想法及意圖。」

陪審團提出的4項建議,包括在警車安裝具有錄音功能的閉路電視;培訓警員搬抬被捕人的技巧;警方應盡快通知被捕人的家屬,除非被捕人拒絕;若意識到在拘捕過程中傷及被捕人,亦應盡快通知醫護人員,並詳述受傷的部位。

盧偉聰表示,正等候法院文件,會詳細及小心研究判詞,檢視現有訓練指引,並跟進陪審團建議。就涉事警員的安排,他指,會尋求律政司意見再作跟進,目前無其他意見。


【不合法被殺】六級武力指引 遇反抗、埋身肉搏 學堂都無教箍頸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9%A0%B8[Image: TVlcx2RvgrrfQSJZ8sjR2RUhWInufJo2bLKOMWyy...w1920r16_9]


【不合法被殺】開庭前兩度徵律政司意見 警或重新審視是否涉刑事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1%E4%BA%8B[Image: UjpmPHP-VusIJdVkuEL_ahlKDNRuc-7mKa3t8ymt...w1920r16_9]


【不合法被殺】大律師:箍頸警員很可能被控 警或與家屬民事和解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C%E8%A7%A3[Image: -vu25Orn1PbUl8qrPh-mDWmYOzc9UMVOIQGfuCEB...w1920r16_9]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6 1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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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警二代受查態度囂張遭掌摑 男警長罪成判囚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3...2_001.html

任職保險代理的「警二代」,3年多前因涉事受查期間,在警車上遭一名警長用粗口辱罵兼掌摑三下。涉案警長黃明偉經審訊後,今日(31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但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期間不得離港。裁判官直斥他知法犯法,警隊職責是維持治安,但他卻有負公眾對警隊期望,令警隊聲譽受損,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男事主李文瀚描述他被帶上警車前的證供不盡不實,且從警員隨身攝錄器所拍的片段,亦見他態度囂張傲慢。該該段片段亦成有力證據,可佐證他曾遭被告掌摑的說法。

陳官並推斷,被告掌摑李的原因是出於發洩情緒,作為懲罰李不合作的手段,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時呈上108封由同袍等人為被告所寫的信件,冀法庭輕判。辯方透露,被告加入警隊23年,過往一直是盡責的警員,現時他已被停職。此外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需供養妻子及11歲的兒子。

裁判官採納監禁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李姓事主才是本案始作俑者,酌量減刑1個月,法庭又接納被告過往在警隊表現超卓,再減刑1個月,最終判他監禁3個月。


警長掌摑受查警二代罪成上訴 稱合理武力非朱經緯般無端施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2...2_001.html

警長黃明偉被指3年前調查一名「警二代」期間,在警車上用粗口辱罵兼掌摑對方,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6日)開庭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上訴方力陳警長當時認為事主有機會襲警,遂施用合理武力將他制服,並指本案非退休警司朱經緯般「無端端」襲擊途人

代表警長的律師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警長的辯解,強調事主當時表現不合作且有機會襲警,故警長「拍醒」他,已屬最合理的做法並且是適當武力。律師又指當時車上雖然有其他警員,但他們都在專注找子彈,故只有警長一人看守事主。

律師又指,當時情況不容許警長想太多,以防事主傷害自己或同袍,他只有使用適當武力防止罪行發生。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當時車上至少有3名警員,警長絕對可以先警告事主坐下,或是將他按下即可,而且當時事主雙手已被反鎖背後,但警長卻三度打他的頭,實屬不必要武力。而當時的片段有錄到聲音,顯示警長曾向事主講粗口,認為他只是為了發洩情緒才使用不合理或非法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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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不排除警拉錯人 男生脫意圖損毀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2...2_001.html

「佔旺畫家」潘浩超非法集結等9項控罪被判囚21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26.htm

外號「佔旺畫家」的男子潘浩超,被控於去年6月21日,在警察總部外,未經批准集結、刑事毀壞和襲警等9項控罪,他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監21個月。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7 02: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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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香港終院裁定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上訴得直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23438.html

在香港,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外號「長毛」的梁國雄6年前因入獄被剪去長髮,他認為懲教署規定男囚犯要剪短頭髮是性別歧視,提出司法覆核並得直,其後懲教署上訴成功推翻裁決,梁國雄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周五早上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梁國雄在庭外見傳媒時表示,案件的性別歧視性質相當明顯,獲判勝訴是應該的。不過,他說,現時有很多年輕人在抗爭運動中被判入獄,今次案件對改善他們在獄中的待遇,未必有幫助。

梁國雄於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補選機制論壇,至2014年罪成判囚4星期,服刑期間他的長髮被懲教署人員剪短,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終院指監獄紀律與施加社會對男女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27.htm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社民連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頒下判詞,表示要處理的爭論點在於規定男囚犯的頭髮必須「盡量剪短」的常規令,是否構成直接性別歧視,以及不符合《基本法》所規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終院拒絕接納懲教署署長的陳詞指常規令旨在確保監獄紀律,因此要求囚犯的外型在合理程度上保持一致,而將香港社會對男女性的既定造型應用在囚犯身上,便能達到這種一致。

判詞又指,確保監獄紀律和施加社會對男女性的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署長沒有就此提出充分解釋,無法解釋男女囚犯之間為何有如此不同的待遇,繼而無法解釋為何這種差別不構成較差的待遇。

法院認為,懲教署署長亦未能證明常規令反映社會對兩性的既定造型,以及提供任何理據證明男性在香港社會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則可以是短或長髮。

梁國雄於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補選機制論壇,2014年罪成被判囚4星期,服刑期間被剪短頭髮。他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在原訟法庭勝訴,其後懲教署上訴得直,梁國雄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上訴得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4457

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提出司法覆核,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獲裁定終極上訴得直。

懲教署規定男囚犯頭髮長度必須「盡量剪短」,而女囚犯未經同意則不可剪得比原先更短,終審法院裁定這個規定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又稱男囚犯沒有權選擇頭髮長度,顯示他們的待遇已較女囚犯差,又認為確保監獄紀律和在囚犯上施加社會上對男女的既定造型,兩者缺乏合理關聯,也沒法解釋男女為何有不同待遇,裁定梁國雄上訴得直。

梁國雄2014年入獄時,被要求剪去長髮,他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2017年判梁國雄勝訴,判決翌年被上訴庭推翻。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7 03: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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