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0-2021, 06:22 AM
【車牌查冊案】與蔡玉玲車牌查冊案性質一致 《大公報》記者准自簽守行為一年、不留案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470/%E...%A5?page=7
繼《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控後,《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亦因以同樣方式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兩案性質大致相同,涉及相同控罪、同樣的查冊方法,由相同主控官及主任裁判官負責,兩名記者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卻不相同。
《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堂費1000元。反觀蔡玉玲案,她今年4月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
本案被告為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他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控方庭上強調,本案與蔡玉玲案的「考慮標準和尺度」是「完全一樣」,考慮本案被告背景、受僱、今次為一次性事件,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同樣負責審理蔡玉玲案,她在庭上一度表示兩案性質大致相同,但沒再追問或要求控方解釋此案同意簽保守行為的原因。
上述兩宗車牌查冊案,均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涉及控罪同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在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剔選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不同的是,蔡玉玲是以刑事形式被控,即遭警方上門拘捕再排期上庭,《大公報》記者則是警方接獲投訴後,以傳票形式檢控。控方就在庭外表示,兩種檢控形式法律上相同,不影響判刑選項。
至於兩案涉及的報道內容,「鏗鏘集 — 7.21誰主真相」進行的車牌查冊,是為調查當晚有車輛於鳯攸北街接載白衣人的情況,記者查冊後前往登記地址追訪,節目中披露了查冊車輛的車主全名及身份,但畫面的車牌號碼經打格遮蓋;《大公報》的報道則為指出其公司記者被「『黃絲』瘋狂追查」,並完整刊出疑為跟蹤車輛的車牌、車主全名、首次登記日期等資料。
蔡玉玲最終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現正提出上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毋須留有案底。
據港大的社區法網解釋,簽保守行為是預防犯罪的措施,不是刑罰,當事人須在擔保期內遵守法紀,技術上沒被正式定罪,毋須留有刑事案底。被判罪成者則須留有案底,對其日後求職,或準備移民而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或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均受其案底記錄影響。
控方案情指,《大公報》去年8月16日刊出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A1頭版報道,指其公司記者停泊在堅尼地城的登記車輛,在8月14日被人拍照並上載至網上討論區,記者翌日被人跟蹤,遭前立法會成員和其他人士妨礙及用粗口辱罵。被告黃偉強同日(8月15日)在運輸署網頁,申請取得疑為跟蹤車輛的車輛登記證明書,翌日於上述頭版報道刊出有關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名字。
案情提到,黃偉強向運輸署車請車輛證明書時,填寫其個人姓名及《大公報》的公司名稱,在申請用途選擇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以信用卡支付申請費。
案情續指,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被刊出資料的車主及後承認曾拍攝該屬《大公報》的車輛,但否認知悉是由該報記者駕駛,亦表明自己車輛並無牽涉在任何與被告有關的交通事項。
【案件編號:ESS3866/2021】
涉車牌查冊被控 《大公報》記者准簽守行為結案
https://www.singtao.ca/5006037/2021-06-1...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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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控後,《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亦因以同樣方式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兩案性質大致相同,涉及相同控罪、同樣的查冊方法,由相同主控官及主任裁判官負責,兩名記者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卻不相同。
《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堂費1000元。反觀蔡玉玲案,她今年4月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
本案被告為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他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控方庭上強調,本案與蔡玉玲案的「考慮標準和尺度」是「完全一樣」,考慮本案被告背景、受僱、今次為一次性事件,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同樣負責審理蔡玉玲案,她在庭上一度表示兩案性質大致相同,但沒再追問或要求控方解釋此案同意簽保守行為的原因。
上述兩宗車牌查冊案,均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涉及控罪同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在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剔選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不同的是,蔡玉玲是以刑事形式被控,即遭警方上門拘捕再排期上庭,《大公報》記者則是警方接獲投訴後,以傳票形式檢控。控方就在庭外表示,兩種檢控形式法律上相同,不影響判刑選項。
至於兩案涉及的報道內容,「鏗鏘集 — 7.21誰主真相」進行的車牌查冊,是為調查當晚有車輛於鳯攸北街接載白衣人的情況,記者查冊後前往登記地址追訪,節目中披露了查冊車輛的車主全名及身份,但畫面的車牌號碼經打格遮蓋;《大公報》的報道則為指出其公司記者被「『黃絲』瘋狂追查」,並完整刊出疑為跟蹤車輛的車牌、車主全名、首次登記日期等資料。
蔡玉玲最終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現正提出上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毋須留有案底。
據港大的社區法網解釋,簽保守行為是預防犯罪的措施,不是刑罰,當事人須在擔保期內遵守法紀,技術上沒被正式定罪,毋須留有刑事案底。被判罪成者則須留有案底,對其日後求職,或準備移民而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或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均受其案底記錄影響。
控方案情指,《大公報》去年8月16日刊出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A1頭版報道,指其公司記者停泊在堅尼地城的登記車輛,在8月14日被人拍照並上載至網上討論區,記者翌日被人跟蹤,遭前立法會成員和其他人士妨礙及用粗口辱罵。被告黃偉強同日(8月15日)在運輸署網頁,申請取得疑為跟蹤車輛的車輛登記證明書,翌日於上述頭版報道刊出有關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名字。
案情提到,黃偉強向運輸署車請車輛證明書時,填寫其個人姓名及《大公報》的公司名稱,在申請用途選擇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以信用卡支付申請費。
案情續指,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被刊出資料的車主及後承認曾拍攝該屬《大公報》的車輛,但否認知悉是由該報記者駕駛,亦表明自己車輛並無牽涉在任何與被告有關的交通事項。
【案件編號:ESS3866/2021】
涉車牌查冊被控 《大公報》記者准簽守行為結案
https://www.singtao.ca/5006037/2021-06-1...iant=zh-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