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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指引 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
#21
【專訪】製作裁判法院示威案資料庫 年輕律師結合民間力量 填補香港歷史空白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eople/%E5%...A%E7%99%BD
[Image: data-20.png]

反修例運動至今兩年,逾萬人被捕,2,608 人被檢控。除了部分較嚴重的控罪,如暴動及藏有爆炸品,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大多數案件都在裁判法院審結。

隨著接受審判的人愈來愈多,外界也很想知道,裁決是怎樣一回事。

為何藏 79 條索帶獲判無罪, 藏 48 條索帶卻要判監 5 個月?又或是——鐳射筆何時屬於「攻擊性武器」,何時屬於普通文具?

然而,裁判法院與其他法院不同,多年來不設供公眾參閱的裁決書,只能靠記者和旁聽人士在庭上邊聽邊抄,最終化成法庭報道和 TG 訊息,但始終欠缺一個完整記錄。

一班年輕律師和法律系學生不忍珍貴資料散落各處,去年組成團隊,與 Telegram 頻道「法庭文字直播台」合作,整理逾 500 宗反修例案件,再按案發日期、控罪及裁判官分類。團隊在大律師吳靄儀、吳宗鑾和各界學者的協助下,製成《香港裁判法院示威案件判例匯編》(Compendium Project),今年 6 月正式啟用。

除了讓公眾查閱案件,資料庫亦為律師提供案例,為學者提供參考數據,研究這場徹底改變香港的社會運動。團隊強調資料取自民間,也希望用在民間,「希望大家再用呢啲數據,做唔同嘅嘢出嚟。」

而更重要,是填補香港歷史的空白。

***

兄弟爬山 各司其職

在 8 人團隊中,大部分律師成員的日常工作,很少接觸抗爭案件,甚至不用出入法庭。

Anna 和嘉欣(化名)是舊同事,兩人在中環律師事務所工作,主打商業案。2019 年反修例運動爆發,她們公司附近成為「戰場」,大批示威者被捕。義務律師在不同警署奔波提供支援,同為律師的兩人猶如身處平行時空,坐在辦公室看新聞,深感無力。


《香港裁判法院示威案件判例匯編》發起人之一 Anna (化名)

《香港裁判法院示威案件判例匯編》另一位發起人嘉欣 (化名)
某日,嘉欣看到大律師吳靄儀一篇訪問,得知她正與法律系學生研究暴動案件,忽發奇想:「我哋都可以幫 Margaret(吳靄儀英文名)做!」兩人於是在去年 8 月,膽粗粗向吳靄儀發電郵,提出可替她搜集資料或處理行政工作,很快得到對方回信相約見面。

吳靄儀聽畢兩人想法,拋出一個建議:要不要為裁判法院案件做一個詳細記錄?

一般而言,區域法院及更上級法院,都會以書面形式頒發判決及判案理由,不過裁判法院,就很少有公開的文字記錄。司法機構指,裁判法院處理的刑事案件數量龐大,每年總數超過二萬宗,判決一般在公開聆訊中以口頭作出,如涉及重要法律議題、公眾利益,或廣受公眾關注,主審裁判官的判決理由書才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與社運有關的案件漸增,即使嚴重如暴動罪,都要先在裁判法院提堂,以致七個裁判法院經常「滿座」,不僅記者席坐滿人,也吸引了公眾旁聽,更衍生 Telegram 頻道「法庭文字直播台」,成員持續更新審訊內容。嘉欣對吳靄儀提出的計劃很感興趣,有意將直播台資料變成判例匯編,「將來可以成為一個記錄,而唔係喺個 group 入面,message 過咗就唔見咗,好難 search 返。」

不過案件數量眾多,憑二人之力難以執行,他們嘗試找師弟妹幫忙。學生反應不太熱烈,他們就從身邊朋友入手,終覓得數人「埋班」,包括大律師 Joe、見習大律師 Jacky、處理訴訟的律師 Cindy 和中大法律系學生阿俊(化名),負責統籌及整合資料。


《香港裁判法院示威案件判例匯編》,由一班年輕大律師、事務律帥及法律系學生統籌及整合資料。
為確保資料準確,他們舉辦旁聽工作坊,教授公眾基本法律知識,不乏學生及退休人士參與,亦有「法庭文字直播台」成員參加工作坊後加入計劃,負責旁聽記錄、輸入數據,成為團隊重要一員。

***

由零開始 重建「荒廢」資料庫

「茫茫大海,你係好難去搵得返邊單 case。」Cindy 口中的「大海」,是大量 TG 直播台訊息。

2020 年下旬,團隊開始收集案件,很快就發現問題:TG 訊息只有被告姓氏、年紀及案發日期,沒有案件編號,每宗案件基本要花一小時才集齊資料。

眾人苦惱之際,成員阿俊與團隊分享他自製的社運資料庫,當中洋洋灑灑列出控罪、被告資料及案件編號。阿俊頓時成為團隊的希望,嘉欣笑說:「佢俾我哋睇佢啲 excel,我哋就覺得可以繼續(計劃)。」

阿俊是中大法律系學生,也是「中大法律關注組」創辦人之一。自從朋友被控暴動,阿俊不時到法庭旁聽,還會記錄審訊,希望利用專業知識,整理社運案件,「『記錄』某程度上係將法庭好悶、好行政嘅嘢,filter 到一個重點得嚟,大家又唔會淨係搵 sound bite 嘅 level。」

然而工作量龐大,阿俊做了三、四個月便感吃力,無奈擱置計劃。他之後決定縮窄範圍,將目標放在暴動罪,建立「反送中暴動檢控資料庫」,細列案件進度,「由 2016 年(魚蛋革命)開始告暴動,咁多年渲染下,對呢個 charge 有情意結。」

怎會想到,早前嘗試整合全部案件、那個被「荒廢」的資料庫,仍然有用武之地,更在團隊努力下重生。

Anna 初時希望記錄如法律界的判例匯編般詳細,他們嘗試透過 Google form,人手輸入被告資料、案件撮要及裁決理由;又因他們特別關注保釋,想增設相關事項,「可能好苛刻嘅保釋條件,同埋裁決前關押日數,都可以拎嚟做統計。」團隊最終列出 40 個欄目,內容豐富但輸入過程費時。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他們做法不實際,「每一個 case 要做個幾兩個鐘,大家一開始會好有 heart 咁做,最後無以為繼」,建議他們刪除一半不必要的欄目,如律師性別、審訊語言。他又介紹資訊科技人員給團隊,幫忙設置內容管理系統(CMS 系統),讓他們縮短輸入資料時間。

團隊聽取意見後改善,在各人努力下,很快趕上進度,至今已整理約 580 宗案件。他們根據控罪、事件及裁判官分類,公眾想查閱案件,只要輸入關鍵字,便可找到案件的基本資料,某些案件更記載特別事項,如被告能否成功申請訟費、保釋等候上訴是否獲批。

為確保匯編的可信性,他們會找回處理案件的律師核實資料,亦強調不會增加個人意見,「我哋角色係 present 呢啲 data,公眾自己 draw 個 conclusion,我哋唔會特別評論裁判官係咪偏頗」。


資料庫列出案件編號、案發日期及主審裁判官,公眾輸入關鍵字即可查閱相關案件。
***

吳宗鑾:數據反映運動全貌

吳宗鑾從旁協助團隊,見證他們逐步建立資料庫,「我係咁啱有啲嘢幫到佢哋,依家得好少資源,記錄係愈嚟愈難。」他欣賞這班年輕律師的付出,「呢啲律師唔係我哋熟口熟面、做開刑事或人權(案件),同我法律範疇好唔同,佢哋挺身而出做有意思嘅嘢,我係佩服。」

令他們深感佩服的,還有TG 直播台的旁聽記錄。

吳宗鑾在運動初期,已知道有 TG 直播員到庭旁聽,「我哋望住個官,唔知後面啲人做緊乜。我望落去都係普通聽眾,但散庭冇幾耐,啲嘢已經上晒去(頻道)。」他一直想知道背後是「何方神聖」,早前獲邀擔任旁聽工作坊的講者,認識一班「旁聽師」,終於揭開他們的神秘面紗。

他說逐字記錄,不只對公眾,對年輕律師都很有用。「有啲律師啱啱出嚟做,未係好熟悉某啲案件打法。直播員好有心機抄晒盤問,咁我哋知道,原來可以咁樣問差人,喺訴訟嚟講係幾好嘅參考。」

他又以襲警罪為例,指法庭判刑須考慮獨特案情及各種因素,資料庫能讓律師了解每宗案,牽涉甚麼法律原則,更重要的是,能夠梳理裁判官的判刑思路。


法政匯思吳宗鑾大律師
時移世易,法律原則會跟隨時代改變,案例則記載法庭和社會更迭。吳宗鑾說:「法庭要決定呢啲舊有原則,邊啲喺依家時代仍可以應用,邊啲原則需要改。」

「有個記錄喺到,就算對或錯都好,起碼第日有得解釋。」吳宗鑾說民間資料庫起了重要作用,「可能十年後睇返 law report,發現 2020 年有宗案件被定罪但冇上訴,原來之後有類似案件喺上訴庭奠定咗某啲法律原則,該案應該係無罪,都唔出奇。」

法律以外,吳宗鑾認為這些案件也有保存價值。即使反修例運動期間,坊間有很多書籍或文章,講述示威者被捕、面臨刑事檢控的經歷,但在他的眼中,這不是運動全貌,「其實情節係零碎,好難分析同統計。」資料庫剛好填補素材的缺漏,「俾後來嘅學者去研究成個運動入面,有幾多人被判刑、判咗咩刑⋯⋯喺法律、社會學甚至不同學術範疇都值得保留。」

***

一個都不能少

裁判法院從前多數處理較瑣碎案件,如偷竊、違例泊車及無牌小販,難以走進公眾視線,甚至這群律師坦言,唸書時僅去過一兩次裁判法院。

「以前大家覺得法院離自己好遠,我冇殺人放火,唔會郁到我㗎嘛⋯⋯但係 2019 年之後經歷好多案件,可能你行過街,背囊有支鐳射筆或者行山棍,你就會俾人檢控,跟住上法院。」Anna 說被告候審期間,還要遵守一堆嚴苛保釋條件,「就算佢最後被裁定無罪,過程都係不愉快。」

如今,法庭對很多人來說,不再是陌生的地方,更有人成為「常客」,案件去到哪階段,都願意花數小時排隊取入庭票,「我好佩服每次仍然會去聽嘅人,佢哋冇得到新嘅資訊,純粹去支持被告。」

民間支援,除了是強大後盾,亦成為他們最大的推動力。

「佢哋唔會覺得,你呢單冇隔嚟嗰單咁嚴重就唔報。佢哋當每一宗案件、每一個手足,都係一個好重要嘅人。」

資料庫現時覆蓋七至八成已完結的案件,未來也會持續更新,團隊期望將來出版實體的判例匯編。

「作用唔係為現在,係將來有一日無論香港點都好,都需要有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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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加籍非常任法官麥嘉琳為延任解話 稱為守香港民主最後堡壘 信可審國安案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8%E4%BB%B6

[Image: mak-35.png]

司法機構上月公佈,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前加拿大首席大法官麥嘉琳 ( Beverley McLachlin )延任 3 年,任期至 2024 年。麥嘉琳日前接受加拿大的《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訪問時,解釋其留任決定,指是要為守護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又相信她作為加拿大法官,仍有機會審理《國安法》案件。她表明,若本港司法獨立情況受到挑戰,並且違反她的原則,她會毫不猶豫辭任。

麥嘉琳在訪問中其留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決定辯護,指北京政府正在鉗制 (clamp down) 香港,若果現時離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只會傷害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

麥嘉琳指,自己是在獲得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保證仍可維持司法獨立,所以作出此「原則性決定」 (principled decision)。她解釋,首席法官才仍有權決定審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人選,而非特區政府首長。

她形容,法院或許是香港最後的民主制度 (last democratic institution) 尚未被挑戰,「我不希望所作的任何舉動,會削弱到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就是如此簡單。」

但她表明,若果現時的司法獨立情況受到挑戰,並且違反她的原則,她會毫不猶豫辭任。她認為,若外籍法官離開香港法院,將會造成「重大危機」 (great danger),亦成為市民不再依賴法院作公正判決的指標。

被問及來自加拿大的法官會否有可能審理《香港國安法》的上訴案件,麥嘉琳認為此情況有可能發生 (quite possible)。

對於有意見認為她等外籍法官在香港法院留任,是為中港政府打壓異見做花瓶,麥嘉琳表示憤怒,「我不認為我們在掩護誰,我只是法院上的法官,並非在任何形式參與香港政府,法院仍是獨立......我相信為著尋求公義的香港人的利益,此狀態亦會繼續維持。」

《香港國安法》自去年中實施以來,香港終審法院已有兩名非常任法官離任,包括澳洲新南威爾士前首席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 ,以及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何熙怡女男爵(Brenda Marjorie Hale)。施覺民去年9月離任後向當地傳媒坦言,辭職是與香港國安法有關。英國傳媒於今年6月時引述何熙怡指,未能預計自己何時可來港,加上對《國安法》的擔憂,所以「不希望再獲委任」。而香港終審法院至今仍有12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在任。

【建制施壓】去信馬道立促停止裁判官何俊堯審反修例案 葛珮帆:多次輕判被告 周浩鼎:誣陷警察證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9%E4%BA%BA

[Image: pk-13_qOViq_CNvA35B.png]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10 14: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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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拒集結案辯方申「換官」 官斥大狀不自省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a%e7%9c%81

[Image: 5f566b71de99f6aa2bdae0bb548b27fa.jpg]

前年11月12日3名青年涉參加示威,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還押候判。辯方大律師黃纓淇早前提出「避席申請」要求更換裁判官陳炳宙(圖)被拒。陳官亦在頒下裁決理由書,批評黃「無理取鬧」,又斥黃遺漏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卻一度否認疏忽,「如果一名大律師一次又一次地推卸責任,法庭便需要考慮大律師公會跟進」。黃纓淇向本報表示,案件未完結,不便回應指控。

3青年罪成還押 官:警會無緣無故亂拘人?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稱,當晚約20名黑衣人在上水掃管埔路堵路縱火,警員拘捕被告陳彥陽(24歲)、譚禹軒(24歲)及張瑞麟(23歲),搜出打火機充氣罐、索帶及面罩等。陳官認為作供警員誠實可靠,雖然辯方質疑警員就拘捕過程的供辭不同,但只屬顯微鏡下的分歧,而堵路縱火行為由前年6月開始,若當晚無人非法集結,警員不會隨便拘捕人,「難道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仍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辯方傳召的3名證人,早前稱首被告的打火機充氣罐是露營工具、次被告的勞工手套是健身用品,第三被告的面巾則是舞台搭建工作所用。陳官拒接納辯方證人供辭,稱充氣罐可燃點汽油彈,手套可堵路時保護雙手,強調被告裝束與暴力示威者相似,唯一合理推論是參加非法集結。

辯方稱捱嚴厲批評 官:盤問冗長始打斷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早前以遭陳官嚴厲批評,要求陳官不再處理本案。陳官強調沒針對黃,黃的盤問冗長才被人打斷問題,理應自我反省,「想一想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陳官又說,曾要求黃不要背對裁判官席,「假若她不想被批評,她最好表現出應有的禮貌」。

陳官提到,黃纓淇最初沒向作供警員指出辯方案情,在他糾正後,黃否認要向警員提問,後來改口承認疏忽,導致警員被重召作供,斥黃推卸責任。陳官重申,未曾阻止黃抗辯和提問,只是黃「無理取鬧的投訴」,更引證他對年輕一代大狀的看法;因案件沒實質或表面上的偏頗,陳官駁回換官申請。辯方求情稱,首被告是月入2500元的兼職補習老師。陳官聽畢反問,「點解不申請綜援,(金額)仲多啦」。陳官最終押後至9月29日判刑,以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稱「不要妄想判勞教中心咁輕」。

【案件編號:FLCC895/20】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16 17: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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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美媒 VICE World News 訪問匿名香港法官 批唐英傑案判刑「太重」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A%E9%87%8D
[Image: 20092021_vice.png]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 24 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以 9 年監禁,另須停牌 10 年。美國媒體 VICE World News 報道指,香港一名法官接受匿名專訪時提到,[float=right]唐英傑案是一場「不公平(unfair)」的審訊,又認為唐英傑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判刑太嚴重(severe)[/float]。

報道引述該名法官指,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結果(alarming outcome),「私底下說,我覺得這單案件不公平,法律不應該是這樣運作的。(Privately, I felt this case was unfair. This is not how the law should work)」報道指,他認為法庭依據一個「令人質疑(questionable)」的刑事法律概念的理解作出裁決,而對唐的判刑太嚴苛(harsh),雖然他沒有參與審訊,但這判斷是基於他過往處理案件的經驗。VICE World News 引述該名法官指:「(唐)沒有做些甚麼,他沒殺人放火......他是世上最仁慈的恐怖分子。」

VICE World News 就案件向司法機構查詢,但獲回覆指他們的成員不應就政治、社會爭議以及未完成審訊的案件接受傳媒訪問,司法機構亦拒絕就公眾或任何法官發表的具體觀點作出評論。

今次案件不設陪審團。據 VICE World News 報道,司法機構回覆指基本法從來無保證審訊一定設有陪審團,公平可以其他方式實踐,若果若果陪審團和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脅,正當司法程序有機會被損害,唯一能確保公平審訊的方法就是以 3 名法官作裁決,而非透過陪審團。但報道引述法官指,若果要保護陪審團,「除了摒棄整個制度,一定還有其他方法。」

在審訊過程中,控方的專家證人就「光復」等詞語作出演繹,例如「光復」一詞從三國時期至現代中國的用法都沒改變。根據報道中匿名法官的說法,專家證人的供詞對法庭理解法律領域以外的事是有用的,但對於演繹一個政治口號,這是一個有缺陷的工具,這個問題正正最好交由陪審團以循常識的導向解決,以防法官以過分拘泥於法律條文的方向去理解,但當摒棄了陪審團,這就變得不可能了。匿名法官又認為,對於唐英傑案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這樣的判刑太嚴厲,如果唐被控危險駕駛,最多會帶來三年判囚。

報道又引述該匿名法官指,對香港法院的未來,以及其在政治相關案件中保持獨立的能力不太樂觀。 「我們可能會變得更像新加坡,商業法還好,但在刑事法和人權方面就有很大問題。」他將國家安全法比喻作「心臟病」,但同時補充說,這不是絕望的理由。 「這是危險的徵兆。如果它加劇,將導致心臟驟停。 但僅僅因為心臟病就說一個人一文不值是否公平呢?」他認為不是。

VICE World News 向司法機構查詢有關評論,獲回覆指不會就個別案件的司法裁決發表評論,包括「聲稱是法官發表的言論」。

政界批唐英傑案判刑太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E8%...A%E8%BC%95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判刑,被告唐英傑被判入獄9年。有政界人士認為法官最終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令社會感覺刑期太短。相反,前年元朗7‧21襲擊案的7名被告早前因暴動罪等罪成,被判監3年半至7年不等,有議員認為他們為保衞家園是情有可原,判刑過重。
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乏阻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指,接獲市民反映唐英傑明顯想分裂國家,更主動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察,罪行嚴重,卻判刑太輕。陳指出因部分刑期是同期執行,會給予市民過分低估案情的感覺,缺乏阻嚇性。反觀7‧21案社會均覺得判刑太重,因被告是為了保衞家園,應情有可原。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同意唐英傑案更顯示7‧21案判刑太重,她提到唐在犯案後並無悔意,應給予嚴重刑罰。容期望案件可堵塞國家安全漏洞,警示市民之餘,同時促區議員不要再在辦事處放置「光時」標語。
葛珮帆冀能遏止激進行為
議員周浩鼎亦指出,唐英傑開車撞向警員,令警員受傷,認為法官應考慮更高一級的量刑起點,加重判刑,如判處10年以上的徒刑。
至於有聲音質疑是次判決顯示司法體系被武器化,用以鎮壓異己。議員葛珮帆認為是混淆視聽、詆毀國安法及香港法治,她認為唐被判刑是罪有應得,期望此案例可有效遏止反中亂港分子的激進行為。另外,葛指出有狂徒公然於網上貼出辱罵有關法官、恐嚇執法人員的言論,顯示黑暴有地下化的趨勢,促請執法部門盡快把違法分子繩之以法。

唐英傑案|唐英傑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12: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8%A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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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官沈小民據報辭職舉家移居英國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1%E5%9C%8B

有報道指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提早退休,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舉家移民英國。

據《星島日報》報道,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提早60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

前年8月31日灣仔衝突有8人被控參與暴動,社工陳虹秀已因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其餘7人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沈小民當時表示,不應把穿黑衣者視為暴動者,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獨家|法官沈小民辭職舉家移民英國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1%E5%9C%8B

本報得悉,曾被譽為「釘官」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提早六十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消息指,沈官將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移民英國,放棄每月二十三萬多元的薪酬。於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的沈官,在處理一六年旺暴案時,以「逃跑屬參與暴動」為由,將案中三名被告裁定暴動罪成,各囚三年,但卻在一九年的灣仔暴動案中,認為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結果一度被外界質疑持雙重標準。沈官成為《香港國安法》訂立後,首名決定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根據「司法人員薪級表」顯示,擔任區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為二十三萬零九百五十元,另法官及司法人員亦享有各項福利和津貼,當中包括房屋福利、醫療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貼、司法人員服飾津貼,以及就休假外遊所提供的交通服務等。

  將近六十歲的沈官先後於去年十月及今年二月下旬,分別將「八三一」及「十一」兩案合共十四名被控暴動罪的男女被告,全部裁定脫罪。沈官在前年八三一的灣仔暴動案中表明,「逃跑不一定因畏罪,也不應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律政司認為沈官犯了法律觀點的錯誤,乃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於一九八七年在英國基理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的沈官,一九八九年在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完成大律師公會期終試。八九年及九〇年分別在英國及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九〇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七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二年九月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根據《司法人員條例》,區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但可以自願選擇提早退休。

  8.31案稱「逃跑不一定畏罪」

  法官沈小民於去年九月審理前年的「八三一」 灣仔暴動案的八名男女被告中,於去年九月先裁定控方針對女社工陳虹秀的表面證據不成立,下令女社工毋須對控罪答辯,當庭釋放。同年十一月再裁定餘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在裁決時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至於針對各被告當時身穿黑衣,沈官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

  沈官在裁決時更稱各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乃裁定其餘七名被告的暴動罪脫。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直指沈小民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因未能合理而全面考慮及分析案中整體證據,或未能處理針對各被告的證據,以及考慮了不相關的元素。

  該案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其中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五被告、社工陳虹秀在開審初時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餘下七名被告經審訊後也全部脫罪。

法官沈小民請辭將舉家移英 曾4月放生14暴徒
https://www.dotdotnews.com/a/202110/08/A...44a14.html

[Image: 615fe6dfe4b0ec4dc8ac5a1c.jpg]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9 03: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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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首次會議 蘇文隆及何俊堯投訴不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2...2_001.html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於上月29日召開首次會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擔任主席。會議上處理2宗投訴,分別是時任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審議案件時,指被告人的行為「不算太暴力」等,有投訴指言論令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意見;以及時任粉嶺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的立場偏頗,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人。張舉能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和諮詢委員會給予的意見後,決定有關投訴不成立。
裁判官何俊堯早前主審一宗涉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的案件,涉及1名餐飲業服員於向警方防線投擲麻包袋,他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何俊堯判刑時表示,被告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值得鼓勵」,被投訴是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及使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不同意見。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何說法是案件沒有出現如上訴法庭在案例所指的暴力行為;所謂「值得鼓勵」是指,被告人選擇承認控罪的決定,而不是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專責法官小組指出,何判決雖然在法律原則方面有錯誤,但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決定投訴不成立。
另一投訴是蘇文隆裁定被告阻撓警務人員的案件,被告人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及後被告提出上訴,原訟法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但裁定判罰的上訴得直,改判即時監禁8個月。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原訟法庭雖然把蘇的判罰下調,但沒有表示蘇有實際或表面偏頗之處,蘇在審訊中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實際或表面偏頗的情況,故有關蘇偏頗的投訴不成立。
此外,諮詢委員會認同有關四宗不獲跟進投訴的結論,原因是這些投訴是針對司法決定,又或是未有提出新理據的重複的投訴。
司法機構今年改革投訴法官機制,引入「兩級制」處理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個案,先由高等法院法官組成專責小組跟進,其後由諮詢委員會審視專責小組提交的調查報告,諮詢委員會於8月16日成立,並委任9名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成員,當中5人是法官,任期由新機制啟動後為期2年。委員會成員包括2名終審法院法官和2名高院法官,另外亦包括鄭維志、馮柏棟、劉燕卿和李焯芬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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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司法機構更新法官行為指引 加入有關社交媒體及「起底」等內容
https://news.tvb.com/local/62821506c652e...7%E5%AE%B9

司法機構更新沿用十八年的《法官行為指引》,加入有關社交媒體及「起底」等全新內容。

在使用社交媒體方面,《指引》指法官應確保不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不要不必要地公開個人聯絡詳情或私人生活資料,亦應避免評論案件等,對任何人或團體「加為好友」、「讚好」或「追蹤」都應格外審慎,若被人「起底」或辱罵,應避免直接回應及請示法院領導。

《指引》亦提到法官應避免在判決中作不必要批評,亦要避免向傳媒發表意見,即使匿名亦然。而法官若獲邀為書籍寫序,須注意有關書籍質素是否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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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官練錦鴻、裁判官何俊堯遭市民投訴裁不成立 張舉能提醒二人審慎 (19:56)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6%85%8e

司法機構就公眾早前對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及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調查,今(20日)公布調查結果。兩人的投訴均經專責法官小組(下稱小組)擬備調查報告,再由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仔細考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考慮小組報告和諮詢委會員的建議,認為針對兩人的投訴均不成立。

針對區院法官練錦鴻的投訴︰
.涉及案件:2019年有市民在淘大廣場內揮舞國旗及唱國歌,3名男女被「私了」,4男承認傷人及非法集結共5罪。

.投訴內容:練官曾要求3名戴黃色口罩的人,包括一名辯方律師離開法庭,缺乏理據;另練官觀看影片時,指稱片中的記者阻擋事主離開構成暴動的一部分,言論偏頗不合理。


.調查結果:法庭並非進行政治運動的平台,加上練官有提供其他口罩作替換,已充分保障相關權利,裁定練官的指示恰當;另練官觀看呈堂片段時可作出口頭描述,其言論並非故意針對傳媒,且各訴訟方沒有提出異議,故兩項投訴不成立。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醒練官,在提出任何不在庭上或沒有申述機會的人有嚴重過錯時,「應務必審慎思量」。

針對時任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
.涉及案件:2019年11月一名15歲男童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承認一項縱火罪,被判3年感化;律政司上訴後,被告被改判入教導所。

.投訴內容:何官曾表示唯一有可能受傷的人是被制服的被告,言論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

.調查結果:根據對話的前文後理,何官是與控方確認是否有人受傷;另上訴庭批准覆核刑罰,但沒表示何官有任何偏頗之處,故裁定他未有表達不當或帶政治傾向的言論,投訴不成立。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認為,法官及司法人員在庭上應謹言慎行,以免造成任何不公正的誤解或觀感。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提醒,何官「在庭上應格外審慎,以免發表任何不必要或與所審理的事宜無關的言論,尤其是該些或會對其司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不公正的觀感的言論」。

法官練錦鴻去年指示戴黃色口罩旁聽人士離庭 司法機構裁定投訴不成立
https://news.tvb.com/local/6288d74dc652e...0%E7%AB%8B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去年審理一宗非法集結案時,指示三名戴黃色口罩旁聽人士離庭,其後被市民投訴。司法機構裁定投訴不成立。

審理同一案件期間,除要求佩戴黃色口罩人士離庭,練錦鴻在庭內觀看片段時指,身處現場的記者變成暴動一部分,被投訴指示缺乏理據,言論不合理和偏頗。

由三名高等法院法官組成的專責小組,認為練錦鴻指示恰當,法庭並非進行政治運動平台,法庭使用者權利充分保障。至於投訴指他言論偏頗,小組認為有關言論,並非故意針對傳媒而單獨分開作出,而是影片的即場解說。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投訴不成立,但同時提醒練錦鴻,在庭上若提出任何不在其席,及無申述機會的人士有嚴重過錯,應務必審慎思量。

[ 本帖最後由 失蹤的老公 於 2022-5-21 06: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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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司法機構發表《法官行為指引》 參考近年案例作出更新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51...2_001.html

近年法官言行備受關注,司法機構今日(16日)發表2022《法官行為指引》,有關取消法官聆訊資格以及表面偏頗的指引,參考近年相關案例予以更新。經修訂後的指引,亦因應現今資訊科技年代的情況而增加了新的內容,明確加入避免不必要地公開個人資料的條文,以及加入關於社交媒體和「起底」等全新內容。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自《指引》於2004年首度發表以來,司法行為的議題有不少議論和發展,司法機構認為現時是合適時候檢討和更新《指引》。

長達44頁的《指引》也加入處理涉及公眾爭議案件的一般原則,以及有關法庭內的言行舉止及在履行司法職能時,對訴訟各方和他人作出評論方面的指引。進行今次檢討的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和林雲浩、首席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及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引》談到法官應有的言行舉止,應以禮待人,倘無理責備律師,以令人反感的言語評論訴訟人或證人,及表現毫無分寸,均可能削弱外界對法官處事公正的觀感。法官行使司法職能,應小心避免作出不必要的批評,無論是庭上口頭或是書面判決,均可能對其造成傷害。就使用社交媒體方面,是屬於個人選擇,惟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予人脫節觀感,法官應留意使用社交媒體所帶來的風險,發布的資訊有可能被大量人士閱覽、檢索和傳發,法官應依循司法獨立、大公無私等原則,注意其言行可造成的公眾觀感,例如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對「加為朋友」的行為應格外審慎。至於在網上被辱罵及「起底」等,法官應避免直接回應,如情況合適應請示法院領導。司法機構指,訂立本指引旨在向法官提供實務指導,並非要為司法人員行為失當下定義。

本身為律師的議員容海恩認為,相關指引更新是合適及有必要性,法官在處理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時面對壓力,惟法官本身應有守則去遵守,約束自身行為,否則會削弱外界對法官處事的公正性,而司法機構作出清晰指引,亦可令公眾更了解香港司法制度,法官要公正無私,市民亦可作監察,讓司法有更高透明度,強調香港司法健全,故認為更新相關指引是合適的做法。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相關指引屬明日黃花,2004年以來,未有更新,現時是合適時候更新與時並進,尤其在應用社交媒體方面,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個人行為及言論應審慎。法官亦不應受個人情緒影響,亦要注重個人操守,避免在庭上與律師或檢控官有衝突,應保持中立及持平形象。至於被「起底」等行為已屬刑事,法官亦可用市民身份報警求助,不認同仍要請示法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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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宗司法人員投訴不成立 專責小組指裁判官吳重儀嚴重錯誤
https://hk.finance.yahoo.com/video/3%E5%...00477.html

司法機構公布針對3宗司法人員的投訴結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3宗投訴不成立,但專責限組認為,其中一名被投訴的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吳重儀在審理涉及2019年一宗反修例示威案件時,判小學男教師楊博文襲警罪成,有人投訴吳重儀多次喝令楊博文作供,又質疑其心智是否適合教書,及提到「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之後將被告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 專責小組認為,針對吳重儀立場偏頗的投訴不成立,但她受固有的看法誤導,懷疑被告精神狀況,而被告從無因精神情況而求情,吳重儀因此作出判決,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應當達到的高水平要求。 小組建議總裁判官有必要嚴詞提醒吳重儀,她的決定犯下嚴重錯誤,應反省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錯誤。張舉能同意專責小組的結論。 另外兩宗涉及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紀航和香淑嫻的不成立投訴,均與反修例事件相關。

法官犯錯不負責 投訴司法又唔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Image: bkn-20220727033033428-0727_00822_001_01p...0727013140]

回歸25年,法官仍未除假髮,司法改革一味拖。早前有市民向司法機構投訴,指稱有個別裁判官在處理與社會運動相關的案件時立場偏頗。由一名高院上訴庭法官與兩名原訟庭法官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考慮投訴後,司法機構於昨日公布3宗投訴的結果,全部均被判定不成立。其中一項投訴涉及一名男教師起飛腳襲警的案件,他被定罪後被裁判官質疑是否心智失常,在無基礎下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精神科報告。小組雖認為裁判官的做法屬嚴重錯誤,雖被指摘要作反省,日後絕不能再犯,但投訴始終都是被判定為不成立,仍毋須為犯錯負責。

該宗投訴案件之被告楊博文,於2019年11月「黎明行動」當日,在上水因慢駛堵路而被警察調查期間,激烈掙扎並踢中警長腹部,最終被判罪成及監禁9周,他其後向高院上訴但被駁回。之後有公眾投訴指主審裁判官吳重儀偏幫警察,對被告存有嚴重偏見。專責法官小組指裁判官就被告的罪責和背景作出評論,不表示審案時必定心存偏頗及不公,因此裁定投訴不成立。不過小組認為,裁判官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誤導,因認為被告的想法荒唐,便懷疑其精神狀況,在審訊證供從無顯示被告有任何心智失常、精神紊亂的情況下,決定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及將他羈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小組對此極不認同,指裁判官此舉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對被告造成沉重的壓力。小組因此認為裁判官犯下嚴重錯誤,建議總裁判官有必要嚴詞提醒該裁判官。

司法機構昨亦同時公布另外兩項涉及另兩名裁判官的投訴回應,指專責法官小組亦裁定兩宗投訴不成立。而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同意有關裁斷。其中一項投訴涉及一名六旬翁拳打速龍小隊成員的案件,裁判官香淑嫻被指審案時對辯方律師態度不耐煩及無禮,及漠視被告的輕判請求。小組聆聽聆訊錄音後,認為裁判官語調平和有禮,並指判刑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的範疇。另一項投訴則涉一名科大男生在校園襲擊內地博士生,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男生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有關投訴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在證據不足下將被告定罪,而判罰亦不合理。小組以裁決及判罰屬司法決定,不屬可投訴的範疇而裁定不成立。

小組表示,裁判官作出的定罪及判罰屬於司法決定,而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至於司法人員是否言行不當或偏頗,小組則表示要視乎其言論有否表達不當,例如含有政治傾向,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部分人或因立場或政見而不認同裁判官,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偏頗。

3宗司法人員投訴不成立 小組認同一名裁判官嚴重錯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6.htm

司法機構公布3宗針對司法人員投訴的結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3宗投訴均不成立,但認同專責法官小組意見,指其中一名被投訴的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

吳重儀審理的案件涉及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期間,29歲小學男教師楊博文被控腳踢警長腹部,裁定襲警罪成。投訴人指裁判官「喝令」被告作供時脫下口罩,及「喝止」被告人補充證供;在聆訊中命令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撤銷他的保釋,同時質疑被告心智是否適合教書,及說「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導致作出在案中的失智行為。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雖然針對吳重儀立場偏頗及針對被告人的投訴不成立,但她受其固有、錯誤的看法誤導,認為被告的想法荒唐,懷疑被告的精神狀況,因此影響判決,作出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撤銷他的保釋的決定,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應當達到的高水平要求。

小組建議總裁判官有必要嚴詞提醒吳重儀,其決定是犯下嚴重錯誤,應反省自己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性質的錯誤。張舉能亦同意專責法官小組的結論。

其餘兩宗投訴不成立的個案,就分別涉及東區裁判法院兩名裁判官鄭紀航和香淑嫻,案件均與反修例事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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