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全文】太陽花佔領立院二審再判無罪,因「屬最後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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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等22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仍判黃等22人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合議庭宣判時表示,二審並未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但認為太陽花學運肇因於反服貿黑箱,民眾陳抗並未主動攻擊警方,過程中民眾或有與員警推擠衝撞,但沒有人持器械攻擊,也沒有嚴重流血衝突,檢方上訴指控黃國昌等人涉犯煽惑他人犯罪沒有理由,駁回上訴。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皆無罪的案件,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才能上訴。太陽花學運占立院案一二審都獲判無罪,因此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太陽花學運(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期間衍生出3起司法官司,台北地檢署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起訴。
3案分別是「三一八占領立法院」,起訴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與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
「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洪崇晏、陶漢無罪,另兩人因妨害公務均遭判拘役,其中一人緩刑,全案已於106年8月確定
「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仍由高院審理中。「三一八占領立法院」部分,台北地院去年以黃國昌等22人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7要件,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針對「三一八占領立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仍判黃國昌等22人無罪。
黃國昌於宣判後,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受訪表示,對於今天的判決結果,再度印證他們從第一審程序不斷提出的主張,就是整個服貿協議踐踏台灣民主憲政、強行闖關;「318太陽花運動」無罪,有罪的是馬政府,以及那個時候違憲、違法,強行把服貿視為審查通過的立委張慶忠。
黃國昌也說,對於這樣的結果,呼籲再接下來「323行政院行動」的審判活動,承審法官能用相同高度來看待,因為這是立委沒有盡到他們的法定職責、違法濫權,踐踏憲政秩序所引發公民集體抗議的行動。
黃國昌也說,對於這樣的結果,呼籲再接下來「323行政院行動」的審判活動,承審法官能用相同高度來看待,因為這是立委沒有盡到他們的法定職責、違法濫權,踐踏憲政秩序所引發公民集體抗議的行動。
以下是高院新聞稿全文: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新聞稿
有關檢察官不服被告黃國昌等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今日判決,茲說明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貳、前言
一、 本案的前題是導源於具爭議性的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而檢察官在整體事件中,只是針對「言論」的部分追訴,也就是檢察官只針對煽惑、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務等部分起訴,並沒有起訴被告等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理論的問題。
二、本件爭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議事中,我國政府與大陸地區執政當局互相開放服務貿易產業項目,其中,我國對大陸地區開放之產業項目共64條,涉及商業、通訊、網路、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由於我國與大陸地區政治體制及經濟環境之差異,服貿協議一經提出,確引起我國朝野高度關注,立法院經朝野黨團協商,於民國102年6月25日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定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及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惟立法委員張慶忠於103年3月17日在其擔任主席之第8屆第5會期聯席會議第1次會議中,因遭部分立法委員杯葛、阻擋,無法順利上台主持會議,認上開議案已遭延宕多時,為儘速完成審查程序,遂在台下以隨身型麥克風自行宣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而立法委員張慶忠前開行為後,復於同日決議將服貿協議送交同年月21日之立法院院會中表決,是立法委員張慶忠上開舉動,確違反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果且有重大瑕疵。
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3條定有明文。人民以投票方式選舉立法委員,企盼立法委員可為民喉舌,有效監督政府施政作為,且為民眾爭取福祉。服貿議題影響我國經濟活動甚鉅,於社會景氣普遍欠佳之情狀下,就業機會是否會遭剝奪?是否影響其等經濟收入?人民對此疑慮甚深,故經由人民票選之立法委員除應嚴格把關外,亦應傾聽民意,然最終卻以前揭粗糙方式送交院會存查,顯見人民意見確已無從由其等票選之立法委員呈現,人民僅得選擇以集體行動之方式表達,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此實亦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本件被告等人因認立法委員就服貿議題未能恪盡立法委員職守,乃選擇至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之立法院聚集,表達其等訴求,彰顯者即係對立法委員粗糙議事之不滿;其等要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社會大眾生活之場所惹事生端,此亦顯現我國人民於對公共事務除可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亦可提出理性之批判,此實係台灣社會得之不易之言論自由,此等表意自由,亦屬民主國家之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三、代替人民發聲的立法委員係人民直選,人民期盼其等能忠實反應民意為民喉舌外,國家亦賦予其相當之權利,是倘其未能盡忠職守,誠實反映民意,本即應接受人民最嚴厲之批評及反動,此乃理所當然,民意如流水,既能載舟亦能覆舟,期盼有權利者,能傾聽民眾之心聲,於政策制定之際,以促盡人民福祉,慮及我國社會大眾之權益為最高之考量,亦減輕社會資源不必要之內耗。
參、茲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等人犯罪,本院認不成立犯罪之理由,說明如下:
一、就檢察官起訴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等人被訴違反刑法第153條部分,說明如下:
►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等人均坦承,確有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陳述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語,然就其等言論是否構成刑法第153條部分:
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行為,除須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外,另須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即除認識其行為在於煽惑他人為犯罪行為外,並應以煽惑他人犯罪之意慾而實施其行為。倘形式上雖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主觀上卻缺乏此項犯罪之故意,實不應成立該項犯罪。而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等人,是否係為煽惑他人犯罪而為之,或係基於其他意圖而為之,應綜合其等所為言論之時空背景暨其等通篇論述而觀,而非拆解割裂其等片言隻語以為評價。
本案緣起於服貿協議議事瑕疵而起,而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等人,自102年6月份起迄103年1月13日止,即在行政院、立法院、民進黨團、海基會、凱達格蘭大道等處,或以記者會、或以讀書會、座談會等方式,表達其等對於服貿協議之看法,且亦主動參與官方之公聽會,並投書媒體,再三呼籲官方正視服貿協議可能對我國經濟民生造成之衝擊深度,就服貿協議議題,投以相當心力,並亦盡其可能藉由可發聲管道,表達其等訴求。是其等於知悉此一攸關國家人民生計之重大議題,非以黨團原協商方式,而係以上開粗糙方式送交院會存查,因認立法院已失去其應有功能,方決定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表達訴求,期盼以此方式喚取社會大眾關注立法院就此一關係我國人民生計之服貿議題。
而於103年3月18日之夜晚,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雖有前揭要求民眾侵入立法院之言論,然其等均清楚明確向在場民眾揭示:因認人民選出之立法委員,就服貿協議未能盡人民託付之立法之責,方選擇回到立法院,藉由佔領立法院之方式,表達人民抗議之旨至為明確。且參酌被告黃國昌於敘明其等之訴求後,亦請在場民眾思考是否願以行動支持,此可明確區分其等言語要非毫無邊際之漫天叫罵,亦非鼓吹或魅惑人民以蠻力與政府對抗甚明。
立法委員以前揭粗糙之方式,將服貿議題逕送交院會存查,已引起社會大眾議論,而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關注服貿議題已有相當期間,是其等就此議題,自非滋事生端;再者,其等亦已明確對在場民眾表達何以發起以佔領立法院方式,表達反對黑箱服貿之緣由,且其等上開言論,要非口水論戰,而係確有所本,故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當日主觀上純係為表達其等政治訴求,並尋求在場民眾以進入立法院之方式反應人民對於服貿協議以前揭方式送交表決之不滿,實難認其等於當日係其於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宅之犯意而為之,是其等既欠缺主觀犯意,自難以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罪相繩。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已明確揭示,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權。故人民可以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之象徵,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並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然我國刑法第153條規定煽惑他人犯罪行為罪,並未限制其所煽惑犯罪之種類,其規範之內容,即係以壓迫行為人意識形態與自由,鉗制人民發表言論之自由,故此時即應考量行為人之言語有無可能在利益衡量中因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具實質違法性。然非謂任何言論均可高舉言論自由之大旗,而不受任何限制,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首需區分言論價值之高低,而異其不同之保護密度,並應斟酌其等所為言論之時間、地點、方式而予以不同程度之審查,亦即應針對個別案件行為當下之一切情狀進行考量,以其行為、言論背後保護的利益及所侵害的利益進行實質的權衡。
本件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係認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遂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進行抗議,為達到阻止立法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之目的而為之政治性言論,且因服貿協議影響之行業及層面甚廣,簽署之影嚮深遠,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足認其等前開動機及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自屬高價值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