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文/「中華民國」的政治存在與歸宿
http://www.takungpao.com/news/09/01/03/TBPL-1013287.htm
【大公網訊】作者:肖永國,北京、研究員
「中華民國」是從清朝滅亡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期間的國家名稱和年號,簡稱「民國」,是中國歷史上大動蕩大轉變的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終結階段。
「中華民國」的國父孫中山先生,在一八八五年中法戰爭以後,深深體會滿清政府腐敗,沒有能力挽救中華民族的厄運,於是決定倡導國民革命,傾覆滿清建立民國。1911年10月10日革命黨人發動武昌起義,並在隨後的兩個多月帶動中國各地的革命響應。12月29日,清朝原有的22個行省中業已獨立的17個省,派出代表,推選剛剛返國的孫中山先生為「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宣誓就職,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正式成立。1912年1月至3月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臨時憲法,南京為臨時首都。
清朝滅亡之後,中華民國成為當時中國的代表,並有效統治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北伐統一後首都定於南京市。不過於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在與中國共產黨的對抗中失利,並失去所轄中國大陸絕大部分的領土主權。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將中央政府遷至當時甫脫離日本統治的台灣,並在當地延續至今。同年中國共產黨亦於中國大陸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形成台灣海峽兩岸長期對峙的狀態。
「中華民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要戰勝國及聯合國五個主要創始會員國之一。雖然在冷戰格局的影響下,「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仍長期在聯合國擁有中國代表權,然而自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轉而承認並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處於外交弱勢的「中華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國際空間也從此不斷縮小,「中華民國」雖然目前不受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但與世界各國保持著密切往來的非正式關係。
「中華民國」目前實際管轄的領土計有台灣本島(含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含烏丘)、馬祖列島、東沙群島以及位於南沙群島的太平島和中洲島,總陸地面積36,189.5平方公里。其中台灣本島占「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域面積約99%,是「中華民國」實際統治區的主體,現今「首都」為台北市。
至此,「中華民國」的政治存在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1、在國際上「中華民國中央人民政府」已經不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2、國際上廣泛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3、「中華民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不受國際廣泛認可的、無國家代表性的「中央人民政府」;
4、「中華民國中央人民政府」實際管轄的領土和主權範圍依據國際法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5、「中華民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實際政治管轄區域是「中國台灣地區」,但「中華民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其「憲法」聲稱對「中國大陸地區」擁有法理政治管轄權;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實際政治管轄區域是「中國大陸地區」,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國際法及其憲法對「中國台灣地區」擁有法理政治管轄權;
對於「中華民國」及其實際政治管轄的領土和主權的政治歸宿有以下幾種方式,也是政治解決「中華民國」的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台灣政治實體予以政治許可」;
在「中華民國」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許可「中華民國」以適當的方式對「中國台灣地區」實施政治管理;
第二種方式:「兩岸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分別對兩岸政治實體予以政治許可」;
基於「中國大陸地區」和「中國台灣地區」尚未結束的內戰,兩岸政治實體以適當的方式聯合成立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的「中央人民政府」。並由該「中央人民政府」以政治許可的方式,認同「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對現有實際政治管轄區域實施政治管理;
第三種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中國台灣地區的領土和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國際法和其憲法以適當的方式收回「中華民國」實際政治管轄的中國台灣地區的領土和主權;
兩岸最終選擇哪一種解決「中華民國」的政治存在問題的方式,是基於兩岸政治、經濟、軍事等綜合實力的對比的結果表達,也取決於兩岸政治實體的溝通和交流和交往達成的最終政治協議。這既是考驗中華民族的集體智慧,也是考驗兩岸政治實體的政治關係,更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耐心和決心的考驗。
當前,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了在政治上照顧中國台灣地區2300萬人民,希望擱置主權爭議,兩岸通過建立互信和共識的方式,加強中華民族的融合,繼而實現中華民族的統一和共同繁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大維護中國台灣地區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善意,綜合為一句話:台灣的未來取決於兩岸人民共同的政治和現實的選擇,任何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許可的台灣執政當局的單方面決定或宣示都是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的。
中評社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