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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 Sexual crime
#61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今日起廢止涉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229.htm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今日起,廢止《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部分條款,及以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明確規定在制度廢止之後,對於正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新華社報道,收容教育制度實施20多年,對於透過教育,挽救賣淫及嫖娼的人、維護良好社會風氣及社會治安秩序,發揮重要作用。隨著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有效銜接,收容教育措施已經較少適用,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報道強調,收容教育制度雖然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方面應當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組織、強迫賣淫,引誘、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外之刑】今起停「收容教育制度」 維權律師指違憲倡廢除多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china/201...377ZWFVYI/

(新增內容)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由今日起,廢除針對賣淫及嫖娼罪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受收容教育的人,剩餘期限不再執行。北京律師王永亮向《蘋果》表示,建議廢除有關制度已經多年,形容這是「進步」。

報道指,收容教育制度過去對維護良好社會風氣,以及社會治安秩序發揮重要作用。隨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的歷史作用已完成,又強調賣淫嫖娼仍是違法行為,一旦罪成,會判處罰款或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刑法的規定也是遏制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

收容教育制度自1991年起實施,法例規定任何人干犯賣淫嫖娼,可由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集中實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為期六個月至兩年。內地法律學者曾批評制度是法外之刑,由行政部門決定關押時間,有違程序公義及司法公正。


雖然中共一直宣稱,收容教育制度能幫助維持社會良好氣氛及秩序,但外媒《英國廣播公司》提出,過去這制度下被拘押的性工作者,在教導所內只是被迫勞動,且因未能學到任何新技術,令她們部份獲釋後,只好重操故業。

報道引述非牟利組織亞洲促進會(Asia Catalyst) 2013年的研究,指曾訪問來自2個城市、共30名內地性工作者,她們均因未能在教導所學到新技能,獲釋後只好重操舊業。「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 亦曾訪問140名性工作者、嫖客、警方及專家,發現許多性工作者曾遭警方毆打,當中更有人稱被騙而簽下供認書:「警察稱簽名後4、5天便會獲釋,但最終是被關在教導所裏6個月」。

2014年4月29日,內地77位公民將簽名後的《公民建議書》快遞寄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徹底廢除收容教育制度。一直關注有關情況的北京律師王才亮接受《蘋果》訪問時指,收容教育制度是違反憲法的,這個制度在以往是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沒有法律依據,而它要解決的問題,已經在憲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作出規定,因此應予廢除。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廢除此制度,他形容是「進步」。他說,應該廢除的制度還在用,所以就出現問題,江西等很多地方早就沒用了,但很多地方仍在推行,現在廢除了,就是進步。

新華社/《英國廣播公司》/《蘋果》記者

[ 本帖最後由 大冬瓜 於 2019-12-28 23: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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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訛稱女子背上有蟲伺機摸胸  地盤工涉10宗非禮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22...2_001.html

去年5月至今年2月,中文大學校園及港鐵站先後發生10宗手法相同的非禮案,當中7宗於去年5月至10月發生在中文大學校園,其餘3宗則分別發生在港鐵旺角站(去年12月26日)、恒安站(今年2月4日)及大學站(今年2月18日),共涉及10名女受害人(20至27歲),當中有3名受害人兼有財物損失,分別失去銀包、現金及八達通,總值9,800港元。

沙田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發現該10宗案件的色狼手法相同,均選擇人流稀疏的時間及地點犯案,首先訛稱女受害人背上有昆蟲,例如有毛蟲或蜘蛛等附在衣物上,藉口協助捉蟲,拍打受害人衣物,進而聲稱昆蟲已爬入衣服內,再伺機伸手入受害人衣服內,撫摸受害人身體甚至胸部,在受害人方寸大亂,一時無法作出反應,更趁亂盜去其手袋或衣物內的財物。

探員經深入調查後,今日(24日)早上7時許採取行動,掩至馬鞍山錦豐苑,拘捕涉嫌與案有關的姓張(29歲)男子,押他往一單位搜查,檢獲一批證物,包括八達通、現金及衣物,當中有八達通初步證實屬女受害人,被捕男子報稱任職地盤工人,警方不排除有其他受害人遭同樣手法非禮未有報警,正作進一步調查疑犯是否涉及其他非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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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I. 與性相關的非法活動
https://www.familyclic.hk/tc/topics/Chil...ctivities/

A.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3條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起 第124條 ,即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 第123條 ,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3歲,就可以確認犯法。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3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干犯這項罪行,就要負上絕對刑事責任。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3歲的女童,法例的著眼點是要有阻嚇性。相信女童年滿13歲,或 / 和女童同意性交,可能會影響刑判,但相信影響不大,因為法律的重點,是要保護極之年幼的女童。

B.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6歲,就可以確認犯法。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6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干犯這項罪行,就要負上絕對刑事責任。立法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6歲的女童。不過,被告在面對判刑時,可以提出這些因素作為求情理由。

C. 猥褻侵犯(非禮)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情況的侵犯。有些行為明顯是猥褻行為,例如是在未經同意之下觸摸他人的生殖器官。不過,有些行為,例如是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等,就未 必可以一概而論,還需要考慮其他事項,例如是疑犯和受害人的關係、背景、及事發時的情況等。控方必須證明:(1)疑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2)侵犯行為、 或伴隨著侵犯行為的其他情況,在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眼中,屬於猥褻;(3)疑犯有意圖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被控猥褻侵犯,可以用對方同意作為抗辯理由。不過,未滿16歲的人,不能夠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而任何同意,必須是真誠,以及在了解事件之後才同 意。以詐騙或欺詐手段騙取別人同意,並不是真誠和知情之下的同意。是否真正同意,是事實判斷,以及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D.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猥褻,意思是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猥褻。「嚴重猥褻」比起純粹猥褻更惡劣,涉及的行為是否嚴重猥褻,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都是違反了 第146條 訂 明的罪行。「煽動」就是指「鼓勵」,任何人邀請或鼓勵兒童向他 / 她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或他們自己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行一樣嚴重。只要被告一開始邀請或鼓勵涉及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即使他 / 她在過程中表現被動,都是干犯了 第146條 所訂明的罪行。舉例說,任何人展示自己的私處,並邀請兒童觸摸他 / 她的私處,就是犯法。

無論兒童是否同意被告向他 / 她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或是否同意應被告的邀請,向被告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都不重要。只要涉及的行為被認定是嚴重猥褻,而涉及的兒童不足16歲,被告就會被裁定罪名成立。

E. 強姦
強姦是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3)條 列明,如果一名男子: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和
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 就是干犯了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在香港,強姦只可以是男子對女子進行。一名男子如果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而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這名男子就是干犯了強姦罪。任何女子協助或鼓勵男子去強姦女性,可能會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

F. 與偷拍裙底相關的罪行
目前並沒有針對偷拍裙底的指定控罪。控方會視乎不同情況,考慮以這三項控罪的其中一項,作出檢控。以下是三項控罪的簡介:

1. 遊蕩罪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

意圖干犯可被拘捕的罪行;或
故意妨礙任何人使用公眾地方或一座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或
導致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分的任何人,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
就是犯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

就a)的情況: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就b)的情況:監禁6個月;
就c)的情況:監禁2年。
「遊蕩」是指徘徊、閒逛或流連。

「公眾地方」包括街道、碼頭、公園及所有公眾獲准進入的地方。

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樓梯、平台、天台、扶手電梯及升降機。

2.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根據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7B(2)條 ,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5千元。

要構成犯罪,必須要有擾亂秩序的行為。是否存在擾亂秩序的行為,就要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有關行為必須是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作出這個行為的人,是否有意圖要激起破壞社會安寧,就要視乎他 / 她做了甚麼、怎樣做和說過甚麼。

涉及的行為是否可能會激起破壞社會安寧,要視乎事發時的所有情況。問題不是被告本身是否有意圖去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是他 / 她作出的行為,是否會引起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感到憤慨,並且會激起其他人以武力回應被告所做的事。這需要檢視事發時所有情況,才可以決定。

企圖偷拍女性裙底,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對這類行為感到憤慨,可能會向拍攝裙底的人作出威脅或以暴力對待。

3. 有違公德罪
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根據《普通法》,都可以是犯法。

控方必須證明涉及的行為,是猥褻或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的程度。例子包括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而被其他公眾士目睹、在互聯網留言表示要組織「快閃強姦黨」、或者在公眾地方偷拍女性裙底等。

根據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 ,這項《普通法》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

G. 促使21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32(1)條 ,促使21歲以下女童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極力提出。被告的行為,以及事主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兩者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如果女童是自願性交,就沒有「促使」存在。舉例說,如果涉及的女子本身是妓女,就不會有「促使」。

H.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9條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非法性交;
與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個人不能與事主進行合法性交;
與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作出威脅和恐嚇必須是要求進行非法性行為。舉例說,以公開事主的性史作為威脅,要求與對方性交或再次性交,就是違反了 第119條 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要求與事主再次性交,如果不肯,就公開事主的裸照。 第119條 訂明的罪行,有時會與非法借錢有關。借錢的人如果不能還錢,就可能會被威脅或恐嚇,要從事性活動去償還欠下的金錢和利息,換句話說,就是被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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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烏克蘭警察性侵女證人 警隊遭解散
https://hk.news.yahoo.com/%E7%83%8F%E5%8...05707.html

烏克蘭當局今 天表示,一名警員因涉嫌性侵1名26歲女性證人而 遭逮捕,當局決定解散該員警所屬警隊。 烏克蘭國家調查局表示,上周末位於首都基輔以南約80公里的卡格立(Kagarlyk),發生「 警員在辦公室凌虐女性證人」的案件。

國家調查局發布聲明說,從23日深夜至24日清晨這段時間,這名警員「給女子戴上防毒面具、銬上手銬,從女子頭上鳴槍,之後數度性侵」。 另一方面,同個警局也發生一名男子遭數名員警攻擊、揚言性侵的事件。這名男子同樣被戴上防毒面具、 遭警方持警棍痛毆,導致男子肋骨與鼻骨斷裂。

烏克蘭全國警察總部在另一份聲明中說,卡格立警局有兩警遭拘押。 聲明說:「當局決定解散這支警隊。」 民間維權人士表示,女證人遭性侵案突顯出即使有西方國家協助,烏克蘭政府仍無法改革警力。 2013年,烏克蘭南部村落發生一名年輕女子遭警察攻擊性侵案,引發全國各地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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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陝西小學女生遭4同學拖男廁輪姦 警:疑犯未滿14歲不立案
https://hk.news.yahoo.com/%E9%99%9D%E8%A...57063.html

陝西西安市藍田縣小學女生小花(化名),近日慘遭4名男同學拖到學校男廁輪姦;縣公安局經調查後通報,指由於4名男生均未滿14歲,決定不予立案,並且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引起輿論嘩然。藍田縣教科局周三(3日)通報,指該小學負責人已被撤職,小花正接受心理疏導工作,惟通報未能平息民憤。

小花父親接受內媒採訪時透露,事發於上月27日下午上課期間,由於課堂沒有老師看管,4名男生把她連拉帶拽弄到男廁並輪姦;事後,一名男老師看見小花從男廁走出來,連忙上前詢問,驚悉事件後立即告知校方。小花父親及時報警求助,並把小花帶回家中,此後小花一直未有回校上課。

藍田縣警方周一(1日)通報證實事件,惟指經審查認定,4名男生均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藍田縣教科局周三通報則指,事發後翌日,4名男生已被轉到其他學校,學校負責人已被撤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當局會為小花轉學提供一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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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交易」除套拒賠償 按摩女報警拘嫖客
https://hk.news.yahoo.com/%E4%BA%A4%E6%9...07329.html

旺角一間指壓中心發生強姦疑案,一名嫖客,昨凌晨與按摩女郎交易時脫下安全套,她盛怒要求五千元賠償,惟對方拒絕,警方到場將涉案男子拘捕帶署。

現場為旺角砵蘭街一間樓上指壓中心,疑遭強姦按摩女郎二十九歲,報稱首日開工並接待首位客人。昨凌晨二時,二十三歲姓鄭男子登門,與事主議價三百九十元獲提供性服務。

雙方發生性行為期間,有人將安全套脫出,女郎頓時大動肝火,要求鄭給予五千元作為賠償,惟鄭不允,事主報案求助。

警員到場調查後,將案列「懷疑強姦」處理,將鄭拘捕帶署。

律師黃國桐稱,事主進行性行為期間,應知道對方脫下安全套,加上她並非第一時間報案,反而要求對方賠償,雖理論上可告對方強姦,惟相信難以入罪。至於她要求對方賠償,由於數額不高,可解釋為醫療費。

賊扮嫖客劫鳳姐被捕

此外,三十歲姓莫男子假扮嫖客,昨凌晨二時,賺門進入深水埗寮街一間劏房鳳樓,亮刀指嚇四十二歲姓鄭鳳姐打劫,鄭高呼求救,驚動隔鄰姊妹合力截停疑人,交由警員拘捕帶署。鄭反抗時被割傷手掌須送院敷治。

時薪千元作色情直播員 300人酒店內遭性侵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1...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金大班 於 2020-6-15 19: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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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涉非禮兼襲擊印傭 深水埗八旬老翁被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6%8D%95

15歲兼職女友指客違「講咗唔入得」協議 客人強姦罪成 囚7年3月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3%E6%9C%88
[Image: S68QzhckmgKue1cJmOPtwkOJMHfYW2M4uNj6frjY-n4?v=w1920]

國際學校男生涉非禮女同窗 女事主決定不再出庭頂證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B%E9%9...00054.html

保安局:警方無備存去年接獲警員執法時性騷擾性侵投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8.htm

保安局表示,一般情況下會由女性警員在女廁內執法,並考慮平衡保障私隱和執法需要,可以尋求其他警員協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提出書面質詢,關注有男警員曾於女廁拘捕數名女子。保安局回應指,警方並無備存去年接獲關於警務人員於執法時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的投訴數字,以及涉及的警員數目等。

保安局又指,根據平機會提供的資料,平機會去年接到兩宗涉及警員被指控性騷擾的投訴個案,由同一位女投訴人提出,平機會經調查後確定兩宗個案均為「缺乏實質」,並終止調查,又認為任何人若不滿警方執法行動,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8 07: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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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涉強姦中年婦 黃大仙七旬翁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2...2_001.html

今日(24日)早上6時許,警方接獲報案,指一名52女子早前在黃大仙聯合道懷疑被一名73歲姓朱老翁強姦。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案件暫列強姦,朱涉案被捕,交由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女事主清醒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檢查。

遭少婦指控趁醉輪流性侵 兩售貨員脫強姦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九龍超人 於 2020-7-27 10: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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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九龍塘時鐘酒店37歲男涉強姦被捕 醉娃送院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1%E9%99%A2

伸手入17歲繼女睡衣搓胸 繼父非禮罪成還押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1...2_001.html


日本4消防員酒後性侵少女 竟獲不起訴「理由不透露」
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FPU6M6RH4/

日本4名消防員酒後在卡拉OK性侵少女,獲不起訴處分。

據《日視NEWS24》報導,4名23歲到25歲的男性消防員,上個月在埼玉縣卡拉OK店內,酒醉性侵10多歲少女遭到逮捕,埼玉地方檢察廳17日宣布不起訴。

至於為何不起訴,埼玉地方檢察廳並沒有公布理由。

[ 本帖最後由 大金龍 於 2020-8-19 10: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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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涉強吻陳淑莊陌生漢脫非禮罪 官指控方證人自相矛盾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3...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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