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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71
嚴重的司法不公 miscarriage of justice

3案運毒來港判無罪 判詞指原審法官犯錯 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審理的販毒案,高院原訟庭法官均認為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在其中1案中,有陪團員直接向法官問及原因。律政司認為在3案中,原審法官或有出錯,遂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爭議。上訴庭在今年6月開庭聽取陳詞後,今日(28日)頒判詞,指出3案原審法官均犯錯,形容這導致嚴重司法不公。上訴庭同時表示,現行制度下,只有在被告獲判無罪後,律政司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處理,認為這方面有急切需要改革。

3宗案件中,2宗的主審法官是金貝理,1宗是法官麥偉德。3案共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案發時間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4人均被指攜帶毒品來港,結果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獲。4人獲無罪後已經離港。上訴庭指,上述3宗案件中,原審法官都錯誤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角色,去決定證據的可信及可靠性,並錯誤地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上訴庭遂就法官如何判定表證成立與否定下指引,表明法官不應篡奪陪審團的功能,亦不應將辯方的版本納入考慮之中,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者辯方說法有客觀證據支持。

此外,其中一宗牽涉2名印尼被告的案件中,當陪審團依據法官金貝理指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有陪審員隨即直接向法官問及背後原因,以及被告會否再次被起訴。有陪審員續說,這是公開審訊,他們應該可以向傳媒談案中證據,又認為傳媒或會有興趣報道。上訴庭在判詞中直言,類似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的情況是史無前例,從沒在任何普通法適用地方的文獻記載過,陪審員顯然對判決感到不安,亦不滿意法官的回應。上訴庭坦言,對庭上所發生的狀況感到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庭審訊武斷且善變,影響法官的尊嚴,甚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

案件編號:CASJ1-3/2021

司法嚴重不公 原審官犯錯 3毒案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2/

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販毒案,法官均以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在其中一案中,有陪審員直接向法官問及原因。律政司認為3案的法官或有出錯,請求上訴庭釐清相關法律原則。案件今年6月審理後,上訴庭昨日頒判詞,指出3案法官均犯錯,並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宗案件中,兩宗由法官金貝理主審,另一宗是法官麥偉德審理。3案共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分別涉嫌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運毒來港,在香港機場被截獲。4人獲判無罪後已經離港。

損法治信心 上訴庭遺憾

上訴庭指在3案中,法官都錯誤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角色,去決定證據是否可信可靠,並錯誤地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上訴庭遂就法官如何判定表證成立與否定下指引,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辯方說法有客觀證據支持,否則法官不應考慮辯方的事件版本。

此外,在其中一宗案件中,當陪審團依據金貝理法官指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有陪審員隨即詢問法官背後原因,及被告會否再被起訴。有陪審員續說,這是公開審訊,他們應該可以向傳媒談案中證據,又認為傳媒或會有興趣報道。上訴庭在判詞直言,類似情況史無前例,陪審員顯然對判決感到不安,亦不滿意法官的回應。上訴庭對此狀況感到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庭審訊武斷且善變,影響法官的尊嚴,甚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案件編號:CASJ 1-3/2021

高院兩官審毒案 上訴庭裁司法不公 4人表證不成立獲釋離港 判辭指主審僭越陪審團功能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F%E8%83%BD

[Image: 3e55003dc2f4cc1125d4e5071d86c3de.jpg]
[Image: 3e5508339c7cd7abb51c75052d5b3438.jpg]

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法官裁定4名外籍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4人當庭獲釋離港,其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標準。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辭,裁定3案的主審法官金貝理和麥偉德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上訴庭形容,在其中一案曾有陪審團質疑金貝理的決定,不幸揭露了行使司法權力的不光彩(unedifying)一面,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一案控方證據足 主審採納辯方解釋
判辭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撰寫。上訴庭逐一分析3宗販毒案案情,裁定現任高院法官金貝理和時任高院暫委法官麥偉德法律上犯錯。針對首案,被告攜帶重逾1909克、價值214萬元的可卡因入境,金貝理信納被告陷入騙局。上訴庭認為,該案控方證據充足,金貝理卻採納辯方解釋,屬於僭越(usurp)陪審團功能。

第二宗案件同樣由金貝理審理,被告聲稱替人運送衣服,被搜出毒品。金貝理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另一方面,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况令人遺憾。

一案陪審當面質疑法官 「史無前例」
上訴庭直言,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capricious)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上訴庭又指,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文獻,以往不見有陪審團挑戰法官,形容情况史無前例。

指下級法院勿依賴3錯誤裁決案
至於暫委法官麥偉德審理的第3宗販毒案,被告以電郵談及旅遊安排,控方視為掩飾販毒的幌子。上訴庭表示,有關電郵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為證據),麥偉德卻考慮了電郵內容的真確性,取代了陪審團功能。上訴庭提及,下級法院不應再依賴上述3宗錯誤裁決的案件,另外現時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下,只有被告脫罪獲釋,控方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認為有急切需要推行改革。

針對表證不成立的法律標準,上訴庭重申可以沿用傳統的法律準則,表證不成立屬於法官決定的法律議題,陪審團具有事實裁斷者的角色,而法官不應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案件編號:CASJ1-3/21】

三宗販毒案被裁表證不成立 上訴指原審犯錯致嚴重司法不公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0399

高等法院早前審理三宗機場販毒案,控方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涉案外籍的被告最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而律政司早前就處理「表證成立」的法律議題,要求上訴庭釐清。上訴庭今(28日)頒判辭,釐清該些法律議題,並指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奪去陪審團的職能,引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涉案三宗販毒案共涉4名外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控方在三案中都沒有直接證據,而是依賴環境證供,如電郵通訊,以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攜帶毒品。

控方要求上訴庭釐清,控方若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法庭應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以及涉案法官在三案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是次上訴只處理法律議題,不影響原審裁決。而涉案被告已離港。

有陪審員查問表證不成立原因

就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上訴庭重申案例,指法官在處理是否表證成立的中段陳詞時,應考慮陪審團是否可能接納控方案情。上訴庭亦指,法官應在控方案情完結時處理中段陳詞,但例外情況下亦可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處理。而法官處理該陳詞時,不應考慮辯方案情,除非辯方案情獲控方接納,或無可爭議。

上訴庭指,就其中一宗涉及兩名印尼籍被告的案件,原審法官金貝理處理是否表證成立時,錯誤地考慮兩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上訴庭指,相關說法是否真確應由陪審團考慮,而非法官。而陪審團被指示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查問原因,又問及是否可以向傳媒講及案件。

認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上訴庭指,以上均顯示公眾或認為法官的行為武斷和善變,不但損害法官的尊嚴,亦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上訴庭指,審理三宗案件的原審法官,在法律上出錯,並引致嚴重法律不公。而法官奪去陪審團的職能,不正確地撤銷案件。此外,現時機制下,控方不能在被告被裁罪名不成立前,就相關法律議題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是次三宗案件顯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案件編號:CASJ 1-3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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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集會被指煽動 上訴得直獲撤罪 鄒稱:估唔到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6948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裁定警方所發禁止集會的命令並不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遂裁定鄒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

法官張慧玲雖然有頒下判辭解釋因由,但也有安排上訴人鄒幸彤到法庭聽取裁決結果,鄒在人欄聽到她上訴得直後,不禁說了聲:「估唔到!」

若控方上訴將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律政司的代表向法庭稱,需時考慮判辭的理據,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將於本月23日或之前通知法庭。法官張慧玲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律政司上訴,應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公安條例指明要考慮其他措施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除禁止集會外,證據並未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

機制只容許指定人士上訴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鄒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涉案維園六四集會的決定。張官並不同意,她認為應容許市民在刑事審訊中,質疑措施合法性。律政司卻認為,《公安條例》設有上訴機制,但張官指該機制下只有指定人士可上訴,而非一般市民,包括鄒

無考慮其他措施禁止令便會不合法

張官亦認為,《公安條例》有條文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禁止集會便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針對的風險是新冠狀病毒傳播。張官引述決定禁止集會的警司在原審時作供,該警司承認申請集會的代表,曾表示願意遵守合理的防疫要求。

主辯方願遵守要求 警方沒認真考慮

張官指,雖然主辦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措施,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風險。同時,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主辦方無能力實施任何相關措施。

控方未確立禁止令 呼籲集會亦不違法

至於鄒否認呼籲市民到維園,張官則同意原審裁定,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報刊文章中的其中一句:「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法官因此裁定鄒的定罪上訴得直,原被判囚15個月的刑期亦撤銷。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警方去年未有批准舉行六四晚會,同日下午2時起封鎖維園多個球場。(詳看下圖)

[Image: ZFMASFMrJnn9uA0vIv8XYAKjkbqYg4KIkD6p2oY-qdo?v=w1920]


涉去年6.4維園集結煽惑案 鄒幸彤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1...2_001.html

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其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她事後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今年10月經開庭後,今天(14日)頒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法官指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的命令之合法性,並裁定鄒成功挑戰該禁令,故裁定上訴得直

在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代表經考慮後,再開庭時向法官表示需時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因據高院實務指示,如發現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須提出上訴應立刻提出,故希望張官可給予時間讓其於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張官則指認同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如律政司提出,她會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現時則先批准其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據悉,鄒幸彤現時已就所有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畢,但因仍有包括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未審理而須還押。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據判詞指,上訴方於原審時曾提出,質疑警方禁集會的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刑事審訊中不能提出此質疑。不過法官指是否可提出質疑,關鍵在於如何詮釋《公安條例》。控方指根據《公安條例》,挑戰禁集會命令有法定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但是法官指本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上訴機制規定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上訴,並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因此法官認為在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上訴人在這宗刑事案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就禁止令是否合法方面,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但法官指條例是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進行,如果不能做到才可禁止集會。但是根據曾與集會組織人商討集會事宜的警司之證供,當時主辦方願意配合警方任何合理的防疫要求,但警方只是對主辦方提出的措施作質疑,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以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法官直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的要求。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而本次集會並非此類型集會。而且該報告是在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提取,以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故法官認為警方作決定時並無考慮該報告。法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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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支聯會拒向警方國安處交資料 鄒幸彤等三人罪成押後至下周六判刑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4031...4%E5%88%91

支聯會拒向警方國安處交資料,否認控罪的三名常委,包括副主席鄒幸彤,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下周六判刑。法官認為,國安處要求交資料,是為預防罪行,所以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現時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2021年9月,未有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成立以來的職員,及香港成員的個人資料等。

當時國安處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於是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提出要求,最終支聯會未有提交,五名常委被控,其中副主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指部分資料可輕易獲得,支聯會在提交文件限期前,聯署發公開信等,表明不會提供資料,反映他們無意遵守規定。

對於辯方爭議,控方是否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法官稱《國安法》相關實施細則,無列明辨識外國代理人的門檻,現實亦不存相關登記機制,要採納更嚴格標準是不切實際,國安亦是至高無上,因此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法官又承認細則列明「有合理理由相信」可索取資料,這個門檻較「有合理理由懷疑」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去平衡權力,警方做法難以置喙,但認為警方今次做法克制。

裁定三名被告罪成,押後至本月11日判刑,鄧岳君及徐漢光續准保釋。案中另外兩名常委,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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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理大衝突男學生暴動罪成囚42個月 自辯稱為救助傷者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1193e81a...7%E8%80%85

救護員身份不獲接納 護士學生理大暴動罪成囚3年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31...2_001.html

2019年理工大學被示威者佔據,自稱義務急救員的男子,帶備急救用品及對講機等物品到場。當理大被圍封後,他試圖由封鎖線逃出時被拘捕。他事後被控2項暴動罪,指他分別在理大內外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2罪罪成,今(15日)在區院被判入獄42個月,另因管有對講機被罰款2,500港元。

現年32歲被告鍾泯浚,被控在2019年11月17至18日在理大內暴動;以及同月18日在科學館道一帶暴動。他早前已承認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辯方求情稱,被告讀完護士課程後,擔任見習登記護士至到去年底。被告有良好品格,因一時衝動到場而犯案,實屬悲劇,如今醫護工作前途茫然,令人心酸。辯方又提到,戰亂可以帶出人性光輝,法官隨即打斷,說香港只曾於日治時期才算有戰亂,本案而言屬暴動。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被告沒有責任照顧示威者,卻受他人影響,以為所謂義務急救員有免責金牌,會得到執法機關的認同和放行,這根本是自欺欺人。被告在11月18日逃出理大,無疑是想逃避拘捕。法官引述被告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深感悔咎,形容法庭早前的裁決是當頭棒喝,又向執法部門、社會和法庭致歉。法官以2年及4年為2項暴動罪量刑起點,因辯方同意不少案情,及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額外扣減刑期。另外,由於第2項暴動是首項暴動的延伸,下令2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90,193,194,196,198,200,201/2021, DCCC 6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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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時任消防員管有萬用刀前年判囚 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322.htm

一名29歲時任消防員涉嫌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經考慮後,認為現時把控罪修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對被告不公,案中證據不足以作出萬用刀是意圖用作傷人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由於終審法院早前裁定涉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非法入侵處所」的工具,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申請更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再下令發還重審,建議法庭可修改控罪後維持定罪,並駁回上訴。但上訴一方認為更改控罪及發還重審,不合乎公眾利益,又指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稱,涉案萬用刀可用於警民衝突時使用或破壞公物,但當日的非法集結及堵路等事件,沒有涉及傷人。

法官指出,根據司法認知,示威者帶裝備很多時是雷射筆或投擲物品,大部分情況沒有用刀傷人,涉案萬用刀亦與非法入侵處所或束縛人身無關。法官最終接納上訴方陳詞,同意修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平,亦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唯一合理推論管有萬用刀是意圖傷人,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訴訟費,並把涉案萬用刀歸還上訴人。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日穿著黑色衫褲,戴黑色鴨舌帽及泳鏡等,認為當日旺角有人堵路及縱火,持有萬用刀可用於警民衝突及破壞公物,裁定他罪成。

暴動現場藏鉗 難證用作違法 女學生上訴脫管有非法工具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32...2_001.html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4男1女被指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其中1名女學生原本承認暴動等罪,惟答辯當日決定改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成立,但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她不服該2罪罪成的裁決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其中1項控罪上訴得直,另1罪則維持原判,總刑期亦不變。上訴庭今天(23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案發時報稱學生的21歲女上訴人郭凱盈,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包括管有1個多用途鉗及管有打火機燃料。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於判詞指,有關管有多用途鉗的控罪,律政司接納原審法官錯誤裁定該鉗是「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根據終院的相關案例,必須要證明該工具將用予非法進入處所,但現時未能作此證明,故裁定該罪的定罪不穩妥。就管有打火機燃料的控罪方面,證據指上訴人確曾身處暴動範圍,並遭執法人員的橡膠子彈射傷。上訴庭指即使上訴人不曾參與暴動,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帶同打火機燃料,是有意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因此駁回該罪上訴。

案件編號:CACC 9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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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香港有無份?│打工仔怒告老闆收工要覆訊息 京法院判:應付加班費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8%B2%BB
[Image: _2023041121323912335.jpg]

下班期間、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做到及時回覆客戶信息,這算加班嗎?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這樣的個案作出裁決,一名女子休假日需要回覆工作訊息算加班,獲判賠加班費

原告李女士2019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被公司辭退後提告,要求公司就她任職期間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回覆客戶群訊息,支付合共500餘小時的加班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與科技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並指李女士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長,判其敗訴,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公司稱偶爾回覆客戶提出並非加班,又指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單位有事在下班後給她打個電話不屬於加班」

北京三中院二審後認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定時工作制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但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有正式審批。另外,隨着互聯網技術進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屬於「隱形加班」,不能說不在工作場所工作就不是加班。若相關社交媒體工作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明顯佔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法院根據聊天記錄內容,確認李女士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應當認定為加班,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法院終審改判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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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9歲男涉非禮八旬婦 被告稱警閒聊後為他撰口供 裁罪名不成立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1490

19歲男涉嫌清晨非禮八旬女晨運客案,今(24日)在沙田法院續審,被告聲稱受警員威迫下作招認,他今上庭自辯,稱被捕當天一出門口便遭4至5名自稱警察男子包圍,他們未有出示委任證,又問他知否天橋發生了非禮案,又稱可告他爆竊及搶劫等,他只說:「果晚可能飲咗酒,但唔知發生咩事。」後來到警署錄口供,有警員與他閒聊其背景學歷等,便為他撰寫口供,指他下午到旺角逛街及買酒,回家時因被阿婆阻住,推了阿婆幾下。但被告稱,他當日工作至晚上11時,不可能下午到旺角逛街,他並有八達通記錄作實。

裁判官裁定不接納警方為被告錄取的招認證供,下午即作裁決並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嘉駿(19歲,救生員),否認於2021年8月12日,在馬鞍山西沙路行人天橋非禮年逾八旬的女事主X。女事主昨供稱,她在天橋運動時,有黑衣人從後向她施淫,包括掩她嘴,及揸她的胸及下體,但她未有看到黑衣人容貌。

甫出家門即被自稱警察男子包圍

辯方反對將被告向警方所錄取的口頭招認呈堂,被告並上庭講述他錄取口供的情況。他稱於2021年8月17日甫踏出家門,便有4至5人衝向他,他們自稱警察,但沒有出示委任證,他們要求被告交出身份證,又問他是否知悉8月12日在天橋發生的非禮案。被告回答:「唔清楚。」警員便叫他站著等候,之後有一名警長上前向他說,該區最近經常發生爆竊及搶劫案件,若果他不認非禮,便會將這些罪名「砌埋落你度」

怕被誣告便稱可能飲咗酒

被告說他當時害怕被誣告便說:「果晚可能飲咗酒,但係唔知咩事。」在場警員陳業成便拿出記事簿紀錄,又叫他抄寫聲明,他當刻只希望警員能盡快讓他離開,便應陳要求抄寫及簽署,但聲明在另一頁,故看不到陳在前幾頁寫了甚麼。

警員閒聊問背景後撰寫口供

他同日被帶到警署錄口供,他指警員23891與他閒聊,問及他的學歷及個人背景,之後便自行為他撰寫口供,再叫他抄結尾聲明,過程中從未施行警誡。他曾問該警員:「老爆老笠判幾耐?」警員說:「兩樣就判4年。」被告再問非禮的刑罰,警員稱最多罰款。被告便說:「係咁我寧願認非禮算喇。」

口供提及被阿婆阻住推咗幾下

辯方引述口供內容指被告曾稱:8月11日中午心情唔好,去咗旺角行街,行到夜晚,是旦入咗間便利店買咗6罐啤酒,是旦去咗個公園飲悶酒。翌日凌晨走路回家時,行到天橋發現好似行錯,點知前面有個阿婆阻住,我又心急返屋企,所以推咗阿婆幾下,推完之後我好驚,所以急急腳沿天橋落返西沙道,印象中推了阿婆背脊。

被告否認曾這樣說,又指當日警員只閒聊時問他8月12日有否飲酒,及如何歸家等,其餘一概沒有提問。

一直在工作下午未有到旺角

被告續解釋,案發前一天,他在大埔一個屋苑工作,晚上11時許乘小巴及東鐵到旺角與友人吃飯,及至凌晨2時才乘巴士回家,他的八達通有相關交易紀錄,所以口供指他下午到旺角逛街,及到便利店買酒等,那些時間他仍在上班,不會如此回答。

警員叫爽手未看清便簽名

控方質疑,被告出門被捕時,除了在他抄寫的聲明簽署,亦有在他招認的:「推咗阿婆幾下」的部份簽名。被告解釋,他簽署時沒有看過警員寫了什麼,因為當時在場數名警員都叫他:「爽手啦。」他只想:「嗱嗱淋簽完,嗱嗱淋走。」

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被告口頭招認及相關口供的爭議舉證成功,拒讓該些證據呈堂。

案發於8月12日警員卻寫成12月8日

裁判官裁決時指,拘捕警員陳業成作供時,先稱被告警誡下說:「推咗阿婆一下。」之後又改口指被告是說:「推咗阿婆幾下。」更令人憂慮的是,陳多次表示曾向被告重覆讀其口頭招認,惟他卻把當天日期寫成「12月8日」。裁判官指出,倘若陳真的有覆讀記事簿內容,理應察覺到這個錯處,加上他要被告抄寫的聲明在獨立一頁紙上,被告有機會沒有讀過陳的紀錄。

口供說法與被告八達通記錄不符

至於被告爭議他受到警員威嚇才會認非禮。裁判官分析指,被告承認警員沒有正式提及天橋非禮事件,這點確令人可疑,考慮到被告當時只得19歲,突被多名警員包圍,且他錄口供時間與其指稱被威嚇的時間不遠,加上他在口供的回答,與其八達通記錄不符。被告接受盤問時,在關鍵事項上沒受動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真的沒有作出口供上的回答,因此裁定相關證供不能呈堂

X未能說出疑犯衣著或是否戴眼鏡等

裁判官又指,事主X供稱她在晨運期間,有一男子經過,起初大家沒有理會對方,但10分鐘後該男子突然非禮她。被問到如何確認非禮她的是同一人,X稱她一邊繼續做運動,一邊「睄」該男子,知道他並無走下天橋,但她沒有見到疑犯樣子,在書面口供甚至說不出他的衣著、有否戴眼鏡等。裁判官相信X 實話實說,但認為她的視線並非一直看著橋上經過的男子,其觀察和辨認未如理想。

難憑閉路電視片判斷被告是疑犯

裁判官續指,雖然呈堂閉路電視片段鏡頭並非連貫,但當時街上沒有其他人,且被告承認部分片段拍到的男子是他,法庭可以順時序追蹤他的路線。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在天橋出現近乎形成「奇怪巧合」,惟關鍵在於能否將被告連至非禮X的黑衣男,而涉案天橋並無閉路電視,加上被告在街上閉路電視出現的時間與X證供出現分歧,難以放心推斷被告必然是疑犯,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1430/2022

19歲青年被控非禮八旬婦 裁判官拒未有警誡下撰寫口供呈堂裁定脫罪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46e3...B%E7%BD%AA

一名19歲青年被控前年非禮一名八十多歲老婦,基於負責警員在未有警誡下自行撰寫口供,裁判官拒絕證供呈堂,裁定被告脫罪。

19歲報稱任救生員的梁嘉駿,被控前年8月12日在馬鞍山西沙路行人天橋,從後掩口非禮、侵犯一名八十多歲老婦。

被告出庭作供稱,事後有警員警告他若不承認非禮罪,就會控告他爆竊及搶劫等其他罪行,於是就稱當晚「飲了酒」。而負責警員在未有警誡下自行撰寫口供,再要求被告自行抄寫結尾聲明。

被告否認所有供詞,又提供當晚八達通紀錄證明行蹤。裁判官陳業禧最終拒絕被告證供等呈堂,裁定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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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街頭歌手Oliver Ma無罪 官:難信納警證供
https://hk.news.yahoo.com/%E5%94%B1%E3%8...35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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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街頭歌手Oliver Ma無罪 官:難信納警證供

港菲混血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2021 年 5 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有行人圍觀,馬其後被控一項「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裁判官屈麗雯周三( 3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控方證人警員證供有不確定之處,未能道出圍觀人士與被告之間的距離,只能模糊地形容距離很近。他在盤問下又承認不記得是否有人拍掌等,其證供缺乏細節,法庭難以信納其觀察,故裁定馬罪名不成立。

馬在庭外指,案件纏繞兩年,本已作最壞打算,對於最終獲判無罪感到高興。被問到日後會否再唱《願榮光》一曲,他指現階段應該不會,但慶幸自己曾有機會演唱這首歌。

馬:只是行使個人權利便被捕

馬獲裁罪名不成立後,在庭外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以及支持者的鼓勵。他表示本已作最壞打算,又指案件已纏繞兩年,重申自己只是行使個人權利便被捕。

被問到日後會否再演唱《願榮光》一曲,他指「現階段應該不會,但慶幸自己曾有機會演唱這首歌,當我仍然有機會。」(At this time probably not , but it was really nice to have a chance to sing it before, when I still have a chance.) 他指希望公眾不只視他為唱《願榮光歸香港》的歌手,他亦會演唱不同歌曲。

官:難信納警員觀察

拘捕警員任浩恩曾供稱,接獲噪音投訴,按指示乘坐警車到附近,看到被告手持結他,連上擴音器,30 至 40 人在旁圍觀,聆聽被告持咪唱歌。任下車警告被告,要求停止演奏樂器、立即離開,又問他有否申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被告一概沒有理會。警方隨後拍片記錄現場情況。

裁判官裁決時指,片段可見現場有人圍著被告,但現場為公眾地方,人群可自由出入,關鍵在於警員的證供。但警員證供缺乏細節,法庭難以信納其觀察。例如警員稱到場時先留在車內觀察被告,至於警車與被告距離如何,控方沒有就此舉證。警員隨後形容距離時,其證供亦相對模糊。他在盤問下承認,警方拍攝的片段中不見該警車。裁判官相信警車並非停泊在旁邊。

官:警稱有人拍掌拍片 但盤問下動搖

裁判官續指,法庭對於警員證供是否可靠感到懷疑,警員憶述情況時常有不肯定之處。包括未能道出圍觀人士與被告之間的距離,只能模糊地形容距離很近,亦不記得是否有結他袋等。

警員在主問時指圍觀人士有拍掌及拍片,但他在盤問下承認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此細節。其證供在盤問下進一步動搖,當辯方指出當時根本沒有人拍掌時,警回答指不記得。

裁判官認為,被告未能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許可證,雖然增加其可疑之處,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被告曾因街頭唱《願榮光》3 度被控

被告馬賦馳(Oliver Ma),原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拘捕,其後改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指他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晚上 9 時 55 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違反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 6 ( 1b ) 條。

翻查資料,馬賦馳曾因在街頭表演 3 度被控,包括於 2020 年 7 月在中環演唱《願榮光》後,被警員票控 2 項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稱警員和事主供詞矛盾、誇大其辭。

同年 8 月,馬在中環戲院里演唱《願榮光》期間,被警員要求搜身,及後將他鎖上手銬。警方指他未有戴口罩,曾向他發出口頭警告,並多次勸喻離開不果,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馬被罰款 3,500 元。

ESS41028/2021


街頭唱願榮光歌手被指組織聚集 官指警證供含糊、不肯定 裁罪脫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A%E8%84%AB

[Image: 05311921-01.jpg?itok=Uc4kTAvC]
街頭唱願榮光歌手被指組織聚集 官指警證供含糊、不肯定 裁罪脫

【獨媒報導】街頭歌手、港菲混血兒馬賦馳(Oliver Ma)前年5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被指引致人群聚集,遭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經早前審訊,今(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對警員的證供可靠性有所懷疑,又指他的證供流於含糊,包括未能說出圍觀者各人之間的距離,僅含糊地形容「行得好埋」,警員在辯方盤問下亦有所動搖,因此難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準確,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馬賦馳否認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裁判官屈麗雯指,控方第一證人、警員任浩恩供稱坐在警車內觀察案發情況,約30至40人停留在街上圍觀,約10分鐘後,他才下車向被告作出調查,多次警告不果後才開啟隨身攝錄機,因此沒有任何影片能夠顯示到警員觀察10分鐘期間的聚集情況,他的庭上證供變得至關重要。

可是屈官認為,難以判斷警員的觀察是否準確。首先,警員無法說出警車停泊的準確位置,因此法庭難以得知他從哪個位置觀察,以及警車與街道之間的距離。當警員被問到警車與人群之間的距離,他僅回答「一個他能清楚地看到和聽到的距離」,屈官表示難以從警員主觀和含糊的證供估算相關距離

屈官又指,警員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之前,不能肯定他在車上是否確實用了10分鐘觀察、視線有否曾經被遮擋或斷開、下車後用了多少時間步往被告的位置,以上均難以從警員的證供中清楚知道。法庭質疑警員的證供是否可靠。

此外,屈官認為警員的證供不肯定,包括未能說出圍觀者各人之間的距離,僅含糊地形容「行得好埋」;被問到被告旁邊有否結他袋時,警員卻稱不記得,然而該結他袋當日被警方檢取作為證物,審訊期間亦被呈堂檢視。

屈官指警員的證供在盤問下亦有所動搖,他在主問中供稱圍觀者有拍手和使用手機拍攝,惟書面口供卻從未提及過,當辯方就此盤問時,警員卻改口稱不記得。

屈官最後指,雖然被告不爭議他未能出示奏玩樂器的許可證,以及無視警方的查問,行為可疑,但控方證據亦未能支持控方的案情,故裁定「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脫。

被告散庭後,換上一身黃色衣服。他向在場記者稱,這大概會是最後一次以全身黃色裝束示人,日後會嘗試不同顏色,亦未必會在街頭唱《願榮光歸香港》。對於脫罪,他形容心情疲累但開心,自己過往不斷被起訴,不知道日後會否因為其他的事情而再被控告。他希望大家不要只視他為一名「唱《願榮光》的歌手」,反而希望大家可以看到他更多面向。他又強調過往不只是演唱《願榮光》,也會唱一般情歌,但街頭歌手似乎面對愈來愈嚴苛的環境。

案件編號:ESS410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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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初選案|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國安法後 之前言行不能視作同意默許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4529
[Image: pbJwZAft4CF7384w1GZAJnEj-nReNx21JtjeyCbY...w1920r16_9]

民主派初選案今(2日)續審,控辯雙方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法官今裁定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意味著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但在國安法實施後,共謀者言行則可用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陳辭,爭議本案是否有表證成立。

審訊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應用,控方主張共謀者在控罪日期(即國安法實施)前所作言行,包括傳聞證供,可以透過運用「共謀者原則」採納;辯方則持相反立場。

戴耀廷言論只是傳聞證供

由於本案沒有傳召戴作供,庭上提及有關戴的言論、其發表的文章等,均只能被視作「傳聞證供」。一般而言,「傳聞證供」並非證人直接得知的資訊,不能直接呈堂。但若法庭容許使用「共謀者原則」,便可行使酌情權採納共謀者的「傳聞證供」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非傳聞證供只能指證發言者本人

法官裁定,國安法實施前,共謀者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即代表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至於國安法生效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換言之此後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供」仍可呈堂。

准偷拍片呈堂但只列為非傳聞證供

辯方早前反對匿名證人X的偷拍片段及錄音呈堂,法官認為與控罪相關,沒有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將其剔除,但裁定控方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呈堂,意味著戴在該些影片及錄音中提及各區會議的協議等,不能視作指證被告的直接證據。但法官現階段尚未決定這些「非傳聞證供」所給予的比重。

3名被告將會將有毋須答辯的申請。

下周將就表證是否成立陳詞方已經完成舉證,接下來辯方將作中段陳辭,要求毋須答辯,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有表證成立。辯方透露,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將會有中段陳辭以作相關申請。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再開庭,期間控辯雙方需先呈交書面陳辭。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國安法前言行 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只可指證發言者 不得證其他被告默許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gga1_r.htm
[Image: _e63c0710fcd2f038ad6bc0b4b841737f.jpg]

民主派「35+」初選案,昨踏入第62日審訊。法官陳慶偉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言行,7月1日前各被告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non-hearsay purpose)方式呈堂,換言之只能用作指證發言者,而不得證明其他被告默許他的言行,或授權他代為發言。林卓廷等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辯方毋須答辯,審訊押後下周四(8日)處理爭議。

X片段同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辯方另反對由匿名證人X拍攝、7月1日前舉行的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呈堂,法官陳慶偉裁定片段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即同樣不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的被告。法官續稱,片段與控罪相關,沒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拒絕呈堂,詳細裁決理由將稍後補充。庭上裁決時,坐在被告欄的吳政亨和何啟明表現驚訝。

審訊自本周一爭議控方可否套用共謀者原則。控方認為本案串謀計劃始於2020年1月底,戴耀廷和區諾軒商討舉辦初選,其他人則在不同時候加入(見表),最終推展至國安法生效後,7月1日起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控方主張套用共謀者原則,可證明在7月1日前同案被告的言行,包括戴耀廷撰寫的文章,早已獲共謀的各被告默許或授權。

可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串謀

法庭的裁決意味國安法生效前的證據只能指證發言者,不能直接指證其他被告,但仍能視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參與串謀;國安法生效後的證據,則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其他被告。法官昨亦重申,現時不會判斷證據佔多大比重。

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擬爭議本案表證不成立,法官陳慶偉限制辯方可針對每名被告呈交不多於10頁的陳辭,須在下周一前將陳辭存檔法庭,控方則須在下周三前將不多於30頁的陳辭存檔,並強調頁數的限制已經「很慷慨」。法官李運騰補充,若辯方爭論控方的證據不足,那理應毋須長篇幅交代,「你寫得愈多,沒有證據的機會就愈小」。

官重提警作供冗長

「不想見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

另外,昨晨甫開庭時,陳慶偉重提控方周四傳召的警員作供逾一小時,僅交代警方在社交媒體截圖的工作,「對你舉證有何用處?」控方解釋,截圖的帖文談及否決預算案,顯示初選參加者同意運用否決權。陳官提醒控方須留意大局而不是細小的議題,又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本案檢控,「為何你容許副手在這方面花費逾一小時?」控方致歉後,陳官表示不想見到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更一度叫控方「坐下、閉嘴」(sit down and shut up)。

【案件編號:HCCC 69/22】

【初選案】法庭裁定2020年7月1日前言行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19795

民主派初選案續審,控方完成舉證,案件下周四續審。

被告陳志全、楊雪盈等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法庭裁定控方不可用同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用作非傳聞證供。

控方已完成舉證,而代表何桂藍、黃碧雲、林卓廷的代表律師,表明會作出表證不成立的中段陳詞;吳政亨代表律師指很大機會亦會作一樣的陳詞。

控辯雙方會在下周初交換書面陳詞,法庭會在下周四開庭聽取雙方的口頭陳詞。

47人初選案|官:《國安法》實施前言行錄音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2/380502

民主派「35+」初選案今(2日)在西九龍法院進入第62天審訊,雙方續於西九龍法院爭議《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能否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決定《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錄音,均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各被告,只可用作非傳聞證供之用,惟片段錄音與案相關不會剔除,而《國安法》實施後的共謀者言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書面理由擇日公佈,押後至下週四(8日)作中段陳詞。

辯方:必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 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交代完成了控方案情,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和梁麗幗代表吳政亨表明會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陳官要求每名被告書面陳詞限於10頁以內,連同控方分別於下週一和週三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押後至週四陳詞。大律師沈士文日前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否則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

47人初選案報道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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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蔡玉玲查冊案終極裁決 上訴得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20088

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終審法院頒下終極裁決,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所有控罪,她認為裁決對業界是喜訊。

蔡玉玲步出終審法院。

蔡玉玲指裁決對所有記者及業界都是喜訊。

蔡玉玲:「好像很久沒有遇過一件開心的事,可能對很多人來說都有這樣的感受,法院的裁決很好地演繹我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精神,希望對業界及所有還在努力的記者是件鼓勵的事,無論制度如何變,這幾年,可能我們都發現很多事無聲無色就消失了或很多事都好像不見了,但我相信心中的信念始終很難被人取走的。無論今天是勝訴也好、敗訴也好,我覺得過去數年的堅持已是有意義的事。」

蔡玉玲原本因為製作元朗721事件專題報道,以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是首名因查冊被定罪的記者,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頒下判詞,指蔡玉玲申請查冊時,所選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有關事務,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即車主或車輛可能與某罪行有關聯排除,上訴人申請查冊的陳述不是虛假;又指運輸署所給的選項用詞既不清晰亦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獲發證明書的數量,蔡玉玲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用途屬於「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下級法院對蔡玉玲造成實質和嚴重不公,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所有控罪

蔡玉玲查車牌案得直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記協歡迎裁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5.htm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查册車牌案,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記者協會歡迎裁決。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記協歡迎有關裁決,指出案件足以反映業界現況艱難,記者查車牌尋找真相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只會對傳媒工作者展開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及監察的作用,促請政府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蔡玉玲查冊案|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記協聲明歡迎終院裁決 促便利記者查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80869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分別發表聲明,歡迎终審法院裁定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上訴得直。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聲明表示,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香港記者協會發表聲明,引述終審法院法官的判詞中提到,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保障;縱然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在必要時可能會受到限制,惟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從一開始就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外。聲明中亦指,終審法院亦肯定當時蔡玉玲在調查2019年7月21日的事件中是正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認為法庭在裁決上訴人是否有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時,須予以考慮這一事實。

[Image: 5555.jpg?itok=8K_bHR7V]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聲明

記協:記者為查真相被捕屬無稽
記協歡迎裁決,指本案由蔡玉玲被捕一刻已是錯誤的決定,「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提告,甚至被定罪,實屬無稽」,記者尋找真相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只會對傳媒工作者作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和監察的作用。

記協並對蔡玉玲鍥而不捨上訴,捍衛新界業界本應擁有的查冊空間的勇氣表示由衷敬佩,「本案唯一值得慶賀的,是讓一名本來無罪的新聞工作者終獲得無罪的宣判」。記協又促請政府當局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蔡玉玲查冊案|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指政府用字不清晰或致蔡誤信查冊符合用途 (更新)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B0-/380829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元朗721暴力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申請車牌查冊,早前被裁定2項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其後不服定罪上訴,遭高院駁回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5日)頒下書面裁決,判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並指政府用字不清晰,可能令到蔡玉玲誠實地誤信新聞工作是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用途。蔡玉玲獲勝後在庭外稱,終院裁決清晰表明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是受憲法保障,又說這些年來無論制度怎樣改變,許多東西無聲無息地消失或不見,心裡的信念很難被人拿走。

上訴人蔡玉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控罪指她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案中的關注點是上訴方指蔡玉玲只是行使記者角色監察社會,在報道提到曾查冊顯示她不知道違法;律政司一方重申新聞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

官:無理由將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終審法院判詞提及,蔡玉玲查冊時聲明用途是「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法庭認為有關選項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由於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法律保護,所以無明確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故蔡玉玲的查冊申請,並不屬於虛假陳述。

裁決又指,運輸署的用字既不清晰亦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及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蔡玉玲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是符合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認為下級法院的推斷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決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蔡玉玲:證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
蔡玉玲獲勝後在庭外表示,被捕至今歷時30個月,對上訴得直感到開心及欣喜,認為終院裁決對所有記者及業界均是喜訊,判詞很好地演譯了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所保障,強調資訊流通對社會的健全發展必不可少,希望裁決能讓社會聚焦討論各行業如何更好地在受保障下取得資訊。

她又說:「無論制度點樣變,呢幾年我哋發現好多嘢無聲無息哋消失咗或唔見咗」,惟心中信念仍難以被取走,認為過去幾年的堅持有意義。她坦言,案件對新聞業界及新聞工作者均帶來限制,本地新聞工作者都遇到不同挑戰,惟仍然努力堅持、默默耕耘,她對業界有信心,期望業界不要因今次案件而被嚇怕,影響到新聞調查報道。

蔡玉玲查冊案|陳朗昇︰終院確立新聞自由地位 憂政府再修例阻查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80853

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上訴得直,終審法院判辭指明新聞調查不應被摒除「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外,以此限制查冊。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向《am730》表示,今次終院判決意義重大,因終院判辭確立了新聞自由在法律的地位,而新聞目的的查冊一直是新聞界的共同認知,「查冊是我們的權利」,運輸署不應狹隘地理解,「大家都知,任何想買車的人都可以查冊,記者不能查冊是講不通」。他指案件經過多級法院審訊,上訴至終院才獲勝訴,感謝蔡玉玲的堅持,用了很多金錢和時間。

對於記者往後能否如常進行車牌查冊,陳朗昇稱抱觀望態度,因不能排除政府會修改法例排除記者查冊,「無人阻到他(政府),希望政府能尊重裁判,確立新聞自由的地位」。

陳朗昇邀政府商可行查冊做法
除車牌查冊外,公司及土地查冊的聲明亦沒有「新聞用途」選項,令新聞人員有機會誤墮虛假陳述的法網,陳朗昇指,難以估計蔡玉玲案上訴得直對有關查冊有何啟示,重申新聞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利,應凌駕一般公司註冊和交通的條例,並指理解政府對新聞界查冊或有涉及私隱的關注,期望政府可與新聞界「坐低傾」,找到可行的做法,「一刀切要拉要鎖,就沒有必要」。

就新聞人員如何作車牌查冊及政府會否再修改查冊規定,《am730》正向運輸署查詢。

【全文】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回應蔡玉玲案聲明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20100

以下是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回應蔡玉玲案聲明全文:

【聲明】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歡迎终審法院就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的終審裁決。

協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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