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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21
民陣成員被沒收手機案 警獲判上訴得直 可按情況無法庭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但不交出密碼非阻差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4%BB%A4/
[Image: phone-01_lIYAv_1200x0.png]

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拒交手機密碼不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庭判詞亦提到,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於發出法庭手令時,並無權力要求巿民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審理。上訴庭在判詞指,如先獲法庭手令才搜查手機內容不合理可行的話,警員須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疑犯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另外,有關警員須就搜查的目的及意圖保留書面記錄,及在不影響調查的情況下,將該副本交予被搜查人。

上訴庭:施加條件保障足夠 不構成過度侵犯私隱

政府一方上訴時指,何謂「緊急」有不同詮釋,如定義太狹窄會對警方工作造成困難。警方有必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以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在警方獲得手令前消失。而警方是根據合理懷疑才作出拘捕,該合理懷疑已為即時搜查提供基礎。

答辯方則指,無手令搜查手機存在極大私隱保障問題,指手機內存有的個人私隱極多,如警方能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手機內通訊記錄等資料,將對被捕人及其親友的私隱造成極大威脅。此外,現今手機已能快速上鎖,因此容許警方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並無實際性。

上訴庭同意手機存有的個人私隱比住所更多,亦同意警方需要先查閱手機不同內容作過濾,以找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詳細搜查的部分應規限於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上訴庭認為上述的限制已能夠為被捕人士提供適當額外保障,亦能平衡警方執法的合理目的。

一般查閱手機內容仍須手令

早前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的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向高等法院就警方沒收五人手機調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部分勝訴。區官在判詞指出,雖然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的《警隊條例》第50(6)條並無違憲,但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 。而緊急情況包括三種,即防止公眾或警員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銷毀,或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狀態下的搜證。惟此判決今被上訴法庭推翻。

本案主要爭議《警察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如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清晰列出三個緊急情況,警方才可在無手令搜查被捕人士手機,除此之外,所有搜查一般均須先獲手令。上訴庭判詞確認警方一般查閱被捕人手機內容時須先獲手令,但如警方合理地認為先獲手令再搜查並不合理可行的話,可以保留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手令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法庭速報】上訴庭:手機資訊受法律嚴格保護 不交密碼非犯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3%95/

今日上訴庭在民陣成員告政府案作出判決,推翻原訟庭裁決,重新定義警方在搜查手機時的權力。判決最關鍵兩點是:

1)警方有手令才可搜查手機,除非在下述特別情況。
2)警方無權迫被捕人士交出密碼。


一般來說,警方必須有手令(warrant)才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機(警隊條例第50(7)條)。

上訴庭重申以下情況除外:

1)若警方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搜機之前無法得到手令,警方須合理地認為刑事調查或保護其他人(如公眾人士及受害人)有即時必要性,才可以即時搜查手機。
2)在這沒手令的搜查,雖然警方可粗略快睇手機內容,搜查的範圍有限制:僅限於與調查或保護其他人相關。
3)一旦搜查完,警員要給予充份的書面通知,告訴被捕人士有關搜查的目的及範圍。

上訴庭一再重申:無論任何情況,警方絕對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如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所以上訴庭澄清了在 2013 年時警方無手令沒收手機的情況,解釋了在例外情況的權力;絕對不是容許警方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

【手機私隱】警查手機案上訴得直 惟免手令須符4項條件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4%BB%B6

民陣5名成員2014年7月1日的遊行中,被警方沒收手機,並被查閱內裡資料,他們認為警方做法不妥,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先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此做法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又強調警方只會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查閱手機,能夠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民陣成員等卻認為警方查閱手機同影響被捕人士親友的私隱權,法庭應平衡搜證權及私隱權。上訴庭今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但在判詞說明,只是在於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時間,且警方亦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同時必須合符4項條件,方能查閱。上訴庭亦重申,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查閱資料應先要取得手令。

上訴人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岑永根、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

民間人權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有5名成員被警方拘捕並沒收手機,他們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而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不過警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

無手令下須符合4項條件

上訴庭雖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獲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閱被捕人士電話,便必需要合符4個條件,包括:

(1)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

(2)或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

(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

(4)警方應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記錄,並向被捕人士提供該記錄。

強調只討論手機未自動鎖上的時間

上訴庭在判詞指,警方及申請人均同意裁判官沒權要求被捕人士將手提電話密碼交出,律政司的大狀亦同意被捕人士拒交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所以本案討論有關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時段,只限於該人被捕後,手機尚未自動鎖上的一段短時間。

上訴庭指出,普通法賦予警方作即時搜查以保留相關證據的權利,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如何令有關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要求。上訴庭認為,若警方必須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隊條例》第50條將會形同虛設。

同意索閱資料應先取手令

上訴庭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比私人處所為多,而手機多半會連接「雲端」,所涉的資料不單單只限於手機內所儲存的資訊。所以警方在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前,應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手機,必須要受到適當的約束,以平衡私隱權。

等待手令或難取得相關訊息

由於現時的智能手機擁有很強的加密功能,且內容可被遙距存取,即使警方檢走手機,也無法阻止其他人修改、刪除雲端上的資料,警方若要等待手令才作出搜查,他們或難以取得相關資料,而部分暫存資料亦會消失,影響調查。不過,上訴庭同意警方在快速檢視及分辨手機中相關及不相關的資料時,必會侵犯部分的私隱。

執法人員應在合適情況下授權搜查

上訴庭續指,利用手機作犯罪工具的確令現行法律受到挑戰,但數碼世界不應因為執法人員無法存取部分重要的數碼資訊,而淪成為罪犯天堂,執法人員應在適合的情況下獲授權作即時搜查,故此上訴庭為警方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閱手機設下上述4個限制。

認為緊急情況下可沒手令查手機

就高院認為只有緊急情況下,警方才可以沒手令下查手機,上訴庭認為在證據有可能遺失或被銷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要盡快行動,但這或不構成緊急情況,而上訴庭不認同以緊急情況作決定可否進行搜查的門檻。

強調在合理懷疑才查閱

警方代表律師陳辭時稱,警方若要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相反,即時搜查手機內容,可令與罪行有關的內容得以保存,以便日後作檢控之用,而警方搜查時會遵守嚴格規定,只有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查閱,已可保障私隱權。他們又提出,被捕後有關人士不會期望他們擁有如他人一樣的私隱權。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對警方的說法提出連番質疑,直指警方若要查看內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手令可限制搜查的範圍,更能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又質疑若警方無法取得手機密碼,檢取電話事實上毫無意義,而無法解鎖電話,警方如何得知有關資料屬有價值的證據。

代表警方的律師解釋,案件討論範圍其實只限於警方是否有權即時查看沒有上鎖的電話,強調有關權力可以讓警方保存有價值的證據,否則有關資料或有機會被遙距刪除。

辯方:法例未修改前法庭應作補救

民陣的律師則反駁稱,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

律師又認為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應要作出補救解釋,以保障受憲法賦予的私隱權,強調警方必須以較高門檻的「合理相信」為準則,去判斷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非讓警員可以即時隨意查閱內容,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在涉及簡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閱手機內容。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B%E5%A4%96
[Image: X4j6mUAJbS8oGAPug5f0uXePdN-7nIM9F9IAVxfS...w1920r16_9]

便衣警察在港鐵生擒偷拍男的影片近日在網上熱傳,片段中便衣警要求該男子交出手機檢查相片不果。有網民疑惑,片段中的警員是否有權當場要求市民交出手機。

翻查資料,去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曾就警方沒收市民手機守則的裁判,列明除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否則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今次事件已符合條件毋須手令;有律師亦認同,警方在事件中有權要求疑人交出手機,但是否必須按指令解鎖手機,則有商榷餘地。

網傳片段中,一名便衣警察在港鐵車廂內生擒一名疑似偷拍男,並要求該名男子交出手機及解鎖,惟被置若罔聞,便衣警最後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高等法院︰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

就警方搜查市民資料守則,過去曾引起爭議。高等法院於去年10月,就七一遊行有五名示威者被捕期間遭沒收手機的司法覆核案,裁定警方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過有三種情況屬例外,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法官判辭指出,警方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尤其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並認為今後可能會面對類似挑戰,因此需要更清晰、確定、可行的指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其後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指,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辭,評估有關影響及跟進工作。

律師︰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

就今次地鐵生擒疑似偷拍男事件,律師熊運信認為,事件是由警員當場目擊,有證據顯示該部手機是用以攝錄涉案片段的器材,故警員有權要求該名疑人交出手機,認為符合上述防止證據流失的條件。他續解釋,除非警員所調查的案件是「非禮」,手機未必與案情相關,才可能需要申請搜查令。他指,凡涉及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調查資料,都不獲私隱條例保障。

至於疑人拒絕為手機解鎖,熊運信認為有商榷之處,因市民無責任協助調查,所以解鎖與否,只是關乎事主是否自願協助調查。他提醒,若拒絕提供身份證,行為本身即可構成罪行。

資深警︰市民不合作加強合理懷疑 警有權即帶返差館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每警區經常會有特遣隊巡查,以便裝執行職務,有助打擊罪案。對於片段中警員,要求疑人即場將手機解鎖,他認為,視乎現場需要,「好難一概而論。」不過解鎖手機屬協助調查範圍,要視乎市民是否願意,而疑人推託行為,只會增加警方懷疑,前線警務人員有權決定帶疑人返警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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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律師 教你 「保護自己」! legal advise: protect yourself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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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爆粗辱警案 無業漢上訴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47.html

中年無業漢被指於去年11月在旺角的示威活動中「爆粗」罵警,並說:「×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咗兩個催淚彈!」他於今年5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之後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昨天判他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稍後會頒判詞書面解釋理據。律政司表示考慮到本案判刑及案件的特殊情況,不會申請重審。

51歲上訴人王偉威,過去曾任西隧交通督導員。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不斷喧嘩,有關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稱遭警員舉槍指嚇
王昨天無律師代表,他親自陳詞,並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指案發時他曾遭警員用強光照射及舉槍指嚇,才說:「×你老母。死差佬!」惟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未按其指示及意願盤問警員證人。律政司則指,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資歷甚深,亦有行使專業判斷,要證明該大律師嚴重失職標準相當高。惟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確有令人不安之處,遂判王上訴得直。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在裁決時指,不排除王是受催淚彈擊中發洩情緒。王的行為或會令在場人士衝擊警方防線或扔物品,故認為王的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判王罪成。

案件編號:HCMA 14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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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 TG 後罵「 X 你老母死差佬」 中年漢上訴得直 法官:支持警者在某情況下罵警 非互相矛盾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中-...下罵警-非互相矛盾/

網民前年 11 月 10 日發起「八區開花」,中年漢被指在旺角指罵警方「X 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今(5 日)頒下判詞。法官黃崇厚指,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對上‍訴‍人的誠信判斷,其中一‍項理由建基於不準確的事實,「對定罪裁決是否穩妥感到不安,認為在這情況下,確認定罪會有不公」。

上訴人王偉威沒有律師代表,其上訴原因可概括為:原審裁‍判‍官錯誤評估上‍訴‍人的證詞和誠信、錯誤評估警員區志成證詞和誠信,以及錯誤裁斷控方證明了所有罪行元素。他又指自己曾遭警員照射強光,惟原審辯護大律師沒有據此盤問證人,故另一項上訴理據是「大律師不稱職」。

法官確認上訴人曾向律師給予指示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就上訴人是否曾就相關情節給予律師團隊指示,法庭為釐清事實,命令相關人士以誓章交代。從人員的誓章和附件可見,上‍訴‍人的確曾向律師團隊指示,跟進他遭警員以強光照射。法官認為原審辯護大律師不作盤問,是其專業判斷和取捨範疇之內,情況不足以斷定他處事不稱職,引致對上‍訴‍人不公。

不過,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考慮被告是否誠實可靠時,曾稱辯方沒有就被告曾遭警方以強光照射一事向證人盤問,辯方結束盤問前曾向被‍告‍索取指示,惟亦沒有指出相關指控。她認為事件對被‍告‍而言,一定印象深刻,怎會忘記向律師披露,指他信口雌黃,裁定他非誠實可靠。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不知道上‍訴‍人其實有向律師團隊給予相關指示,以辯方沒有盤問為由,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法庭需考慮此情況是否足以動搖裁‍判‍官,評估上‍訴‍人誠信的穩妥性。

法官: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某情況下辱罵警員 不一定互相矛盾

原審裁判官又指,被‍告‍一方面表示自己沒有不滿警方執法,甚至是支持警方執法,但另一方面,卻說出「X 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辱罵警方,其說法互相矛盾。不過,法官認為「一‍個一‍向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某種情況下,例如情緒失控下說出辱罵警員的說話,不一‍定是互相矛盾」。

總括而言,因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誠信判斷,其中一‍項理由建基於不準確的事實,加上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某種情況下,例如情緒失控下說出辱罵警員的說話,不一‍定是互相矛盾。法官對定罪裁決是否穩妥感到不安,認為在這情況下,確認定罪會有不公,裁定上訴得直及撤銷定罪。

上訴人王偉威(51 歲),原被控一項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他前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不斷喧嘩,意圖激使他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經審訊後,王被裁定罪名成立,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14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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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採訪佔旺疑被警毆 now 工程入稟索償下月開審 法官斥律政司遲交文件 不接納出於「疏忽」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8...%E5%BF%BD/

[Image: 20210309-1720copy_z0VNt_1200x0.png]

2014 年 11 月佔領運動期間, Now 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在旺角採訪時,疑遭多名警員按倒地上圍毆,致身體多處受傷,亦出現創傷後遺症,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案件今(9 日)預審,法官李樹旭庭上狠批律政司遲交文件予原告方,質疑其將法庭命令拋諸腦後,「即使小型律師行也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更何況是層層監督的律政司。」法官直言,不相信錯誤可單單以「疏忽(oversight)」解釋,下令律政司 3 天內以書面詳細解釋,並保留追究權利。

法官李樹旭甫開庭即指,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上周始完成審訊文件冊的編號索引,並送達原告李小龍一方,比法庭命令所要求的限期,足足遲了一個月。法官質疑,律政司是否將法庭的指示拋諸腦後,又反問律政司怎能期望原告「奇蹟地( miraculously )」對遲交的文件作出回應。律政司代表隨即解釋是「疏忽(oversight)」造成,惟法官不滿,「訴訟不是這樣做,你和我也知道!」

法官續指,不相信錯誤源於疏忽,即使小型律師行也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更何況是層層監督的律政司。法官最終下令,律政司須於 3 天內以書面形式解釋為何未有遵從法庭命令,以便法庭考慮會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至於預審方面,原告指警方提供的片段在流動工作台上拍攝,但本案事發在平台下方,故望法庭加以留意。惟律政司反駁指,該片段拍到事發前原告的行為及與警方間發生甚麼事,認為與本案有緊密關係。不過,法官認為相關議題應留待正審時討論。另外,律政司提出警員記事冊字迹難辨的問題,提出將內容翻譯成謄本,以協助審訊進行,獲法庭接納。

對於原告方自行將警員記事冊譯成英文的做法,律政司認為翻譯版本差劣,且寫錯文法,故要求採用經核證的翻譯本。惟法官表示,雖然譯文不完美,但未至於令人不明白,又指譯文並非今天才出現,律政司理應一早知道問題所在,何以會在審前一個月提出核證要求。法官考慮到核證需時,最終拒絕律政司的申請,並將案件訂於 4 月 8 日開審,預計歷時 6 天。

案件編號:DCPI163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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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59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高院判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並倡獨立調查針對警方投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1...2_001.html

中年漢一句「X你老母死差佬」罪成上訴得直 官:支持警察者有時也會失控罵警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105...RJYLQXLRE/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2 04: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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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 多名警員被批證供令人生疑 甚至並非誠實可靠的人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L7J6CNLPA/

[Image: WFQAP3YOPRDTZH2T3BPRMOPUEI.jpg]

8.31灣仔暴動案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詳細分析多名警員的庭上作供,並明言不接納或不依賴其中四名警員的證供,更批評有警員並非誠實可靠的人,作供耐人尋味,令人生疑,不能自圓其說,甚至迴避作答是否曾於案中使用過份武力。

本案八名被告為⾃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社工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警員13970:未有即時記錄重要環節 官不敢倚賴其證供
沈官指第一被告被捕時與第七被告在一起。根據警員13970陳澤鈞庭上描述,對於第一被告人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他在被拘捕前一刻「向警方作出挑釁的行為,包括揭開口罩叫口號侮辱警察、把雨傘指向警方防線及向地上敲打等」,又謂「被告所穿的白襪子吸引了他的注意」,奇怪的是警員卻未有第一時間將這兩項重要環節寫在在記事冊上,令人費解也同時令人質疑其真實性,不得不令人質疑其證供的真實性。

另一外,警員庭上形容第一被告曾叫口號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但這兩句侮辱性的話並無在警察記事冊或往後三份證人陳述書中出現,他在記事冊中只記錄聽到四周的人在叫「黑警」、「黑社會」、「時代革命」等口號。基於庭上證據與文字記錄有出入,而警員的解釋又難以令人滿意,沈官對於他針對第一被告的口供可信性甚有保留。基於以上疑點,沈官不敢倚賴警員13970的證供。

另外,警員15126鄧文傑指,當時看見黑衣人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而第一和第七被告走得比較遲,於是追截並協助同袍制服他們兩人。惟沈官指出,警員形容兩人比其他人走得比較「遲」而非比較「慢」,確有點耐人尋味;其中一種解讀可以是他人已經起步逃跑,惟他倆仍未有所動作,才會出現「遲」的情況,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已遭截停。基於以上證據,沈官不能肯定當時兩被告確有逃跑。

警員9567:率先制服被告的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至於針對第二被告的證據,來自警員9567李家豪。他作供表示當晚走到中國海外中心外的時候,看見前面大約5至10米左右有一名速龍小隊成員把第二被告壓在地上,於是上前協助。當他抓着第二被告的時候,該速龍成員就離開並向着銅鑼灣方向繼續驅趕行動,而這名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偵緝探員17534:憑衣着認人 法官拒接納
偵緝探員17534陳超勁供稱,透過觀看相簿作對比,並且長時間重複觀看現場影片,找出本案三名被告,包括第三被告。沈官不質疑探員對相關被告之容貌有着深刻的印象,但在本案中這優勢明顯不能大派用場,皆因該人容貌一直被遮掩。至於探員透過衣着和裝備作出辨認,沈官引述辯方陳詞指,「憑藉衣着作出辨認」作為支持辨認證據有一定程度危險,而本案中控方更是依賴衣着和裝備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辨認證據。

沈官稱,控方指衣着或裝束有其特徵,例如該人身穿長褲側邊有白色三間的條紋,白波鞋近腳掌部份有黑色花紋。不爭的事實是,該條長褲的牌子是Adidas,波鞋則是Nike,但這兩個都是相當流行的運動服飾品牌,不難從運動店找到同樣產品。如此看來,所謂「特徵」其實也不甚獨特。

此外,當晚現場人山人海,範圍廣闊,很多穿着類似服飾裝束的人向著不同方向走來走去,當中明顯夾雜着並非參與示威的人。沈官認為單憑衣着裝束認人有其危險性,故不會倚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

警長58171:官未能確定插贓嫁禍 但證供可靠性成疑
被控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第四被告,當晚遭一名速龍成員、即警長58171黃子誠撲跌。警長在控方主問時,並無否認自己撿拾了一件東西,並解釋該物件是他裝備之一、即是一支電筒。但他在辯方盤問下並看過現場片段後,警長卻否認曾撿拾東西,只承認曾因感到暈眩而蹲下,後來經辯方律師多番追問下,他再次承認拾起電筒。沈官問:「為何他有這樣的表現?」並指或許警長也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

伴隨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警方當時是否真的從第四被告的袋裏找出兩項攻擊性物件、還是另有別情?沈官表明,雖未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卻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而控方亦沒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控罪不可能成立。

警員4906:避答有否使用過份武力 面對錄影片段仍不講真話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4906林健,他當晚穿着綠色防暴裝束當值。沈官指現場片段顯示,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揮動警棍,其後第六被告坐在「7–11」門口,頭破血流。辯方的說法是第六被告當日流血受傷是因遭多名警員、包括警員4906使用過分武力,以警棍瘋狂擊打他所致。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質詢時,否認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頭部,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更強調沒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

沈官指出,警員受過專業訓練,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惟以當時情況而論,第六被告已被五至六名警員圍著,當時身上亦未見有攻擊性武器,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沈官指警員4906在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擊打第六被告的提問時,明顯在迴避。面對錄影片段這個客觀事實,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是一名誠實可靠的人,法庭無法確定其證供真偽。

警員14620:官指即使警視力極好 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
針對第八被告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14620黃冠豪,沈官指根據他於庭上的描述,給人的印象是他在20米以外推進期間,已經看見第八被告站在人群前排,不但能巨細無遺描述他的裝束,仔細程度還包括3M防毒口罩外還有灰色口罩蓋著,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這顯示他的視力極好……」。

不過,沈官指第八被告明顯是警員14620的追捕目標,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卻自言並無鎖定拘捕對象。沈官質疑,在沒有鎖定拘捕對象的情況下,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並仔細記下他的裝束?縱使接納他的視力極好,這樣的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故法庭不接納這名警察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晒,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4 13: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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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梁振英女兒梁頌昕行李門 保安局省訟費急改例 官:明顯為案而改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C%E6%94%B9

[Image: 3R0qd4sc7kjcoiVh6YpeJ6LPEdw9osutacufo2nLn6M?v=w1920]

前特首梁振英的幼女梁頌昕前年爆出「行李門」事件,有空姐質疑機管局做法提司法覆核,但機管局的代表在聆訊時卻突指涉案細則已改,惟空姐一方卻認為做法有如「搬龍門,並堅持聆訊。法庭今裁定空姐勝訴。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本案所涉的保安計劃,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和提升安檢程序的效率,梁頌昕當日未有同行同檢,並不乎合規定。法官又指,保安局聲稱為省訟費,聆訊前兩月修改本案所涉的條例,明顯為本案才作修改,亦難免令人覺得保安局與機管局是站在同一陣線。

申請人羅美美,在港龍任職空姐,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

保安局聆訊前兩月突改規則

答辯人聆訊時曾指,本案所涉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中,其中第6.2.10段涉及首檢時必須同行同檢的規定,保安局於今年4月已作修改,並改成只有在人手覆檢時必須與乘客隨行,故是次案件已成為學術討論。但法庭認為,如果因為保安局在事後更改有關條例而駁回申請,會對申請人十分不公平。

官認為修改是針對本案而來

法庭引述保安局講法,指有關修改「純粹只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因事件或者會淪為學術討論」,反映有關修改是針對本案。法庭直言,雖然本案的答辯人為機關局及機場保安公司,但政府做法難免令人懷疑,政府與機管局和機場保安公司是站於同一陣線(they stand on the same side)。

另外,答辯人又指同行同檢會帶來實際的操作困難,如互相認識的旅客,將不能替對方拿行李進行安檢。惟法官並不認同,並指原本的條例,只規定當手提行李進行安檢時,「乘客」須在場,條例沒有列明是「物主」。雖然申請人和答辯人均沒有仔細解釋該「乘客」是否必須是手提行李的物主,但法庭認為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當日為梁頌昕的行李,由航空公司職員拿入禁區並經安檢後送達她手中。

同行同檢未見會影響效率

法官又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在本年4月修改前,明顯規定旅客不論首檢還是覆檢,都必須隨行李在場。在考慮相關規定是否涵蓋首檢時,會考慮哪種說法較能保障航空保安和提升安檢程序的效率。

他認為,若首檢時旅客在場,會提高安檢程序的效率,因如安檢人員認為需要對手提行李進行人手覆檢,覆檢可以立刻進行,而旅客亦可即時就手提行李內的可疑物品向安檢人員提供解釋,和回答安檢人員提問,認為這樣的安排,應更能令加強程序的效率。

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在2016年3月27日凌晨,進入禁區範圍才發現有行李留在禁區外,最後由地勤人員為她經安檢,把行理運送到她手上,惟有空中服務員認為這有違旅客行李作安檢時須「同行同檢」的規定,認為機管局容許這樣的安排,是有違規定,從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17/2016


【行李門】梁振英質疑吳敏兒:是空姐還是博上位激進反對派政客? 吳引判詞反駁 (10:59)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d%e9%a7%81
[Image: 911d56d8a3c998e422f35cae40dfa06b.jpg]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7 23: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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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七警判刑】沈官金句瘋傳: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well paid!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70218...ESWIM33IU/

[Image: 2DKU32LRDXVX7Z7ROTFC4NJYRU.png]

7警在傘運時索起示威者曾健超雙手,拖至暗角圍毆,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法官斥7人惡意襲曾健超,令警隊蒙羞,損港國際形象,即使壓力很大,亦非施襲理由,基於案情嚴重,不考慮判緩刑,判7人監禁2年。

雖然「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法官已將量刑起點定在2年半,並考慮7人長期服務警隊、表現獲嘉許、案發時面對的壓力、定罪後失去工作和長俸,減刑6個月,但仍有不少撐警和親中人士不滿判刑過重。

很多網民近日紛紛回顧裁判官謝沈智慧,在4年前審理警司黃冠豪瀆職案時的金句,反駁不滿判刑的撐警人士。沈官當時狠批黃違反誠信,令警隊蒙羞。辯方求情時指,黃可能喪失長俸,並呈上黃下屬撰寫的求情信,惟信未讀畢,沈官已揶揄指︰「嗰區(灣仔區)忙吖嘛……但係6點半已經到咗餐廳吖嘛!」

當辯方提及黃對警隊「無功都有勞」時,沈官再度打斷︰「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優厚薪酬!)」此金句傳頌至今。有網民讚沈官是「最美麗裁判官」,也封她為「沈青天」。


沈智慧獲升任區院法官 「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well paid!」金句成經典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90820...H5ZQFUB2U/

[Image: ORP45N65Y6K66CCMIILV32FHNI.png]

射爆眼、壓甩牙、行刑式近射、室內放催淚煙;近月警察不但濫暴升級,更多次涉縱容白衫黑幫恐襲平民,全城震怒!惟不少「保皇黨」仍為警暴開脫,其中人大常委、民建聯譚耀宗更稱警察兩個月來疲於奔命,欠缺休息,又不能回家,十分辛苦,有時電光火石一刻影響判斷,即使「誤中」亦不足為奇,籲市民體諒。不少網民經常回顧裁判官謝沈智慧在6年前的金句「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優厚薪酬!)」反駁盲撐警暴者。司法機構今宣佈,沈官獲升任為區域法院法官,明日生效。

沈官2013年審理警司黃冠豪瀆職案時,狠批黃違反誠信,令警隊蒙羞。辯方求情時指,黃可能喪失長俸,並呈上黃下屬撰寫的求情信,惟信未讀畢,沈官已揶揄指︰「嗰區(灣仔區)忙吖嘛……但係6點半已經到咗餐廳吖嘛!」當辯方提及黃對警隊「無功都有勞」時,沈官再度打斷︰「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優厚薪酬!)」此金句成為經典,獲傳頌至今。事隔6年,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沈官升任區院法官,獲特首林鄭月娥批准。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和裁判官的彭家光同獲升任區院法官。

根據司法機構介紹,沈官1966年生於香港,1989年於倫敦大學英皇學院取得法學士學位,1990年完成香港大學非本校生大律師公會期終試,1990年和1991年分別在英國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1991年起私人執業,直至2002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沈智慧是終審法院法官、著名資深大律師沈澄的女兒,母親是五、六十年代粵語片紅星白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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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官: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59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政府要有一個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他又指,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者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周家明認為,政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有效地調查並容許受害人可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他指出,警員身份識別的制度不可單在警隊內部完成。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法庭指投訴警察課非獨立於警隊 監警會無獨立調查權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的方式代替,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亦指出,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不符合《人權法》對獨立調查的要求。

判詞指出,由於有大量個案懷疑違反《人權法》第3條,即「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政府有責任建立有效制度調查有關個案,確保《人權法》獲充分保障。

法官周家明認為,有關制度應容許受害人有合理途徑,辨認出懷疑曾被過分武力對待他們的警員,最明顯措施是要求警員清晰展示編號。法官強調,識別的制度不能靠警隊內部機制,否則受害人只能任憑警隊決定會否就警員懷疑不當行為,採取法律或紀律行動。

法官在判詞提到,投訴警察課是警隊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警隊,負責是資深警務人員,他們通常服務投訴警察課兩至三年後重投警隊。至於監警會雖然在體制上獨立於警隊,但並沒有獨立調查權力,無權推翻投訴警隊課的決定,即使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結論,只能披露不同意觀點,不能作出有約束力決定。


高院指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滿足人權法所規定
http://www.metroradio.com.hk/news/live.a...1119132903

香港記者協會早前聯同多名市民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質疑防暴警員和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違憲. 高院今早頒下書面判詞, 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並同時指, 現有的投訴警察機制, 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 未能滿足人權法所規定的獨立調查要求.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 人權法禁止警方使用不必要或過度的武力, 市民受有關法案所保護的權利是絕對, 當有合理懷疑警員的行為違反人權法時, 受害人應有權合理地識別有關警員, 而當警員並非執行秘密任務時, 必須穿戴並明顯地展示出識別號碼或標記.
對於警方用作取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 法官認為未能滿足達致有效調查的標準, 並指有證據顯示, 多名警員在同一場合佩戴並展示同一呼號的情況.
法官又質疑, 投訴警察課不能夠被認為是獨立於警隊以外, 而監警會亦缺乏必要的調查能力, 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亦不能作任何具約束力決定. 因此, 裁定處理針對警隊投訴的兩級機制, 未能滿足獨立調查的要求.

高等法院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3448

市民及記協就警員不展示編號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並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法庭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判辭又指,現有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處理對警方的投訴。周家明指出,投訴警察課為警隊的一部份,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故此認為投訴警察課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又指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青年新政梁頌恆、去年612眼部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魯湛思、陳恭信、吳康聯以及記協。


監警機制覆核案.判辭解讀|官:政府有責確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6%E5%BA%A6

在反修例運動中,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未有展示編號,和投訴警員的機制,均引起爭議,並引發是次司法覆核案。法官今裁定大部份申請人勝訟,並在判辭指,現時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使用的識別方法,均有缺陷,警方亦未能確保警員嚴格執行。就投訴機制方面,法官直指,投訴警察課屬警隊一部份,監警會則無調查權力,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

案件受害人應有合理方法辯認警員

法官在判辭指,根據《人權法》,政府有責任確保一個合適的制度,有效調查針對警員調查的案件。案件的受害人應有合理的方法,辨認涉案警員。法官指,即使警員展示的編號非警員編號,但至少亦是獨特的編號和標記。

現行兩種識別方法均不足

現時警方就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員,分別使用「Alpha ID 」和「行動呼號」的識別方法,法官認為兩者亦有不足。就「Alpha ID 」方面,法官指它在警員頭盔後方,影響他人識別。至於「行動呼號」,法官指根據證據,曾有多名警員展示同一個「行動呼號」 ,亦有警員不展示「行動呼號」 。法官指,欠證據指警方有足夠方法,確保警員展示「Alpha ID 」和「行動呼號」。

法官因此裁定,警方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未有機制確保警員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展示獨特的編號或標記,是違反相關《人權法》條文。

投訴機制不符獨立調查要求

法官又指,現時涉及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投訴警員機制,不能符合獨立調查的要求。法官解釋,投訴警察課屬警隊一部份,由高級警司帶領。警員會由警隊其他組別,調至投訴警察課,2、3年後會調回警隊其他組別。

認為監警會欠調查權力

至於監警會,法官認為它欠所需的調查權力。此外,監警會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若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只可要求作澄清,或進一步調查。

現時機制不足調查警暴

法官指,根據《人權法》,政府有職責確保一個獨立機制,調查涉及警暴的投訴,惟現時的機制不足以履行此職責。

部份申請人沒足夠利益申請覆核

申請人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均質疑速龍小隊未有展示編號,是違反《警察通例》。惟法官指,《警察通例》未有要求速龍小隊未有展示編號,認為申請人一方未能指出,警方如何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因此裁定他們的申請敗訴。

此外,案中未有證據顯示,郭卓堅和梁頌恆受到警暴,法官認為他們沒有足夠利益關係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頒令,答辯人需支付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的訟費,和支付楊子俊的80%訟費。因記協有另一宗司法覆核案,法官遂頒令待該案有結果後,才處理本案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747、1753、2671、2703、2915/2019

覆核警員不展示編號及投訴警方機制不符《人權法》  記協獲判勝訴
https://www.hkja.org.hk/zh/%E8%81%B2%E6%...%E6%B3%95/

梁定邦:法例不容許監警會提出改革建議 認「是時候社會傾傾需不需要改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E8%AE%8A/

監警會今日(15日)召開公開會議。主席梁定邦在會上再回應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不符合《人權法》對獨立調查的要求(詳見當天報道),判詞提到監警會無調查權,更無力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被問到監警會會否改革,梁定邦指監警會在條例下不容許提出改革建議。他個人認為,監警會「做了 10 年,是時候社會去傾傾我哋(監警會)需唔需要改變」。

梁定邦指,監警會早前已就判詞開會,並向法律顧問徵詢意見,法律顧問指,相關裁決和判詞不會影響現時監警會的工作。被問到監警會會否改革,他回應在條例下監警會不容許提出任何建議,因此監警會不會有建議。

他又指,律政司和警方已就案件提出上訴,預期案件可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待裁決後才知道監警會是否要改變。他個人而言,監警會「做了 10 年,是時候社會去傾傾我哋(監警會)需唔需要改變」,他持開放態度。

梁定邦早前續任監警會主席一年而非慣常的兩年,任期至明年 5 月。他解釋是自己身體不好,明年將 75 歲,政府不應再找這樣的「老弱殘兵」,自己應該「告老歸田」。

會上,警方代表指今年頭 11 個月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1055 宗投訴,較去年同期下跌約三份之一。當中最多的投訴類別為「疏忽職守」有 491 宗;其次「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有 377宗;另外「毆打」投訴亦有 129 宗,其餘為「恐嚇」、「濫用職權」及「捏造證據」。

承認檢視投訴效率有改善空間 期望來年完成處理所有投訴

而截至 12 月 4 日,涉及反修例事件的投訴有 1,946 宗,當中 629 宗為須匯報投訴。投訴警察課現時已提交 398宗須匯報投訴的報告予監警會,監警會暫時通過 188 份報告。當中90宗投訴撤回、73宗無法追查、9宗透過簡便方式處理。

監警會指,其餘 16 宗投訴經全面調查後有確切結果,包括 3 宗無法證實和 12 宗警員並無過錯。另外 3 宗裁定屬實的投訴,在 2 個月前的會議上已提及,包括2 宗警員說粗言穢語和 1 宗警員未有在紀事冊下確認被捕人同意戴頭套。

上一次公開會議,監警會表示 6 宗個案有確切結果,事隔兩個月只增至 16 宗,被問到監警會的效率是否太慢。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指,2019/20 年度處理每一個案件平均需時較長,這方面有改善空間。除了部份涉及已進入法庭審訊的個案,監警會期望來年可完成處理所有涉及反修例事件的投訴。

19/ 20 年度 78 項指控屬實 其中 45 項監警會提質詢後得出

監警會在會上又交代 2019/20 年度的工作報告,全個年度監警會共接獲 1,478 宗的須匯報投訴,較上一個年度少 43 宗。投訴個案中有 57 項指控獲證明屬實,另有 19 項指控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無毆打、捏造證據及恐嚇投訴獲證屬實。而由非當事人提出的「須知會投訴」個案則大增,由 617 宗增至 1,686 宗。

監警會指,78 項獲證明屬實的指控,45 項由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後得出。被問到投訴警察課是否會有包庇被投訴警員的情況,秘書長俞官興指,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的判斷和看法會有不同,所以有「兩層架構」,「佢哋覺得接受到,我哋覺得接受唔到,覺得佢犯錯」。他表示自己不會說投訴警察課是包庇,認為監警會的質詢正反映其監察的職能。

監警會在 5 月發表專題審視報告,並提出 52 項建議,本身是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現時調任至新界北總區副指揮官麥衛文指,專責小組在 11 月底已向特首遞交第二份進度報告。警方在 8 月至 10 月已作出 21 項新改善,涵蓋 7 個已完成落實的建議,改善包括購置新的低殺傷力武器,但會上無提及為何種武器。

高院判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並倡獨立調查針對警方投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1...2_001.html

退休人士「陳伯」陳基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去年6月12日於金鐘被槍傷右眼的教師楊子俊,及3名報稱曾被警察毆打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以及記者團體,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警員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高院將多宗司法覆核申請合併聆訊,並於今早(19日)頒下判詞,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指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現行監警會並不足以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根據《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

而在踏浪者行動中,警方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的行動呼號及編碼,但因行動呼號及編碼被不同警員重覆使用,未能符合《人權法》所要求的有效調查標準。至於警員關注其身份被「起底」,法官認為《人權法》的執行是較這項關注重要,況且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此外,法官認為應由獨立的人員負責處理警方的投訴,但警方現時依賴的兩層投訴機制,均未達到《人權法》下的獨立調查要求。首先,在組織架構上,投訴警察課毫無疑問地屬警務處的一部分,而且成員大部分均是由資深警員擔任,而他們一般會在2至3年便重返警員崗位,因此實際上,投訴警察課也不能獨立於警方。至於監警會方面,他們並沒有調查權力,亦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法官又指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去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不過由於申請人陳基裘未能指出警方在行動中,是如何違反《警隊通例》;而郭卓堅和梁頌恆方面,他們只曾以個身份參與示威集會,法官認為他們並非有足夠利害關係的持份者。因此,法庭裁定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敗訴,至於其餘3方則勝訴。

防暴速龍執勤未展示編號 官指違反《人權法》 投訴機制亦不足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8%B6%B3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16 05: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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