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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台灣
美眾院外委會嗆中︰美一中政策≠中國的一中原則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88750
駁中國批評 美眾院外委會:一中政策非一中原則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1905140255.aspx
美眾院外委會推特嗆聲 美國「中國政策」≠中國「一中原則」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3234
印太戰略報告 美稱台為「國家」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8/20698480
挑戰中國! 川普政府將台灣列入「國家」名單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ws/2814951
「台灣是一個國家!」美議員:是時候承認這個事實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ws/2639803
美參院通過 撐台列席世衞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0_005.html
歐美「一中政策」≠北京「一中原則」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bb19664d-...93dcb2d4d1

挑戰中國! 川普政府將台灣列入「國家」名單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ws/2814951
[Image: 600_phpT35NA1.jpg]
美國國防部上週六公布的印太戰略報告中指出,美國致力增強與印太地區民主國家的夥伴關係,其中提到新加坡、台灣、紐西蘭和蒙古等4個「國家」。(圖擷取自美國國防部印太報告)

「已無時間可浪費」 美媒:川普須幫助台灣對抗中國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749554

實質獨立!吳釗燮接受外媒專訪:台灣不受中國管轄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ws/2654829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6-9 10: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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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兩岸論壇遭冷待
送中惡法自食其果 大陸統戰台灣失敗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6/20705132
[Image: a1501b.gif]

被視為大陸對台灣年度統戰平台的「海峽論壇」,今日在福建廈門正式開幕,料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將就兩岸關係發表講話。雖然大陸官方指今屆論壇各項交流活動吸引了逾萬名台灣民眾參加,但受香港「反送中」運動在台灣社會掀起重大關注,而民進黨政府亦向公職人員下達「禁足令」影響,全台22縣市僅有三個外島縣的地方首長登陸與會,而出席的國民黨代表團成員亦較去年大減逾半至僅15人,顯示大陸欲借「民間交流」加強對台統戰失效。

第11屆海峽論壇活動在上周拉起帷幕,而被視為開幕式的論壇大會則在今天舉行。國民黨副主席曾永權昨率領代表團由桃園機場飛往廈門,代表團包括組織發展委員會、文化傳播委員會以及中常委范成連等一行共15人,較去年的40餘人大為減少。他謂期盼陸方能解決台商在大陸的稅賦問題,也呼籲大陸能對陸客來台鬆綁,並強化大陸對台灣農產品的緊急採購機制,讓台灣民眾能感受兩岸交流紅利,但此行不會觸及「民主協商」、「一國兩制」等議題。

綠營杯葛 藍營僅派15人

據悉,國民黨代表團今晨將與汪洋進行早餐會晤,隨即參加論壇開幕禮,曾永權將在會上致詞,之後即率團返台,不會出席其他活動。知情者稱,曾致辭時將強調兩岸交流在民進黨執政三年來因為人為和意識形態因素受到干擾,並明確宣示國民黨在去年九合一選舉勝選後,有信心明年能夠重返執政,屆時會讓兩岸交流持續。

此前,國民黨主席、前副總統吳敦義曾向台灣當局申請登陸參加又稱「國共論壇」的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但由於立法院上月通過修訂《國家機密保護法》,把包括前正副總統等涉密人員出境登陸的限制,由原來的3年延長至最長6年,總統府最終否決其登陸申請。由於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因為吳未能登陸而停辦,國民黨決定派遣由曾任總統府秘書長的曾永權出席民間色彩較濃厚的海峽論壇,最後獲台灣當局放行。台媒早前報道,包括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將派遣副市長出席,雲林、金門和花蓮三縣則縣長赴會。但最後僅有金門縣長楊鎮浯、澎湖縣長賴峰偉、連江縣長劉增應和台北市副市長鄧家基出席。

陸稱萬人赴會 台轟篤數

海峽論壇組委會稱,今屆有逾1萬名的台灣縣市和各界別民眾報名參加海峽論壇,其中首次參加海峽論壇的台灣民眾佔40%、台灣青年佔50%,形容本屆論壇規模超過以往歷屆。但台灣陸委會發言人質疑這只是陸方刻意灌水,質疑陸方把未參與的台灣團體、學校及人士逕自列入合辦名單,例如台灣大學、世新大學等院校皆已聲明並未參與,也有縣市政府不參與或已撤案。

韓國瑜再補鑊︰拒絕一國兩制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6/20705133

競逐國民黨總統初選的高雄市長韓國瑜,昨日在雲林縣舉行其連續第三個周末的造勢大會,大會宣稱逾12萬人參加,但有人估算僅有6萬人左右。早前回應香港「反送中」運動失言的他在致辭時再企圖補鑊,強調拒絕一國兩制,「除非Over my dead body」。

繼前兩個周末的台北和花蓮後,韓國瑜第三場造勢大會昨在其妻子李佳芬的家鄉雲林縣舉行。大會下午1時在雲林斗六人文公園舉行,韓以「雲林女婿」身份到場。主辦單位原本預估現場將有15萬人,最後在韓進場時宣佈有12萬人。韓在下午5時許進場,約200米的路程走了12分鐘,韓粉高喊「庶民總統凍蒜」。由於明天是韓的生日,韓粉高唱生日歌。光頭的韓並當場許下「希望中華民國國運昌隆」、「台灣安全人民有錢」、「重新找回一頭秀髮」三大願望。

「除非Over my dead body」

韓國瑜上周日出席公開活動時被記者問及香港百萬人大遊行時以「不知反送中」回應,昨致辭時即主動回應香港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語氣激昂地批評香港政府沒有傾聽和了解香港人感受,引致百萬人走上街頭,「一個政府沒有辦法體會人民感受和聲音,無法苦民所苦,多麼可怕!」他又重申反對一國兩制和捍衞中華民國:「近日香港反送中遊行,讓不少人擔心今日香港,明日台灣,這完全是不可能,甚至有人散布謠言說我支持一國兩制,完全是胡說八道,若我當選,一國兩制絕對不會在台灣土地實現,除非Over my dead body!」

另外,總統蔡英文昨回應她與台北市長柯文哲的「政治交易」傳言,指「這是不實訊息」。近日有傳蔡曾與柯私下見面,對方以要求她保證其在台北施政順利來換取其不選總統。

借力反中 蔡英文超越韓國瑜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6/20705460

香港因送中條例導致社會動盪,並罕見地波及台灣,台政壇遙相呼應。民進黨政府狂踩一國兩制,總統蔡英文更是頻頻「借力」反中,提醒台灣民眾「今日香港,明天台灣」;呼籲「香港撐住,台灣守住」;台媒最新民調顯示,蔡支持率穩步上升,不但超過黨內競爭對手賴清德,甚至超過藍營韓國瑜、郭台銘。香港反送中事件頓成台灣綠營助選劑。北京原本用經濟打壓台獨的政策自此破功。

堅拒一國兩制

其實,香港反送中事件爆發後,台灣藍綠兩營都有反應。綠營的蔡英文、賴清德宣稱支持港人反送中、狂踩一國兩制;國民黨也不負期望加入,新北市前市長朱立倫、首富郭台銘、高雄市長韓國瑜相繼表態聲援香港反送中抗爭。

郭台銘甚至指香港一國兩制是重大失誤,惹北京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斥其無中生有;韓也稱一國兩制不論成功或是失敗,都不適用於台灣。但比較而言,綠營天然反中的立場令民眾更易相信;而藍營不管怎麼唱,都令選民對其立場存疑。

早在數個月之前,台灣媒體的民調顯示,蔡英文的支持率稍遜於韓國瑜及郭台銘;但幾個月之後,特別是香港爆發反送中示威後,台灣的政治氣氛發生變化。

蔡英文近期多次在facebook力撐香港反送中,並表態堅拒一國兩制用於台灣,延續其打民主牌、反中牌、加固「辣台妹」形象。蔡英文上周在民進黨舉行的民調中,不但完勝黨內對手賴清德,代表民進黨出選下屆總統機會高唱入雲;其支持率還領先韓國瑜及台北市長柯文哲。

有評論認為,本來台灣社會對綠營在大選中操弄兩岸政治話題已深惡痛絕,但香港的反送中事件再次以血淋淋的現實向台灣人示警,讓台灣民眾意識到,海峽對岸那個強勢政權猶如一頭政治怪獸,你不惹他,他也要惹你;「今日的香港,就是明日的台灣」。香港反送中事件對台灣明年大選,起到催化劑作用,有利於綠營爭取民心。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6-16 23: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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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軍艦通過台灣海峽 台方稱屬自由航行
http://news.tvb.com/greaterchina/5d0a8a3...A%E8%A1%8C

加拿大軍艦首次通過台灣海峽,台灣的國防部稱屬自由航行。

加拿大皇家海軍巡洋艦「雷吉娜號」周二清晨通過台灣海峽,期間駛經苗栗和桃園外海。

台灣的國防部表示,「雷吉娜號」航經台灣海峽為自由航行,當局全程監察周邊海域和空域情況,期間並無異狀。

美國海軍今年也曾多次派軍艦駛經台灣海峽,最近一次是五月底,當時驅逐艦「普雷貝爾號」和補給艦「華特迪爾號」通過台灣海峽。美軍指是要展示對自由及開放印太地區的承諾。

外交部就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敦促美方恪守「一個中國」原則。

時事通識:自由航行計劃
http://news.tvb.com/greaterchina/5d0b5fc...8%E5%8A%83

加拿大皇家海軍兩艘艦隻周二通過台灣海峽,台灣的國防部稱屬於「自由航行」;今次亦是繼美國及法國之後,近期再有外國軍艦通過台海。

所謂「自由航行」概念最早源於歐洲。十七世紀,荷蘭一名法學家提出,全球海洋應可自由通行,而非由國家擁有。這概念後來發展成國際海洋法一部分,但有不少爭議。

1979年,當時的美國總統卡特提出「自由航行計劃」,針對若有國家對航行自由有越權主張或限制時,美國會派遣軍艦或軍機到該海域巡航,以展示美國不接受該國的做法。自計劃實施以來,美國曾先後派軍艦巡航印度、厄瓜多爾、伊朗及委內瑞拉等國附近海域。

而近年中國就成為美國的主要目標,多次派軍艦巡航南海及台灣海峽。中國外交部多次向美方提出交涉,敦促美方恪守「一個中國」原則。

加拿大政府就表示,今次派軍艦駛經台灣海峽,是為協助執行聯合國制裁北韓的行動。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6-20 09: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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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出手阻大陸干預台大選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1/20709383

台灣2020大選逼近,美國國防部印太事務助理部長薛瑞福(Randy Shriver)表示,中方將試圖干預台灣的總統選舉,美方預期中方將透過社交媒體、入侵網絡等手段干預;美方將考慮台灣應對此問題所需的能力,直接提供協助。台灣外交部對此表示感謝,指台美交流密切,包括打擊假訊息的合作,未來將持續捍衞台美共享的民主價值。

預計中共攻擊台網絡

薛瑞福19日在華府智庫國家亞洲研究局(NBR)與美國國防大學國家戰略研究所(INSS)舉辦的亞洲政策會議上指出,中國在1996年台灣首度總統直選時,就曾以導彈威脅;2000年時,時任中國總理朱鎔基也語出恫嚇;至於台灣明年總統大選,挑戰將更為複雜,預期中國會透過社群媒體、網絡入侵等方式干預台灣選舉。他透露,美台在這方面已經展開對話,透過專家合作,根據需要,直接提供台灣所需的能力與技能,以便在選舉時能面對這一問題。至於細節,他不願多談。薛瑞福批評,國家主席習近平領導的中共政權正在挑戰世界秩序,美方關注中方試圖重塑世界秩序的野心;美國視美中兩國長期的戰略競爭為當前的明確挑戰。

台灣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昨說,總統府注意也感謝薛瑞福的相關談話,台灣政府將在台美良好互動基礎上,持續深化台美緊密安全夥伴關係,共同促進印太區域的和平、穩定及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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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民望止跌回升 台灣支持統一人數比例創近23年新低
http://news.tvb.com/greaterchina/5d10bb1...0%E4%BD%8E

在台灣,最新民調顯示,蔡英文總統民望止跌回升。而台灣民眾支持「統一」的人數比例,就跌至近23年來新低。

有綠營背景的台灣民意基金會公布總統民調,蔡英文從去年「九合一」選舉後,支持度僅2成4,在半年內大幅反彈至4成7,但不滿意度仍有4成4。

學者指,蘇貞昌內閣施政受肯定,加上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年初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以及近日香港修例的爭議等,扭轉了蔡英文的民望劣勢。

而支持「統一」的比例,亦由年初的2成3跌至近1成4,是近23年的新低;近半數支持獨立,兩成五認同維持現狀。

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表示:「台灣人更意識到『反送中』運動,香港可能的這種自主性的、司法、人權的這種可能的消失,或被中國威脅,所以在這種情況底下,會產生我所說的一種鞏固領導中心的效應的產生,鞏固領導中心的效應的產生,進而會有利於現任總統。」

明年選舉若由蔡英文、國民黨的高雄市長韓國瑜,以及無黨籍的台北市長柯文哲競爭,蔡英文支持度領先。若國民黨由郭台銘參選,蔡英文也能勝出。

蔡英文總統說:「民調總是有起起伏伏的時候,看民調的重點是看趨勢,那近年的趨勢也顯現出來,我們執政的成果受到越來越多民眾的肯定跟支持。」

國民黨總統初選預料下月中公布結果。民調亦顯示,已退任鴻海集團董事長的郭台銘,支持度領先朱立倫及韓國瑜。

游盈隆稱:「角色認知問題,韓國瑜宣布選總統之後,人民會開始從他適不適合當總統的角度來衡量他。如果他所有的表現都跟民眾的,關於一個總統應有的表現,有落差的時候,這時候很可能對他的感覺就會有產生轉變。」

台灣TVBS傍晚也發布最新民調,明年選舉若由蔡英文、韓國瑜,以及柯文哲競爭,蔡英文支持度首度領先。若國民黨由郭台銘或朱立倫參選,蔡英文同樣能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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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號艦群進入台海 台軍全程掌控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190...2_001.html

挑戰中國! 川普政府將台灣列入「國家」名單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ws/2814951
[Image: 600_phpT35NA1.jpg]
美國國防部上週六公布的印太戰略報告中指出,美國致力增強與印太地區民主國家的夥伴關係,其中提到新加坡、台灣、紐西蘭和蒙古等4個「國家」。(圖擷取自美國國防部印太報告)

美國國防部上週六(1日)公布55頁的印太戰略報告,外媒發現川普政府在這份國防報告中,將台灣列入「國家」名單,此舉為美國一系列對台灣的表態行動,疑似要引起中國注意,挑戰長期以來的中國主張的「一中原則」(one-China principle)。

《南華早報》報導,美國國防部的印太戰略報告中指出,美國致力增強與印太地區民主國家的夥伴關係,其中提到新加坡、台灣、紐西蘭和蒙古等4個「國家」。文中顯示,「作為印太地區的民主國家,新加坡、台灣、紐西蘭和蒙古是美國的可靠、有能力和自然的合作夥伴。這4個『國家』都為美國在世界各地的使命做出貢獻,並正在積極採取措施維護自由開放的國際秩序。我們希望這些力量延續和發展在印太地區。」

報導提到,美國國防部沒有回應為何將台灣列為「國家」,但美國國防部印太事務助理部長薛瑞福6日說,台灣受到北京的威脅愈來愈大,美國非常重視「台灣關係法」的義務。

分析人士表示,「國家」的使用為川普政府的最新行動,因為美國和中國在貿易、安全、教育、簽證、技術和「文化」上存在重大分歧,過去美國官方文件提到台灣為國家,往往是美國官員在報告中的用詞錯誤。

美國國家部門和國家安全委員會也沒有回應為何在文件中將台灣列為「國家」,5月的美國國防部關於中國的報告中,尚未使用「國家」稱呼台灣。分析人士說,有幾個因素促使川普推動對台政策,其中包括對台灣主權的強烈信念,以及強大的美台關係,華府需要反擊北京對台灣日益增長的軍事和外交壓力,以及在其他方面獲得更多對中國的影響力。

美國共和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游賀(Ted Yoho)6日稱讚國防部將台灣視為國家,他表示,台灣應該得到適當的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中國必須承認這一點。

中國打造世界第一軍隊? 美專家:遠征台灣都是問題
https://m.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835325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曾在2年前訂下目標,2049年前要將中國解放軍打造成「世界一流軍隊」,但美國的軍事專家不以為然,認為解放軍的實力在近年來雖然有顯著提升,但遠征作戰能力仍無法滿足日漸擴張的中國海外利益需求。中國軍隊保護海外利益的能力目前仍處於明顯的「赤字」狀態,中國軍隊甚至還不能「遠征」台灣。

《美國之音》報導,美國國會下屬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20日舉行聽證會,討論中國軍隊的發展。來自美國海軍陸戰隊大學的亞洲研究學者楊宇淳(Christopher Yung)表示,中國已經擁有針對海外利益以及台灣利益行動所需的平台、武器系統,以及相關的民用資產,但是中國軍隊距離真正的「遠征能力」還有相當的差距,特別是在激烈衝突的環境中。根據美國陸軍的定義,遠征能力指的是「在世界範圍內迅速部署戰鬥部隊,並在到達後執行行動的能力」。

美國海軍戰爭學院中國海事研究所副教授卡頓(Isaac Kardon)指出,中國雖然正在順利進行「世界一流軍隊」的打造計畫,但是軍隊在保護海外利益的能力方面明顯處於「赤字」狀態,中國海外人力、資本和資源迅速增長的需求,都超過了中國能提供的安全保障供應。

楊宇淳認為,中國軍隊甚至還不具備「遠征」台灣的能力,雖然解放軍擁有攻打台灣的所有硬體元素,包含登陸艇、兩棲攻擊車、登陸艦、水面作戰人員、兩棲訓練的陸軍,但中國軍隊缺乏遠征作戰的跨軍種無縫連接經驗,這些無縫連接需要負責的指揮和控制、訓練有素的跨軍種協調以及考慮周全的軍事原則等。美國國防大學中國軍事研究中心主任桑德斯(Phillip C. Saunders)也提到,美國國防部2019年向國會提交的報告指出,中國在硬體上也不具備攻打台灣的能力。

【解放軍弱點】習盼2049年建「世界一流軍隊」 美專家:極缺乏複合型軍事人才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china/rea...5/59754794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曾要求解放軍在2049年達成「世界一流軍隊」的明確目標,但美國軍事專家指出,中國打造「一流軍隊」計劃最核心的弱點是人的問題,因中國極度缺乏複合型軍事人才。

據美國之音報道,美國國防大學中國軍事研究中心主任桑德斯(Phillip C. Saunders)日前在美國國會下屬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聽證會上表示,中國打造一流軍隊的最主要障礙「在人的方面」,他說:「硬體方面沒有那麼大(問題)、組織方面也沒有那麼大(問題),而是你有沒有夠格的參謀、夠格的聯合作戰的指揮官?這在我看來是解放軍目前最不足的地方。」

桑德斯以解放軍陸軍軍官為例說,在成為一個核心的副指揮官之前,一個陸軍軍官的主要活動都局限在一個戰區,而這是一個很有限的視窗。他解釋:「你可能很了解陸軍的運作,但是你卻不瞭解其他的軍種的情況,你沒有更廣闊的視野,你不知道如何只會聯合作戰部隊,我認為這是真正的限制。」

根據習近平「能打仗、打勝仗」的強軍目標,加強聯合作戰能力是中國軍隊改革的重點。桑德斯在今年3月的中國軍改評估報告中說,「實現聯合作戰能力的重要部分是培養一批複合型指揮官,但中國目前極度缺乏此種軍事人才。」桑德斯說,要實現聯合作戰能力,中國軍隊必須改變人事、晉升以及工作輪換的體系。這對中國軍隊來說是破壞性的調整。

桑德斯還說,中國軍隊面臨的一個更大的問題是組織文化。他解釋說:「一支以列寧主義為基礎的部隊,一支聆聽最上層命令的部隊…你希望你的軍隊充分利用戰地資訊,採取主動,使得部隊更有力量。但是這種做法是否與解放軍的組織文化相符?是否與列寧主義的體系相符?我認為這是最大的問題,也是最大的障礙。」

美國智庫蘭德公司2016年的一份題為《中國未完成的軍隊轉型:評估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短板》報告引述中國軍事作家和外國觀察家的說法稱,中國武裝部隊的許多主要弱點來自於組織結構的缺陷,以及解放軍人員素質難以達到有效執行任務所要求的水準。

其中,人力資本領域的弱點包括:官兵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和技術熟練程度不足等問題長期存在;心理和生理健康方面不足;以及腐敗、士氣和敬業精神等問題,譬如難以接受軍紀和保持行動安全。尤其針對未來戰爭中至關重要的海軍、空軍和資訊化為主導的戰場形式中,解放軍人員在整合新型作戰裝備並將其轉化為實際作戰能力上仍然存在欠缺。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7-1 0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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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22人通通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理由全文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331/895795.htm

318太陽花學運屆滿3週年,包括現任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一共22人,被控5項罪名「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聚眾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通通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分三大部分說明無罪判決理由,煽惑群眾佔領立院部分;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妨害公務部分,整理如下。

有關被告黃國昌等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主文
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均無罪。

事實

緣立法委員張慶忠於民國103年3月1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服貿協議時,逕自宣布「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一事,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等人遂分別於同年3月18、19日進入立法院抗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6日就: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部分、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部分、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部分提起公訴(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部分、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故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經審理及評議後,於106年3月31日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

理由摘要


一、被訴事實之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煽惑他人犯罪部分
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客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部分:

所謂「煽惑」,係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時,將因行為人之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更堅定其本有之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又該條文所指煽惑之對象既係「他人」,即為自己(包含共同正犯)以外之人,自屬當然之文義解釋。

起訴書所指被告陳廷豪、林飛帆、陳為廷所為之言論,本院勘驗光碟結果,當時民眾既已進入立法院區而往立法院議場方向前進,顯已侵入立法院內附連圍繞土地,而已實行侵入行為。自難認其等此部分所言合於煽惑要件。

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之言論內容,俱屬其等個人意見之表達,尚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客觀煽惑情事。

被告魏揚、曾柏瑜雖有在場召民眾加入佔領立法院之言語。然在此之前,被告黃國昌等人即有透過相關公民團體找人共同參與佔領立法院以表達抗議訴求之意,且當天在場之公投盟成員知悉此一行動訊息後,也有一同參與佔領立法院之行為,則被告魏揚、曾柏瑜為前揭號召內容之對象,在別無積極證據下,實在無法排除係已經決議共同參與本件佔領立法院行動之人,此舉究與煽惑「他人」之要件有別。

依卷附檢察官所指當天進入立法院之民眾所述,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新聞報導,均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究與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之行為無涉,自難率認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有何煽動或蠱惑之客觀行為。

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主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部分

依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魏揚、陳為廷、林飛帆、周馥儀、黃郁芬等人所述,其等係決議找尋有意願之人一起加入佔領行動,是僅足認定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為此部分佔領行為時,係基於與其他民眾一起進入立法院之共同正犯犯意而為,尚難認其等主觀上有煽惑「他人」進入立法院之犯意。

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之行為對象既係針對立法權而為,且當時立法審議程序確有重大瑕疵爭議,此等抗議行為緣由並非恣意毫無所本,而此等行為舉措客觀上足以使一般智識之人得知其等所欲表達之意涵,係屬象徵性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則其等行為時之主觀上認知,當係基於對公共事務之政治性意見表達,亦難認主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

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及民眾進入立法院是否「無故」部分

本件檢察官所指煽惑他人犯刑法第306條之罪,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言,而所謂「有無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即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中需依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是所謂「無故」,乃本條犯罪之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此要素,自應為實質違法性之審查。

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被告黃國昌等人既主張並非無故侵入,按前說明,自應就其等所抗辯公民不符從之概念,據以審酌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而有正當理由。參酌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認公民不服從之要件為: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本件張慶忠所為「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之行為,已違反先前黨團協商之決議,非無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之情事,且此舉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則此等審酌與公共事務相關服務貿易協議之立法行為,客觀上非無重大瑕疵。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因認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遂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進行抗議,為達到阻止立法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之目的而為之象徵性暨政治性言論,且因服貿協議影響之行業及領域甚廣,與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足認其等前開動機及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又其等抗議對象係立法院及立法委員,抗議地點在立法院,依照一般智識人民之生活經驗,客觀上可明顯得知其等之抗議訴求與抗議對象之關聯性。再其等之行為及言語均係在現場已有許多民眾聚集之情況下,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係屬公開行為,且其等並未積極對警方施以攻擊或破壞立法院之公物及設備,所為尚屬平和,究非惡意暴力攻擊行為。本件為抗議張慶忠前揭逕自將服貿協議宣布送院會存查之舉,且為避免服貿協議於3日後之103年3月21日在立法院院會中草率表決通過,而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表達訴求,實際上亦造成立法院院會於103年3月21日無法順利開會,其等前開抗議手段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復依照立法院向來審查議案之慣例,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用行政命令審查之議案,若視為已審查並送院會存查,嗣後均未經院會實質審查,即全部生效,即使院會交回委員會,委員會亦不會將議案排入審查議程,經過3個月後,即依照前開規定視為已審查而自動生效,是張慶忠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後,服貿協議即送到院會存查,並依照過往慣例而自動生效,實際上已無再經過院會或送回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之可能。而在立法院即將於3日後之103年3月21日召開院會之急迫情形下,以當時之客觀情狀,實際上已無期待可能即時可資救濟之有效管道。再立法院議場縱經民眾佔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之其他地點召開會議,並無重大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之進行,是本件佔領立法院議場所造成之危害,與其等反對服貿協議輕率送院會存查通過,並主張立法院重新實質審查服貿協議之訴求,二者相較衡量,其等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是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前開行為已符合上述公民不服從之要件。佐以本件佔領立法院行為持續近1個月期間,立法院不僅並未主動執行驅離,且試圖進行溝通對話,以瞭解此等行為目的訴求,甚至其後也未就此表示要進行訴追之意,更可證明立法院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容認尊重,而此正為立法院係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本即應廣為傾聽並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之本質所使然。是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尚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具有社會相當性,自無予以非難之必要,本件縱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之行為,惟此等意見表達既不具實質違法性,屬有正當理由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有間,則此等號召行為,自與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別。

綜上所述,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所為,客觀上並非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且此等對公共事務之政治性意見表達,合於社會相當性,自無法以煽惑他人犯罪之刑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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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訴事實之被告林飛帆妨害公務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林飛帆係於欲進入立法院而走上臺階時,經員警謝裕凱進行阻擋,被告林飛帆為掙脫阻擋而與謝裕凱發生推擠,乃係單純為脫免執勤員警之攔阻,並非積極攻擊謝裕凱身體之有形暴力行為,縱謝裕凱因此之故而跌倒,尚難認被告林飛帆係故意施以強暴方式之妨害公務行為所致,自無法論以妨害公務罪責。

三、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煽惑他人犯罪部分

被告蔡丁貴客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部分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蔡丁貴之言論僅係表達其與民眾共同進入立法院時,民眾須遵守秩序,嚴守非暴力抗爭之紀律,並尊重民眾參與行動之自由意識,是就該言論內容客觀上而言,堪認僅屬個人意見之表達,自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情事。又依卷附檢察官所指當天進入立法院之民眾所述,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或新聞報導,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益徵民眾並非受到被告蔡丁貴此舉而萌生或強化進入立法院之意思甚明,自難率認被告蔡丁貴有對現場民眾為煽動或蠱惑行為。

被告蔡丁貴主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蔡丁貴所發表之言論係其於同日進入立法院前之密接時間內所為,且係表達其與民眾共同進入立法院時,民眾須遵守秩序,嚴守非暴力抗爭之紀律,是其為前開言論時,已決意進入立法院,並以維持現場秩序之目的而為之,足認其為前開言論時,係基於與其他民眾一起進入立法院之共同正犯犯意,更何況其也一再向在場民眾陳述此舉目的是象徵性政治意見表達,以抗議立法院議事程序重大瑕疵,尚難認其有煽惑不特定第三人進入立法院之主觀犯意。

被告蔡丁貴及民眾進入立法院是否「無故」部分
本件佔領立法院行為合於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尚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具有社會相當性,並無施以刑罰之必要,自不具實質違法性,而有正當理由,已如前論述,核與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亦與煽惑「犯罪」之要件有別。

綜上所述,被告蔡丁貴所為,客觀上並非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且其及民眾進入立法院合於社會相當性,自無法論以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責。

四、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

1.就被告蔡丁貴是否為本件集會之首謀部分
經本院勘驗現場光碟結果,當時除被告蔡丁貴曾手持麥克風發表演說、呼喊口號、合唱歌曲外,亦有不明人士手持麥克風發表言論、帶領群眾呼喊口號。被告蔡丁貴固於經核准之公投靜坐集會遊行結束後仍滯留在現場對民眾發表言論,惟本件既無積極證據顯示當時在場民眾係該集會遊行之參與者或與該集會遊行有何關連,且當天在立法院之民眾,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新聞報導,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自無法認定在場群眾係由被告蔡丁貴所號召而來。故縱被告蔡丁貴於現場表示其係行動總指揮,因被告蔡丁貴係公投盟之負集人,長期關注國家重大議題,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在民眾各自前往立法院,並無組織紀律之情形下,其為避免民眾與警察發生衝突及維持秩序,而帶領民眾呼喊口號、合唱歌曲,並以演說要求民眾遵守紀律、進行非暴力抗爭、按照分配位置行動,以約束群眾之舉止,為其當時之訴求目的使然,實難僅以其有持麥克風發表演說、呼喊口號、合唱歌曲等舉措,即逕認現場群眾係受其指揮而聚集於該處。

就本件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6條之比例原則部分
被告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因不滿服貿協議未經逐條逐項實質審查,即由張慶忠逕自宣布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遂在立法院圍牆內外聚集以表達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之意,係屬表現自由之行使,而對此等攸關公共事務重大爭議所為之意見表述,在集會秩序尚屬和平,現場並無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且警方尚非不能以其優勢警力掌控現場秩序及維護安全,被告蔡丁貴及現場群眾之集會活動既無明顯而立即之急迫危險情形下,主管機關自應尊重其等表現自由,國家更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最大限度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然則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20分鐘左右,且於45分鐘內內密集舉牌4次,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未讓被告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充分表達前開與公共利益及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訴求。審酌被告蔡丁貴、民眾表現自由權利及政府機關辦公處所穩定性之均衡維護,難認警方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等行政處分,合於必要限度,其處分非無瑕疵可指。是警方逕為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等行為,其執法時並未衡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未予衡量限制人民集會自由之利益及當時影響之損害,則被告蔡丁貴及現場民眾並未遵守此等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繼續集會並持續表達抗議訴求,自不構成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

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蔡丁貴係該佔領立法院集會之首謀,且本件解散命令亦難認合於集會遊行法第26條之比例原則,自難論被告蔡丁貴以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

五、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侮辱公署部分

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結果,僅可見被告蔡丁貴有要求民眾拆下立法院銜牌之行為,暨被告吳灃洪、賴富榮有拆卸立法院銜牌及將所拆下之銜牌交給其他民眾之行為,尚無從認定其等主觀上知悉銜牌卸下後會被置放於地上之「中國黨」、「賣台院」布條中間,及其後遭到其他民眾踩踏並潑灑液體之事實,亦無從認定周維理踩踏立法院銜牌一事與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

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係以拆下立法院銜牌之方式,對立法院之重大議事瑕疵,表達象徵性言論,自難僅憑其等單純拆下銜牌之行為遽認此舉有貶低、減損立法院之權力地位,或有輕蔑、鄙視立法院之情事,其等所為已與「侮辱」之構成要件有間。又此舉係為表達對於張慶忠逕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一事之不滿,彰顯立法院之議事功能不彰,其等言論與公眾事務及公共利益有重大攸關,且其等對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及立法院議事功能不滿所為之意見表達行為,係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且非專以毀損立法院之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自無侮辱公署之犯意,尚不得課以侮辱公署罪責。

六、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妨害公務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蔡丁貴、黃國陽、許順治、陳建斌並無起訴書被訴事實之妨害公務行為,被告蔡丁貴、莊程洋、黃國陽並無起訴書被訴事實之妨害公務行為,此部分自無從逕論以妨害公務罪責。

至於起訴書其餘所指之推擠員警客觀行為,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認為被告蔡丁貴、李夙儒於指揮過程中數度安撫群眾情緒,試圖維持現場秩序及安全,且其等於民眾情緒高張時,俱要求群眾在場休息及注意身體狀況,又其等係因警方在議場內對學生執行驅離勤務,為避免雙方產生流血衝突,遂要求警方離開現場,惟因警方堅不退守,被告蔡丁貴始數度指揮民眾往警察方向前進,以促使警察自動退守,嗣因無法達成目的,乃指示民眾將警察拉開現場。至被告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莊程洋、余能生、黃國陽拉扯推擠警員之行為,係受到被告蔡丁貴之指示而為之,且其等將警察推拉下臺階或離開現場,均係徒手為之,並未使用工具或器械,手段尚非猛烈,亦無主動攻擊警員之行為,堪認其等行動之目的與被告蔡丁貴相同,僅為避免警方執行驅離中產生流血衝突,而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又被告蔡丁貴、李夙儒在佔領立法院之表意行為未幾,即遭警驅離,為了表彰所參與該行動之理念,才會以推擠行為要求警方離開現場,更遑論本件佔領行為時,均未見立法院有何主動要求員警協助驅離之舉,被告蔡丁貴等人在表意行為未幾,卻突遭警執行驅離,主觀上認為政治性意見表達遭警不當阻擾,亦非毫無可能,是難認其等所為係出於妨害警員執行勤務之惡意,自無妨害公務之犯意甚明,此部分尚無法以妨害公務罪嫌相繩。

七、被訴事實之被告賴品妤、林楷翔妨害公務部分

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雖可見被告林楷翔有丟擲黑色物品之行為,惟無法看出其丟擲之對象為何人,亦無法認定是否有丟到在場警員,復未見被告賴品妤有丟擲物品之舉動,是被告賴品妤、林楷翔並無檢察官所指對黃俊雄或其他在場員警丟擲包包、睡袋或其他物品之妨害公務行為。

八、被訴事實之被告林飛帆妨害公務部分

起訴書僅空泛記載被告林飛帆向議場外員警喊話,並未記載被告林飛帆為前開言論時之特定對象為何人。且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尚無從判斷被告林飛帆為前開言論時之對象,因而無從傳訊以查明在場值勤員警有無因被告林飛帆之前開言論而產生畏懼之意。又起訴書並未敘述被告林飛帆就前揭言論有何具體惡害之告知,且勘驗內容中亦未見被告林飛帆之前開言論有何惡害告知之意。而被告林飛帆為言論後,在場員警仍繼續在該處執行職務,並無撤退或暫停執行勤務之情形,足徵在場員警並無因被告林飛帆之前開言論而心生畏怖,其等所執行之職務亦未因而受到影響,尚難僅以被告林飛帆為前開言論即逕認其有脅迫員警之妨害公務犯行,自無從論以妨害公務罪責。

九、被訴事實之被告李惠仁妨害公務及傷害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及訊問證人結果,被告李惠仁係於欲進入立法院鐵柵門時,遭員警章乃剛及其他警員架離,右手被警員抓住,嗣後警員走到被告李惠仁左側時,被告李惠仁因外力牽引而往左前方轉,堪認係警員先推拉被告李惠仁往左前方向,欲帶動被告李惠仁出去鐵柵門外,被告李惠仁為掙脫警員拉扯而以手抓住警員之帽子,乃係單純脫免執勤員警所為強制力之肢體動作,尚難認被告李惠仁主觀上有積極攻擊之強暴行為或傷害章乃剛頭部之意。且被告李惠仁係為脫免章乃剛以強制力架離而以手扯下章乃剛之帽子,造成章乃剛受有頭部外傷,尚難認章乃剛所受頭部外傷係遭到被告李惠仁刻意強暴揮打所致,縱其為脫免警員架離而撥去章乃剛帽子時出手過重,導致章乃剛受有頭部外傷,仍難認其有積極攻擊之強暴或傷害章乃剛頭部之有形暴力行為,自無法率認被告李惠仁有何施以強暴方式之妨害公務及傷害犯行,而不能逕以妨害公務及傷害罪責相繩。

十、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張少威、受命法官文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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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二審維持原判22被告無罪 台灣高院籲當權者傾聽民意
https://www.hk01.com/%E4%B8%AD%E5%9C%8B/...1%E6%84%8F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對2014年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包括時代力量委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22名被告維持無罪原判。

高院認為,當時立委張慶忠欲強行通過服貿協議,有重大瑕疵,黃國昌等民眾才以陳抗方式表達民意,符合民主價值,和民主的體現。

高院判決指出,服貿議題影響台灣經濟活動甚鉅,在景氣不佳情況下,是否會影響就業機會、經濟收入,台灣民眾對此疑慮甚深,故民眾所選出來的立委,應該嚴格把關,亦應傾聽民意。

而此案的黃國昌和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因認為當時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未善盡立委職責,乃選擇到與立委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較小的立院聚集,表達其訴求,彰顯對立委張慶忠粗糙議事的不滿,與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大眾生活的場所滋事不同,這種屬對公共事務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也可提出理性批判,乃台灣得來不易的言論自由,「此等表象自由,亦屬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一環」。

判決認為,立委職責是忠實反映民意,為民喉舌,理應盡忠職守,也接受民眾最嚴厲的批評及反動,此乃理所當然,以張慶忠主導強行通過服貿條例審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為例提醒當權者,即「民意如流水,既能載舟,亦能覆舟」,判政府能傾聽民眾的心聲,在政策制度之際,以促進人民福祉,以台灣社會大眾的權益為最高的考量,亦減輕社會資源不必要的內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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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全文】太陽花佔領立院二審再判無罪,因「屬最後必要手段」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1460

[Image: erp9vo8xsudsemtep7cj4trzswrz0v.jpg?auto=...=80&w=1080]

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等22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仍判黃等22人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合議庭宣判時表示,二審並未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但認為太陽花學運肇因於反服貿黑箱,民眾陳抗並未主動攻擊警方,過程中民眾或有與員警推擠衝撞,但沒有人持器械攻擊,也沒有嚴重流血衝突,檢方上訴指控黃國昌等人涉犯煽惑他人犯罪沒有理由,駁回上訴。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皆無罪的案件,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才能上訴。太陽花學運占立院案一二審都獲判無罪,因此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太陽花學運(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期間衍生出3起司法官司,台北地檢署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起訴。

3案分別是「三一八占領立法院」,起訴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與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

「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洪崇晏、陶漢無罪,另兩人因妨害公務均遭判拘役,其中一人緩刑,全案已於106年8月確定

「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仍由高院審理中。「三一八占領立法院」部分,台北地院去年以黃國昌等22人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7要件,對全數被告做出無罪宣判。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針對「三一八占領立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仍判黃國昌等22人無罪。

黃國昌於宣判後,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受訪表示,對於今天的判決結果,再度印證他們從第一審程序不斷提出的主張,就是整個服貿協議踐踏台灣民主憲政、強行闖關;「318太陽花運動」無罪,有罪的是馬政府,以及那個時候違憲、違法,強行把服貿視為審查通過的立委張慶忠。

黃國昌也說,對於這樣的結果,呼籲再接下來「323行政院行動」的審判活動,承審法官能用相同高度來看待,因為這是立委沒有盡到他們的法定職責、違法濫權,踐踏憲政秩序所引發公民集體抗議的行動。

黃國昌也說,對於這樣的結果,呼籲再接下來「323行政院行動」的審判活動,承審法官能用相同高度來看待,因為這是立委沒有盡到他們的法定職責、違法濫權,踐踏憲政秩序所引發公民集體抗議的行動。

以下是高院新聞稿全文: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新聞稿

有關檢察官不服被告黃國昌等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今日判決,茲說明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貳、前言

一、 本案的前題是導源於具爭議性的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而檢察官在整體事件中,只是針對「言論」的部分追訴,也就是檢察官只針對煽惑、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務等部分起訴,並沒有起訴被告等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理論的問題。

二、本件爭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議事中,我國政府與大陸地區執政當局互相開放服務貿易產業項目,其中,我國對大陸地區開放之產業項目共64條,涉及商業、通訊、網路、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由於我國與大陸地區政治體制及經濟環境之差異,服貿協議一經提出,確引起我國朝野高度關注,立法院經朝野黨團協商,於民國102年6月25日第8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定服貿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及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惟立法委員張慶忠於103年3月17日在其擔任主席之第8屆第5會期聯席會議第1次會議中,因遭部分立法委員杯葛、阻擋,無法順利上台主持會議,認上開議案已遭延宕多時,為儘速完成審查程序,遂在台下以隨身型麥克風自行宣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而立法委員張慶忠前開行為後,復於同日決議將服貿協議送交同年月21日之立法院院會中表決,是立法委員張慶忠上開舉動,確違反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果且有重大瑕疵。

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3條定有明文。人民以投票方式選舉立法委員,企盼立法委員可為民喉舌,有效監督政府施政作為,且為民眾爭取福祉。服貿議題影響我國經濟活動甚鉅,於社會景氣普遍欠佳之情狀下,就業機會是否會遭剝奪?是否影響其等經濟收入?人民對此疑慮甚深,故經由人民票選之立法委員除應嚴格把關外,亦應傾聽民意,然最終卻以前揭粗糙方式送交院會存查,顯見人民意見確已無從由其等票選之立法委員呈現,人民僅得選擇以集體行動之方式表達,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此實亦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本件被告等人因認立法委員就服貿議題未能恪盡立法委員職守,乃選擇至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之立法院聚集,表達其等訴求,彰顯者即係對立法委員粗糙議事之不滿;其等要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社會大眾生活之場所惹事生端,此亦顯現我國人民於對公共事務除可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亦可提出理性之批判,此實係台灣社會得之不易之言論自由,此等表意自由,亦屬民主國家之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三、代替人民發聲的立法委員係人民直選,人民期盼其等能忠實反應民意為民喉舌外,國家亦賦予其相當之權利,是倘其未能盡忠職守,誠實反映民意,本即應接受人民最嚴厲之批評及反動,此乃理所當然,民意如流水,既能載舟亦能覆舟,期盼有權利者,能傾聽民眾之心聲,於政策制定之際,以促盡人民福祉,慮及我國社會大眾之權益為最高之考量,亦減輕社會資源不必要之內耗。

參、茲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等人犯罪,本院認不成立犯罪之理由,說明如下:

一、就檢察官起訴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等人被訴違反刑法第153條部分,說明如下:

►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等人均坦承,確有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陳述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語,然就其等言論是否構成刑法第153條部分:

刑法第153條之煽惑他人犯罪行為,除須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外,另須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即除認識其行為在於煽惑他人為犯罪行為外,並應以煽惑他人犯罪之意慾而實施其行為。倘形式上雖有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主觀上卻缺乏此項犯罪之故意,實不應成立該項犯罪。而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等人,是否係為煽惑他人犯罪而為之,或係基於其他意圖而為之,應綜合其等所為言論之時空背景暨其等通篇論述而觀,而非拆解割裂其等片言隻語以為評價。

本案緣起於服貿協議議事瑕疵而起,而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等人,自102年6月份起迄103年1月13日止,即在行政院、立法院、民進黨團、海基會、凱達格蘭大道等處,或以記者會、或以讀書會、座談會等方式,表達其等對於服貿協議之看法,且亦主動參與官方之公聽會,並投書媒體,再三呼籲官方正視服貿協議可能對我國經濟民生造成之衝擊深度,就服貿協議議題,投以相當心力,並亦盡其可能藉由可發聲管道,表達其等訴求。是其等於知悉此一攸關國家人民生計之重大議題,非以黨團原協商方式,而係以上開粗糙方式送交院會存查,因認立法院已失去其應有功能,方決定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表達訴求,期盼以此方式喚取社會大眾關注立法院就此一關係我國人民生計之服貿議題。

而於103年3月18日之夜晚,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雖有前揭要求民眾侵入立法院之言論,然其等均清楚明確向在場民眾揭示:因認人民選出之立法委員,就服貿協議未能盡人民託付之立法之責,方選擇回到立法院,藉由佔領立法院之方式,表達人民抗議之旨至為明確。且參酌被告黃國昌於敘明其等之訴求後,亦請在場民眾思考是否願以行動支持,此可明確區分其等言語要非毫無邊際之漫天叫罵,亦非鼓吹或魅惑人民以蠻力與政府對抗甚明。

立法委員以前揭粗糙之方式,將服貿議題逕送交院會存查,已引起社會大眾議論,而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關注服貿議題已有相當期間,是其等就此議題,自非滋事生端;再者,其等亦已明確對在場民眾表達何以發起以佔領立法院方式,表達反對黑箱服貿之緣由,且其等上開言論,要非口水論戰,而係確有所本,故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當日主觀上純係為表達其等政治訴求,並尋求在場民眾以進入立法院之方式反應人民對於服貿協議以前揭方式送交表決之不滿,實難認其等於當日係其於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宅之犯意而為之,是其等既欠缺主觀犯意,自難以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罪相繩。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已明確揭示,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權。故人民可以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之象徵,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並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然我國刑法第153條規定煽惑他人犯罪行為罪,並未限制其所煽惑犯罪之種類,其規範之內容,即係以壓迫行為人意識形態與自由,鉗制人民發表言論之自由,故此時即應考量行為人之言語有無可能在利益衡量中因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具實質違法性。然非謂任何言論均可高舉言論自由之大旗,而不受任何限制,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首需區分言論價值之高低,而異其不同之保護密度,並應斟酌其等所為言論之時間、地點、方式而予以不同程度之審查,亦即應針對個別案件行為當下之一切情狀進行考量,以其行為、言論背後保護的利益及所侵害的利益進行實質的權衡。

本件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係認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遂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進行抗議,為達到阻止立法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之目的而為之政治性言論,且因服貿協議影響之行業及層面甚廣,簽署之影嚮深遠,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足認其等前開動機及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自屬高價值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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