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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31
高院判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並倡獨立調查針對警方投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1...2_001.html

退休人士「陳伯」陳基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去年6月12日於金鐘被槍傷右眼的教師楊子俊,及3名報稱曾被警察毆打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以及記者團體,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警員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高院將多宗司法覆核申請合併聆訊,並於今早(19日)頒下判詞,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指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現行監警會並不足以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根據《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

而在踏浪者行動中,警方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的行動呼號及編碼,但因行動呼號及編碼被不同警員重覆使用,未能符合《人權法》所要求的有效調查標準。至於警員關注其身份被「起底」,法官認為《人權法》的執行是較這項關注重要,況且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此外,法官認為應由獨立的人員負責處理警方的投訴,但警方現時依賴的兩層投訴機制,均未達到《人權法》下的獨立調查要求。首先,在組織架構上,投訴警察課毫無疑問地屬警務處的一部分,而且成員大部分均是由資深警員擔任,而他們一般會在2至3年便重返警員崗位,因此實際上,投訴警察課也不能獨立於警方。至於監警會方面,他們並沒有調查權力,亦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法官又指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去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不過由於申請人陳基裘未能指出警方在行動中,是如何違反《警隊通例》;而郭卓堅和梁頌恆方面,他們只曾以個身份參與示威集會,法官認為他們並非有足夠利害關係的持份者。因此,法庭裁定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敗訴,至於其餘3方則勝訴。

法庭指投訴警察課非獨立於警隊 監警會無獨立調查權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的方式代替,並不符合《人權法》。法庭亦指出,現行投訴警察的兩層機制,不符合《人權法》對獨立調查的要求。

判詞指出,由於有大量個案懷疑違反《人權法》第3條,即「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政府有責任建立有效制度調查有關個案,確保《人權法》獲充分保障。

法官周家明認為,有關制度應容許受害人有合理途徑,辨認出懷疑曾被過分武力對待他們的警員,最明顯措施是要求警員清晰展示編號。法官強調,識別的制度不能靠警隊內部機制,否則受害人只能任憑警隊決定會否就警員懷疑不當行為,採取法律或紀律行動。

法官在判詞提到,投訴警察課是警隊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警隊,負責是資深警務人員,他們通常服務投訴警察課兩至三年後重投警隊。至於監警會雖然在體制上獨立於警隊,但並沒有獨立調查權力,無權推翻投訴警隊課的決定,即使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結論,只能披露不同意觀點,不能作出有約束力決定。

【法庭速報】上訴庭:手機資訊受法律嚴格保護 不交密碼非犯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3%95/

今日上訴庭在民陣成員告政府案作出判決,推翻原訟庭裁決,重新定義警方在搜查手機時的權力。判決最關鍵兩點是:

1)警方有手令才可搜查手機,除非在下述特別情況。
2)警方無權迫被捕人士交出密碼。

一般來說,警方必須有手令(warrant)才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機(警隊條例第50(7)條)。

上訴庭重申以下情況除外:

1)若警方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搜機之前無法得到手令,警方須合理地認為刑事調查或保護其他人(如公眾人士及受害人)有即時必要性,才可以即時搜查手機。
2)在這沒手令的搜查,雖然警方可粗略快睇手機內容,搜查的範圍有限制:僅限於與調查或保護其他人相關。
3)一旦搜查完,警員要給予充份的書面通知,告訴被捕人士有關搜查的目的及範圍。

上訴庭一再重申:無論任何情況,警方絕對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如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所以上訴庭澄清了在 2013 年時警方無手令沒收手機的情況,解釋了在例外情況的權力;絕對不是容許警方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

民陣成員被沒收手機案 警獲判上訴得直 可按情況無法庭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但不交出密碼非阻差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4%BB%A4/
[Image: phone-01_lIYAv_1200x0.png]

2014 年的七一遊行中,警方以涉嫌阻差辦公為由拘捕包括民陣成員岑永根等五人,並沒收他們的手機調查。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獲判部分勝訴,法庭裁定除緊急情況外,警方必須先獲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的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拒交手機密碼不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庭判詞亦提到,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於發出法庭手令時,並無權力要求巿民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審理。上訴庭在判詞指,如先獲法庭手令才搜查手機內容不合理可行的話,警員須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疑犯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另外,有關警員須就搜查的目的及意圖保留書面記錄,及在不影響調查的情況下,將該副本交予被搜查人。

上訴庭:施加條件保障足夠 不構成過度侵犯私隱

政府一方上訴時指,何謂「緊急」有不同詮釋,如定義太狹窄會對警方工作造成困難。警方有必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以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在警方獲得手令前消失。而警方是根據合理懷疑才作出拘捕,該合理懷疑已為即時搜查提供基礎。

答辯方則指,無手令搜查手機存在極大私隱保障問題,指手機內存有的個人私隱極多,如警方能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手機內通訊記錄等資料,將對被捕人及其親友的私隱造成極大威脅。此外,現今手機已能快速上鎖,因此容許警方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並無實際性。

上訴庭同意手機存有的個人私隱比住所更多,亦同意警方需要先查閱手機不同內容作過濾,以找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詳細搜查的部分應規限於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上訴庭認為上述的限制已能夠為被捕人士提供適當額外保障,亦能平衡警方執法的合理目的。

一般查閱手機內容仍須手令

早前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的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向高等法院就警方沒收五人手機調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部分勝訴。區官在判詞指出,雖然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的《警隊條例》第50(6)條並無違憲,但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 。而緊急情況包括三種,即防止公眾或警員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銷毀,或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狀態下的搜證。惟此判決今被上訴法庭推翻。

本案主要爭議《警察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如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清晰列出三個緊急情況,警方才可在無手令搜查被捕人士手機,除此之外,所有搜查一般均須先獲手令。上訴庭判詞確認警方一般查閱被捕人手機內容時須先獲手令,但如警方合理地認為先獲手令再搜查並不合理可行的話,可以保留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手令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19 04: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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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指大叫「X 你老母死黑警」 36 歲男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粗口罵警不屬傷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A...%E4%BA%BA/

[Image: 16-1620copy_yveju_1200x0.png]

去年 8.31 太子事件半周年,旺角一帶爆發衝突。36 歲男子被指衝向警方防線,大叫「X 你老母死黑警」,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今(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指,警員看到被告時,他是單獨一人,無證據顯示他與案發前的叫囂人群為一伙;雖然被告舉高手「行下停下」,但不涉傷人或損壞財物,亦無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兩位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裁定事件如控方所述。她指正如兩名警員供稱,他們首次發現被告,是在人群散去之後,而且他是獨自一人,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叫囂人群之中,與群眾有共同目的。

她續指,縱然 30 人和被告都用粗口叫囂,但兩者出現時間不同,不構成集結。裁判官續指被告單獨一人,其前方有警方防線,雖然他高舉雙手「行下停下」,又用粗口罵警員,但沒有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亦無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子全(36 歲,報稱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於 2020 年 3 月 1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督察邢展豪供稱,當晚看到被告仍逗留在馬路。警方向他發射胡椒彈球,惟他不肯返回行人路,更急步衝向防線,大叫「X 你老母死黑警」、「打我呀」,其他警員遂上前制服及拘捕。刑稱當時觀察該男子 10 多秒,控方問他能否在庭上認出涉案男子;刑稱認不到,「單靠長相未必認到」。

案件編號:WKCC254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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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庭:駁回朱經緯申上訴許可 終院:不能姑息使用過分武力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80.html
法官強調法律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47
【6.12 警暴】高度關注警方使用過分武力 法律界選委促展開獨立調查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6-...%E6%9F%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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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2...2_001.html

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連同一名女學生李宛叡,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3人暴動和非法集結罪均不成立。及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究竟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應被判罪成。上訴庭今日(25日)頒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意味即使只是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勵他人參與,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在犯罪現場附近把風提醒示威者警察的去向,又或是駕車接送示威者逃離現場,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付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

律政司早前已表明,無意影響湯氏夫婦等人的無罪裁決,但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可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夥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共犯。

上訴庭關注到若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之中,會否構成濫捕的風險,但上訴庭認為,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會因該兩控罪而被捕。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都應該及早離場,假若因為當時實際情況而未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會構成入罪。上訴庭重申,是否在犯罪現場並非構成入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包括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的「主腦」、有人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有人在示威現場附近把風、負責幕後運送裝備或武器,甚至駕車接走示威者等,不論是主犯或同謀,都應該負上刑責。

辯方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又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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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1.18 中環】六旬漢認非法集結 囚五個半月 官:勸年輕人回家說法 極牽強、自欺欺人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11-1...A%E4%BA%BA

【12.28 九龍灣】10 男被控非法集結 6 人罪成 官:向便衣警叫囂屬攻擊性行為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12-2...C%E7%82%BA

前年 12 月 28 日,市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10 名男生被控非法集結,當中 7 人未成年。6 名男生今(2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另兩人面對的襲警罪則不成立,部分被告還押至 6 月 4 日判刑。裁判官屈麗雯指,集結人士向警員大叫「仆街過嚟啦」、「黑警 X 你老母」,實屬攻擊性行為。她指法庭非活在象牙塔,集結人士的用字針對警員,超越辱罵界線,亦造成騷擾及恐慌。

第二及五被告早前承認襲警罪;第一、三、四、五、九、十被告,今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餘下被告罪名不成立,第一、三被告面對的襲警罪,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第一、三、五被告的代表律師指,他們當時距離集結有一段距離,亦準備離開人群,向法庭申請覆核;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6 月 15 日進行覆核聆訊,期間 3 人獲准保釋。

裁判官指本案涉嚴重控罪,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將第二、四、九的判刑押後至 6 月 4 日處理。法庭為第二、九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第四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 3 人還押。

第十被告被判囚 4 個月 因還押 118 日獲即時釋放

至於第十被告早前還押 118 日,辯方指考慮整體刑期過長,希望法庭不用索取報告,判處不多於還押時數的監禁。裁判官考慮求情後,終判監禁 4 個月,換言之被告已服畢刑期,即時釋放。控方指今日為星期六,法庭無懲教人員為被告「對數」,辯方申請被告期間保釋。裁判官了解情況後,表示被告不須還押「對數」。

官:店舖如常營業 保安未有阻止遊行

控方指各被告在商場集結行走、叫囂唱歌,又指罵便衣警。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同意辯方所言,市民有權和平集會,示威權利亦要得到憲法保障,但行為超越界線就要制止。法庭認為港人對「和你 shop」有一定認知及包容,案發地點是商場,雖然性質供市民購物,但同時可有形形色色的活動,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故意堵塞通道。

裁判官指,以往示威多次出現傷害他人行為,「但說黑衣人不是進行和平示威,這不是正確陳述。」她指集結人士大部分時間都是邊行邊叫口號,質疑騷擾程度是否影響店舖營業,或是影響市民選擇店舖的自由。她稱保安當日未有阻止市民遊行,僅是維持秩序,途經店舖繼續營業,甚至「Godiva」店舖進行促銷,有人等候購物。

官稱非活在象牙塔 知被告用字針對警員

然而,裁判官指集結人士必然知道便衣警的存在,他們向便衣警叫囂,包括「仆街過嚟啦」、「黑警 X 你老母」,「好仔唔當差」、「黑警 OT,警嫂 3P」,實屬攻擊性行為。她指法庭並非活在象牙塔,集結人士的用字針對警員,超越辱罵界線,亦帶有侮辱性,是非合理示威的行為,亦造成騷擾及恐慌。

第三被告自辯時稱,不知道「香港人報仇」及「勇武」意思,後稱是「加油」的意思。裁判官認為「報仇」明顯指對付被針對的對象,被告唸至中四,對中文用語有基本認知,他不可能不知道當中意思,質疑為何不用「加油」代替「報仇」。法庭最終接納集結人士在九龍灣地鐵站 C 出口對出,向警員叫囂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三被告遊行期間手持青蛙公仔

就第一、三、四、五被告,法庭接納呈堂片段,指他們均有蒙面,在叫囂之前已加入遊行,而第一、四及五被告期間展示青蛙公仔,「看不到有合理原因及毫無關連下,同時一致巧合地參與集結」。他們向警員叫囂,顯示他們是集結成員,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士,達到共同犯罪意圖。

第三被告自辯時指,遊行為了表達政治訴求。惟法庭認為被告作供態度迴避、不合情理、如被問及當時是否唱歌及叫口號,被告推說不記得及不肯定。法庭指被告作供不合常理、有所隱瞞,裁定不可靠。法庭認為第一、三、四、五被告有份擾亂秩序,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官稱不排除次被告趁熱鬧

第一、三被告另被控襲警罪,法庭認為警員受襲後反應不合理,作供不可靠;第三被告自辯稱誤以為第一被告被不知名人士按低,遂上前幫忙。法庭指他反應或是合理,不排除他誤會事件,裁定兩人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次被告,法庭從片段可見,當集結人士叫囂之際,次被告與集結人士保持距離,裝束與他們不同,亦沒有蒙面,不能排除他是趁熱鬧,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惟他早前承認襲警罪,仍要面對判刑。

官指難以辨認三被告身份裁罪脫

辯方爭議第六至十被告的身份,裁判官指商場人流眾多,不少市民衣著與被告相似,加上商場閉路鏡頭質素普通、色彩暗淡,當時被告蒙面,要小心處理辨認身份。

就第六被告,裁判官認為其衣著普通,當日遊行隊伍中,有人跟他擁類似衣著,其鞋上的「Nike」標記亦欠獨特性,只剩一雙眼睛可作比對,故法庭難以比對容貌。裁判官亦指第七、八被告衣著與在場人士相似、無法辨認;拘捕第七被告的警員在盤問下稱記錯追截過程、其供詞與片段不符,故法庭無法肯定他從叫囂位置跑出,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新聞片段清楚拍下第九、第十被告行為,片中亦多次出現擴音器的聲音。第九被告遭截停後搜出「mic頭」,「該人士如非使用擴音器,為何無緣無故持續將麥克風頭放在嘴邊?」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當中 7 名被告未成年

10 名被告依次為 15 歲學生、楊傑朗(20 歲)、麥姓學生(16 歲)、丘姓學生(16 歲)、15 歲學生、15 歲學生、14 歲學生、李姓學生(16 歲)、劉家浩(22 歲)及林志鑫(19 歲),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首三名被告另被控襲警罪,指他們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 G85 號舖 Pandora 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 50970,次被告早前認罪。第四被告 16 歲丘姓男生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方在案件開審前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撤銷控罪。

第五被告 15 歲學生早前亦承認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 G26 號舖 STACCATO 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 24804。

案件編號:KTCC835/2020

中 TG 後罵「 X 你老母死差佬」 中年漢上訴得直 法官:支持警者在某情況下罵警 非互相矛盾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politics/%...B%E7%9B%BE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6 02: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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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席午餐會的演辭全文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26146.htm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席午餐會的演辭全文
******************

  以下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香港報業公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及香港工商專業聯會午餐會上的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李主席、陳有慶會長、陳永棋會長、王主席、羅會長、各位嘉賓:

            司法獨立 維持法治

            憲法發展 迎接挑戰

            ────────

  承蒙 香港報業公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及香港工商專業聯會邀請本人出席今天的午餐會,本人實在深感榮幸。

  在座各位均為業界翹楚,多年來盡心竭力,在各自的崗位上建立了一番事業,對香港社會作出了莫大的貢獻。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的發展, 面對世界政治經濟瞬息萬變的局勢,及迎接因中國加入世貿而帶來的機遇,本人深信,在座各位必定會秉著承先啟後、創新求進的精神,迎接挑戰,繼續造褔社會。

  過去一個半世紀,香港經歷了很多巨大的轉變。歷史見証了:香港人如何屢次在順境中,把握時機,創造成功;又如何屢次在逆境中,發揮其堅毅向上的精神,轉危為機,繼續向前邁進。香港的成功,實在有賴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一個為大眾所認同的成功因素,就是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兩者可謂香港成功的基石。今天,我希望能與在座各位一同探討這個問題。接著,我想談談自一九九七年終審法院成立以來的一些重要發展。最後,我會簡略一提司法機構目前所面對的幾項挑戰。

  自香港回歸後,國際間不時發表對香港的法治狀況和司法獨立等事宜的觀察報告。其中廣為人知的,包括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就香港事務向國會提交的半年報告,歐洲委員會就香港事務向歐洲議會提交的年報,及美國國務院就香港的人權狀況提交的國家報告。各報告在論及香港的司法情況時,均一致認為香港於回歸後保持司法獨立,在新的憲制下,繼續延續普通法法制。

法治精神 司法獨立

  首先,我想談談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無懼、無偏、無私、無欺」是司法精神之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審訊市民之間或是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時,都是以這種司法精神去處理的。

  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獨立是最基本的特色;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也是一樣。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法院的作用是確保立法和行政機關在執行其職責時遵守基本法和法律。

  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行使獨立司法權。在行使獨立司法權時的其中一項基本職能,就是解釋法律,其中包括《基本法》,但此項職能受制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對終審法院就「範圍之外的條款」行使管轄權的規限,以及受人大常委會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而作出的解釋的約束。除受上述事宜規限外,解釋法律便屬法院的事務。

  現時,在所有普通法制度管轄的地方,法官公正審理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日益重要。隨?現代社會的發展,公共事務越趨繁複,而政府亦需對多方面的活動作適當的規管。這些活動範圍極廣,無論是財經事務,或是公共?生,都被納入規管的範圍。

  在香港這個普通法制度管轄的地方,市民可以因為政府濫用權力向法院申訴。為了保障市民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法院亦會對政府機關的行為作司法覆核。這亦是普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

  司法獨立的原則也涉及每個法官依法審判而不受干涉。法官在審判時,受制於上級法院在法律上所作的判決;而對於判決不服的一方,有權上訴。但法官審理每件案件時,均可以獨立自行作出判決而不受干涉。

  基本法、本港法律及司法誓言均確保司法獨立得到保障。第一,《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受托負責就委任法官及其他有關事宜,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推薦委員會有九位成員,包括三位法官,即擔任主席的本人及兩名法官;三位律師,即律政司司長及兩位經徵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及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大律師和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社會知名人士。在推薦委員會會議中,如有超過兩票反對,則有關的決議即屬無效。而行政長官根據委員會的推薦作出委任。除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法官獲委任後,在履任前必須宣誓。法官宣誓除了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外,更誓言要「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第三,在法律上,區域法院及以上等級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而同時,在接受此等司法任命時,該等法官亦需要向行政長官承諾,終身不能再在本港執業作大律師和律師。這項保障,確保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第四,《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 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至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罷免,則需在其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交由行政長官任命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

  第五,《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終審法院 憲法發展

  現在讓我轉談有關終審法院的發展。

  自回歸後,終審法院取代了樞密院,成為我們的最終上訴法院。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跟從前向樞密院提出一樣,兩者有?類似的上訴準則。民事案件的最後判決,若涉及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訴訟雙方有當然的上訴權利。除此以外,上訴必須先得到法庭的許可。法庭可酌情處理,確保只有牽涉重要法律問題或原則的案件,或出現嚴重和重大不公平情況的刑事案件才會受理。

  終審法院處理的案件數目,一直穩定遞增。自1997年7月至2001年6月底為止,我們共聆訊了215宗上訴許可申請和103宗上訴。平均來說,終審法院每年處理共60宗上訴許可申請及30宗上訴。總括而言,終審法院處理的案件數目,平均較樞密院在一九九七年前所處理的高達一倍。

  這些數字,證明了香港自成立終審法院後, 公眾人士能更容易提出上訴,亦顯示了社會對法院的信心。而我們亦致力改善法院規則,務求令使用者更易於明白和掌握。

  終審法院是有五位成員的合議庭,各成員有權作出個別的判決。其中一位成員是非常任法官。除了有非常任的香港法官外,還有來自澳洲、新西蘭和英國的非常任法官。 他們皆成就超卓,地位崇高。至於從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物色合適人選,擔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的做法,正如律政司司長早前曾公開表示,已「得到本地和海外廣泛的支持」。事實上,香港在這方面亦已奠立了一套模式。其他有意在當地設立最終上訴法院以取代英國樞密院的司法管轄區如新西蘭等,亦正積極參考香港的模式,研究有關安排。

  香港回歸祖國,標誌了新的憲制秩序。過去四年,對於香港憲法發展,是極其重要的時期。法院方面,特別是終審法院,須就解釋《基本法》的多項重大憲法爭議,作出判決。由於這些法律問題的性質使然,故不論審訊結果如何,其判決都必然極具爭議性。在這個重視言論自由的社會揻,此等判決引起各方熱烈討論,是理所當然的事。社會不同人士雖然都是出於善意而發表意見,但是在憲制問題上,他們見解各有不同,這是可以理解的。法院既不會故意挑起爭端,亦不會為了避免爭議而逃避責任。法官的職責是依法斷案。

  除了有數宗引起了世界各地傳媒廣泛報導的判決外,終審法院還就不少令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和學者極感興趣的案件作出了判決。此等判決包括民事和刑事兩方面,涉及的範疇相當廣泛。例如:台灣法院批出的破產令應否獲得承認、以公允評論作為誹謗訴訟的抗辯理由,以及法庭在反歧視條例下,是否有權命令不情願的被告人作出道歉。

  面對未來,終審法院將繼續處理困難和充滿挑戰的憲法爭議和各類案件。「一國兩制」乃史無前例的構思,香港憲法法理只有隨著時間,才能穩步發展。

與時並進 迎接挑戰

廣納賢才 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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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法治、依法斷案,有賴一群才德兼備的法官和司法人員。 我們認定法官必須公正能幹。

  司法機構必須高瞻遠矚,與時並進。儼如其他朝氣勃勃的機構一樣,司法機構實在有年輕化的必要。事實上,較年青的法官已晉身終審法院、上訴法院和原訟庭,而司法機構亦已透過內部調升和在大律師專業中委任多名人士,填補因晉升或離任而在原訟法庭產生的空缺。新獲委任的法官全都擁有豐富的經驗,亦享有崇高的聲譽。接下來的幾年, 我們還需在終審法院以外的各級法院作出更多的任命。

  本人深信,新獲委任的司法人員定能繼往開來,有所作為。本人知道近年若干資深司法人員的離任,偶有引起外間的憂慮,但本人認為大家無需過慮。我們定會放眼未來,作出妥善的繼任安排。

  除了廣納賢才,我們還須確保在任的法官和司法人員精益求精,與時並進。一直以來,司法機構十分重視司法人員的培訓。近幾年來,我們致力為在任的司法人員提供多元化的培訓。

  法官需要終身學習。我們不斷舉辦各類專業性的會議、研討會、講座和培訓課程,又安排參觀活動,幫助他們掌握新科技,最新的案件管理策略和了解其他地區法律的新動向。

  在一國兩制的新憲制下,我們需要增進對內地法律發展的了解,並加強對中文審訊的掌握。我們近年均定期舉辦有關中國法律制度及中文語文訓練的課程,包括清華大學為法官安排的內地法律課程和漢語及判詞撰寫課程。

  我們亦熱衷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聯繫和建立溝通網絡 。透過參加國際性的司法、法律會議,及參觀其他法院,並接待外國的訪客,我們的法官得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專才作深入的交流。

應用技科,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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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科技發展,一日千里。本人深信,司法機構必須以創新求進的精神,務實的態度,透過應用資訊科技來提高法官及法庭的工作效率。

  司法機構在此方面不遺餘力。例如,透過數碼錄音及法庭紀錄騰本製作服務,所有法庭審訊的紀錄已備,法官無須作出詳細的筆錄。又現時,法官可透過互聯網及其他先進的電腦軟件,有效地涉獵法律參考資料。

  再者,我們又計劃於明年初設立「科技法庭」。科技法庭裝置先進設備,以提供多種功能。包括於法官、律師、陪審員及記者席上安裝電腦,使法官及法庭使用者能共享資訊及處理大量的電子文件;透過視像會議以傳播海外證人的證供;提供視聽設備及以多媒體方式播放證供。科技法庭將為法官、法庭使用者和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

民事程序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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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使個人或團體可以有效地保障他們的法律權利。這個制度的存在,是一切投資活動、商業交易及本地業務的支柱,也是市民藉此維護基本權益的途徑。

  近年來,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受到各方面的批評 ,其中為人所垢病的,包括訟費,延誤及制度過份繁複等問題。其實,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也面對相類問題,並已著手進行改革。

  在二000年,本人宣佈成立一工作小組「審查高等法院的民事訴訟規則和程序,以及建議改革措施,盡量使市民能以恰當的訴訟費用,且在合理期限內,把爭端訴諸法院,尋求公道」。

  該小組已對各方面的問題作出詳細研究,並打算於約一個月後發表中期報告及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將按照工作小組之研究所得,列舉各項改革方案,徵詢公眾意見。待考慮各界對諮詢文件的回應後,工作小組才?定作何建議。

  司法之道,在於公正持平,不論民事訴訟規則和程序如何改革,也應以此為依歸。本人認為:要使訴訟人士能以適當的訟費在合理時限之內解決糾紛,並不會損害這基本原則。我們推行的改革措施,最終的目標,是服務法庭使用者及市民;而我們所作的建議,亦必須得到政府、法律界、工商界、各專業團體及社會人士的支持,才能奏效。本人深信各方必會通力合作, 使司法機構得以完成是項重要改革。當諮詢文件公布後,我呼籲在座各位及同業,踴躍參與討論。我們實在需要你們的寶貴意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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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獨立,維持法治,是香港社會安定繁榮的基石。司法機構是一個立足社會,服務市民的政府機構。我們的承諾是,堅決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和專業性,從而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面對種種挑戰,我們定當悉力以赴,不負社會人士的期望。

  多謝各位。

  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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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李國能、陳兆愷等資深法官曾表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3462/%E...6%E7%AB%8B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香港並無三權分立,說法惹起爭議。翻查資料,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等資深法官,曾公開說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

自2008年左右起,不同中央官員或親北京法律界人士先後嘗試推銷,本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嘗試為行政主導及三權合作論鳴鑼開道。

值得留意的是,三權分立在普通法語境中,可以泛指包含行政、司法及立法互不干涉、司法獨立,或三權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

本港多名資深法官在判詞或公開演說,都曾多次表明香港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語境稍有不同。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2001年在香港報業公會及多個商會舉辦的午餐會上,談及司法獨立時表示:「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法院的作用是確保立法和行政機關在執行其職責時遵守基本法和法律。」

教育局網站顯示,被視為保守派的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2011年在一個講座上,亦以「權力分立(或稱三權)」形容香港法治制度。陳官當時在講義上說,權力分立是避免權力集中、容易引致濫用權力。而《基本法》第59至65條、66至79條及80至96條,分別由三權機關執行各自職能,而分工則「取決於每個國家個別的政治架構或司法權限,關鍵在能否互相制衡」,「法治的穩固程度取決於制衡機制的成效」。

但其後司法覆核及法院處理社會爭議漸多,法官形容三權分立語境,多是形容司法專注解釋法律及裁決一權,與行政及立法有分工的背景下表述。

終審法院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4年強調,法院只是處理法律問題及就此做出裁決,即使裁決可能產生政治、經濟及社會影響。馬道立當時說:「《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並以頗為明確的字眼界定三者的不同角色。就司法機構而言,其憲制角色所涉的範圍是司法權力的行使,即依據法律審理訴諸法院的糾紛。」

單在2020年,香港各級法院曾多次提及權力分立概念,不過多是指每個權力分支的分工,而非制衡。

今年6月,上訴庭處理被判終身監禁Nancy Kissel覆核刑期案,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拒絕介入長期覆核委員會考慮,形容制度是「建基於權力分立的根本原則」(It is built on the cardinal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若介入會「僭越了法院的司法權力」,判被告敗訴。

在蒙面法司法覆核案及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中,上訴庭及原訟庭形容普通法下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以此確保立法會本身憲制權力不受干涉。

2014年終審庭判立法會主席有權剪布案中,表明三權分立是普通法原則,並透過《基本法》進一步加強,正如《基本法》第二條分別列出行政、立法及獨立司法權。當時終院說,解釋《基本法》條文時,除了考慮普通法原則,也要考慮普通法蘊藏的原則、原理、概念及理解,當中包括立法機關有管理立法事務的獨有權力,即使初選偏離內部程序,法院都不會干預。

香港官員以往態度含糊
2015年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曾說特首超然地位,前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其後回應事件採取比較含糊的態度。他當時說,學界就說法不同意見,但認為「現在再討論哪個說法正確,哪個說法有偏差可能已不是最重要的意義,最重要的意義是香港始終有《基本法》,而在《基本法》裏,三個不同機關的權力分配,和相互之間的關係,包括行政機關一直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管和監察,這是非常清楚的,社會上不需有這些憂慮。」

袁國強一日後見記者時回答英文提問時,被問到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是否存在權力分立。袁國強當時說,權力分立是政治理論或管制原則,但引述《基本法》清楚列明特首是特別行政區首長,但同時行政機關接受立法及司法機關監督。

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2016年時則說:「我想這樣複雜的政治體制的問題,最好是看《基本法》的規定。」

【終院首席法官講你知】李國能、馬道立 均曾指香港實行三權分立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politics/%...6%E7%AB%8B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公開表示,香港回歸前後均未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特首地位超然於三權之上。張的言論令本港社會嘩然,有論者指《基本法》從未載明「三權分立」,亦有人認為張的言論並不符合《基本法》。翻查資料,回歸後兩任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均曾公開闡述「三權分立」概念在香港法制中的重要性。

2001年,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出席一次商會午餐會致辭時強調,法治精神及司法獨立可謂是香港成功的基石,而司法獨立是三權分立概念的核心。

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獨立是最基本的特色;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也是一樣。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法院的作用是確保立法和行政機關在執行其職責時遵守基本法和法律。

李國能另在2010年,最後一次以終院首席法官身份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時,再次強調三權相互制衡的關係。

在香港的制度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在憲制上,獨立的司法機關肩負重要任務,確保行政、立法機關的運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而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則在2014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形容《基本法》「清楚訂明」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並以頗為明確的字眼界定三者的不同角色。就司法機構而言,其憲制角色所涉的範圍是司法權力的行使,即依據法律審理訴諸法院的糾紛。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6 03: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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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採訪查冊車牌罪成罰款6千 蔡玉玲稱判決針對整個行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2.htm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資料,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落淚,表示不認同判決,形容結果令人傷心難受,裁決不單是針對她本人,亦是整個行業,她需時考慮是否上訴,又呼籲新聞界同業,繼續履行天職,不要放棄。


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  獲撤控簽保守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7.htm

一名大公報記者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須支付堂費1000元。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表示,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受僱於公司,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案件與早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的案件大致相同,控方強調曾參與《鏗鏘集》查冊案,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案情指,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他於去年8月15日向運輸署提交查冊申請,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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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六角匙被當武器 上訴庭指告錯罪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618...H3TUE27KI/

18歲男學生前年11月在青衣被捕,裁判官裁定他參與堵路,並推論他褲袋收藏一串八條六角匙是用作攻擊性武器,例如攻擊制止堵路的途人或警察,判入更生中心。男生對定罪上訴,高院昨宣判維持堵路定罪,但同意未能證明六角匙用於傷人,裁定上訴部份得直。法官指案情可證明男生擬將六角匙用於堵路或破壞,只因控方告錯罪名,才技術性得直。

部份得直 男生堵路定罪維持

控方原本控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但裁決前修訂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表明以「傷人用途」為檢控基礎。裁判官彭亮廷認為上訴人陳東成參與堵路,必然預料遭途人或警察阻止,加上他把六角匙放在伸手可及之處,裁定他意圖是有需要時攻擊別人。

上訴方力陳涉案六角匙細小不尖銳,破壞力和傷害力輕微,適用於電子產品和小型家具,不適合作武器,再者案情不涉及暴力場面,上訴人被捕時沒有企圖施襲,傷人推論有欠公允。高院法官張慧玲認同上訴方,認為不能肯定上訴人意圖用六角匙作武器。

另一方面,張官指出控罪同時包含「非法用途工具」指控,而案情足以確定上訴人意圖用六角匙拆開物品堵路或作刑事破壞。不過,張官指控方明確表示以「攻擊性武器」為檢控基礎,現階段改判另一指控成立並不公平。

至於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維持定罪。判詞指上訴人戴上口罩,置身於十多名堵路黑衣人中間,他亦是黑衫黑褲,可判斷並非巧合,縱使沒有動手也是鼓勵支持,不接納上訴人住在附近,可能純粹路過之說。

案件編號:HCMA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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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控方以被捕5小時後堵路片段證犯案意圖 官:對被告公唔公道呢?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622...EDIUWVQM4/
[Image: PIOZXCR3XND57HSX6A7AKVROHE.jpg]
去年7.1大批市民無懼國安法繼續上街抗爭。

去年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翌日,⺠陣發起的7.1遊行被禁,但仍有大批市⺠自行上街表達不滿,最終逾300人被捕。有運輸工人在遊行前被警方截查,搜出鐵筆及剪鉗,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將被告被捕5小時後的堵路片段呈堂,引來辯方及裁判官質疑。裁判官更問:「用五個鐘頭後嘅事,推論佢五個鐘頭前損壞財物嘅意圖,對被告公唔公道呢?」

被告曾嘉朗(22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指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管有一支鐵筆及一把剪鉗,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辯方爭議控方傳媒直播片段及截圖的可呈堂性,指片中的堵路事件發生於被告被捕5小時後,也沒有拍攝到被告及案發地點,與本案沒有關連性,呈堂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惟控方堅稱,事前網上有人號召遊行,被告只是在行動前被捕,時間與地點上有密切關連。

不過,控方向法庭確認有關片段拍攝不到有人損毀財物,也拍攝不到被告或任何控方證人,只拍到路面上有磚塊。裁判官王證瑜質疑:「當係有放磚堵路,但都唔係損壞財物呀?」王官又質疑 :「用五個鐘頭後嘅事,推論佢五個鐘頭前損壞財物嘅意圖,對被告公唔公道呢?

控方回應指,當日整個下午都是一件事的延續。王官追問被告被捕時遊行是否已開始,控方承認當時人群仍未聚集,但重申有網上召集。王官則指,現時庭上沒有證據基礎指出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遊行。

王官最後決定先傳召控方證人作供,再裁定有關片段的呈堂性。最終王官指片中沒顯示任何毀壞財產的行為,加上堵路事件發生在被告被捕後超過5小時之後,對被告的不公平性超越其證供價值,裁定片段和截圖不可呈堂。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鄭子俊供稱,當日他軍裝當值,與同袍在銅鑼灣一帶高調巡邏,發現包括被告在內、迎面而來的三人調頭急步走,遂馬上截停三人。鄭從被告背囊中搜出涉案物品,並向他查問其用途。被告辯解謂「屋企做裝修」,但沒解釋攜帶物件外出的原因。鄭認為被告沒有合理解釋,隨即拘捕他。

鄭在盤問下承認,當日巡邏時沒有目擊任何堵路、縱火或刑事毀壞的行為。他亦承認沒在記事冊或書面供詞內提及過被告調頭走,解釋謂事發經過很短暫。辯方質疑:「但兩個唔關事嘅人你有寫,被告就冇寫?」鄭自言忘了記錄,但不同意被告當日沒有調頭走。

案件下月16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7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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