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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指引 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
#11
高院法官黃崇厚促裁判官勿表達政治立場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5%A0%B4

上周三網上流傳一封匿名信,聲稱終審法院首席馬道立於七月三日連同高院法官黃崇厚,召集全港裁判官出席法律簡介會,黃官在席間批評「藍絲」法官要小心言行,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司法機構同日回應傳媒時強調,匿名信中指黃官所發表的談話內容並不屬實。《星島日報》經調查後,證實黃官當日在講座中曾提醒各裁判官在撰寫裁決或判刑內容時,須按照相關案情及法律分析,勿加入渲染字句或表達個人政治立場和意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七月三日在司法機構轄下香港司法學院為裁判官舉辦題為「司法公正及公眾信心」的講座中,並非以一位參與者身分出席,僅是一個「旁聽者」,期間經常出入會場,據知,講座完結後有小組討論。司法機構澄清,馬官沒有如該匿名信所指,在講座後與任何裁判官開會。

馬道立有出席「旁聽」

有法律界人士質疑今次的講座主題性質,是每位法官應有的基本法律常識,為何要特別舉辦,甚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都列席旁聽,馬官的現身會否對所有裁判官構成壓力,或感受到弦外之音呢。

至於今次講座剛在《港區國安法》七月一日生效後舉辦,惹起外界懷疑有關講座目的是否針對《港區國安法》而來。消息指,高院法官黃祟厚在該講座中向出席的裁判官重申「普通法」中刑事案件的原則,並沒有提及疑點歸於被告等字眼。

此外,黃官亦提醒裁判官在撰寫判詞時,必須要持平中立,不應表達個人的政治立場及意見,需根據相關案件的案情及證據,用詞不能渲染和偏頗,更不應加入個人的觀感。黃官此番說話或「觸動」部分在場的裁判官,令他們聯想到區院法官郭偉健於今年四月下旬因處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事件中,讚賞被告有「高尚情操」,而即時被馬官勒令不准再處理反修例案。而郭偉健法官被禁審令在四個月後,終在上月二十四日獲「解禁」,可恢復處理反修例示威案件。

另匿名信續指,黃官不點名批評「藍絲」法官說話要小心,不要觸怒市民,又指藍絲法官被「起底」是「唔抵可憐」等。據《星島日報》查悉,黃官確曾提及「起底」二字,但黃官當時是談及近月反修例示威案陸續在法院審理,有受襲的警務人員因怕被「起底」,而透過控方向法庭申請以英文字母稱呼,以保障個人的身分姓名,究竟法庭應否批准有關隱名的申請,黃官則表示需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而作出決定,事實上,法官也會被起底。

不應加入個人觀感

翻查司法機構年報資料顯示,過去多年來,司法機構轄下的香港司法學院每月有一至兩次舉辦的本地司法培訓講座,單是二○一九年便舉辦了二十一個講座活動,包括「中文判案書撰寫課程」、「普通話活動」、「了解野生生物罪行的新刑罰條文」、「中國習慣法」、「裁判官量刑工作坊」、「裁判官案件管理工作坊」、「區域法院法官量刑工作坊及判刑理由」、「法律研究培訓課程」以及「法官與公眾 ︰ 象牙塔或積極參與者」等。該等講座一般會預先在內部發出通告,知會不同級別的法官自由參加,大部分都由高院原訟庭法官或上訴庭法官輪流擔任講者。

此外,司法機構二○一九年的年報顯示,共有十一次分別由法官和司法人員參與其他本地司法培訓活動,或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或團體舉辦的司法培訓講座等,包括由中大,港大和大律師公會主辨的講座,另有新加坡司法學院主辦的判案帕撰寫與口述判決課程,和英聯邦司法教育學院主辦的「司法教育工作精修研習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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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裁判官何俊堯被批放生輕判反修例案被告 6宗投訴不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0...2_001.html

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在任期間因曾判處多宗反修例示威案件的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外界批評立場偏頗、裁決不公,亦有市民為此向司法機構投訴。司法機構今天(8日)表示,總裁判官經深入了解,及閱讀每宗案件的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的錄音後,認為針對何俊堯的8宗投訴中,有6宗不成立,又指留意到律政司未有就有關案件的裁決或刑罰,提出覆核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在網上最新公布,8宗針對何俊堯的投訴,有6宗不成立,其中1宗案件,是3名被告人各被控一項「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何俊堯裁定3人罪名成立,各人分別被罰款1000港元。然而,有投訴認為何輕判3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總裁判官認為,何俊堯的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基礎;至於有關字眼,總裁判官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認為何俊堯當時是警惕3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

總裁判官在總結時表示,留意到律政司沒有就上述6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向裁判官、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覆核裁決、覆核刑罰或案件呈請的申請,認為這與總裁判官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

餘下2宗投訴,則由於律政司就該2宗案件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因此司法機構會待該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出適當跟進。

此外,司法機構今亦表示,從本月起,司法機構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決製備撮要,並將其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

律政司表示不會就個別案件評論,指一般而言若被告人裁定罪名不成立,而控方認為在審訊過程中,法庭的裁決出現錯誤,律政司會作出跟進,但事實的裁斷由法庭作出最終決定,除非法庭的裁斷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律政司又指在判刑後,律政司可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或上訴。

表:六宗爭議官司
案件●裁決●言論

19歲大學生警總外噴漆●判感化1年●裁判官何俊堯明言不想判處阻嚇性或懲罰性的重刑

仇栩欣與助理涉襲警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何俊堯形容兩名警員作供「大話冚大話」,關注警員制服被告時使用過度武力●裁判官何俊堯斥責警員證人態度輕佻及蔑視

聽障主婦涉嫌襲警●批准簽保守行為●裁判官何俊堯質疑被告於案發現場未明白警員的解釋

工程師在警察總部附近管有噴漆及模板●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何俊堯表示不能依賴警員證人的證供,認為不排除涉案物品為製作文宣

中六學生涉嫌藏有鐵鈎和六角匙●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何俊堯表示不能信納警員證人的證供,控方無法證明涉案物品屬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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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傳馬道立妻獲推薦任終院常任法官 政界學者疑裙帶關係影響觀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1...2_001.html


司法機構:針對裁判官水佳麗投訴不成立 沒有表面偏頗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22.htm

一名15歲少年早前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在屯門法院少年法庭被判18個月感化令。裁判官水佳麗其後被投訴,指她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亦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司法機構公布,總裁判官認為投訴不成立。

總裁判官表示,裁判官當時勸誡被告人,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有關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律政司就案件向上訴法庭覆核刑罰,上訴法庭改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總裁判官說,留意到上訴法庭在判詞提及,裁判官認為被告過往「優秀」的評價,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的結論。縱使裁判官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以及就被告人的求情因素賦予不恰當的比重而犯上錯誤,但裁判官於量刑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讚被告「優秀嘅細路」 對裁判官水佳麗投訴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22.htm

裁判官水佳麗早前被投訴,指她在屯門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一宗案件期間,在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亦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

司法機構公布,投訴不成立,認為縱使裁判官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量刑的言論沒有就相關犯罪行為表達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無表面偏頗的情況。


讚擲汽油彈男生優秀 裁判官水佳麗投訴不成立 議員斥官官相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2...2_001.html
[Image: 1009-00174-001b5.jpg?t=1603393061634]

曾讚揚一名掟汽油彈少年被告是「優秀嘅細路」的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司法機構公布今日(22日)投訴結果,認為投訴不成立,總裁判官認為,即使水佳麗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但量刑言論無就被告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無鼓勵暴力或犯罪行為。司法機構有關決定惹來各界嘩然,議員狠批司法機構「官官相衞」欠公信力。

有關投訴指,水佳麗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講法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亦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處理投訴的總裁判官引述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指水佳麗當時是勸誡被告人,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痛心難過,言論無直接或間接鼓勵暴力或犯罪行為。

總裁判官又引述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的判詞提及,水佳麗認為被告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有可商榷之處」和「有過譽之嫌」,但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總裁判官強調,案件的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判斷而作出的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如果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或覆核。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議員葛珮帆認為,市民對有關反修例示威的案件投訴特別多,全因過去的暴亂事件對香港影響極大,大部分更涉及年輕人參與。她認為,今次事件接獲大量投訴,因裁判官在判辭時稱犯罪的被告為「優秀嘅細路」,是向社會釋出危險信息,有如鼓勵他們參加有關違法行為。

葛又指,當市民都認為水佳麗的言詞涉偏頗時,就不只是總裁判官說了算,加上現時的投訴機制是「自己人查自己人」,予外界觀感就是不公平、不公道,故過去建議應成立獨立監察司法的委員會,讓公眾有機會監察司法機構,及裁判官行為和操守,否則無助維護司法機構公信力。

議員何君堯批評,繼裁定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不成立,今次再有同樣決定,絕對是有「官官相衞」之嫌,認為在處理公眾關心的投訴時應更謹慎、公平及公開。他又指有關結果早已預定,相信未來會有餘波,強調本港有需要進行司法改革,而民間監察司法表現在未來亦會佔有好重要的角色。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亦指,不少市民對此裁決感憂慮,認為司法機構應吸取經驗,督促裁判官在處理黑暴案件時,不要發表有失中肯的言論。他又促請律政司做好刑期覆核及上訴工作,如有案件判刑過輕就應跟進。

律政司扯貓尾 法官何俊堯 六宗投訴不成立
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在任期間因曾判處多宗反修例示威案件的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外界批評立場偏頗、裁決不公,有市民為此向司法機構投訴。司法機構昨表示,總裁判官經深入了解,及閱讀每宗案件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錄音後,認為針對何俊堯的八宗投訴中,有六宗不成立,又指留意到律政司未有就有關案件裁決或刑罰,提出覆核申請。有法律界人士、議員及學者均炮轟律政司與司法機構自己人查自己人,質疑他們「扯貓尾」,官官相衞,做法不符公允,質疑司法機構並非以同一標準處理所有投訴。

根據司法機構最新公布,八宗針對何俊堯的投訴,有六宗不成立,其中一宗案件,是三名被告人各被控一項「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何俊堯裁定三人罪名成立,各人分別被罰款一千港元。惟有投訴認為何輕判三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議員:予人自己人查自己人之感
總裁判官認為,何的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基礎;至於有關字眼,總裁判官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認為何俊堯當時是警惕三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

總裁判官又表示,留意到律政司沒有就上述六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向裁判官、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覆核裁決、覆核刑罰或案件呈請的申請,認為這與總裁判官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餘下兩宗投訴,則由於律政司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因此司法機構會待該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出適當跟進。

議員葛珮帆對判決感到失望,有指裁決屬不尋常,未能令公眾信服,不少公眾認為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官官相衞,認為司法機構應以同一標準處理對法官的投訴。葛又指律政司不作上訴並不代表法官沒有錯,更指律政司應要作把關,希望司法機構重新考慮有關量刑委員會的建議,以公開、透明和讓大眾信服的機制去解決問題。

憂司法機構非以相同標準審理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指裁判官郭偉健早前於判詞中提及「高尚情操」,卻不能處理反修例示威案件,質疑司法機構並非以同一標準處理所有投訴,又指司法機構接受何俊堯批評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擔心日後會有裁判官對作供的警員有更輕率的指控,令警隊聲譽受更大打擊,指「大話冚大話」的指控近乎指作供警員作虛假陳述,非常嚴重。周浩鼎又否認批鬥法官,而是反映公義,要求司法機構正視。

學者不滿:整個投訴機制如虛設
對於律政司未有就有關案件的裁決或刑罰提出覆核申請,周浩鼎批評律政司的做法令公眾有所質疑,認為如覆檢則可在法庭得到完整的審判,批評司法機構以一個有問題的決定作結論,是令人摸不着頭腦,認為司法機構有責任要令人有感行事公正。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何就具爭議案件作出的判決引起社會公憤,令公眾質疑司法公正性,直斥現行投訴機制令司法機構以司法獨立為藉口,成為「獨立王國」,而由總裁判官處理何的投訴並不恰當,質疑兩人可能一起共事早已相識,如「自己人查自己人」,整個投訴機制形同虛設。

律政司:法庭裁決出錯始作跟進
律政司回應稱,不會就個別案件評論,指一般而言若被告人裁定罪名不成立,而控方認為在審訊過程中,法庭的裁決出現錯誤,律政司會作出跟進,但事實的裁斷由法庭作出最終決定,除非法庭的裁斷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律政司又指在判刑後,律政司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或上訴。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22 12: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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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司法機構提改善處理針對法官等投訴機制 提升問責及透明度
https://news.tvb.com/local/6095597234b03...E%E5%BA%A6

司法機構提出引入兩層架構,改善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提升問責性及透明度,包括讓社會人士參與處理投訴。

近年針對法官的投訴大幅增加,根據司法機構統計,去年有5,500多宗,數字是前年的15倍幾,不過當中有4,200多宗是針對同一案件類似的投訴。以往的投訴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及相關法院領導處理。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年初表示,司法機構將檢討機制、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目前已完成檢討,將推行改善措施。

計劃引入兩層架構,在第一層針對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個案,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級別法官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調查。若針對終院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投訴,會由一名或以上終院常任法官或非常任法官處理。

小組會將調查報告和建議交予第二層架構審視,由法官及社會人士組成的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處理。調查結果會提交終院首席法官出任的委員會主席按意見作最終決定。

至於其他投訴,會先由法院領導調查,結果交由高等法院級別法官審視,並向諮詢委員會匯報。終院首席法官可要求重新處理和審視個案,相關措施預料第三季推行。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措施有助增加處理投訴透明度,希望諮詢委員會有多些社會人士參與。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葛珮帆稱:「社會人士希望是有公信力的,不是一些退休法官或者法律界中人,少些政黨背景或政治色彩的人會比較中立以及有公信力。」

大律師公會則表示需時考慮及商討,暫未有回應。

法官頻遭投訴 司法機構擬設委會讓公眾監察 議員斥小修小補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50...2_001.html

香港司法亂象不斷,部分法官屢次被市民質疑其裁決不公,導致投訴法官的數字顯著上升。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周五(14日)將舉行會議,討論有關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的改進措施。司法機構就法官行為的投訴,擬設立包括專責的法官小組以及諮詢委員會的兩層架構處理,並會將諮詢委員會的工作連同投訴的統計數字於司法機構年報中匯報。司法機構稱已着手設立諮詢委員會,預料2021年第三季推行相關措施。有議員對此感到失望,指司法機構至今才提出建議改善法官投訴機制,又認為改變未盡人意、小修小補,應要徹底改革,促設立量刑委員會並立即去除法官戴假髮的傳統。
據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於2020年共有5559宗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已獲完成處理,當中包括5488宗內容相同或類似的大量投訴。司法機構將提高法官投訴的問責性及透明度,擬引入兩層架構。其中,第一層架構將會由專責的法官小組調查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個案,會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級別的法官所組成專責法官小組負責進行調查及就該等投訴作出建議。專責法官小組完成的調查報告及其作出的建議將會提交予機制的第二層,即諮詢委員會進行審視及給予意見。
至於第二層架構則由法官及社會人士組成諮詢委員會,對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作出監察和給予意見。文件指,諮詢委員會將由法官和在所屬專業、社區、公共服務方面具有豐富知識、經驗的社會人士組成,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由法官及社會人士出任成員。至於針對終審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投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指派一名或以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或非常任法官處理。
另外,諮詢委員會會定期進行會議,以審視法官小組就可跟進投訴提交的調查報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會就每項投訴作出最終決定,視乎投訴的嚴重性、複雜程度等因素,調查結果會上載司法機構網頁供公眾察閲。
至於其他的可跟進投訴,則會首先由相關法院領導調查,並待一名或以上的高等法院級別的法官審視調查結果後才完成處理,亦需要向諮詢委員會匯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示重新處理和審視個案。除非有新的實質理據或證據提出,否則重複的投訴將不予考慮。
議員何君堯直言感到失望,稱不少法官屢次被市民投訴,雖然司法機構今次提出建議改善法官投訴機制屬於「遲到好過冇到」,但僅僅設立兩層架構並不足夠,形容本次改變只會「好過以前少少」,但並未推出司法改革、效果未盡人意。他又稱司法機構必須設立量刑委員會,從而避免量刑標準不一,並應當立即去除法官戴假髮的傳統,強調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此外,身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議員葛珮帆則關注由誰決定是否處理有關投訴,以及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由政府或司法機構委任,以及是否公開身份等。另議員周浩鼎表示將會積極跟進社會上提出的其他司法改革建議,例如設立量刑委員會等。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7 20: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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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28 上環】被控暴動 12 人聯合申請「換法官」 指法官陳仲衡疑挖苦、嘲諷辯方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7-28...F%E6%96%B9

前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24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人另外被控襲擊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總督察鄧智兆。案件今( 7 日)踏入第 52 天審訊,代表 12 名被告的辯方大律師聯合提出相當罕見的「換官」申請,是反修例案首宗申請換官。辯方指,主審法官陳仲衡似乎太早否定辯方抗辯理由,包括疑在辯方律師盤問「頭兩三句」時,連番打斷「無意思!」、「唔使問啦!」;又涉嫌批評辯方故意拖延審訊時間,有違反專業操守之嫌,甚至予旁觀者有挖苦、嘲諷辯方的感覺。陳仲衡聽罷陳詞後,押後至下週一裁決。

代表首被告張智麟的大律師關文渭表示,他連同另外 11 名被告,於前天( 5 日)以書面形式共同提出「法官避席(Recusal)」申請,要求陳仲衡不再參與案件審理有關的程序,讓另一個法官審理本案。

關文渭今進一步闡述相關申請,並逐點解釋申請理據:

一、陳仲衡似乎太早已在拒絕、排除或否定辯方的抗辯理由。據庭外消息指,陳仲衡疑在辯方律師盤問「頭兩三句」時,打斷謂「無意思!」又指「唔使問啦!」

二、在盤問或審訊階段,陳仲衡對某些辯方大律師作出相當嚴厲的批評,直斥他們「拖時間/拖案」,有違反專業操守之嫌。

三、陳仲衡與代表第 4 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交流期間,予旁觀者有挖苦、嘲諷辯方的感覺。

關文渭形容,法庭的處理相當困難,因身為法官,須「元神出竅」地坐在公眾席上,以旁觀者的身份,並且思想公正地看待案件,但他又強調,申請並非指陳仲衡有實際上偏頗,只是表面上有偏頗。

他又指,辯方眾多大律師重聽過庭上所有錄音,深思熟慮後作相關申請,故絕非如控方所指是策略性或草率的申請。關文渭解釋,在審訊第 50 天才提出申請,原因是早前不肯定是否因個別大律師的表現「惹人煩厭」,致陳仲衡有相關反應,故須待所有辯方大律師完成盤問後,才能作出申請。

控方則指,早前已作出書面回應,沒有進一步口頭陳詞。陳仲衡表示,因需時考慮是否批准申請,故暫押後至下週一再續。

提出申請的 12 名被告包括:張智麟( 21 歲,無業)、徐慶鈞( 20 歲,理髮師)、陳希雋( 24 歲)、林少峰( 24 歲,售貨員)、蔡澤新(40 歲,技術員)、楊智昇( 20 歲,學生)、黃頌恩( 22 歲,學生)、李少康(21 歲,學生)、周錦濤( 18 歲,無業)、黃飛鴻( 19 歲,無業)、譚伊婷( 25 歲,文員)及黃柏賢( 21 歲,學生)。

翻查過往報道,「換官」申請相當罕見,對上一次已是 2019 年香港商品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張震遠涉嫌詐騙一案,代表張震遠的大律師指,主審法官陳廣池對案件有「明顯偏見」,終獲批准更換法官。

案件編號:DCCC8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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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司法機構指審視投訴諮詢委員會公眾成員不可有政治背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514.htm

司法機構提出改進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建議引入兩層架構,包括容許公眾人士加入負責審視調查報告的諮詢委員會。

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新民黨議員容海恩關注諮詢委員會的公眾人士比例,以及如何審查委員會內公眾人士的背景。議員謝偉俊表示,投訴處理機制始終由司法機構主導,認為機制有如「花瓶」,質疑司法機構敷衍了事,對一直倡議改革的議員表示「收貨」而感到失望。

司法機構政務長梁悅賢回應說,諮詢委員會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獲委任的公眾人士不可有政治背景,並需在專業範疇或公共領域有相當經驗及具公信力。

她表示,司法機構有需要時,會參考政府現有委任機制審查委員的背景,但未有透露公眾人士所佔的比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正物色人選,會在機制實行前會公布委員會名單。

梁悅賢說,兩層架構中的諮詢委員會,會審視受社會關注的投訴個案,並反映意見,但委員會沒有調查權,投訴個案結果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最終決定。

同類案例, 同一法官, 港台記者罪名成立, 大公報記者獲撤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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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  獲撤控簽保守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7.htm

一名大公報記者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須支付堂費1000元。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表示,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受僱於公司,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案件與早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的案件大致相同,控方強調曾參與《鏗鏘集》查冊案,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案情指,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他於去年8月15日向運輸署提交查冊申請,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採訪查冊車牌罪成罰款6千 蔡玉玲稱判決針對整個行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2.htm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資料,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落淚,表示不認同判決,形容結果令人傷心難受,裁決不單是針對她本人,亦是整個行業,她需時考慮是否上訴,又呼籲新聞界同業,繼續履行天職,不要放棄。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6-28 0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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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車牌查冊案】與蔡玉玲車牌查冊案性質一致 《大公報》記者准自簽守行為一年、不留案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470/%E...%A5?pag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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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控後,《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亦因以同樣方式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兩案性質大致相同,涉及相同控罪、同樣的查冊方法,由相同主控官及主任裁判官負責,兩名記者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卻不相同。

《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堂費1000元。反觀蔡玉玲案,她今年4月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

本案被告為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他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控方庭上強調,本案與蔡玉玲案的「考慮標準和尺度」是「完全一樣」,考慮本案被告背景、受僱、今次為一次性事件,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同樣負責審理蔡玉玲案,她在庭上一度表示兩案性質大致相同,但沒再追問或要求控方解釋此案同意簽保守行為的原因。

上述兩宗車牌查冊案,均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涉及控罪同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在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剔選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不同的是,蔡玉玲是以刑事形式被控,即遭警方上門拘捕再排期上庭,《大公報》記者則是警方接獲投訴後,以傳票形式檢控。控方就在庭外表示,兩種檢控形式法律上相同,不影響判刑選項。

至於兩案涉及的報道內容,「鏗鏘集 — 7.21誰主真相」進行的車牌查冊,是為調查當晚有車輛於鳯攸北街接載白衣人的情況,記者查冊後前往登記地址追訪,節目中披露了查冊車輛的車主全名及身份,但畫面的車牌號碼經打格遮蓋;《大公報》的報道則為指出其公司記者被「『黃絲』瘋狂追查」,並完整刊出疑為跟蹤車輛的車牌、車主全名、首次登記日期等資料。

蔡玉玲最終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現正提出上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毋須留有案底。

據港大的社區法網解釋,簽保守行為是預防犯罪的措施,不是刑罰,當事人須在擔保期內遵守法紀,技術上沒被正式定罪,毋須留有刑事案底。被判罪成者則須留有案底,對其日後求職,或準備移民而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或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均受其案底記錄影響。

控方案情指,《大公報》去年8月16日刊出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A1頭版報道,指其公司記者停泊在堅尼地城的登記車輛,在8月14日被人拍照並上載至網上討論區,記者翌日被人跟蹤,遭前立法會成員和其他人士妨礙及用粗口辱罵。被告黃偉強同日(8月15日)在運輸署網頁,申請取得疑為跟蹤車輛的車輛登記證明書,翌日於上述頭版報道刊出有關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名字。

案情提到,黃偉強向運輸署車請車輛證明書時,填寫其個人姓名及《大公報》的公司名稱,在申請用途選擇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以信用卡支付申請費。

案情續指,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被刊出資料的車主及後承認曾拍攝該屬《大公報》的車輛,但否認知悉是由該報記者駕駛,亦表明自己車輛並無牽涉在任何與被告有關的交通事項。

【案件編號:ESS3866/2021】

涉車牌查冊被控 《大公報》記者准簽守行為結案
https://www.singtao.ca/5006037/2021-06-1...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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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必需譴責暴力和恐怖分子! 不可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法官指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法官是否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連儂隧道斬人導遊求情:不幸事因社運 官讚情操高尚 同情減刑囚 45 月 狂轟示威者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E6%9C%88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發生斬人案,任職導遊的 50 歲男子洪震涉斬傷兩女一男,其中一名女傷者為前《信報》記者,其傷勢嚴重曾轉入深切治療部。他早前承認 3 項意圖傷人罪,辯方今( 24 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指,被告因社會動亂導致收入減少,壓力積聚下爆發,並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法官郭偉健表示傷者傷勢嚴重,但同意辯方說法,明白被告任職導遊,首當其衝被社會運動影響生計,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給予額外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45 個月。

《立場》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刑期上訴,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辯方:若沒有社會運動,不幸事件唔會發生

被告洪震,50 歲,報稱導遊,被控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20 日在將軍澳景林邨及頌明苑的行人隧道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女子(分別姓黃及姓李)及一名姓梁男子。

辯方稱被告犯案後感到害怕,一度潛逃內地,但同日返回香港自首。他指被告真誠悔過,著律師代他向傷者及社會道歉,指自己做錯事,不期望得到原諒,希望傷者盡快康復。

辯方又指案發時候,香港處於「歷史上未見過的社會動盪」,被告因動亂導致收入減少。被告並非有暴力傾向,是積聚壓力下才爆發,以後不會再犯,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盼法官可以給予額外刑期扣減。

法官:傷者回答被告機場無打人非屬實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稱,黃姓女傷者身上的不同位置有 5 條疤痕,雖然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但一度危殆,如非即時送去醫院,可能失去生命,她之後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另外兩名傷者傷勢較輕,但亦非不嚴重,其後亦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

郭官指被告與事主交談初期沒有異常態度,當時攜刀只想剷走文宣及自衛,亦未有戴口罩及蒙面,並非存心斬人。而在對話期間,被告跟事主談起機場事件,詢問「點解係機場打人」,事主表示沒有打人,使被告情緒激動。郭官稱事主回答非屬實,去年 8 月機場確實發生示威者綑綁及圍毆內地記者事件,指任何相信法治的人看到事件都會感到震驚。

斥示威者「文革式」極端行為

他稱被告任職導遊,專門接待內地遊客,但由 6 月起香港多番出現堵路,變成不安全的城市。有人身穿黑色衣物、連群結黨,猶如一支軍隊,破壞基礎建設,又集體打開雨傘,遮擋他人拍攝,進行刑事毁壞及傷人,作出「文革式」的極端行為,使人失去說話的自由。這些行為必然嚇怕來港訪客,導致百業蕭條,對其工作釘下「棺材釘」。

示威者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郭官同意辯方說法,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亦非無的放矢,即使示威者追求民主、自由和法治,其行為傷害了想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是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他稱當時被告是「殺紅了眼」,但他事後認罪,並表明不會卸責,仍關心傷者是高尚情操,亦是現時社會鮮有情況。

同情被告被運動導至「奄奄一息滿、身鮮血」 信本是渴望自由「同路人」

郭偉健稱同情及明白被告困境,社會運動影響被告生計,剝奪他的工作權、生活權及生存權,稱他受社會運動影響,是「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受害者」。郭官相信被告也是一名渴望自由的人,本來也是「同路人」,但是顯然不同意示威者使用的表達方法。

郭官又認為,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但他和事主理論後情緒激動,其中一名事主此時推開他「火上加油」,導致被告反常犯案。

考慮被告認罪、沒有預謀、有悔意及須照顧家人,原本量刑起點 6 年,認罪扣減 1/3 刑期,因為要照顧家人等因素,再減 3 個月,判囚 45 個月。

律政司就會否就刑期上訴回覆《立場》時說,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信報前記者一度危殆 患創傷後壓力症

案情指,3 名事主當晚在「連儂隧道」聚會,其中兩人在連儂牆工作,被告行入隧道並望著他們,其後返回住所。被告從家中拿了一把牛肉刀及一把菜刀外出,回到隧道與事主傾談,曾詢問他們是否「黃絲」。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大叫「我忍唔住」,拿出牛肉刀斬傷 3 人。

曾任職《信報》記者的黃姓女傷者右面、右胸有傷口,右邊有一根肋骨骨折,有中度氣胸及血胸,曾轉入深切治療部。其後她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雖然恢復上班,但工作時不能集中精神,亦因未能參加社會運動,覺得自己沒有用處。她現正接受心理治療,亦搬離原本住所,以免回想經歷。其餘兩名事主分別右肘受傷及左顳有大裂傷。

案件編號:DCCC834/2019

法官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顛倒黑白是非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F%E9%9D%9E
[Image: 20200424-09_zT0WT.png]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今日就將軍澳景林邨去年 8 月的「連儂隧道」斬人案判決時指,考慮任職導遊 50 歲男子受社會運動影響犯案,又指他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予以減刑。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判決感到震驚,強烈批評法官「毫不掩飾政見」,難以置信社會「黑白是非顛倒至此」。

林卓廷指,看過報導得知法官在判詞中對去年的社會運動評價極之負面,對兇徒非常同情,甚至指兇徒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毫不掩飾自己的政見和對反政府者的厭惡不滿,「極之震驚」,「初頭以為係假新聞,無諗過香港嘅法庭,可以有法官,咁樣將黑白是非顛倒到咁嘅地步。」

他反問,法官判詞中指去年的社會運動是恐怖主義,「唔通,呢個持刀公然斬人嘅人,佢嘅行為又係咪恐怖主義呢?係咪影響穩定和治安呢?」他批評法官美化兇徒惡行,甚至 blame the victim,指是女傷者試圖推開施襲者才導致情況惡劣,「難道受害人,試圖叫個人離開,就值得畀人斬?值得畀人斬到命危?」

他又不滿法官接受被告隨身帶刀是自衛的說法,「原來香港可以隨街持刀自衛?香港係咪瘋狂到咁嘅地步?」而判詞中無譴責被告殘暴行為亦太過分,「係咪鼓勵緊支持政府、藍絲陣營,隨時可以帶刀自衛?當有人唔同意佢政見,就可以斬人四五刀?」他指,法官此次傳達了極壞訊息,沒有制止暴行,「錯得好緊要」。

法官讚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去信律政司促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E6%A0%B8

[Image: Untitled-5-08_dA4Al.png]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斬人案的被告洪震,早前被判囚 45 個月。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日(26 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該案刑期和理據。信中指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荒謬地讚揚持刀殘害他人的被告「情操高尚」,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認為量刑明顯過輕,擔心是次判決向社會發布錯誤的訊息,持刀傷人是值得嘉許及鼓勵,令人效法。

林卓廷說,其中一名女傷者情況一度危殆,另外兩名傷者亦傷勢嚴重,三人都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惟法官認為被告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認同被告因社會運動經濟受損而嚴重傷人的動機,質疑法官量刑時加入了其政治觀點,和對時局的主觀判斷,有違 2016 年旺角騷亂案中自己所訂的準則,拒絕接受社會背景作求情因素,在判刑中存在雙重標準

信中又指出,法官信納被告的荒謬辯解,指返家取雙刀折返現場是自衛和清理牆上文宣,沒有特定意圖,形容是有違常理;判詞又指女傷者推開情緒激動的被告的行為是「火上加油」,他質疑有關觀點是怪責受害者,對受害人做成二次傷害,要求就有關刑期作出覆核申請,及要求上級法院對判刑理據作出修正。

信中表示,雖然法庭並未曾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發出任何量刑指引,但上訴庭曾在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2011)一案中,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政府訴陳駿達一案(2013),上訴庭亦強調有關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者所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等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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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司法亂象多多 改革不容再拖 議員促設量刑委員會 法官除假髮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4_002.html

香港司法亂象不斷,一直被外界為之詬病,問題包括多名法官因裁決及判詞內容而被投訴,惟司法機構僅在內部處理有關投訴,猶如「獨立王國」,以及處理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案件歎慢板等,最新更爆出司法政務處停止向外分享傳譯員名單,令其他部門尋找具經驗且熟悉法庭審訊程序的傳譯員愈見困難,效率欠佳。有議員批評司法機構問題多多,應盡快改革,當中更包括設量刑委員會及去除殖民化措施等。
倡去殖民化 多中港交流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認為司法機構急須改革。他指出,不少2014年違法佔領中環及2019年反修例的案件大量積壓,加上不少法官的判案令市民認為不公,周建議參考英國做法,設立量刑委員會,避免司法機構「自己人查自己人」。周又指,法院自身亦有權力因應社會常態,更新量刑指引。周又認為本地法官有必要多了解內地憲法,故建議司法機構提供更多的中港法律交流機會予本地法官,加深他們對中國憲法的認識。
另外,社會上有聲音認為司法機構應去除殖民化措施,例如從移除假髮等着手。周反問法官戴假髮是否仍然有必要,因為不少普通法國家都已不用再佩戴假髮,故認為本港司法機構都應該與時並進,回應公眾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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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張舉能任投訴法官諮詢委員會主席 稱不可削弱司法獨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802.htm

司法機構宣布,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投訴的兩層機制,在本月16日起生效,並委任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為期兩年。

諮詢委員會主席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成員包括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終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院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永泰地產主席鄭維志、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前申訴專員劉燕卿,以及珠海學院校長李焯芬。

張舉能表示,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在推展機制時,司法機構依循的基本原則是不可削弱司法獨立,任何對司法決定的不滿,只可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如上訴或覆核的方式處理。他又說,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資深法官和不同社會人士,他們在司法或所屬專業範疇,具備豐富專業知識和經驗,有助提高投訴機制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就處理投訴作出監察及提出意見;就法庭常規或程序中識別導致或可能導致投訴之處,提出改善建議;以及就改善投訴處理機制提出建議。針對可跟進投訴,若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將以兩層架構處理,由多於一名高院法官組成專責法官小組調查;第二層諮詢委員會將審視和給予意見,由終院首席法官作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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