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香港司法制度 Hong Kong judicial system
陳弘毅指香港維持原有普通法制度 與外國沒有大差異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4.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在本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表示,《香港國安法》正如其他香港法律一樣,基本上由法院在個別案件上應用和實施。

陳弘毅指出,如果法律有些模糊或寫得不清楚之處,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但並非經常使用,香港即使有了國安法,仍然維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與外國的普通法制度沒有重大差異。

【一國一制】夏寶龍:中央、特區雙規制 國安法凌駕本地法 國安委如太上皇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0340.html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周五(13日)的公開講話中提出「中央和特區政府採取『雙執行機制』」,又表示,當香港本地法律和《港區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配合」。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人大釋法後,國安委擁「太上皇的權力,之後人大釋法都『慳返』(省掉)」。

全國港澳研究會周五舉辦「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上致辭時,公開提及人大早前就《國安法》釋法,稱受中央直接監督的香港國安委,有權對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不得干預且須「尊重和執行」。他提出,中央透過《國安法》推行中央和特區政府「雙執行機制」。

任建峰:今後國安委能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

「法政匯思」前召集人任建峰在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人大釋法後確立國安委凌駕「三權」可「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之後人大釋法都慳番(省掉)」。

任建峰說:人大釋法後,夏寶龍都表明是授予國安委有無限大「太上皇」的權力。現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隨時隨地,在任何政策上可以被閹。

「處理海外律師只是小試牛刀」

夏寶龍在講話中又指《國安法》有凌駕性,當香港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和作出「配合」。

任建峰認為該說法意義重大,問題並不只影響被告聘請海外律師的權利,日後「可以成為政權的工具」,不排除將內地司法程序中「官派律師」、秘密審訊等限制人權的情況,逐步引進香港。

任建峰說:大家多數將焦點放在海外律師,當然這是涉及被告選擇辯護人、律師的權利,這也很重要。但正正是政府和傳媒、公眾將焦點放在此狹窄問題上。

香港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本台訪問時為夏寶龍的有關講法解畫。他指香港法律並非因與《國安法》有「嚴重衝突」而修改,而是兩地法律「互相配合」,主要因應香港部分法例「過時」,或未能追得上新設的《港區國安法》而作「更新或修訂」。

湯家驊說:這不是奇怪的事,這都很普遍。亦非一條法律蓋過、改變或刪除另一條法律。只是希望所有法律互相配合,得到一致目標。《港區國安法》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我們需要將其他法律更新而已。

夏寶龍放話稱《國安法》「具凌駕性」後,香港律政司周五隨即表示,特區政府已就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展開工作,會儘快提出修訂建議。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和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聲稱,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外,其他法律未有修改的迫切性。

國安委的權力和影響,和香港近期多宗案件息息相關。其中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多次掀起《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抵觸的爭議,包括保釋門檻和最近聘請海外律師的資格。

針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處理其國安法案件一事,香港特首李家超較早時間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通過決定,指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處理《國安法》案件,須取得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介入「判斷」和「決定」。
Reply
國安法官陳嘉信 民事案判辭98%抄襲 張舉能指不公嚴厲訓誡 黃道益案須重審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D%E5%AF%A9
[Image: 1cc9589dd02052e7be789fde311a5496.jpg]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在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不服上訴,質疑陳官撰寫的判辭有98%內容均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並批評陳官全盤抄襲原告一方的陳辭,敗訴方自然感不滿。至於上訴庭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法官也是陳嘉信(見表)。

另負責榮光禁令唐英傑案
因健康理由退出初選案
翻查資料,陳官近日審理《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亦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主審法官,早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民主派初選案的審訊。

司法機構昨晚回覆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判辭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此外,張官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法官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上訴庭引兩抄襲案例均涉陳
案件原告為本港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案中爭議為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產品商標。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方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根據上訴庭判辭,被告方向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和林雲浩呈上列表,指陳官的判辭中,逾98%內容來自原告書面陳辭。被告質疑,陳官的判辭為原告說法的「複製品」,看來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上訴庭閱畢列表,發現陳官的判辭將原告陳述逐字複製,只有表面改動,例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

張:打擊司法信心 已指示加強培訓
上訴庭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李義的2005年判辭指,法官引述訴訟各方論點是日常做法,但必須以獨立思考履行司法職能,並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如果法官完全抄襲其中一方的意見,必然引起另一方懷疑,擔心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觀點,故司法抄襲不應出現。

上訴庭繼而援引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的案例,指法庭判斷是否出現司法抄襲,並非基於抄襲陳述的百分比,而是原審法官自身的推理思考。上訴庭表明,法官須自行思考問題,並透過自己的語言得出事實裁斷或法律裁決;本案而言,陳官在判辭全面抄襲原告的意見,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願意或者有能力,以獨立思考處理議題。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議題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為自己的判辭,敗訴方有理由不滿,以為法官「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上訴庭指,從陳官判辭的抄襲程度而言,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對此感到委屈(grievance),在別無選擇下,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

【案件編號:CACV 225/21】

國安法官陳嘉信審侵權案 判詞98%抄襲 遭張舉能訓誡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B%E5%A...05377.html
[Image: 3e7a56d0-0a3a-11ee-9f63-c2f9e700f255]

高院法官陳嘉信判詞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 上訴庭批准案件重審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888503e8...D%E5%AF%A9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前年一份判詞懷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上訴庭批准涉及的案件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前年裁定星洲藥業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星洲藥業提出上訴,指判詞內容逾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認為涉及司法抄襲

上訴庭發現判詞逐字複製原告方書面陳詞,只是把原告、被告的英文縮寫「P」和「D」改回做全寫,將「背景」改為「引言」。上訴庭指,法官核心工作是作出裁判,必須用自己的語言表達如何得出法律上的事實裁決和推論;陳嘉信大規模抄襲陳詞,難以確信法官獨立思考,願意或能夠運用其智慧處理案中議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指,抄襲行為影響公眾對司法信心,絕不能接受,已經聯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向陳嘉信作嚴肅訓誡。

商標侵權案法官判詞涉抄襲 上訴庭下令交另一法官重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1...2_001.html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指就處理一宗涉及商標的訴訟頒判詞時,其判詞內容有98%是抄襲原告的陳詞,並裁定原告勝訴。被告方質疑屬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上周五(9日)頒下判詞,認同陳官的判詞屬司法抄襲,並遺憾地指出陳官抄襲的程度和質量是會令人難以相信陳官有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最終決定該案須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司法機構晚上回應傳媒時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本案涉及的事件為黃道益活絡油控告星洲藥業,指其黃道人活絡油涉侵犯原告的商標。陳嘉信法官為該案的原審法官,經審訊後陳官於2021年4月頒下判詞,裁定黃道益勝訴。但星洲藥業不服,並指在與原告陳詞遂段比較後,認為陳官的判詞有98%的內容與其一致,餘下的內容只有一些修飾性的改變,例如將英文縮寫P替換為the plaintiff,原告方對上訴方此說法並無爭議。上訴方認為陳官並無考慮過上訴方的觀點,只是單純抄襲原告陳詞作裁決。

上訴庭3位法官細閱陳官判詞後,認同上訴方觀點,並指法官不僅必須在司法職能中擁有獨立思考,還必須讓人相信他確是如此。上訴庭指陳官判詞只是全面抄襲了原告的陳述,會使人質疑陳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指法官必須以獨立和謹慎的態度批判性地裁決各方的問題,陳官判詞會令他人產生不滿情緒。因此上訴庭決定撤銷陳官的裁決並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重審;陳嘉信法官自2017年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處理民事及刑事訴訟。陳官亦為處理《國安法》的指定法官,並曾獲委任為處理47人泛民初選案的3位法官之一,但陳官於開審前以身體不適為由退出,並由李運騰法官頂上。

案件編號:CACV 225/2021
Reply
申辯《願榮光歸香港》被拒 鄒幸彤:說誰都能反對卻不讓人出聲
https://tw.news.yahoo.com/%E7%94%B3%E8%B...20796.html

香港政府向法院申請禁止傳播反送中運動代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香港高等法院已於21日審理,將於28日裁決。正在獄中服刑的前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申請在案中抗辯,法官卻以她與此案無關為由,拒絕她出庭抗辯。鄒幸彤表示,沒想過連在法庭抗辯的機會都沒有,原來要禁止一首歌是「政府不喜歡,就夠了」。

香港律政司上月向高等法院提出訴狀,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原告要求法院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在網路媒體或平台上,以廣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無論是其旋律、歌詞或與歌曲相似的改編本。

有大律師資格的鄒幸彤,正因非法集結等罪名在獄中服刑、且被控港版國安法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她此前向法院申請在上述案件中抗辯,並已向法庭提交反對理據。但法庭21日審理案件前,已拒絕批准鄒幸彤抗辯。

前立法院議員邵家臻指出,他20日去探望鄒幸彤時,鄒表示自己已為答辯準備多日,寫了半本簿子的講辭。但經他告知,鄒幸彤才得知自己不能出席答辯,先是律政司反對,法庭也認為此案不關她事,所以她不用出庭,連該案的代表律師也不用出庭。

邵家臻說,鄒幸彤得知消息後「錯愕,憤怒得滿面通紅」,之後表示既然要立法制約全香港人的行為,就要讓人有反對的權利,「既然有人反對,就要讓他出庭說過清楚明白」,至於法庭如何判決,那是另一回事。

鄒幸彤臉書則在22日發文,表示決定介入這起案件時,已想過各種可能的後果,「入水記」(被單獨囚禁)是小事,最擔心是對方用各種程序問題,逼迫人「傾家蕩產」而放棄。但她沒想過連在法庭抗辯的機會都沒有,「不是反對無效,而是不能反對」,情況就是「這場官司,你沒有說話的資格」。

鄒幸彤說,「他們要禁止一首對不少人來說重要的歌,對民主運動重要的歌,卻覺得根本不用聽珍視這首歌的人的說法。政府不喜歡,就夠了。他們一方面想顯得很大方,說誰都可以來反對,到真的有人想反對了,缺(卻)又不讓你出聲。這就是荒謬的、『可愛』的新香港。」

她表示,「一個我沒有資格反對的禁令,我看不到我又(有)任何義務去遵從」,「既然原告已斷定我不是這場民事訴訟的與訟方,而法庭也同意了,那這場官司衍生的任何命令於我何干?」

鄒幸彤說,香港政府「不能一方面想拿一個能限制所有人的民事禁令,卻又不讓任何人去參與這場官司」,「說要尊重法治的人,就請別帶頭濫用司法程序」。

她最後強調「我會繼續說該說的話,唱想唱的歌。願榮光歸香港。」

《願榮光》禁制令|鄒幸彤申抗辯被拒:感失去說話資格
https://www.hk01.com/article/922145

律政司早前就《願榮光歸香港》一曲,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公眾傳播歌曲。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反對禁令,提出抗辯,但遭法庭拒絕。正她今午(22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沒想過沒有出庭的機會,認為失去說話的資格。她又指,看不到有任何義務,遵從沒有資格反對的禁令;並表明「我會繼續說該說的話,唱想唱的歌。」

鄒幸彤今年3月中因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罪成而被監4個半月。其帖文開首表示,決定介入這場官司時,已想過各種可能的後果,形容「入水記(獨立囚禁的水飯為)時小事」,最擔心是「對家」以各種程序問題,逼使人傾家蕩產而選擇放棄。

鄒幸彤又指,未曾想過沒有出庭的機會,認為已喪失說話及反對的資格,「不是反對無效,而是不能反對,甚至沒有在法庭上反對這個『不能反對』的決定的機會。」她又認為,看不到有任何義務,遵從沒有資格反對的禁令。

鄒幸彤︰我會繼續唱想唱的歌

鄒幸彤並認為,政府不聽取珍視《願榮光》的人士說法,批評政府一方面想顯得大方,稱容納反對的聲音,卻不讓反對者發聲,更形容「這就是荒謬的、『可愛 』的新香港」。

鄒幸彤又指,政府一方面推出限制所有人的民事禁令,卻不讓任何人參與官司。她認為,民事判決只能影響與訟方的權益,不是一個立法的捷徑,勸喻政府不要帶頭濫用司法程序,並強調「我會繼續說該說的話,唱想唱的歌。願榮光歸香港。」

鄒幸彤交代申請抗辯時序表
時間 事件經過
6月21日 鄒幸彤於入稟限期內,向律政司提交「擬抗辯通知」
6月23日 律政司確認收到鄒幸彤的通知,並將6月5日的「傳訊令狀」送遞予鄒幸彤
7月4日 鄒幸彤提交反對理據
7月6日 律政司提交書面陳詞,請法庭緊急書面裁決鄒幸彤在程序中的身位(locus)
7月8日 鄒幸彤就身位問題,申請7月1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7月10日 法庭書面指示,除非及直到有恰當的聯合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否則毋須考慮鄒幸彤的身位問題
7月14日 鄒幸彤提交送達確認書及擬抗辯通知,但遭法庭登記處職員,以「名字不符律政司入稟狀中的描述」為由拒絕接收。其後當日再新製一份送達確認書,才獲登記處接納
7月18日、19日 鄒幸彤與律政司就其身位問題文書來往爭議
7月19日 法庭書面指示,要參加聆訊只能通過聯合訴訟申請。因鄒幸彤沒有作出申請,故21日的聆訊毋須其本人及法律團隊出席
7月20日 鄒幸彤的法律團隊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重申鄒幸彤已確立「被告人」的身位,惟法庭未有回覆
7月21日 禁制令聆訊,鄒幸彤及其法律團隊無法參與

《願榮光》禁令案下周五裁決 鄒幸彤申介入案件被拒 據悉官指沒資格抗辯
https://thewitnesshk.com/%e9%a1%98%e6%a6...%e8%b3%87/
[Image: song.png]

六旬翁街頭拉二胡否認無牌演奏 控方指《願榮光》具煽動性 被告質疑「政治迫害」
https://thewitnesshk.com/%e5%85%ad%e6%97...%e7%85%bd/
[Image: 2wulink.png]

退休男子街頭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 警方作供指歌曲具煽動性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4ba9...5%E6%80%A7

願榮光歸香港
https://thewitnesshk.com/tag/%E9%A1%98%E...%E6%B8%AF/
Reply
特首首發證明書 指4傳播行為涉國安 官:無法完全接納「國安問題應聽命行政部門」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0%e3%80%8d

判辭披露,特首李家超本月11日發出證明書,指4項涉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涉及國家安全。翻查公開資料,這是去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以來,李家超首次運用《港區國安法》第47條權力向法院發出證明書。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特首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但僅約束案件是否與國安有關,法庭仍有最終審判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若律政司主張特首證明書有司法裁斷(judicial determination)的功能,「會令人感到驚訝和沮喪」。

根據國安法第47條,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法官陳健強在判辭表示,特首基於國安評估發出證明書,但律政司一方正確地指出,會否頒發禁制令仍由法庭決定。律政司主張法庭在國安問題應聽命於(defer to)行政部門,法官明言無法完全接納,形容說法「以偏概全(too sweeping a statement)」

法官認同4項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安,最好交由行政部門決定,因為政府可利用法庭無法獲取的敏感情報以評估國安風險;但另一方面,本案關鍵是頒發禁制令可否預防罪行,「我不明白為何法庭不能根據席前的證據,對問題作適當判斷」。

從公開資料所見,本案是特首發出國安法證明書的首例。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一案,國安委今年1月11日決定Owen代表黎辯護可能構成國安風險,與維護國家利益有衝突,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簽證,但不牽涉特首向法庭發出證明書。

湯家驊:僅證涉國安 頒令否仍法庭決定

戴啟思:主張證明書可裁斷「令人沮喪」

湯家驊表示,特首證明書僅證明案件行為或證據涉及國安,「不等於有人犯罪」,最終被告是否有刑責,又或應否頒民事禁制令,仍由法庭決定。至於國安問題是否最好由政府決定,他提到一宗美國案例,指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法庭要尊重政府的國安風險判斷,因為許多情報不能在庭審公開。

戴啟思表示,在國安法生效之前,《基本法》第19條有類似規定,當案件牽涉國防外交等,法庭就要取得特首證明文件。他說,雖然國安法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但如何用於案情和法律程序,一概由法官決定;若律政司主張特首證明書有司法裁斷功能,「會令人感到驚訝和沮喪」。

《榮光》禁令拒批 政府研對策 高院:限制已違法行為 看不到實際用處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e8%99%95
[Image: 29ac120fadf61a130e7c85011c2062a8.jpg]
[Image: 29ac1e0dac4dae1eab91ecfc139823c8.jpg]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在具違法意圖下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榮光》),指傳播或令該曲被誤認為是香港「國歌」。高院法官陳健強昨午頒下判辭,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判辭指出,禁制令是限制已違法行為,相信已違法者不會因而卻步,亦可能帶來「寒蟬效應」。特首李家超表示已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辭及跟進工作。據了解,律政司傾向上訴。

另外,判辭透露特首於本月11日發出證明書,指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翻查資料,這是政府首次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向法庭發出證明書(見另稿)。

李家超:要求律政司研判辭跟進
正訪問東盟3國的特首李家超昨日在馬來西亞被記者問到會否考慮上訴,他說已要求律政司盡快研究判辭,以及積極研究之後的跟進工作。他強調國歌是國家主權的象徵,有關歌曲經常被用作煽動他人參與極有可能構成分裂國家罪及煽動罪等行為,亦被不正確地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家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傷害。

臨時禁制令原擬禁止4類行為,即以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具煽動性的意圖傳播《榮光》,以及協助及教唆上述行為。高院法官陳健強在判辭概括此4類行為均觸犯其他刑事罪行,法庭要評估需否透過禁制令此民事程序輔助刑事法律程序,尤其當相關刑事罰則遠比禁制令引伸的民事罰則為重,例如國安法第20條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庭便須判斷禁制令能否帶來更大阻嚇力,以及法庭在原則上應否加諸禁制令,令被告失去刑事程序所訂下的保障。

官:已立國安法 刑罰更重
陳官表示,香港自國安法生效後已「重回正軌」,反映國安法行之有效,雖然律政司一方提到過往涉及港鐵站及機場的禁制令非常有效,但法庭認為當時的附例不足以阻嚇相關罪行,而本案情况不同。他又認為,已違法者並不會因禁制令而卻步,涉及的網上平台營運商亦應會索取法律意見,避免協助他人違法,法庭「難以理解」為何禁制令能增加相關刑事罪行的阻嚇力,看不到禁制令有實際的用處。

終止聆訊僅酌情權 法律規定避「一罪兩審」

禁制令的另一爭議是禁制違法行為會否造成「一罪兩審」,即被告須同時面對刑事審訊及違反禁制令的民事程序。判辭引述律政司曾指法庭可以頒令終止其中一個法律程序,但陳官認為終止聆訊是法庭的酌情權,避免出現「一罪兩審」則是法律的規定。

指潛在「寒蟬效應」 重申自由非絕對
判辭又提到,即使禁制令不針對合法行為,但亦不能排除可能帶來「寒蟬效應」,令無辜者擔心法律後果,而避開涉及《榮光》的合法行為,香港記者協會原擬介入正正反映潛在的「寒蟬效應」。陳官認為許多巿民沒有時間了解禁制令細節,可能接觸不準確的二手資訊,早前不少傳媒報錯禁制令會令《榮光》成為「禁歌」,便足證公眾難以理解禁制令內容。

接納護國安目的 需否靠禁令有保留
不過陳官亦重申,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套用限制人權的「相稱性測試」,他接納禁制令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目的,並能平衡「寒蟬效應」及維護國安的需要,不過對於是否有需要透過禁制令達到此合法目的則有保留。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早前在申請禁制令的入稟狀附上32條YouTube影片,要求相關者採取行動,停止傳播《榮光》。本報昨日翻查發現,其中8條影片無法觀看,分別變為非公開影片、被上載者移除,或者無法在香港觀看。另外,《榮光》於Apple music、Spotify、kkbox等串流平台則繼續上架。

湯家驊:縱未有禁制令 傳播仍可違法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5%e6%b3%95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法庭因技術原因拒頒《願榮光歸香港》(下稱《榮光》)禁制令,不代表《榮光》本身沒有問題,市民不應隨便傳播和分發歌曲,以免墮入法網。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政府可考慮「三步走」策略,即上訴、直接執法或修例,而立法會議員可積極研究修訂《國歌條例》,令法例變得更清晰。

上訴執法修例 梁美芬倡政府三步走
梁美芬估計,政府可以研判上訴結果,或即時按《港區國安法》或《國歌條例》執法和檢控,獲勝訴機會後再做決定,亦可經立法會修例及補充,「以免我們的國歌經常在國際活動和賽事中經常被誤播,繼續被極有影響力的社交傳媒播放」。她又說,立法會議員研究修訂相關法例,可能只需修改很小部分就可以令法例變得清晰,「令日後減少更多麻煩……(包括)為香港和國家在國際上帶來尷尬」。

湯家驊表示,法官認同傳播《榮光》的人有意違反國安法,但具體情况不能一概而論,假設有人在浴室哼唱《榮光》,和在維園集會時唱歌影響不一樣,後者可能違法。

大狀:有否煽動意圖關鍵
大律師嚴康焯表示,雖然法庭駁回禁制令申請,但任何人以非法形式傳播《榮光》仍有違法風險,關鍵是該人有沒有煽動意圖;除了新聞工作者報道或轉載《榮光》可納入合法用途,假設警察學堂播放《榮光》,以教育學員何謂犯法,相信都是合法用途之一。
Reply
高院法官陳嘉信再涉九成司法抄襲 鷹君案相關訴訟羅啟瑞上訴得直
https://www.hk01.com/article/931510
[Image: 6cyIC3cD0TlQpK0z0aG0ajdTNVvHwvrpLbRo9y20...w1920r16_9]

高院法官陳嘉信審理鷹君案再涉司法抄襲 案件發還另一法官處理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df8ef94a...5%E7%90%86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涉「司法抄襲」。他早前審理鷹君集團羅啟瑞的案件,上訴庭指其判詞有九成二屬抄襲,裁定羅啟瑞上訴得直。案件將發還另一法官處理。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早前已被指,在處理一宗商標案民事訴訟涉及「司法抄襲」。而今次涉及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幼子羅啟瑞的民事訴訟,敗訴的羅啟瑞亦以同樣理由提出上訴。

上訴庭周五頒布判詞,提到陳嘉信整份判詞有九成二屬抄襲。上訴庭判詞指,陳嘉信在原審239段判詞中,有221段是逐字抄襲。答辯方的律師陳詞,只在一些字眼作輕微修改,亦沒有作出實質分析。

上訴庭指,判詞的抄襲程度和方式合理地引起不滿,令人懷疑他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令正義無法伸張,出現司法程序缺陷。

上訴庭認為,判詞是法官的「核心產物」,當中包含法官達成裁決時的具體邏輯分析,是法官積極處理案件的有力證據。即使陳嘉信在審訊中表現積極,並與律師討論案件,亦不能蓋過「抄襲」的印象。

陳嘉信之前以濫用法庭程序為由,剔除了羅啟瑞的申索陳述書中近80段文字。上訴庭經考慮後撤銷命令,並批准修改陳述書內容。案件亦會交由另一法官處理。

法官陳嘉信被指涉司法抄襲 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改由另一法官處理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b64369c0...5%E7%90%86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被指涉及至少兩宗司法抄襲,他原本負責審理、律政司申請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改由另一名法官處理。

陳嘉信早前指示律政司就申請禁制令將傳票及法庭命令上載至政府相關網站,案件已排期本周五開庭處理。

但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改由高等法院另一法官陳健強處理,預計審訊需時3小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日前已對陳嘉信嚴肅訓誡,張舉能指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已指示司法學院加強培訓。
Reply
杜淦堃:如法官面對制裁威脅 司法體系會面對一定壓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911.htm\

美國國會一個委員會早前要求制裁本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制裁會威脅到本港司法制度,因為會影響到本港司法體系及律政司能否繼續招攬能者及優秀律師,他指出如果美方實施制裁行動,無疑不能改善本港的法治水平。

杜淦堃在一個商會午宴活動表示,本港作為開放的國際城市,多位法官有親友身處海外,部分法官甚至持有外國護照,如果面對制裁威脅,本港的司法體系會面對一定壓力,強調本港司法體系正努力應對該問題。

他表示,本港法官認為是正確裁決,會無懼於與當局持不同取態,近期終審法院就同性婚姻等案件為例子,終院作出大比數判決,各法官均可表達看法,書面解釋理據,有關做法並非在每個司法體系均可體現。

杜淦堃又提及2019年暴亂衍生的案件,雖然讓刑事司法體系超負載,但各被告仍可恰當申述,負責國安法案件的法官均是富有經驗、加入本港司法體系多時,並非如外界所指由北京或本港當局挑選處理案件。

他指出,國安法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的機制,沿於英國多年前的設計,針對商業運作,認為國安法帶來的影響,可能是言過其實。

杜淦堃說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有國際法律背景的司法體系是一個主要優勢,本港業界的從業者亦有在倫敦或悉尼等外地執業背景,而只有為數非常少的其他地方會容許外籍人士在法庭中扮演重要角色。
Reply
香港「反送中」示威:學者研究審判數據稱司法制度被「武器化」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67227941

香港2019年「反送中」示威過去已四年,一份海外香港法律學者分析相關刑事審判數據的報告認為,香港檢控機關將司法制度「武器化」。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星期四(10月26日)公布的這份報告,比較了香港近年兩次大型的示威後的檢控和定罪情況。

報告表示,從2019年香港示威起的首兩年,被定罪者遭判監禁的比率顯著高於2014年」雨傘運動」,平均候審時間將近一年,拒絕保釋候審情況亦比其他案件普遍,損害被告人的人權。

與此同時,美國組織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發表《2023年世界法治指數》,香港在142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23,比去年下跌一位,但「秩序和安全」分項全球排名第六。

中國香港特區政府評論稱,香港排名持續處於高位,「並領先於一些不時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歐美國家」,顯示中國《香港國安法》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上起著重要角色,有利於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

香港施政報告國安愛國先行 確定2024年內完成「23條」立法
香港國安法謀求「域外效力」 海外港人的噤聲與堅持
香港政府將重推「23條」:與《國安法》有何差異?
香港《國安法》:沿襲自英國的刑事司法流程怎麼走?
在《2023年世界法治指數》排名中,英國排名第15位、美國26位、新西蘭第8位、加拿大第12位、澳大利亞第13位、日本第14位、新加坡第17位、法國21位、中國大陸第97位、俄羅斯第113位。

BBC中文就喬治城大學報告內容向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尋求評論,尚待對方答覆。

「反送中」刑罰「比雨傘運動嚴苛」
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案示威被俗稱為「反送中」示威,香港特區政府則慣稱為「反修例示威」。BBC中文稍早前向中國香港警察索取的數字顯示,由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有10,279人因這場示威而被捕。

特區警務處指出,被捕或被檢控的罪名包括參與暴動、非法集結、縱火、刑事毀壞、襲警等。

被捕人士當中有2,928人已經或正在司法程序處理,有1,789人被判罰,有387人經審訊後獲釋,尚有670人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

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的這份報告分析了自示威爆發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2,684例相關刑事案件的數據,認為香港特區政府將刑事司法制度「武器化」。這些案件當中,1,527例已完成司法程序。

報告作者之一,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博士向BBC中文表示,報告主要探討的是政府如何在示威者身上擴大運用《公安條例》和某些刑事罪行,以及法庭如何運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處理相關案件。

黎恩灝說:「整個研究發現,大部分被裁定罪成的反修例示威者,儘管參與非暴力的示威行動,往往被判處監禁式刑罰,不符國際人權標凖;更令人憂慮的是,從公平審訊的角度看,不少被告被拒保釋的同時,法庭要處理大規模檢控,候審時間遠超過司法機構設定的指標,令被告長期候審甚至未審先囚,造成審訊不公。」

「再加上律政司樂於在法庭裁決後提出上訴和刑期覆核,令即便判處較輕刑罰或無罪釋放的被告繼續處於案件的陰霾,令被告構成各種形式的壓力。」

報告指出,英式普通法與國際人權法律的一大原則,是被告人直到被判有罪前應被視為無辜,「反送中」案件「令人震驚」的還押候審數字說明此原則在香港「受到壓力」。

示威爆發近一年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頒布了《香港國安法》。喬治城大學的報告確認,其分析所涉及案件均非以《香港國安法》起訴,而主要是引據《公安條例》與《刑事罪行條例》罪行提控。

檢控數字方面,報告指出,截至2021年7月已完成處理的約1,600例「反送中」示威案件中,60.7%被判有罪。相比之下,原稱「佔領中環」示威的2014年「雨傘運動」有130例案件被起訴,73.1%被判有罪。

[Image: 816]

雖然「反送中」案件的有罪判決比率低於「雨傘運動」案件,但罪成人士被判監禁的比例則較高。

「反送中」有514次判決的被告人被判監,比率55%;雨傘運動案件有30次判決的被告人被判監,佔比31.6%。「反送中」案件的判監率比「雨傘運動」案件高23.4個百分點。

「雨傘運動」案件中,被判有罪的示威者多數獲判緩刑,或是社會服務令、罰款、感化令這類非監禁刑罰。

報告又指出,在其中811例能找到數據的案件中,從被起訴到正式受審的等候時間平均需343天(11個月9日),最長的更達768天(2年1個月7日)。

這與特區律政司2022年4月答覆立法會查詢時公布的數字相吻合。律政司當時稱,「反送中」案件候審時間比一般刑事案件長30%。

報告也分析了被告人年齡:在被分析案件所涉及的1,017人當中,138人為18歲以下,而其中19人為16歲以下——最小的只有12歲;16歲至25歲達642人,屬最多數。

在香港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將14歲以上16歲以下人士定義為少年人,除非犯殺人罪,否則少年人嫌犯均送交少年法庭審理,媒體可報道的案件內容甚為受限。報告承認這影響到數據的搜集。

報告也特別分析了部分案件類型。其中,有關《公安條例》下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和《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研究團隊統計了所涉及「武器」類型。在112件涉案「武器」中,54件為鐳射筆。

這份報告排名首位的作者並未使用真實姓名,報告指是一位身處香港的研究員。對於此舉會否影響到報告的可信度,黎恩灝對BBC中文解釋說,這位作者「考慮過自身安全理由選擇採用別名,我們尊重和理解他的分辨」。他並未說明這是否與擔憂觸犯《香港國安法》罪行有關。

黎恩灝指出,此前也有參與其他報告的研究員選擇以別名參與,而此報告已接受相關領域學者評審。

「23條」國安立法帶來「疑問」
喬治城大學報告發表前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星期三(25日)發表施政報告時,宣佈將在2024年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之國家安全立法。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的《香港國安法》將「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列為刑事罪行,並增加了「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但該法也同時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完成「23條」立法,將餘下行為列為國安犯罪行為。這包括「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性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同類組織建立聯繫。

黎恩灝對BBC中文說:「當局運用本地公安法律和刑事程序如此,可見將來即使《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屬本地立法,現有普通法制度能否制約政府濫用刑法作打壓異己,的確是一大疑問。」

「我們在報告結論的建議,亦是和應香港一些社會人士和社群的呼籲,當局應特赦反修例運動被告,尤其是純粹因非暴力行動而被起訴者,才能真切回應司法機構面對大量檢控案件的壓力,以及扭轉當局繼續以嚴刑峻法對付支持民主運動的香港人。」

李家超星期三晚出席施政報告媒體聯播論壇時說:「做『23條』的本地立法必須符合人權、自由保障,這我們會確保。」

「我們經歷過2019年『黑暴』和『顏色革命』之後,社會整體所受的傷害和苦痛,我覺得大家歷歷在目。『23條』立法可確保整體國家安全保障的完整性和前瞻性。」
2A3
Reply
38名大律師收612基金款項提供服務 大律師公會指無證據證明涉專業失當
https://news.tvb.com/tc/local/65aa809eb9...1%E7%95%B6

38名大律師曾收取612基金款項,提供法律服務,前年被投訴當中有環節專業行為失當。大律師公會調查後,裁定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換屆,杜淦堃連任主席,毛樂禮及陳政龍連任副主席。杜淦堃指,大律師公會2022年5月收到投訴,指38名大律師獲得「612人道支援基金」資助,提供法律服務,涉嫌專業行為失當。

公會成立委員會調查一年半,公布結果。首類指控涉及7名大律師,指他們誤導法庭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但實際有收取費用,調查後發現他們從無向法庭表明是以這個方式延聘。

第二類投訴指,大律師繞過指示的事務律師,直接收取訴訟費用,涉及26人,但有24人都能出示文件,證明有關支票由事務律師轉交。

第三類投訴是按條件收費,涉及29人,但調查發現收費是按已公布的劃一金額,加上不少涉事案件是提堂,不涉及有成功或失敗的訴訟結果。

第二和第三項投訴中,各有兩人因沒有保存部分文件紀錄,違反守則,公會已發信提醒,但執委會認為無證據證明他們有專業失當,亦不涉及誠信問題或刑事成分,因此一致裁定全部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38名大律師,以及2019年相關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當我們回望這些個案時,其實數量很多,加上他們處理這些案件時間緊迫,在香港歷史和法律界歷史上史無前例,加上大律師行業獨立運作和收費模式,其實外界可能未必完全理解。我們公會日後也會把握每個不同機會,向公眾解說我們的規則和運作。」

至於政府目標在今年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表示,希望當局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上取得平衡,對守法市民的影響減至最低。
hippies
Reply
政情:邵善波:終院法官應受政治審核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81.html

近年建制派不時關注外籍法官的委任制度,質疑外籍法官在審案有偏頗,建議在法官任命時進行政治審查。而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近日亦指終審法院本質上是政治法庭,在行使職能時、終審法院法官在適用和解釋法律時,以及在終審法院法官的選任基本要求上,無可避免會牽涉政治判斷,法官應經過政治審核,包括立法會審議過程中的「干預及反對」。

事實上,澳門已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凡處理涉及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只允許中國籍法官審理,有關修訂主要是考慮國防安全及國家機密等國家利益。

律師會發聲明反駁
香港律師會昨發聲明不點名反駁,指選用司法人員過程中,任何引入政治或意識形態進行篩選的意圖均不恰當和錯誤,強調司法和專業才能是選用法官唯一準則。

反修例爆炸品案 十人被控違反恐條例三人認罪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0407

《日經》:高院法官短缺 36% 半數提名未獲委任
https://hk.news.yahoo.com/%E3%80%8A%E6%9...38948.html

《日本經濟新聞》報道,儘管法官人數嚴重短缺,港府未有依照提名委任法官。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2021 年最後一輪提名的六位高等法院法官,其中三人從未獲得委任;其中一人因為對國安法帶來的巨變自行退出申請。報道指,有關情況令人關注香港司法系統在北京加緊控制下的功能。

報道題為「香港在案件積壓下漠視司法提名」(Hong Kong neglects judicial nominations despite case backlog),內容指出,自從 2021 年,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再沒有向高等法院推薦任何全職法官,以審理重要的民事、商業及嚴重刑事案件。委任短缺下,一些國安案件,例如黎智英案,多次押後,等候審訊而被羈押的被告人數也錄得新高。

2020 年 1 月至今僅三人獲委任

各級法院設有 211 個法官和司法人員職位,現時卻只有 161 人在任,其中高院空缺率高達 36%,司法機構去年 10 月需要為此刊登招聘廣告。儘管如此,自 2021 年以來,只有陳仲衡、黎婉姬和鄭蕙心三人獲委任為高院法官,至於其餘三位獲得提名卻未獲委任者,《日經》以事件敏感為由決定不予披露。

報道引述紐約大學法律研究員張語軒形容,考慮到案件被告面對漫長的司法阻滯,法官的短缺是令人震驚的。《日經》引述懲教署統計數字顯示,過去三年,被羈押的人士一直增加,由 2020 年 9 月大約 2,000 人增至去年 9 月的 3,304 人。報道又引述司法機構回應,表示不評論 2021 年的推薦事宜,但確認自 2020 年 1 月以來,只有三位新委任高院法官。

美國制裁法案嚇走人才?

司法機構稱,新一輪區域法院法官招聘中,獲得鼓舞性的反應,特別在是中層法律專業人士。律政司和大律師公會則拒絕回應。

對於有人退出申請,報道引述不願具名的資深律師指出,過往十分罕見,因為面試程序漫長而嚴格,但國安法已令法官這種職位變得不吸引。去年 11 月,美國國會提出一項有關制裁 49 名香港官員及法官的法案,名單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等。報道指,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彭韻僖當時在一次閉門會議中指出,美國的法案將使司法機構更難納賢。「誰人想押上自己的名譽?」報道引述一名資深律師說。
Banff
Reply
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 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https://hk.news.yahoo.com/%E9%A6%96%E5%A...10425.html
[Image: e74a2530-dc29-11ee-b939-5cf041176ef7]
HKdimsum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