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Airbnb 被指罪犯洗錢溫床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0_005.html
電召汽車平台Uber、共享短租平台Airbnb等愈來愈普及,但美媒報道指出,這些平台同時淪為不法分子跨境犯罪的工具,他們在暗網招攬司機和業主從事虛假交易,從而清洗黑錢。
網絡安全公司Trustwave的安全研究主管馬多爾(Ziv Mador)受訪指出,Uber和Airbnb至少在過去兩年,成犯罪分子的洗錢工具。其中一種案例是犯罪分子在暗網登廣告招攬司機,不現身乘車,但以盜用的信用卡付款,司機再把部分款項匯給犯罪分子。
Uber指中國市場尤嚴重
Uber發言人表示,首次得悉洗錢問題是因為同類情況在中國市場十分嚴重,公司其後採取多種措施打擊,在公司二○一六年撤出中國市場時,洗錢數字跌至新低,但問題仍未根除。面對相同的情況的Airbnb發聲明回應,稱公司已建立複雜的系統偵測和防止用戶濫用或犯罪。
Lyft上市帶挈創辦人驟變富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_023.html
召車App公司Lyft首日收市價,較招股價72美元上升8.74%,至78.29美元,市值達265億美元,帶挈兩位創辦人一夜間齊齊進身億萬富翁行列。
兩人持股包括限售股在內,其中行政總裁Logan Green持股帳面價值,由7億美元升至7.6億美元(約59.28億港元),主席John Zimmer持股帳面價值,則由5.1億美元升至5.5億美元(約42.9億美元)。
eBay前行政總裁賺千倍
除兩位創辦人,Lyft天使投資者或基金帳面回報相當不俗。如eBay前行政總裁Sean Aggarwal,他是Lyft的第一個外部投資者。○七年他投資Lyft僅三萬美元,以招股價72美元計,現在坐擁價值1億美元的股份,回報升值數千倍。
最大風投基金贏家或是種子投資者Floodgate Ventures,其一百萬美元投資的回報率接近100倍。Mayfield Fund累計投資近1,500萬美元,現今基金獲得價值約6億美元股份,回報逾42倍。
其他贏家還包括對沖基金經理艾肯(Carl Icahn)以及日本樂天集團創始人三木谷浩史。前者在一五年的一億美元投資現在帳面價值3.7億美元,回報2.7倍。三木谷浩史共投資8億美元,現持股價值22.6億美元。
獲軟銀投資 Grab估值千億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_024.html
美國兩大召車公司Lyft及Uber力爭在今年上市,亞洲多間同業亦不甘落後,紛紛進行新一輪融資。Grab宣布,獲得軟銀願景基金(Softbank Vision Fund)投資14.6億美元,並將用這筆資金繼續打造東南亞超級App。公司最新估值升至140億美元(約1,092億美元)。
Grab是東南亞融資最多的共享汽車公司之一,也是東南亞第一家估值超過100億元的超級獨角獸。惟該公司表示,並沒有上市計劃。除了召車之外,公司提供的服務還包括外賣、速遞及移動支付。
Go-Jek融資目標達半
對於Grab來說,目前最大的競爭來自同樣希望成為東南亞領導者的Go-Jek。Go-Jek與Grab一樣,也提供支付、外賣和速遞的服務。此外,Go-Jek還提供一些上門服務,比如按摩、清掃、美容等。
至於融資方面,Go-Jek亦加速步伐,據了解,公司計劃在F輪融資中籌集20億美元,目前並已實現了約一半的目標。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中國的網約車龍頭滴滴出行,去年底曾公開表示不急於上市,但可能在未來十八至廿四個月啟動。而滴滴最新估值由早前的560億美元,被下調至500億美元。
官指Uber同受規管 24名司機上訴失敗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1%E6%95%97
警方前年在「放蛇」行動中拘捕大批Uber司機,當中二十八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分別被罰款三千至四千五百元。二十四名司機向高院上訴推翻定罪失敗,主審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指出,現今的Uber實際上與七十年代的「白牌」車無異,故同樣受條例規管。
上訴方提出,Uber首創的營運模式於三十年前制定有關法例時仍未出現,Uber無疑是「新式產業」,故不能將Uber這「新酒」放到「舊瓶」中規管。上訴方又指,案中司機非直接收取乘客的車資,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合約關係,司機是由第三者、即Uber收到款項,強調現時法例未能跟上科技發展,涵蓋的範圍過闊,並舉例指若有私人司機受老闆所託,接載老闆的朋友,若以現時對法例的演繹,該司機是否亦屬犯法。
李官反駁指,現時Uber的服務和七十年代的「白牌」車無異,只是Uber加有中介人以促進及安排載客服務,乘客亦不會直接向司機付錢。但李官不認為即使回到七十年代,「白牌」司機能因為安排中間人而逃避責任。法例並無要求被告司機須如何接觸其乘客及如何付款才能入罪,但科技的轉型並不影響條例背後的政策。
若上訴人的行為和思想狀態已屬於條例範疇,不論上訴人與客戶有否合約關係並非上訴的關鍵,重點在於上訴人載客的目的是否為了索取報酬,以及報酬是否源於該特定車程。
李官表示無爭議的是眾被告在案發時均駕駛着車輛載客,而涉案車輛並無相關牌照或許可。上訴人在當時的載客服務主要是屬商業性質,Uber app亦清楚顯示車資是源於車程的距離,而乘客最終可獲得收據。
李官續稱,相關的《道路交通條例》是跟從《基本法》而恰當地解釋的,故無需要他作「補充解釋」,任何有關條例背後的政策的改變必須交予立法會。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三八一——三九九、四○一——四○五、四一五——二○一九。